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讲解
【培训课件】童工与未成年工管理2012

童工和未成年工通常缺乏自我保 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劳动权 益的侵害,需要特别关注和保护 。
童工与未成年工的权益保护
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
保障健康与安全
各国政府应制定法律法规,禁止任何 企业、组织和个人使用童工和未成年 工。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童工和未 成年工的健康和安全,防止他们在工 作中受到伤害和职业病。
禁忌从事的劳动。
救助措施与方案
发现机制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用人单位侵害未成 年工权益的行为。
紧急救助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非法侵害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工 会等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法律援助
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已雇佣的未成年工,企业应提供必要 的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
经验三
交流
政府、工会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共同 打击非法雇佣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行为。
与会者分享了各自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和 遇到的问题,探讨了如何更好地保护童工 和未成年工的权益。
未来挑战与展望
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童工和未成年工问题呈 现出新的特点,如网络诈骗、未成年人从事性交易等。
提供教育机会
政府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 让童工和未成年工有机会接受教育和 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童工与未成年工的国际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年龄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各国应制定最低年龄标准,禁止任何企业雇佣未满该年龄的青少 年从事劳动。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和未成年人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健康权、生存权等,要 求各国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儿童的权益。
使用童工的定义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使用童工的定义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导读: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相信很多朋友在电视电影中看到过工厂使用童工的例子,电影中使用童工都是有苦衷或者其他原因,但是使用童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使用童工的定义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将在下文中详细为大家介绍。
一、使用童工的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全球各地区中,亚太国家童工最多,已经超过1亿。
在商业或工业中雇用的未成年的工人,尤指违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龄以下儿童法令而雇用的。
在很长一段时间,童工并不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当义务教育和劳工与儿童权利深入人心以后,这才成为一个广为争论的话题。
在工业革命以前,世界上许多地方的许多儿童,如同成人一般地从事各种劳务,如农场之劳作等;而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前期,工厂与矿场亦曾大量地使用、剥削童工,直到后来英国政府制定《工厂法》等相关法令,才使英国童工之剥削与使用逐渐得到制止。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何保护措施

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何保护措
施
童工和未成年工是指在年龄未满18岁的儿童和青少年参
与劳动活动。
对于这些年轻的工人来说,他们是脆弱的群体,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经验、技能和成熟的思想来处理各种紧急情况和挑战。
因此,国家为了保护童工和未成年工,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首先,国家明确规定未满18岁的工人不得从事危险性较大、身体劳动强度较大、视力耳力负荷过大、超时劳动以及夜间劳动等特殊劳动项目。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雇主违反这些规定,将会受到法律惩罚。
其次,国家明确规定未满16岁的工人只能够从事轻松、
简单的劳动工作,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0小时,并且每日劳动时间必须在课余时间排班,保证未
成年人的学习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还规定未成年工作时间必须与学习时间相适应,保证未成年人的学习不受影响。
国家通过加强与教育机构的合作,鼓励学校、家长和雇主共同保障未成年工人的学业和就业中的权益,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健康成长。
此外,国家加强了对劳动法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用工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将会进行调查和处理,同
时还会对劳动用工进行检查和修正意见,确保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从而杜绝童工问题的发生,促进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健康发展。
同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尽量避免雇佣童工或未成年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未来。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在202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政策或法律,旨在全面禁止使用童工,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最新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和年龄限制1.适用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工单位。
2.年龄限制:用工单位不得雇佣年龄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1.工作条件:未成年员工不得从事危险作业、高污染作业、超负荷劳动和长时间劳动等对身体发育有害的工作。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且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未成年员工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并严禁强迫未成年员工加班加点。
3.教育保障:用工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员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并配备专门的教育辅导员,指导其学业和人生规划。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和监督措施1.处罚力度: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首次违反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将面临刑事责任。
2.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禁止使用童工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采取不定期和定期抽查,严肃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儿童保护和权益保障1.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保障未成年员工的权益和儿童的发展。
2.儿童救助:对受到侵害的童工提供及时的援助和心理辅导,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3.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1.国际对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吸取他国和国际实践经验,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禁止使用童工的进程。
2.鼓励合作:鼓励用工单位与国内外的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儿童权益的跨国价值链合作。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童工,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成为劳动主体。
我们国家制定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特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还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以下三类劳动: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因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使用童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
此外,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主要原因是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管理者应当树立合法用工的意识,坚决不使用童工,否则会招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
这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这部分未成年人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
