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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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主题班会

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主题班会

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题班会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仍有很多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必须要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关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为了让同学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个问题,本次主题班会将围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题展开。

第一步,介绍非法使用童工的危害。

首先,未成年人是国家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而非法使用童工会引发种种问题,如身心发展受阻、失学、安全隐患、被迫劳动过程中受到虐待、或因低龄缺乏稳定大量收入,容易成为其他违法犯罪的受害人。

这些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健康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警惕。

第二步,介绍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措施。

政府和社会各界正采取多种措施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从立法、政策措施的制定到文化宣传及经济手段的运用,以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他们的健康成长。

除此之外,普及相关知识,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非法使用童工的危害,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第三步,强调每个人的责任。

作为学生,我们更应该积极参与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动中,从自己做起,严格禁止自己或身边人使用童工或参与非法行为。

我们还要通过口号宣传、自己做出榜样、鼓励别人加入行动等多种方式共同推动非法使用童工的打击工作。

最后,本次主题班会让同学们了解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也为大家提供了行动指南。

我们希望,每一个人都能积极参与到非法使用童工的工作中,以自己的行动为未成年人搭建一个安全、健康、充满机会的成长环境,共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6.12世界无童工日,为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抵制雇佣童工行为,保护未成年儿童。

下面是由编辑为大家整理的“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一)1、消除童工,让我们一起来实现。

2、消除童工劳动,我们争做前锋。

3、留守一份真情奉献一份爱心。

4、关爱青少年,重在维其权。

5、用爱心来接力为建设者加油。

6、维护少年合法权益,需要全民的努力。

7、留下的是种子我们用爱心来呵护。

8、和您一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9、关爱留守儿童宣传标语。

10、少年维权大舞台,有你参与更精彩。

11、关注未来,关注留守儿童。

12、坚决依法维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3、留守家庭安心,外出务工放心。

14、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15、用爱心来接力为建设者加油。

16、年龄有别,权利无异。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二)1、献爱心共成长关爱留守儿童。

2、检查在行动,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

3、流动的是人口,不变的是服务。

4、关注青少年维权,构建祖国美好明天。

5、关爱下一代成长,保护青少年权益。

6、维护青少年的权益,就是维护人类的尊严。

7、倾心呵护青少年,努力促进你成长。

8、为青少年维权,我们引以为荣。

9、履行公检职责,维护青少年权益。

10、保护未成年,温暖爱心田。

11、纯真的笑脸,愿它永远绽放。

12、政府护法维权,青少年健康成长。

13、与青春共舞,与维权同行。

14、维护青少年,守护我们的未来。

15、维护青少年权益,全社会责无旁贷。

16、青少年维权,给孩子多一些的保护。

2022世界无童工日宣传标语(三)1、维权青少年,守护为明天。

2、维护青少年权益,检察需要您的参入。

3、别让“未来”失落在今天。

4、大手牵小手,维权路上一起走。

5、情系祖国未来,保护青少年权益。

6、让法律为青少年维权保驾护航。

7、创建和谐社会,从青少年维权开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禁止使用童工。

这个规定的意义重大,它既符合人权的基本原则,也符合儿童保护的国际共识。

在短短的1200字之内,难以详尽地阐述该规定的内容和影响,下面将对它的重要性、内容以及带来的好处进行一些阐述。

首先,禁止使用童工是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在过去,童工问题普遍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贫困地区。

这些地方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家庭贫困和失业率高,许多父母为了维持生计将自己的孩子送入工厂、矿山、农田等工作场所。

这种现象不仅剥夺了儿童的童年,也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是立足于儿童的最佳利益,保障他们享有教育、健康与安全的权利。

其次,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涵盖了一系列内容,以确保儿童的安全和福祉。

这些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定义童工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首先要明确定义童工的范围。

一般来说,童工是指在法定年龄之前的儿童,通常指未满15周岁的儿童。

但是,法定年龄标准在各国有所不同,一些国家会将童工年龄提高到16周岁,甚至更高。

2.禁止童工行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还应包括禁止童工的行业和工作岗位。

一般来说,禁止童工的行业包括矿山、制造业、建筑业、农业等危险或重体力劳动领域。

这些行业会对儿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所以需要予以禁止。

3.年龄限制和限制工作时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还应包括年龄限制和限制工作时间。

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定了儿童适宜从事的劳动时间和工作强度。

一般来说,儿童的工作时间应受限制,不能超过每天6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

此外,禁止童工的规定还会规定在学期期间儿童不能从事工作,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接受教育。

4.保障儿童教育权利: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强调儿童的教育权利。

在这方面,规定可能会强调儿童接受正规教育的权利,鼓励家庭和社会支持和保障儿童顺利完成学业。

杜绝使用童工宣传材料

杜绝使用童工宣传材料

暑期已至,童工红线碰不得现阶段,各年龄段学生已进入暑期欢乐时间,但有些花季少年却早早的想踏入社会或者正在寻找暑期兼职工作,有的用人单位和中介,在明知对方属于童工,却依旧雇佣或者为其介绍工作。

对于企业而言,违法使用童工法律风险大、违法成本高,百害而无一利,作为企业经营者要牢固树立依法用工意识,切实知晓童工红线是不可逾越的,杜绝侥幸心理。

一、童工的定义依照《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二、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一)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

(二)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

(三)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

三、使用童工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为童工介绍工作也一样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doc 7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doc 7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doc 7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81号发布)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县域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禁止任何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倍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纠正,否则将视为逾期不改从重从快给予处罚。

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xxx劳动保障监察局
xxx年x月x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4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4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范文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为了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下面将从未成年工的定义、禁止的劳动和限制的劳动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未成年工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与成年劳动者相比,未成年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特别需要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二、禁止的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将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下列工作:1. 易致使未成年工受伤、致残或者影响身心健康的危险作业;2. 对未成年工的学习、身心发展有不良影响的过重劳动;3. 制约或阻碍未成年工接受义务教育的劳动;4. 其他可能损害未成年工身心健康的工作。

三、限制的劳动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社会和国家也对其劳动进行了一定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1. 工作时间上的限制: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2. 禁止夜间劳动: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夜间劳动;3. 保护休息:用人单位应保障未成年工每日正常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十小时,并且每周至少有一天连续休息;4. 禁止加班:未成年工不得加班加点工作;5. 工作强度限制:严禁向未成年工安排超过其身体承受能力的体力劳动。

这些限制的劳动要求,保障了未成年工的权益和身心发展,促进了其健康成长。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保护措施:1. 优先聘用成年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优先聘用成年劳动者,限制使用未成年工,确保未成年工得到必要的休息和学习时间;2. 定期体检:用人单位应定期为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3. 提供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升其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4. 设立热线电话:设立未成年工热线电话,及时接收和处理未成年工的举报和求助信息;5. 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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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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