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设置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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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浙江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浙江大学本科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我校教材选用工作的管理,促进教材选用的科学化与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课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用原则第一条思想性原则思想观点正确,无政治性和政策性错误。

选用的教材要体现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哲学思想和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人文社科类相关课程应统一使用国家推荐的统编教材,适用的课程优先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目录中选用,作为课程指定教材。

第二条选优原则课程负责人精选1-2本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科发展需求、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由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编写出版的教材(含教学参考书目),优先选用近三年国内、外出版的优秀教材(指获国家、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重点教材;国外有影响的原版教材等)。

第三条组织选用原则教材的选用不是教师个人行为,而是一种组织行为,应经过相应的课程组(基层教学组织)或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确无适用教材的,可自编讲义。

第四条减负原则选用教材时,要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每门课程可主选一种质量高、价格适宜的教材,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同时可适当推荐几种辅助教材以拓展学生的视野。

第三章选用程序第五条除统一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通识课程外,其它通识课程的教材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课程基层教学组织)推荐,开课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开课学院(系)分管教学的主管领导和党委书记签字确认。

第六条大类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教材由课程负责人或课程组(课程基层教学组织)推荐,开课学院(系)教学委员会审定,开课学院(系)分管教学的主管领导和党委书记签字确认。

第七条各课程负责人将审定后选用的教材信息输入教务管理系统中,由学院(系)本科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教材选用工作应与培养方案的制订、调整工作保持同步。

浙江大学学部制优化实施方案

浙江大学学部制优化实施方案

浙江大学优化学部制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自2008年实施学部制改革以来,学部在加强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等方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管理体制,优化学部制改革,充分发挥学部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作用,激发院系等基层学术组织创新活力,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校学术委员会建议,经研究,提出浙江大学学部制优化实施方案。

一、学部定位与职责学部是学校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其学科领域发挥学术“规划、咨询、评议、协调”的作用。

学部受学校委托承担如下主要职责:1.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学术评价规则;2.对学校、学部和院系的学术发展与管理、学科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3.评议、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项。

4.对学部范围内的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协调。

二、学部运行机制(一)学部实行委员会决策机制1.学部设立学术委员会,包含原学部学术委员会与人力资源委员会。

学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分类的咨询评议性组织。

学部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分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学部同时设立学位委员会。

2.学部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部范围内各院系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对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协商。

(二)统一各个学部运行机制各学部运行机制原则上统一,以信息学部章程为基础,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制定统一的学部章程。

(三)学部名称医学部改名为医药学部。

其他学部名称不变。

三、构建学校、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体系1.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指导,构建校、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体系,形成整体合力。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或委托学部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对学部学位委员会进行指导。

2.起草制订院系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指导各院系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

四、学部办事机构及人员配置(一)学部办事机构1.学部党委或党工委不再设立。

2.继续设各学部办公室,承担学部及其各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学部办公室为学校行政机构,挂靠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大学关于基层教学组织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大学关于基层教学组织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

大学关于基层教学组织设置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校、院两级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增强基层教学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的教学文化氛围,现就学校基层教学组织设置与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突出学院办学主体地位,规范基层教学组织设置,推进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与管理,强化基层教学组织功能,激发基层教学组织活力,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健全、运行有效的基层教学组织,促进人才培养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二、设立原则本意见所指基层教学组织是指各教学单位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组织,是组织、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开展专业建设、团队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等工作的基层教学单位,主要包括教学系、教研室和课程组(教学团队)。

设立基层教学组织原则如下:1.有利于教学建设的原则。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应根据教学单位实际情况,有利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

2.有利于教学运行的原则。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应有利于教学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有利于教学管理,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有利于功能发挥的原则。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应便于落实教学工作任务,有利于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

