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社工机构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社工机构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工机构人员管理,规范人员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工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社工机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
第三条社工机构人员管理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人为本,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招聘、聘用、考核、奖惩、安全保障、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招聘规定第五条社工机构进行招聘时,应依法、公开、公平地择优录取人才,确保社工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六条招聘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工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招聘人员应具备团队合作意识,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有效处理和解决各类社工服务中的问题。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耐心,能够克服困难,坚持不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招聘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和心理素质,能够有效应对各种压力和挑战。
第十条招聘程序应包括面试、考核和试用期等环节,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聘用规定第十一条社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向经过招聘程序的人员发放聘书,明确聘用条件和薪酬待遇,并经人员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指派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益。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遵守聘用合同和社工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不得违反聘用约定。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积极参加工作,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应注意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聘用人员应建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和服务意识,能够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应遵守社会道德标准,不得从事违法、违规、不道德的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工机构的声誉。
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总则为保障同工正当权益,规范同工考勤和请休假,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结合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下称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机构的全体同工。
机构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是机构考勤的归口管理负责部门,负责全体同工考勤表的收集和汇总;不定期检查同工的考勤情况;按规定审批同工休假;对违反本制度的同工提出惩处意见。
同工的考勤按日进行、月末汇总,并由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定期向同工公布。
出勤机构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用餐及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机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
社工的工作时间可根据用人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情况有所调整,原则上一周不超过40小时,超过40小时的部分按加班计算。
迟到、早退:凡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未到达工作岗位者,记为迟到;凡未到达下班时间而离开工作岗位者,记为早退。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旷工: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请假期已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超假者;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者;无故缺席机构员工会议或培训活动者。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休假节日为带薪节假日,具体休假时间由各用工单位根据政府规定安排或者发布通知为准。
休假同工因事、病、婚、丧、生育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有关人员批准移交工作后,方可准假。
有关休假申请手续规定如下:非紧急情况下,同工须提前向机构领取并填写《休假单》,注明休假种类、休假时间,经用人单位领导签字和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休假单》交由督导助理临时保管,督导助理须于月底前将当月所有《休假单》交回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汇总及备案。
因情况紧急事先无法办理休假手续的,须及时以电话或者传真等形式联系督导助理报备,以便做好后续工作安排,并于事后补办休假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当月月底。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聘用与管理制度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聘用与管理制度为实现组织的经营管理目标,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中心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2、本中心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录用1、中心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招聘事宜。
2、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采用考核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3、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试用手续。
一般员工试用期一个月,主管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能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4、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以下证件:(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5)员工服务承诺书;(6)其它必要的证件。
5、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4)贪污、拖欠公款记录在案者;(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7)身体条件不适合所从事的岗位者;(8)其它经中心认定不适合者。
6、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7、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三、福利待遇1、中心依照企业的发展和兼顾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2、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资、通讯补贴和绩效奖金,按月计发,出勤天数未足月的,按日(实际出勤天数*基本工资/30 天)计发。
月薪工资在次月底前发放,如遇工程回款未及时到位,工资发放适当顺延。
3、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计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发。
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绩效评估细则

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绩效评估细则
一、为确保服务质素不断提高,员工在不同岗位上发挥最大的功能,并于工作表现上持续改善,并使效绩评估制度可操作化,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开展岗位服务的社工以其督导助理。
三、定期评核员工之表现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但有效的员工管理,必须包括日常之工作督导、员工培训、员工会议,修订定客观之工作成效指标,定期收集服务对象响应等。
