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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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承担着捍卫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运行,司法部对工作人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本文将就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展开讨论。

一、忠诚法律职业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首要的职责是对法律的忠诚。

他们应当热爱法律事业,具备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正确适用能力。

在履职过程中,他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秉持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处理案件,确保司法公正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执行。

二、廉洁自律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他们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求保持廉洁,遵循廉洁自律的原则。

同时,他们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和监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的行为。

三、保守秘密保守秘密是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他们要始终对工作所知悉的案件信息、当事人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同时,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他们要严格控制案件材料的流转,确保其安全可靠,防止信息泄露。

四、廉洁司法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坚决抵制腐败现象,维护司法的清廉和公正。

他们要积极参与反腐倡廉教育,提高自身的廉洁意识,严肃组织纪律审查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只有保持廉洁司法的原则,才能确保司法部工作人员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五、公正裁判在司法活动中,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始终坚守公正裁判的原则。

他们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不因个人或其他利益干扰公正判断和裁决。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要严守法律规定,平等对待当事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学习进取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时刻保持学习、进取的态度。

法律的发展日新月异,工作人员要持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他们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技能,与时俱进地适应法律事业的发展。

总之,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始终坚持法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司法系统的一员,司法部工作人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证司法工作的高效运行和公正执行,司法部工作人员需遵守一系列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本文旨在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从而提高司法部门的工作效能,保障司法公正。

一、守法合规,维护司法公正司法部工作人员作为正义的仲裁者,必须具备高度的法律素养,要时刻严守法律红线,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职。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公正裁判,不为权钱交易敛财,不徇私舞弊,不以私情影响公正判决的结果。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办案程序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只有这样,司法部门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二、保守秘密,确保信息安全司法部工作人员处理的案件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和敏感信息,必须保守秘密,确保信息安全。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严守职业操守,遵守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工作。

同时,对于办案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案情细节等,必须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此外,司法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信息安全,严禁非法获取、篡改和传播信息。

三、廉洁奉公,拒腐防变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秉持廉洁奉公的原则,反对腐败,防止权力滥用。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廉洁教育,增强抵制诱惑和腐败的意识,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其次,司法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勤勉尽责,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公正执法,服务人民司法部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要以人民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要坚守公正执法的原则,不偏袒一方,不滥用权力,确保公正判决。

其次,司法部门应积极推动司法便民服务,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要注重文明执法,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在司法部工作的人员,作为从事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其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举足轻重,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以及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法律职业道德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本着的基本道德准则,是法律从业人士行为规范的核心。

首先,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具备独立公正的原则。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他们应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公正无私,维护司法透明、公正和权威。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应保守秘密。

他们接触到的许多案件和文件都涉及机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必须严守职业保密责任,妥善保管相关材料,避免泄露和滥用权力。

此外,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应保持高度的自律和廉洁,杜绝贪污腐败行为,确保绝对的清廉和高效的工作态度。

而职业规范则是对司法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首先,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以避免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其次,他们应加强学习和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保持对法律知识的更新和了解。

第三,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因个人因素或外部压力而偏离公正原则,始终坚持案件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原则。

此外,他们还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程序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将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贯彻于工作的方方面面。

首先,在侦查、审理、执行等环节中,他们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查证、审理和执行案件。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还应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其次,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坚守公平正义,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滥用权力对他人进行打压或打击。

此外,他们应与执业律师、法官等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合作,共同为司法事业的正常运行作出贡献。

总之,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他们应以独立公正、保守秘密、自律廉洁为基本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始终保持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高度。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诺。

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在法治社会里,律师作为执业法律人员,肩负着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正义的使命。

而在执业过程中,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往往会成为衡量律师是否符合职业要求的重要标准。

本文将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进行探讨。

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以律师行业规范为指导,树立正确职业道德观念,在执行职业职能、对待当事人、行使职权等方面秉持恪守职业操守、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格尊严等基本要求。