三、设立条件1.教学系的设置原则上以专业类为基准。

根据现有本科专业设置情况,由一个或几个同类专业作为标准建制。

每个系专任教师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2人。

2.教研室原则上按学科或性质相同、相近的课程群组建。

承担学校通识教育课程的,可根据需要组建相应教研室。

每个教研室专任教师人数原则上不少于6人。

3.课程组(教学团队)原则上按相同或相似课程组建。

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设立课程组(教学团队)。

每个课程组专任教师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

四、设立程序1.教学系设立程序。

学院提交设立教学系申请,提出拟设立教学系的名称和下设专业,对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发文公布。

浙江大学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浙江大学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学校各项事务,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内部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内部管理的最高领导者。

2.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3. 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三、教育教学管理1. 教学管理(1)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需修满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2)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3)学校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对教学成果进行评价。

2. 科研管理(1)学校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支持教师申请科研项目。

(2)学校设立科研基金,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开展。

(3)学校对科研成果进行奖励,激发教师科研积极性。

四、学生管理1. 学生入学(1)学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2)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入学教育,帮助学生尽快适应校园生活。

2. 学生教育(1)学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爱国主义精神。

(2)学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

(3)学校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3. 学生管理(1)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

(2)学校设立学生事务中心,为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

(3)学校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确保学生住宿安全。

五、财务管理1.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2.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3. 学校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确保预算执行到位。

六、人事管理1. 学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事管理规范、公正。

2. 学校严格执行招聘制度,确保招聘过程公开、透明。

3. 学校加强教职工培训,提高教职工业务水平。

七、其他规定1.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2.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3. 学校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学生视野。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浙大本发〔2019〕21号

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浙大本发〔2019〕21号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文件浙大本发〔2019〕21号浙江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2019年7月修订)为进一步完善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地推进选课工作,结合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应依据所在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参加选课。

选课前应认真阅读选课手册和选课通知,选课时应按照选课管理规定操作。

第二条学生应在下一周期选课前缴清学费并有效注册,方可选课。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向求是学院各学园或学生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工部门审核、出具有关证明并到校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取得选课资格。

第三条学生凭学号、密码登录网上教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网)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选课。

第四条选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践、见习、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五条学生每个长学期(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选课上限为35学分,竺可桢学院、已注册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允许增加到40学分。

一般学生正常情况下每个长学期修读25学分左右为宜,最少不低于15学分(毕业班学生除外)。

第二章选课安排第六条每学年安排两个选课周期, 每个选课周期一般分四轮选课。

秋冬学期课程(含暑期课程)选课的第一、二轮通常安排在夏学期第五至七周,第三、四轮通常分别安排在秋学期、冬学期开学初,且第三、四轮不包含暑期课程,第四轮只针对冬学期课程;春夏学期课程选课的第一、二轮通常安排在冬学期第五至七周,第三、四轮通常分别安排在春学期、夏学期开学初,且第四轮只针对夏学期课程。

对选课学分低于22学分的学生在第三轮选课额外安排一次“低分定点选课”,一般定在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三。

