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条例
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

学院学生境外交流修读学分认定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赴境外交流所修读的学分的认定,特对《**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管理规定(讨论稿)》做如下具体修订。
1.参加境外交流的应是我校注册在籍的,学校国际交流处选派的学生。
2.学生在境外修读的课程学分转换按课程性质分成三类:(1)学生所属专业岗位需要的课程培训,该类课程培训的学分,按实际培训的30学时折算为1学分:(2)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该类课程按实际培训的15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境外学校校际交流学生的课程学习,根据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的实际学时数,原则上按15学时折算为1学分认定为我校的学分。
折算后的学分取整数。
3.在海外校、企进行的实习及实习前的岗位培训,均按我校实践环节认定学分,学分认定按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进行。
4.认定课程学分在教学计划中的归类,原则上按以下方法操作:(1)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可归为专业开放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2)学生在境外学校所修读的课程,原则上按课程内容与学生所在年级和专业的教学计划中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归类,一般可归为专业开放选修课、通识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若要认定为专业学位课,必须该课程和教学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折合后的学分大于或等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若折合后的学分小于我校对应课程的学分,不足的学分用专业开放选修课程补足。
课程性质的归类、课程学分的认定由各学院参照以上操作原则,由教学院长会同有关专业负责人提出办法,由教务处审核后认定。
5•境外修读课程的成绩认定及转换方法(1)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百分制形式的,按对方学校给出的成绩直接登录。
(2)对方学校课程成绩是等级形式的,根据下表转换成百分制成绩登录。
(3)学生所修读课程的成绩按照在境外交流所在学期登录。
6.转换学分的收费对于学生在海外修读的课程需要认定为我校的课程学分,按转换后的学分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可参考《**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我校与国(境)外知名大学校际间合作与交流,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结束交换项目回校后尽快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交换生是指经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的出国(境)本科交流学生,通常到对方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
凡未经我校统选派,任何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学习者均不列入学分转换范围。
二、交换生修读课程原则及具体要求学生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严格按照所申请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被派出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助学生制订和落实选课计划。
1.学生所修课程要尽可能按照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2.我校交换生在国(境)外其他高校所取得的学分,原则上按照学分对等原则转换,交流学校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交流成绩栏内,但不参与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1)国(境)外高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先转换必修课学分,其余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被认定转换的本校课程及学分不记录在成绩表内。
(2)国(境)外高校与本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3)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无法补修或重修,学生在交流期间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可免修。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流程1.交换生在收到成绩单后,须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在“教务在线”的“教务通知”下载并填写《XX大学交换生交流大学成绩单模板》,填写后发送到邮箱。
2.申请表发送后携带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本专业交换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进程表复印件,特殊情况可携带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均需对方学校盖章),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认定及转换。
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优秀本科生积极参与派出交流学习,规范学分认定与转换程序,结合我校近年来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实际,现对《XX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科生派往其它高校交流学习,须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签订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外高等学校。
未经学校、学院统选派,或未经学校、学院事先审批,或个人自行联系行为均不列入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三条纳入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课程包括前往交流学校参加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
鼓励各单位选派学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第四条各学院应成立学分认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学生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
分管教学院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的院系领导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五条为避免学生盲目外出交流学习,各学院应在学生派出前,对学生在外交流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鼓励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程、学有余力的前提下,选修对方高校开设的特色课程。
第六条学生返校后,应在收到派往学校的课程成绩单之后两周内,填写《XX大学本科交流生学分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连同成绩单原件一起报送学院教学秘书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七条教学秘书根据成绩单原件将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的所有课程成绩和学分如实登记到教务管理系统。
同时将学生的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报送学分认定小组认定。
第八条学分认定小组按照课程学习量对等原则(1学分约等于15学时),把学生在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与本校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按“一对一”、“多对一”或“一对多”进行确认转换。
具体按如下方式操作:1.凡与专业教学计划相近或相同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可相应认定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被认定免修的本校课程的成绩标记“免修”。
2.不能对应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外校课程学分可以相应减免本校教学计划中非专业的其它全校性选修课学分,由教学秘书在相应学期成绩栏登录免修课程类别及学分数。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校企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其他赴校(境)外学习活动的管理,做好学分互认和成绩转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合作交流项目,或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业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原则1.课程认定含交流项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短期派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学分。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15-18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按照30至36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按照1周等于1学分计算。
3.课程认定具体要求:(1)学生修读的课程,与校内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按专业必修课认定;(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在校内无对应课程的,按选修课程认定;(3)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名称(内容)与校内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高于校内该课程学分,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充抵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低于校内相同名称课程学分时,如相差0.5学分(含0.5学分)以内,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如相差0.5学分以上,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审定该课程是否重新修读。