具体如下: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要不偏不倚地代理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勇于为当事人申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另外,律师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财富等方面的优势,滥用职权获取和谋取利益。

二、遵纪守法,尊重职业规范。

律师要明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道德规范;尊重职业规范,勤勉尽责;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工作规程;不得调动和挪用当事人咨询、委托的资金和物品等。

三、保守律师行业秘密。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往往会获得当事人秘密信息,此时,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当事人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秘密。

四、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素质。

律师应当保持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注重法律成长,精通法律知识;并且对于社会热点问题,也应当积极学习和了解,提高综合素质。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纪律规范是律师从事执业活动时,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原则。

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包括以下方面:一、法律职业操守。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职业操守,保持独立、正义、公正,勤勉尽责;严格保护和维护当事人安全,严禁出卖当事人或者泄露相关机密信息。

二、业务执照规范。

律师应当合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向有关机构注册备案;律师不得用其他律师执业证号或者业务许可证号、不得冒用其他人的姓名、身份和律师职务。

三、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和服务。

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恪守职业道德,表示真诚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尽量为全体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向当事人或者相关机构索取、收受财物等;四、职业表现和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中华人民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专政和国家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纪律约束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纪律约束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纪律约束司法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司法事务。

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纪律约束,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纪律约束。

一、忠诚于法律职业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忠诚于法律职业。

首先,他们应当遵守法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能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始终恪守职业操守,保持政治中立和公正的原则,严禁干预司法活动,维护审判独立。

同时,他们应当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权利。

最后,司法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守秘要守信的原则,保护涉密信息,确保国家的安全利益。

二、廉洁奉公,防止腐败行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秉持廉洁奉公的原则,坚决反对腐败行为。

首先,他们应当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贪污、受贿和利益输送,严禁以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廉洁意识,自觉筑牢防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同时,他们应当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及时揭露和报告腐败违法行为。

最后,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发挥廉洁警示教育的作用,引导他人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共同营造廉洁司法的良好氛围。

三、保守秘密,守口如瓶司法部工作人员所涉及的司法信息十分敏感和机密,因此他们必须具备保守秘密的能力,守口如瓶。

首先,他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

其次,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加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防止泄露机密信息。

同时,他们应当明确责任,在工作中严格保守秘密,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司法部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保密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四、自律自省,确保专业素养作为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自律自省,时刻提醒自己确保专业素养。

首先,他们应当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业务能力,不断完善自己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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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与国司法部令(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得职业素质与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得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律师暂行条例》得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得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得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得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与违反执业纪律得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得,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与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得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得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得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得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得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她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与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与掌握执业所应具备得法律知识与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与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得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与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得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得案件;
(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得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得案件得当事人得委托;
(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得案件当事人得委托,已接受委托得,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
(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得代理人;
(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得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她费用;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得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得实物礼品;
(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与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十三条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与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仲裁机关威信与名誉得行为,在诉讼文书与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与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与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与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与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得裁决与处理;
(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与其她人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仲裁人员或者其她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得亲属或者其她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得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得直系亲属直接承办得诉讼案件与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得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得动机与行为就是非法得、不道德得或具有欺诈性得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得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与委托人得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其她公民得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得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得委托人得隐私、秘密与委托人不愿公开得其她事实与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得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得法律事务无关得活动;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得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得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她法律事务得委托;
(八)不得非法阻止与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得正常活动。

第十五条律师在处理与其她律师之间得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得代理律师得威信与名誉,妨碍与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得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得活动;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她律师受托代理得法律事务;
(四)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她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得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得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贬损与抵毁其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得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
2、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得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得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得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或特殊得关系;
7、其她不正当得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律师应遵守得其她执业纪律:
(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得工作纪律与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得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三)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兼任其她有报酬得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得律师事务所实行责任赔偿得,该律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需要惩戒得,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惩戒规则》得有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律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建立当事人对律师得投诉制度,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司法部以前制定得有关律师执业得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得,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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