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环境噪声是指日常生活中不同类型的环境噪声,例如道路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
这些噪声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制定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来规范相关行为和限制噪声水平。
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仅包括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文件和企业内部规定。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些噪声管理规定。
一、国家层面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国家层面的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噪声监测规范》等。
其中,《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噪声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要求,要求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保护,防止环境噪声对人类身体健康、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则针对城市环境噪声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包括划定噪声控制区域、限制噪声源的强度和运营时间等。
《环境噪声监测规范》规范了环境噪声监测的要求和方法。
二、地方性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地方性环境噪声管理规定包括各地方性环保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条例、规定和补充性文件。
例如,在北京市,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北京市的噪声控制标准和控制措施,包括设立噪声控制区域、规定噪声源的标准和持续时间、实施噪声治理等。
各地市和县市级环保部门也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环境噪声管理规定。
三、企业内部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企业内部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是指企业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
企业可以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采用低噪声设备、增加隔音设施等手段,降低噪声污染。
此外,企业还可以制定噪声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以及对员工进行噪声健康风险评估和培训。
总之,环境噪声是一种常见的污染,需要制定相应的环境噪声管理规定来控制和治理。
各级政府和企业应该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实施有效的噪声治理措施,保护公民健康和环境质量。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噪音管理规定_酒吧(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休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酒吧的噪音管理。
第三条噪音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产生噪音,谁负责治理;(三)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噪音标准第四条酒吧噪音分为室内噪音和室外噪音。
第五条室内噪音标准:(一)白天:不超过60分贝;(二)夜间:不超过50分贝。
第六条室外噪音标准:(一)白天:不超过70分贝;(二)夜间:不超过60分贝。
第七条特殊情况下,如酒吧举办活动,室内噪音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80分贝,室外噪音标准不得超过75分贝。
第三章噪音治理措施第八条酒吧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噪音:(一)合理规划酒吧布局,确保酒吧内部噪音不影响周边环境;(二)选用低噪音设备,如空调、音响等;(三)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四)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噪音管理的认识;(五)设置隔音设施,如隔音墙、隔音窗等;(六)严格控制音响设备音量,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七)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装修等活动。
第九条酒吧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噪音传播:(一)设置隔音屏障,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对周边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采取特殊措施,如设置隔音设施、调整营业时间等;(三)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采取措施解决噪音扰民问题。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酒吧噪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酒吧噪音进行监督检查,酒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环保主管部门对酒吧噪音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作为处罚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酒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设置隔音设施或者隔音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二)未按规定控制音响设备音量的;(三)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噪音传播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噪音监测的。
噪声管理规定

噪声管理规定噪声管理规定噪声是指任何妨碍正常交流、学习、工作、休息等活动的声音,其过高的噪音水平可能对人们的健康和安宁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幸福,噪声管理规定应该得到严格执行。
以下是对噪声管理的一些规定:1. 噪声标准:规定建筑物、工业区域、道路交通、社区和公共场所等各个区域的合理噪音标准和限制。
例如,规定住宅区内的噪音限制为50分贝,夜间限制更低,以确保居民的休息和睡眠质量。
2. 噪声监测:建立噪声监测系统,对公共区域和噪声易发生地区进行定期监测。
如果发现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污染,并且进行整改和追究责任。
3. 噪声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方案来控制和减少噪音源的产生。
比如,在建筑施工现场,规定使用各种降噪设备,限制噪音高于规定标准的时间和区域。
4. 噪声防护设施:在噪声源旁边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隔音墙、隔音窗、隔音门等,以减少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例如,临近机场或高速公路的住宅区,应建立隔音设施来保护居民的生活品质。
5. 噪声警示标识:在噪音敏感地区或噪声易发生地方设置相应的噪声警示标识,提醒人们注意噪声的存在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且加强对相关规定的宣传和教育。
6. 噪声投诉处理:建立噪声投诉处理机制,对于公众投诉的噪声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7. 处罚和赔偿:对于违反噪声管理规定的个人、企业或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对于造成严重噪音污染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噪声管理规定是保障人们健康、安宁和幸福的重要举措。
通过规范和加强噪声管控,我们可以创造一个相对安静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整体生活质量和社会和谐程度。
不仅对于居民和工作人员有益,也有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
因此,噪声管理规定的执行应得到各方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倡导和营造一个低噪音、高品质的城市生活。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噪声,是指人为产生的,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的声音。
第三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污染、谁负责;(三)公众参与、共同治理;(四)科技进步、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在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降低噪声排放;(二)设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对噪声进行有效控制;(三)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采取必要的减噪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噪音污染国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噪音污染作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对人类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规范噪音污染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噪音污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国家法律层面出发,对噪音污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噪音污染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噪音污染是指在生产、生活、科研、文化等活动中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声音污染。
噪音污染主要包括工业噪音、交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社会生活噪音等。
2. 危害(1)影响人体健康:长期处于高噪音环境中,会导致听力下降、心血管疾病、失眠、焦虑、抑郁等健康问题。
(2)干扰正常生活:噪音污染会影响人们的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降低生活质量。
(3)破坏生态环境:噪音污染会干扰动物生存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4)降低城市形象:噪音污染会影响城市环境质量,降低城市形象。
三、我国噪音污染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噪音污染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噪音污染的法律法规,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噪音污染的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噪音污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① 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噪音污染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排放。