4.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返校后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交流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三、成绩转换方法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2.对方成绩以A、B、C、D、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3.对方成绩以A+、A、A-;B+、B、B-;C+、C、C-;D+、D、D-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各二级学院会商认定。
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条例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对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办法(暂行)20161017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增强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学校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的同时,规范对外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学分、成绩的认定及替换工作,根据《浙江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 如实记载原则交流学习时间记入学籍档案;所修课程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
所修课程成绩不计入绩点计算。
2. 公平、公正原则学生须提交由交流学校/单位开具的官方、原始成绩单,以及课程的教学大纲。
3. 个性化原则学生可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有选择地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
4. 公开原则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工作由开课学院(系)评定。
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完成后,公示7天方能有效。
二、申请范围与学校签署有对外交流协议的大学/单位,以及学生提供资料显示在全球有其较高地位或声誉的未签署协议的大学/单位,所开设课程。
三、标准(一)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的标准1. 课程学分认定标准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为1学分对应16学时,此学时数仅为授课学时,不包含自修、课外作业等时间。
若对方的学时数高于我校的,可参照以下公式转换:则学分转换计算公式可为:转换学分=(外校学时数*X/45)/16,取小数点后1位,不四舍五入2. 课程替换标准学生申请校外学分替换的课程,应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修读的要求,替换成功后,相应课程可以免修。
(二)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可申请替换成对应的校内课程及无法课程两类。
1.申请替换对应的课程学分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内容与我校相关课程相似度达到70%及以上的,经开课院系论证认定,可以申请转为相应的校内课程。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大于我校的,可以申请替换为我校一门以上课程。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低于我校的,可以选择两门以上的相似课程申请替换为我校的一门课程。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浙江大学学分转换方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接受学校必须是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 合作交流协议的大学。
(二)接受学校的课程,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教 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需一次办理完成。
四、保证成绩登记的真实性,若有篡改成绩者,则取消其课 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浙 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201 0 年 9 月修订)》(浙大本发〔2010〕20 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大学本科生校外学分认定表
提醒:学分转换需一次性完成。我已知晓。 学生签名: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学生在接受学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大于我校的,经论证,可 以申请转换为我校一门以上课程。
(二)申请及处理时间:
学生将“浙江大学本科生校外学分认定表”(一式两份)、 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正反两面)一份、修 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给开课院(系),经任课教师 或开课院(系)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后,在同意转换的 课程后面签字盖章(开课院系的公章);学生修读课程如不能直 接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则由学生所在院系本科教育科认定,签字 盖章(学生所在院系的公章)。
“浙江大学本科生校外学分认定表”一份留学生所在院系 (附成绩单复印件),一份递交本科生院(附成绩单原件),由 本科生院终审。
1.学生申请成绩转换时间:
学生应于对外交流项目结束后第一个长学期的冬(夏)学期 第五教学周前完成申请手续。网上学分认定系统于冬(夏)学期 第六周关闭,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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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对外交流课程学分
认定及替换办法(暂行)
20161017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增强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学校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的同时,规范对外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学分、成绩的认定及替换工作,根据《浙江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如实记载原则
交流学习时间记入学籍档案;所修课程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
所修课程成绩不计入绩点计算。
2. 公平、公正原则
学生须提交由交流学校/单位开具的官方、原始成绩单,以及课程的教学大纲。
3. 个性化原则
学生可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有选择地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
4. 公开原则
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工作由开课学院(系)评定。
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完成后,公示7天方能有效。
二、申请范围
与学校签署有对外交流协议的大学/单位,以及学生提供资料显
示在全球有其较高地位或声誉的未签署协议的大学/单位,所开设课程。
三、标准
(一)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的标准
1. 课程学分认定标准
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为1学分对应16学时,此学时数仅为授课学时,不包含自修、课外作业等时间。
若对方的学时数高于我校的,可参照以下公式转换:
则学分转换计算公式可为:转换学分=(外校学时数*X/45)/16,取小数点后1位,不四舍五入
2. 课程替换标准
学生申请校外学分替换的课程,应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修读的要求,替换成功后,相应课程可以免修。
(二)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可申请替换成对应的校内课程及无法课程两类。
1.申请替换对应的课程学分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内容与我校相关课程相似度达到70%及以上的,经开课院系论证认定,可以申请转为相应的校内课程。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大于我校的,可以申请替换为我校一门以上课程。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低于我校的,可以选择两门以上的相似课程申请替换为我校的一门课程。
2.申请替换个性课程学分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低于我校的;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是我校专业培养方案上没有的课程。
(三)学生修读的暑期学校课程,部分项目经鉴定,可以申请替换为个性课程学分。
每门课最多申请转换为1.5学分。
四、申请流程
1. 学生参加国家项目、校际项目、院系级项目、自行联系的交流项目,若符合学校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要求的,皆可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但所有项目必须在学生行前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中记录。
2. 网上申请
学生交流期满返校后,应于对外交流项目结束后第一个长学期的冬(夏)学期第五教学周周日(含第五教学周周日)前在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网上申请。
3. 提交申请材料和审批
学生须提交“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表”和交流学校/单位开具的官方、原始成绩单给学生所在的学院(系)。
学院(系)对学生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批。
五、其他
1.“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表”及交流学校/单位开具的官方、原始成绩单留归学生所在院系存档。
2.保证成绩记录的真实性,若有篡改成绩者,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理。
3.替换的是未在浙江大学修读的课程。
不覆盖已经修读的课程
六、本办法自2016-2017学年春夏学期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修订)》(浙大本发…20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