第七条每个选课周期安排两次网上补选申请,一般定在每学期第一周的周一至周三;安排两次网上退课申请,一般定在每学期第二周的周末,限申请1门。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浙江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毕业论文(设计)”安排在最后两学期,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完成 或即将完成修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申请进入毕业论文(设计)阶 段,“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
(三)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或双学 位。学生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辅修、双专业或双学位规 定的教学要求,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双专业或双学位证书。
一、学期安排 学校实行每学年 4 学期制,分秋学期、冬学期、春学期、夏学期,每学期为 9 周,其中授课 8 周,考试 1 周。秋、冬(或春、夏)学期安排的课程学分一般 在 25 学分左右;另在暑假安排 3—4 周用于教学实践或科研训练。 二、学科专业分类与课程设置 (一)本科学生的培养实行前期按大类培养的模式。学校根据学科要求和专 业特点,将本科专业按文科类、文理科类、理科类、理工科类、工科类、艺术设 计类等6个学科专业大类进行大类交叉培养。 (二)本科课程分为通识课程、大类课程和专业课程三大类。通识课程着重 于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课程分为思政类、军体类、外语类、计算机基础类、导 论类、历史与文化类、文学与艺术类、经济与社会类、沟通与领导类、科学与研 究类、技术与设计类。大类课程着重于建立宽厚的学科知识,奠定学生今后学业 发展的基础,课程分为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和艺术设计类;专 业课程着重在于培养学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以及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课程包 括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 (设计)等。 同时,学校还设置一定数量的“个性课程”学分供学生自主选择跨学科的课 程修读;原校公共选修课程(在选课系统里)原则上不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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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各类课程修读学分参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三)为扩大课程的选择面,提高课程质量,学校对部分通识课程、大类课 程实行分层次教学,开设多种不同类别、不同规格的课程供学生选读,学生需在 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选择。 三、学分计算 (一)学分原则上以课程重要性和学习成本计算,通常理论课程每 16 学时 为 1 学分,记 1-0 周学时;实验、习题、设计、研讨、上机等实践教学课程根据 特点可按理论学分的 1/2--3/2 计,0.5 学分记 0-1 周学时;暑假集中进行的实验、 实习、上机、社会调查、科研训练等原则上按照实际需要计一定量的学分;毕业 论文(设计)一般记 8—12 学分。课程周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按各专业培养方 案中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 (二)必修课程原则上根据各专业特点和要求已设置课程修读的最低学分, 学生按规定修读并通过考核即可获得学分,若选择高层次课程多修了学分,超出 部分的学分可计算在个性课程学分内。 选修课程通常应在某一课程类、课程组或课程模块中选择修读,学生需获得 相应课程类、课程组或课程模块所规定的学分要求,超出部分的学分可计算在个 性课程学分内。 (三)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设置第二课堂学分,具体计算办法详见 《浙江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四、课程选修 (一)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学生在导师、班主任的指 导下,根据本人的情况、需要和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如下几 个方面进行自主选择: 1.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导师、班主任的指导下,学 生可变动课程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但每两学期(指 秋、冬学期或春、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 15 学分(毕业班除外)。 2.自主选择课程层次。在实行分层次教学的通识课程与大类课程中,学生

浙江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设置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浙江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设置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浙江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设置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完善和规范浙江大学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层教学组织是学校正式建制,柔性灵活的教师教学共同体,以院系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命名。

基层教学组织由本科生院归口管理。

第三条基层教学组织可依托学院、系、教研室、实验室等行政单位设置,也可另行设置。

其内部设置由各学院(系)自行确定。

基层教学组织按教学性质分为:以课程(群)为平台的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和以专业为平台的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按管理级别分为:校级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院(系)级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第四条完善的基层教学组织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有计划地组织教学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学校及学院(系)要高度重视并支持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五条基层教学组织设置与调整原则按照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学术活动的需要,明确职责、统筹规划,鼓励设置跨学科的基层教学组织。

具体设置原则如下:1.学院(系)应按照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群)或本科专业设置,主要是课程(群)或专业的规模、建设任务和教学发展规划,提出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方案,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分散设置。

2. 以课程(群)为平台的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针对某一课程或课程群组建,其中课程群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基础的系列课程,或相互间具有一定逻辑关系的一组课程。

以专业为平台的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3.新建专业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在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时,依托专业或学科相近的基层教学组织开展工作。

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方可组建。

第六条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成员原则上应包括课程(群)或专业的所有任课教师。

浙江大学学部制优化实施方案

浙江大学学部制优化实施方案

浙江大学优化学部制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自2008年实施学部制改革以来,学部在加强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等方面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管理体制,优化学部制改革,充分发挥学部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作用,激发院系等基层学术组织创新活力,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校学术委员会建议,经研究,提出浙江大学学部制优化实施方案。

一、学部定位与职责学部是学校学术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其学科领域发挥学术“规划、咨询、评议、协调”的作用。

学部受学校委托承担如下主要职责:1.制订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学术评价规则;2.对学校、学部和院系的学术发展与管理、学科发展提出咨询意见。