换言之,评估表格是一项工具,总结员工在评核时段之实际工作表现。
进行评估者应多参考其它客观纪录。
例如服务对象意见反映,活动检讨,督导纪录等。
特别事项记录最好附上支持文件副本。
四、针对社工的效绩评估由督导助理及被评社工本人各填写一份。
五、针对督导助理的效绩评估由副总干事及被评督导助理本人各填写一份。
六、评估结果交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整理归档。
七、试用期员工应在试用期第十五天以及试用期满时进行评估。
八、正式员工应在试用期满后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
九、评估日期应早与员工约定,以便大家有充足时间预备有关数据。
十、避免以员工之近期表现作评审依归,应以整个评估时段之表现作为评审依据。
评估过程中,督导员与员工应以开放客观态度互相表达意见,务求达到更全面了解,澄清不同理解及分歧。
十一、评估者应掌握以下评估表的指标内容,评分要与该项目描述之情况吻合,尽量减少个别准则的差异。
十二、评估表分为五部分,详见下表:。
深圳鹏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调研报告

深圳鹏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调研报告社会工作,作为一个新兴的阳光行业,近年来特别是在深圳、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发展迅速。
随着社会工作的兴起,许多提供社工服务的非营利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且在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下茁壮成长。
对于中国大陆的普通大众而言,社会工作是一个新鲜的名词,而对于非营利机构的了解更是仅限于一个不以赚钱为目的的机构。
面对当今社会日益严重的社会失范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社会工作的兴起,社工队伍的壮大,非营利机构的增加,对于面对这些社会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社工事业的长足发展是离不开广大民众以及政府对社工以及非营利社工机构的了解和支持。
深圳的非营利社工机构从无到有,至今已发展到38家,而且每家机构都有其特色所在,有其优势服务专项。
作为一个社会工作系的学生,了解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更是学习过程的必修课。
本次我们08级社会工作10班的其中两个学习小组共14人在易老师的帮助下,联系采访了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通过对机构的深入采访和实地调研,我们对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有了更直观的了解。
本次的调研,我们围绕着机构的基本状况、宗旨、目标、管理和服务计划等方面进行,并且还对机构进行了SWOT分析,以便更全面地认识鹏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一、机构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的创办人及法人是易松国教授,该机构注册成立于2007年5月,是深圳市民政局培育起来的、深圳市首家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民间非营利专业机构,。
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是首批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收31名专业社工,向深圳市社会福利院、救助站、军休所、慈善会、老龄办及民政局相关部门,如社会福利处、民间组织管理局及社区办,派驻社工,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的定位是起点高、专业性强。
服务社聘请香港资深社工为新员工进行岗前专业培训;上岗后由香港专业机构安排专业督导;服务社的社工还将被分批派送到香港考察学习。
社工机构用人管理制度

社工机构用人管理制度1. 招聘与录用1.1 招聘流程社工机构将根据需求情况制定招聘计划,确定招聘岗位,并发布招聘广告。
招聘广告将包括岗位名称、要求、待遇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招聘广告将发布在人才招聘网站、社交媒体和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上。
1.2 录用流程应聘者将提交简历和相关材料,通过筛选后将进行初试、复试和最终面试环节。
最终录用者将接受背景调查和体检后正式录用。
2. 岗位分配2.1 岗位分配原则社工机构将根据员工的能力、经验和专业背景,结合机构的需求和发展规划,将员工分配到合适的岗位上。
2.2 岗位调动社工机构可根据员工的发展和机构的需求,进行合理的岗位调动。
员工应配合和接受调动,但社工机构应提前通知,并与员工协商确定。
3. 岗位职责3.1 员工的职责员工应根据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持工作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在机构内部和外部建立良好的形象。
3.2 岗位变动社工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和员工情况,调整员工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员工应积极适应和配合。
4. 培训与发展4.1 培训机制为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社工机构将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包括新员工培训、技能培训、岗位晋升培训等。
4.2 发展规划社工机构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为员工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帮助员工实现职业发展目标。
5. 绩效考核5.1 考核标准社工机构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团队合作等方面。
5.2 考核流程绩效考核将定期进行,包括目标设定、自评、部门评估、领导评估等环节。
根据考核结果,将进行奖惩和激励。
6. 薪酬福利6.1 薪酬制度社工机构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岗位补贴等。
6.2 福利待遇社工机构将提供完善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带薪年假等,以满足员工的生活需求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社工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社工项目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社工项目的人力资源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实现预期目标。
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
二、招聘与选拔
1. 招聘应根据项目需求进行,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选拔。
2. 选拔过程中应注重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团队合作精神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察。
3. 选拔结果应经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确保选聘人员符合项目要求。
三、培训与发展
1.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2. 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和进修,提高自身素质。
3. 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发展通道,为员工的晋升提供机会。
四、岗位职责与要求
1. 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标准。
2. 员工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
五、绩效考核与激励
1.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2. 考核结果应与员工薪酬、晋升等挂钩,发挥激励作用。
3. 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树立榜样作用。
六、劳动纪律与行为规范
1. 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维护机构形象和利益。
2.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3. 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违规操作或滥用职权,维护公平正义。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项目负责人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项目负责人所有。
社工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社工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概述第一条为规范社工组织人力资源管理行为,保障员工权益,提高组织绩效,特制订本《社工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二节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工组织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技术人员、行政人员等。
