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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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标题】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内容分类】劳动标准【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0415【实施日期】19910415【发文号】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127;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劳动部发布文号: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

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罚款三千至五千元)。

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

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

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旨在保护儿童的权益和福祉,确保他们能够接受教育、健康成长,并避免其遭受身心健康和教育机会的剥夺。

下面将从童工问题的严重性、国际组织的倡导以及国内的制度建设等方面,详细探讨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首先,童工问题的严重性使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变得迫切。

童工指的是未满18岁的儿童在非法或危险的劳动环境中从事劳动,大多数情况下是被迫从事,他们通常面临残酷的工作条件和低廉的待遇。

这些劳动可能涉及强制劳动、长时间工作、高强度劳动、危险劳动等,直接威胁到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其次,国际组织对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呼吁与倡导也促使了各国采取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一直致力于推动禁止使用童工的国际共识。

1999年,ILO通过了《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严重形式童工公约》,要求各会员国制定立法来保护儿童免受最严重形式的童工侵害。

该公约的通过进一步加大了禁止使用童工的国际声音和压力,使得各国都开始考虑立法禁止使用童工。

再次,国家内部对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推进。

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禁止使用童工,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比如,中国在2002年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条款,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此外,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对童工问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了社会对于童工问题的关注程度,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传递禁止使用童工的重要性。

最后,为了强化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管,国家还积极构建了相关的监测和评估机制。

比如,中国建立了对企业从业人员的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对未成年人从业人员进行特殊的管理和保护。

同时,各级政府还与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等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开展童工问题的监测和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最新版

2024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指在2024年开始实施的一项政策或法律,旨在全面禁止使用童工,保障儿童的权益和健康发展。

以下是最新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内容。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和年龄限制1.适用范围: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工单位。

2.年龄限制:用工单位不得雇佣年龄低于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1.工作条件:未成年员工不得从事危险作业、高污染作业、超负荷劳动和长时间劳动等对身体发育有害的工作。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小时,且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2.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未成年员工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时间、工资待遇、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保障内容,并严禁强迫未成年员工加班加点。

3.教育保障:用工单位应确保未成年员工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并配备专门的教育辅导员,指导其学业和人生规划。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和监督措施1.处罚力度: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首次违反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将面临刑事责任。

2.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禁止使用童工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采取不定期和定期抽查,严肃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四、儿童保护和权益保障1.保护机构:建立健全未成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构,专门负责保障未成年员工的权益和儿童的发展。

2.儿童救助:对受到侵害的童工提供及时的援助和心理辅导,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

3.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1.国际对接: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吸取他国和国际实践经验,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禁止使用童工的进程。

2.鼓励合作:鼓励用工单位与国内外的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诚实守信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儿童权益的跨国价值链合作。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哪些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哪些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哪些1.年龄限制:规定员工必须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定义,童工指的是年龄不满15岁的儿童,或者达到15岁但未满18岁的年龄劳动者。

因此,公司规定员工必须满足法定的就业年龄限制。

2.学业保障:公司应关注员工的教育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平衡工作与学业。

对于未成年员工,公司应规定他们每日和每周的工作时间,以便不影响他们获得充足的学习时间。

3.身体健康:公司规定员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必须安全且卫生,以保护他们的健康和安全。

工作不应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损害,并提供适当的保护设施和装备。

4.工资和福利保障:公司应确保与员工的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不得为童工支付低于法定标准的工资,并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工作待遇,包括假期、加班费、医疗保险等。

5.正当工作:公司规定员工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必须合法和符合伦理道德要求,不得从事危险、有害或违法的工作,不得要求员工参与走私、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并保证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6.培训和发展: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其职业技能和能力。

这既包括工作技能的培训,也包括个人发展的培训,以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和职业成长。

7.人权保障:公司规定员工的权利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

员工不得受到歧视、骚扰或虐待,公司应建立投诉机制和处理程序,对员工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8.合作伙伴选择:公司应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合作,确保其也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原则。

公司应审查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供应链和劳动使用情况,以保证其不涉及童工问题。

以上是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主要规定。

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来强制执行这些规定,并定期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其得以有效实施。

这有助于保护童工的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童工,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成为劳动主体。

我们国家制定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特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还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以下三类劳动: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因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使用童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

此外,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主要原因是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管理者应当树立合法用工的意识,坚决不使用童工,否则会招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

这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这部分未成年人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

这与《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关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工,这是一种误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但是,未成年工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

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新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童工是我国特殊阶段的特殊产物,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时候,童工是大量存在的。

而如今,我国明令禁止用人单位录用童工,并且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下面就请各位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这个禁止使用通过规定的具体内容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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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最新版
童工的非法雇佣是也有发生过了,但是近年来随着法律和社会管理力度的增强,雇佣童工的行为越来越少,国家也不断完善对于童工使用的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最新版也出台了。

新的规定的出台,对于童工的保护力度是不断的增大,具体的如何,可以随小编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最新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1201起施行。

1991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二、政策解读
1、雇佣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
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受雇佣童工受工伤的解决措施
此外,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禁止雇佣童工是明文规定,任何雇佣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将受到法律的制
裁。

因此,所有的工厂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雇佣工人,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如果需要儿童参与,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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