3.评议、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项。

4.对学部范围内的相关学术事项进行协调。

二、学部运行机制(一)学部实行委员会决策机制1.学部设立学术委员会,包含原学部学术委员会与人力资源委员会。

学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分类的咨询评议性组织。

学部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分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学部同时设立学位委员会。

2.学部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学部范围内各院系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对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协商。

(二)统一各个学部运行机制各学部运行机制原则上统一,以信息学部章程为基础,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制定统一的学部章程。

(三)学部名称医学部改名为医药学部。

其他学部名称不变。

三、构建学校、学部-院系学术委员会体系1.校学术委员会对学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指导,构建校、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体系,形成整体合力。

校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或委托学部学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对学部学位委员会进行指导。

2.起草制订院系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指导各院系建立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

四、学部办事机构及人员配置(一)学部办事机构1.学部党委或党工委不再设立。

2.继续设各学部办公室,承担学部及其各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学部办公室为学校行政机构,挂靠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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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设置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完善和规范浙江大学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基层教学组织是学校正式建制,柔性灵活的教师教学共同体,以院系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命名。

基层教学组织由本科生院归口管理。

第三条基层教学组织可依托学院、系、教研室、实验室等行政单位设置,也可另行设置。

其内部设置由各学院(系)自行确定。

基层教学组织按教学性质分为:以课程(群)为平台的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和以专业为平台的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按管理级别分为:校级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院(系)级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

第四条完善的基层教学组织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有计划地组织教学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学校及学院(系)要高度重视并支持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五条基层教学组织设置与调整原则按照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学术活动的需要,明确职责、统筹规划,鼓励设置跨学科的基层教学组织。

具体设置原则如下:1.学院(系)应按照本单位所开设的课程(群)或本科专业设置,主要是课程(群)或专业的规模、建设任务和教学发展规划,提出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置方案,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分散设置。

2. 以课程(群)为平台的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针对某一课程或课程群组建,其中课程群是指具有相同或相近学科基础的系列课程,或相互间具有一定逻辑关系的一组课程。

以专业为平台的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按二级学科或本科专业设置。

3.新建专业教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在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时,依托专业或学科相近的基层教学组织开展工作。

具备独立设置条件后方可组建。

第六条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成员原则上应包括课程(群)或专业的所有任课教师。

2.有稳定的课程建设与发展方向,或专业学科发展方向,承担饱满的教学任务。

3.有开展教学学术活动的软硬件实力。

4.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第七条基层教学组织需承担的工作职责与任务包括(一)落实日常教学工作,履行管理职责。

1.根据院系及课程或专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单位的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2.参与本科培养方案的制订,建设符合学科发展的课程体系,组织制订并规范课程规划、教学大纲,做好课程衔接,加强教材建设以及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的建设,保持教学稳定性。

3. 根据教学大纲与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教学进度,保证教学正常运行。

(二)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实施教学考核。

1.制定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同行评议并使之制度化。

2.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教学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

3.不定期组织学生座谈,及时了解学情,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定期开展考试情况分析,不断改进教学。

(三)开展教师教学培育,营造教研氛围。

1.开展教学学术研究,鼓励教师尤其是年青教师在教学各环节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教学技术改革的探索与实践,并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

2.定期组织并开展多种形式教学研讨活动及教育理论学习,鼓励教师反思教学工作,研讨教学论文等。

3.制定本单位教师培育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进行国内外高校、企业等教学进修与再教育培训。

对近三年内新进教师制定教学指导教师,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帮助年青教师在教学中快速成长。

第八条为促进教学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基层教学组织应建立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每个长学期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题教研活动,学习教育理论,探讨教学疑问,交流教学经验。

2.听课制度:每个长学期责任教授应随机听课不少于4次,核心成员听课不少于2次,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1次。

每年至少有1次教学观摩活动。

3.考核制度:年末召开基层教学组织内部的考核述职会,根据期初的教学计划与安排,检查并考核教师的教学情况。

第九条基层教学组织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凡申请新建组织,须由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发文确认。