② 产生噪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音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③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应当对噪音污染进行监测、评估和治理。
(2)监督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法律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音污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①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工作场所噪音污染防治规定

工作场合噪音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企业工作场合的噪音环境,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质量,订立本规定。
2.本规定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工作场合内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
2.工作场合包含但不限于办公区域、生产车间、会议室等。
第三条定义1.噪音:指超出环境标准规定的声音,对人的听觉和生理功能产生妨害的声音。
2.声级:用分贝(dB)作为单位,表示声音的大小与强度。
3.噪声频谱:噪音中各种频率成分的分布情况。
4.声源:产生噪音的设备、机器、工艺等。
5.噪声掌控:通过技术、管理和监测措施,降低噪音源的发声量,减少噪音扩散和传播,掌控噪音达标。
第二章噪音评估与监测第四条噪音评估1.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合的噪音进行评估。
2.噪音评估包含对噪音源进行测量,分析噪声频谱,计算噪音的声级等参数。
第五条噪音监测1.企业应当配备相应设备,进行日常噪音监测,及时掌握工作场合的噪音情况。
2.噪音监测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重点关注噪音污染程度较高的区域和设备。
第三章噪音防治措施第六条技术防治1.企业应当选用低噪音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
2.对于存在高噪音的设备、工艺,应当采取隔声措施和降噪设备。
3.在设计和改造工作场合时,应当优化声学环境,采取隔音、吸音等措施。
第七条管理措施1.企业应当建立噪音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
2.噪音源应当设置标识,标明噪音等级和防护措施。
3.企业应当开展员工噪音防护培训,让员工了解噪音的危害和防护要求。
4.工作场合应当合理布置工作流程,避开同时产生大量的噪音。
第八条个体防护1.依据噪音评估结果,企业应当为高噪音作业的员工供应必需的个体防护装备,如耳塞、耳罩等。
2.个体防护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测使用效果。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监督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企业的噪音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
噪音_深圳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噪音污染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噪音污染的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噪音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产生噪音谁负责;(三)公众参与、政府监管;(四)科学管理、技术进步。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街道(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噪音污染防治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噪音,是指对人类生活、工作和休息产生干扰的声波。
第六条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噪音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二)对噪音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三)对噪音污染实施监测和监督检查;(四)对噪音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开展噪音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第七条噪音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下列噪音污染源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音排放:(一)工业企业;(二)建筑施工企业;(三)交通运输企业;(四)文化娱乐场所;(五)商业、服务业等噪音污染源。
第九条下列噪音污染源在规定的时段内不得产生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一)工业企业:昼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夜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二)建筑施工企业:昼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夜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三)交通运输企业:昼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夜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四)文化娱乐场所:昼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夜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五)商业、服务业等噪音污染源:昼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夜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噪音污染源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音排放:(一)采用低噪音设备;(二)改进工艺流程;(三)设置隔音、隔振设施;(四)安装消音器;(五)对噪音较大的设备进行改造;(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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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1.对噪声污染的管理是本公司实施噪声控制、及职业健康管理的重
要工作。
2.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的管理教育,使用设备的控制,减少
噪声污染,减少扰民,确保现场工作人员的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3.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作业时,必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并采取降
低噪声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
4.施工现场安全人员要组织尤其是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
育,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管理程序》和机械设备保养规定,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行。
5.按公司《职业健康管理规定》定期组织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体检,
发现有噪声污染引起的职业病时,应及时积极给予治疗。
6.对相关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最大限度减少噪
声污染危害。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是本公司QES管理体系中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因此要十分重视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和工作环境的改善。
1.采取针对性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施工人
员的职业卫生素质,做到遵章守纪,增强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
2.施工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现场设施除保障良好的运行状态,必
须考虑到其布置、工作空间、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防止疲劳作业,保证作业人员能够安全而有效的劳动。
3.在高温潮湿闷热,光线较弱的场所作业时,要有良好的通风照明
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4.在危险部位或区域作业,要有安全保护措施,应在醒目处设立安
全警示标志。
5.提高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饮水要清洁卫生,夏季注意防病,
防中暑,保证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
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管理,以防止或减少事故,减少环境污染,减少浪费,是本公司QES管理体系的要求之一。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办公、生活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
标示。
2.在办公、生活区设置废弃物的放置处,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消毒。
3.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有专人负责,及时清理送废品收购站
回收。
4.对不可回收的墨盒、硒鼓等由供方回收。
5.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由土建方集中处理。
6.对可回收的由项目部材料员集中送废品收购站回收。
7.对有污染的油漆桶、涂料桶则由供方收回。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细则
1.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要求布置一图四牌,即施工工程图,项目部
组成人员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危险部位安全警示牌,安全标语牌。
2.施工现场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各类人员胸牌和标志性安全帽。
3.施工现场材料、管件应按要求堆放,做到安全稳固、整齐美观,
并按要求标出名称、品种规格标签,废弃杂物应及时清理。
4.如使用少量易爆易燃品,应按要求存放,并配置灭火器,设置明
显防火标志。
5.施工人员应遵纪守法,搞好治安防范,防治安案件和机器、材料
被盗案件发生。
6.施工现场生活设施要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及时清理,配备必
需的防病药品和急救器材,同时要注意防尘、防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