这与《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关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工,这是一种误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但是,未成年工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管理制度背景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劳动活动。
这种劳动不符合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和发展需要,可能导致身体健康问题和教育缺失。
为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权益,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是必要且紧迫的。
目的本管理制度旨在禁止任何形式的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通过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政策和惩罚措施,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营造儿童友好环境。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包括企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以及政府机关。
管理原则1. 禁止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2. 禁止任何形式的剥削和虐待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3. 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得到良好的发展机会。
4.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儿童和青少年权益,宣传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危害。
管理措施1. 单位和组织应建立严格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不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
2. 开展专题培训,加强单位和组织员工对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认识。
3.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时举报涉嫌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单位和组织。
4. 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单位和组织进行惩罚和曝光。
处罚措施1. 对雇佣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的单位和组织,依法给予罚款并责令整改。
2. 涉及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惩罚结果将公开通报,以警示其他单位和组织。
督导与评估有关部门将定期对单位和组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和组织进行纠正和指导。
总结禁止使用儿童劳工和青少年工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要举措。
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和采取相应措施,我们能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充满希望的环境,为儿童和青少年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法律依据和规定未成年工指虽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但未成年的自然人被录用为劳动者。
其中具体的年龄界限,由各国法律具体规定。
按照197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规定,参加工业劳动的最低年龄标准为15周岁。
在批准这项公约的国家中,凡年满15周岁单不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录用位工人的,可称“未成年工”。
我国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由于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国家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规定对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加以特殊保护。
一、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动部、财政部文件,劳力字〔1992〕27号)等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二、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
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何保护措施

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有何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问题越来越广泛地被关注。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护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以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安全,并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
一、禁止童工和未成年工的雇佣在我国劳动法中,规定了童工和未成年工的禁止雇佣。
根据法律规定,未满16周岁的儿童是禁止被雇佣的,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少年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进一步确保了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教育培训国家还通过开展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为童工和未成年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去。
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他们将学习到更为实用的技能,不仅可以为自己创造更好的发展机会,也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健康保护在工作场所,童工和未成年工也需要得到健康的保护。
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应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对于有害的化学物质、有毒有害的噪声、射线等都有相应的限制和规定,以避免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
四、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对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其劳动权益也是非常必要的。
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提高童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保护、修改其工作合同、扩大其社会保险覆盖等措施,鼓励企业为其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险待遇。
五、对侵犯童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严惩在我国,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也时有所发生,国家也加强了对此种侵犯的打击、完善了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让童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总之,国家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非常多样化,旨在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得到有效的保护,为其健康的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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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一、专题界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受国家特殊保护。
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特别注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免不慎触犯了法律而造成损失。
并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除文艺体育以外的工作。
在这一专题中,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关于未成年工的招用、特殊劳动保护、加班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与童工相关问的题。
此外,我们还为人事主管们提供了一系列案例供大家借鉴了解。
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大家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
二、名词解释: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出保护与监察。
童工: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者为童工,我国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劳动。
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不可招用所有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工作,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招收文艺、体育和艺徒类的未成年人。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承担全部医疗费【案例】:1996年9月,年仅15周岁的小勇与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工作中,小勇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身受重伤,双目失明,厂方只答应负担50%的医疗费,并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