第十条学校对基层教学组织实行年审制,每年年底按照工作成绩审定其资格,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考核成绩作为下一年度工作经费、责任教授名额以及奖励经费额度的依据。

若基层教学组织需要调整,则由学院(系)提出书面调整方案,说明调整理由。

第十一条基层教学组织内部实行负责人任期负责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

在设置首席责任教授的基层教学组织中,由首席责任教授担任负责人;其他基层教学组织由责任教授担任负责人。

负责人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内部人员的遴选、教学考核等,其考核结果可与个人收入分配、晋级晋升和奖励等挂钩。

第十二条当基层教学组织所负责的课程是多门课程时,负责人应为其中每门课程安排一个课程负责人。

课程负责人须由基层教学组织中的核心成员担任。

第十三条基层教学组织承担培养、遴选、考核教学系列教师的责任。

申报教学系列高级职称必须为基层教学组织核心成员,且近年内考核优秀。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上岗条件第十四条基层教学组织原则上应包括专业或课程的所有任课教师,一般总数不少于5人,原则上可设1个责任教授岗位。

对20人以上核心成员的基层教学组织可酌情设置1个首席责任教授岗位和不多于3个的责任教授岗位。

第十五条每个教师可以参加一个以上的基层教学组织,但只能担任其中一个基层教学组织的责任教授。

20人以上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由首席责任教授担任,其他的由责任教授担任。

第十六条首席责任教授上岗条件1.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任职资格,十年以上教学经历,必须完整地主讲过至少一门本科课程,并有主讲1门核心课程的能力。

2.具备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好。

教学改革成果突出(近年来主持过校级以上的教学项目或取得过校级以上的教学成果奖)。

3.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课程所在领域的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能指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有明确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思路和目标。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第十七条责任教授上岗条件1.原则上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任职资格,七年以上教学经历,主讲过至少1门本科课程。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效果好。

取得过标志性的教学改革成果(参与过校级以上教学项目或教学成果奖,发表过高水平教学学术论文)。

3.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本课程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能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有明确的课程建设思路和目标。

4.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第十八条核心成员教师上岗条件1.具有讲师及以上任职资格,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任职资格。

2.熟悉本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趋势,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3.必须独立主讲过课程,并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

第五章核心成员岗位职责第十九条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岗位职责1.组织制订基层教学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填写申报材料。

2.全面负责基层教学组织工作,包括选拔、组织和协调成员完成教学任务,确保教学质量。

3.规划、组织并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或专业规划、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负责相关教材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

4.帮助单位内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指导核心系列课程中的研讨课程的开设。

5.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第二十条责任教授岗位职责1.全面负责课程(群)或专业的教学管理,安排落实日常教学工作,考核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情况,监控课程教学质量。

2.组织并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或主持教材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等。

3.负责对下属成员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

4.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第二十一条课程负责人岗位职责1.负责本科课程的日常教学安排、教材和其他教学条件建设。

2.组织针对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

3.负责对本单位中相关工作成员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核心成员教师岗位职责1.积极参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主持或参与教材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

3.每学年至少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第六章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三条基层教学组织的年度考核由负责人所在学院(系)负责初评,本科生院组织终评。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基层教学组织的组织和运行情况,作为确定学院(系)教学考核与奖励绩效工资额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应以本科专业发展规划、课程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

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

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开出课程。

2.与课程或专业相关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要求在教学资源(教材、网站等)建设方面不断向前推进。

3.教育创新、教学改革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要求在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上不断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4.开展教学研讨活动的情况及教师教学发展与培育的情况。

5.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六条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及建设目标,无教学事故发生的基层教学组织可定为合格。

在合格基础上取得较大教学改革和建设成果的团队可定为优秀。

考核优秀的学校将给予奖励,不合格的必须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检讨与重组并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基层教学组织内各级岗位上岗教师,如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发生教学事故,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及校纪校规等,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依照相关法规给予惩处。

若核心成员发生变更,则需提出书面调整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各级各类教学奖励将向教学基层组织核心成员倾斜。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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