第三节基本原则第三条社工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组织发展和长期稳定。
第二章招聘与选拔第一节招聘岗位第四条招聘岗位应当根据组织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确定,经过充分论证和批准后方可开展招聘工作。
第二节招聘程序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接收求职者简历、面试、录用等环节,应当遵循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素质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社工组织应当广泛宣传招聘信息,确保招聘公开公平,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七条求职者应当根据求职要求自愿参加面试,社工组织应当公开面试结果,对录用人员进行书面通知。
第八条录用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档案登记。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一节岗位设定第九条岗位设定应当根据组织的战略目标和业务需求进行,包括各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及行政服务岗位等。
第十条各类岗位的职责、权限和相应待遇应当进行明确规定,并向员工进行公开说明。
第二节人员配备第十一条社工组织应当根据各类职能岗位的职责,合理确定人员配备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人员配备,不得超员、不得短员。
第十二条社工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人员配备标准进行招聘,不得超编、不得少用。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一节培训规划第十三条社工组织应当根据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和组织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培训预算。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应当综合考虑员工的继续教育需要、组织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注重培训内容、形式和效果。
第十五条培训计划应当着重培训新员工和新晋职员,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节培训实施第十六条社工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管理技能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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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本机构视员工为重要资产,力求以合理、合法、公平及公开人力资源制度确保甄选任用合适员工,评估员工表现以及提升员工工作能力。
二、机构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机构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人事计划、员工的招聘、岗位分配、转岗、晋升、离职、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二节人事计划
三、当因机构发展,员工调动、离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需进行招募时,由总干事提出招聘要求。
四、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撰写职位申请表,并进行招募事宜,应确保在公正情况下招募合适人选。
五、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接获经总干事批核之招聘职位申请表后,按申请表内空缺职位之内容草拟广告及核实。
六、以各种形式发布招聘信息,如在机构网站、博客、空间刊登招聘广告。
七、发放内部职位空缺通告。
第三节员工招聘
八、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招聘流程,供总干事报批,获批后根据流程开展招聘工作。
九、招聘流程包括:甄选简历-面试-查验。
十、人力资源应合理处理简历,不得向非招聘相关人员泄露简历资料。
十一、根据不同职位要求,面试的负责人、次数、应聘人数以及形式,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后作相应安排。
十二、面试负责人若与应聘者有亲属或朋友关系及其它可能潜在之利益关系须向机构申报。
十三、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对拟录用人员资料真实性进行考虑,以及向其原工作单位/学校对过去工作/学习期间情况进行了解。
十四、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发出录用通知时,阐释聘用条款、工作内容及有关福利。
十五、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在新进员工报到时,应要求其填写个人资料表,以及签试用期协议并做好收集、整理以及保密工作。
第四节职位分配及试用期
十六、对新进员工进行职位分配时,机构尊重员工的意愿、将根据其意向、专业技能特长等相关情况决定。
十七、员工应遵守机构规定,若有调配要求,可与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协商,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十八、试用期内,按正式工资80%发放薪酬。
十九、试用期满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留岗的意见,经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门,报总干事审批。
作出批准录用者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解除试用期协议或转岗决定。
二十、机构拥有岗位分配权最终决定权。
第五节转岗
二十一、若机构内部出现岗位空缺,而有员工希望能转岗,可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转岗,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十二、转岗以不影响当前岗位服务质量为前提,并需获得总干事审批。
二十三、机构拥有转岗最终决定权。
第六节离职
二十四、若员工希望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在接到离职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十五、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向总干事报备提请审批。
二十六、离职员工应向部门负责人/督导助理做好工作交待或向新进员工做好工作交接。
二十七、离职员工应办好离职手续,包括交回工牌、工号卡以及卡片等物品以及工资结算。
二十八、若员工在合同期内离职,则需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
二十九、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机构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服务对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节辞退
三十、机构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
三十一、机构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三十二、机构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
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总干事审批后方可辞退。
三十三、离职办法参见本制度第六节第三、四、五、六点。
第八节晋升
三十四、若员工工作表现良好,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联系培养其能力,作好管理人才储备。
三十五、若机构内部出现岗位空缺,而有员工希望能获得晋升,可向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三十六、无论是否管理人才储备员工,均可获得平等申请并参与甄选机会。
第九节薪酬待遇
三十七、员工的工资、补贴由机构决定。
三十八、机构将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专业技能、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三十九、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十节培训
四十、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由总干事审批执行。
四十一、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对培训过程进行监察。
四十二、参与培训员工需在培训后上交培训总结及评估。
四十三、行政与人力资源部需将培训评估整理上报并作出相应改进。
第十一节效绩评估
四十四、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配合部门负责人/督导助理对员工进行效绩评估。
四十五、评估过程应力求公平公开。
四十六、效绩评估结果将作为调薪、晋升、岗位调动的凭据。
第十二节监察及奖惩制度
四十七、监察工作由部门负责人/督导助理开展,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进行记录及核实。
四十八、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应将效绩评估结果与监察情况结合,建议给予员工奖惩,由总干事审批后,配合相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