小勇的母亲万般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原来,1996年9月小勇到电镀厂工作,签合同时年仅15岁。
一天,小勇在工作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带防护面罩,致使脸部被电镀溶液烧伤,双目失明。
厂方以小勇自己过错致伤为由,只负担50%的医疗费,其余50%要求小勇自负,同时,决定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裁决:1.确认电镀厂与小勇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电镀厂支付小勇全部医疗费;【评析】: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电镀厂雇佣年仅15岁的小勇,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小勇在工作时致伤,电镀厂应当承担全部医疗费。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特别是技工劳作人员时,一定要注意劳动者的年龄,并且检查相关证件,确认其已经成年或者16岁以上。
不能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贪图便宜使用童工,否则将会给企业和员工都带来很大的损失。
案例二:童工谎称成年工,出了“工伤”谁之过【案例】:2003年10月10日,王羽经一家名为“用德上”的职业介绍所介绍来到浙江省慈溪市某塑料厂工作。
2003年10月12日,刚刚在该塑料厂工作了两天的王羽在上操作冲床产品时,突然双手不慎被冲床机器轧伤,双手大拇指各一节当场被断离。
事故发生后,工厂老板陈某立即将王羽送至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药费、交通费等1万余元。
2003年12月,经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陈某补偿王羽1.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王羽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2004年4月,王羽却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
(原来2003年,14岁的王羽以“18岁”的年龄来到“用德上”职业介绍所找工作)法庭上,王羽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称王羽系未成年人,其与陈某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达成的调解协议有重大失误和显失公平,根据2004年4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王羽伤残七级,要求塑料厂老板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
陈某辩称,王羽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应由劳动仲裁机关处理,请求法院驳回王羽的诉讼请求。
经慈溪市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与王羽已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支付王羽伤残补助金等2.5万元。
【评析】:本案值得关注的话题有三个。
一、从法律的角度,2003年12月王羽所实施的调解协议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依据我国民法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关于“工伤”的调解协议行为,从王羽14岁的年龄来看,对于其行为的性质、能否预见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后果,以及赔偿价金的合理与否皆不可能具备理智判断的能力。
1.8万元的金额也远远超出了14岁孩子所能够独立处理的数额。
而在比民法通则较后制定的合同法中 对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补正,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自身具有瑕疵,尚不发生适合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2004年4月,王羽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有无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1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本案为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用工单位除了应承担工伤待遇标准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即一次性赔偿金:七级伤残的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三、14岁的王羽谎称18岁,发生工伤,过错在谁?14岁的王羽冒充他人进厂工作,并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无效。
工厂把关不严招收童工,童工在工厂工作受伤,工厂则应依法给予损害赔偿。
因为,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禁止使用童工。
而依据合同法,王羽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也存在缔约过失问题。
但是,工伤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是属于工伤,不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应得到赔偿。
因此,工厂以王羽明知未到法定的劳动年龄而仍进厂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及按规定标准赔偿,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而王羽也因隐瞒真实年龄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协商处理较为妥帖。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来,即便是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童工也要依法承担一切责任,因此,招聘部门和人事管理人员在使用年纪较小的职工时一定要把好关,不能因一时疏忽而错用童工。
案例三:未成年工也要“同工同酬”【案例】:小张中专毕业后来到了某服装长从事缝纫工作。
试用期三个月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因此签定劳动合同。
由于小张此时只有17岁,人事主管考虑到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监察很多,企业会有额外支出,因此坚持每月800元的工资,而同小张一起来的成年职工每个月的工资是1200元。
人事经理告诉小张,等他满18岁后,公司将给他同等待遇。
小张没有明确反对。
但是,5个月后,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理由,找到小张,商谈解除劳动合同事宜。
小张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拒绝公司的建议,提出补足工资,并进行经济赔偿。
双方分歧不下,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了这个公司。
仲裁委判决如下:1.该公司应立即补足小张每月的工资,按1200元发放,五个月累计2500元。
2.小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即一个月工资,1200元。
【评析】: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未成年工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术、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等。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未成年工在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禁止了未成年人从事的职业,但是,对于那些可以招用未成年工的职位来说,未成年工应当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可因为劳动者未成年或者因为使用未成年工而要担当风险而对未成年工差别对待,克扣工资。
凡是未成年人能胜任的工作,用人单位都可以给予和其他人相应的报酬,这样,等未成年工成年后成为熟练工作人员时,公司可以继续和他保持劳动关系。
处理好未成年工的待遇问题,其实质上是为企业培养潜在的熟练工作人员。
案例四:非法使用未成年工,要承担刑事责任【案例】:关某开办了一家私营生产皮鞋的工厂。
为了降低成本,关某从附近农户和街上流浪的乞儿中招收了一批小工人,跟农户说好,他管吃管住,孩子每月回家一次,工资若干。
这些孩子,大多在十六七岁。
于是关某对这些孩子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一天强制工作16小时以上,并把农户孩子和乞儿分来管理,对乞儿实行体罚,又打有骂;对农户孩子则温柔些,不在身上留一点伤痕,但不干完活就不许吃饭,不许睡觉。
两者间食物也有很大差别,农户的孩子还是把自己吃的很胖,但脸有菜色。
由于长时间低头劳作,大部分的儿童都有不同程度的脊椎变形和炎症。
在关某雇用的未成年工中,有一个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由于长期体力严重超负荷,多次因心力衰竭而昏晕,但关某怕让他回家会使得使得自己的行为被过早发现,于是让这名儿童干些杂活,但是劳动强度仍旧很大,被发现时,这名儿童身体弱的像芦柴棒一样。
长期的超负荷干活和营养不良使这些孩子们的身体极度虚弱。
一位姓刘的孩子食指和中指被划破,关某将其送进了医院,当得知治好小刘的手上需要不小的一笔钱时,关某就让另外一名未成年工作为家属签字,把孩子的整个右手掌全部截掉。
手术后第八天,未完全恢复的小刘被强行停止治疗,带回工厂。
关某的工厂因偷税漏税被查封时,这起非法使用未成年工案才被发现。
【评析】:无疑关某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也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
未成年人体质弱,发育不成熟,为了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雇用他们的企业有对他们进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义务。
关某招用未成年工过程中,明显有虐待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拐骗、虐待童工和未成年工者应该负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关某对儿童分配的工作强度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强度。
另外,某些患有非残疾性的未成年工也有其禁忌的劳动范围,如本案中提到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法律规定,不得让他们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
现实生活中,企业在在招聘工作中一般对禁止招用童工问题比较重视,而对招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时,往往安排工作与成年的职工一样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