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金额大于借款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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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提高对优质信贷客户的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指贷款人在借款人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一次性审批、在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六条申请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2.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3.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5.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告,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7.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对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8.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9.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10.除信用方式贷款外,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担保,包括:(1)财产抵押;(2)动产、权利质押;(3)金融机构担保;(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的保证(不含关联企业保证);11.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循环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与费率第七条流动资金循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客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

第八条在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贷款总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担保公司追偿中的利息、违约问题的分析

担保公司追偿中的利息、违约问题的分析

担保公司追偿中的利息、违约金问题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在依约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此时,由于双方利益的对立,债务人很可能对追偿金额范围问题提出异议,并由此产生纠纷。

现笔者仅就追偿中的利息、违约金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此类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及解决提供参考。

一、有关利息的追偿问题虽然《担保法》第31条仅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并未对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的金额范围做规定,但理论上认为[1]:(保证人)求偿权是对保证人因履行保证责任的一种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所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一)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此范围应与主债务人的免责范围一致,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给付的金额大于主债务免除金额,则超出部分保证人不得追偿,而应依不当得利向债权人追偿;(二)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人为债务人免除债务而给付的金额的法定利息;(三)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履行保证责任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四)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的损失.据此,担保公司可向债务人主张的利息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代偿利息,即《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中的“利息”。

而该部分利息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债务履行期内的利息与履行期之外的迟延利息;(二)追偿利息,即前述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人为债务人免除债务而给付的金额的法定利息。

对利息的追偿,一般少有债务人提出异议,但仍有部分债务人提出:担保公司在其未能到期偿还债务时,就应主动地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消灭债务,否则担保公司就违反了委托担保合同[2]的约定。

是担保公司的这种“逾期代偿”行为造成了利息的继续计算,因此自己对该部分“徒增”利息不承担还款责任。

笔者认为,这样的异议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商业银行贷款审核的关键要点

商业银行贷款审核的关键要点

商业银⾏贷款审核的关键要点 ⼀直以来,风险防控都是⼩贷⾏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关键,被视为⼩额贷款机构的⽣命线。

但⼩贷公司兴起时间并不长,审核标准尚未完善,⽽银⾏有相对完善的风控体系,相对完善的审核标准,⼩贷公司可以从中借鉴。

以下为资深银⾏信贷经理对银⾏贷前审核标准的解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银⾏对申请贷款企业的关注点,主要围绕如下四个⽅⾯:借款⼈的现⾦流量、财务指标、⾮财务因素、贷款担保,本⽂对以下四个⽅⾯进⾏逐⼀解读。

现⾦流量 从定性⾓度看: 1、借款⼈⽤经营活动产⽣的现⾦还款,⽽且现⾦流量⽐较稳定或在增加,其贷款档次为正常; 2、借款⼈虽然⽤经营活动产⽣的现⾦还款,但经营活动中的现⾦流量在减少,其贷款应划为关注; 3、借款⼈不能⽤经营活动中产⽣的现⾦还款,⽽要通过出售证券投资或减少固定资产维修、更新、改造资⾦⽀出,甚⾄对外融资还款,其贷款应归为次级; 4、借款⼈对外融资产⽣的现⾦流⼊仍不⾜以还款,其贷款档次应划为可疑类; 5、借款⼈出售⽆形资产、固定资产产⽣的现⾦,甚⾄转让股份所得现⾦都不⾜以还款,其贷款应划为损失类; 从定量⾓度看: 1、企业经营活动产⽣的净现⾦流应为正值,其销售收⼊现⾦回笼应在85-95%以上; 2、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付采购商品、劳务的现⾦⽀付率应在85-95%以上。

财务指标 主要从以下三类指标进⾏分析: (⼀)盈利能⼒分析 主要从盈亏状况、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率、净利润率、成本费⽤率等指标分析; ⽐如: ①主营业务收⼊增长率不⼩于8%,说明该企业的主业正处于成长期,如果该⽐率低于5%,说明该产品将进⼊⽣命末期了; ②营业利润率应⼤于8%,当然指标值越⼤,表明企业综合获利能⼒越强; ③净资产收益率中⼩企业应⼤于5%。

⼀般情况下,该指标值越⾼说明投资带来的回报越⾼,股东们收益⽔平也就越⾼; (⼆)偿债能⼒分析 短期贷款要分析借款⼈的短期偿债能⼒,中长期贷款要分析借款⼈的长期偿债能⼒。

借款保证合同范文(三篇)

借款保证合同范文(三篇)

借款保证合同范文甲方:(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乙方:(保证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向他人借款,为了保证借款的安全以及确保债务的履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保证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1.1 甲方向第三方借款金额为_______(大写)人民币。

借款用途为(详细说明借款用途)。

第二条债务保证方式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债务保证,保证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2.2 乙方对本合同中的保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保证期限3.1 本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第四条保证的范围4.1 乙方保证在借款期限内,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

4.2 乙方保证,如甲方在借款期限内未能按时还款,则乙方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还款责任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五条保证的方式5.1 乙方同意以现金、储蓄存款、定期存款、房产抵押、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作为担保方式,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

5.2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要,在甲方的请求下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担保合同、抵押权提供等。

第六条债务履行6.1 甲方同意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并确保借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6.2 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通知的三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责任,确保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全额收回。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若甲方在借款期限内逾期未还款,则乙方同意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还款责任的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7.2 若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无法充分保障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收回,乙方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无条件、无条件地偿还甲方。

7.3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支付甲方为保证债务而支付的费用等。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新5篇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新5篇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新5篇篇1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借款合同形式,又称为最高金额连带保证借款合同。

这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的借款金额由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

保证人在合同规定金额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借款人获取更大额度的贷款,同时也能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提高借款人的借款信用额度。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借款人、保证人、出借人。

二、合同金额:合同最高担保金额。

三、借款利率:借款人需支付的利率。

四、借款期限:借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五、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

六、担保责任:保证人对合同规定金额范围内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违约责任: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解决方式。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签订对于借款人和保证人都具有一定的风险。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金额范围内需要及时还款,否则会导致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诚信进行充分评估,避免因借款人违约而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借款人和保证人需要保持密切沟通,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同时,借款人需要根据借款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还款,确保不产生逾期违约。

保证人也需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总的来说,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在金融领域中应用广泛,能够有效提高借款人的融资能力。

但同时也需要借款人和保证人双方保持沟通、监督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潜在风险,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最新】的规定及标准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双方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篇2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一种保证合同,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最高额度的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作为一种信用担保方式,在商业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8篇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8篇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8篇第1篇示例: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借款人)在向债权人(贷款人)申请借款时,提供额外的担保措施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这种合同也被称为最高额担保合同或者最高额保证合同。

本文将就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的概念、内容、形式和注意事项做出相关介绍。

一、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的概念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资产或者财产作为抵押,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与一般的抵押担保合同不同的是,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中规定了一个上限金额,当贷款金额超过这个上限金额时,债务人需要额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一种灵活的担保方式,既能满足债权人对于风险的控制需求,又能为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借款空间。

在商业贷款和个人借款中,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被广泛应用。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同主体:债务人和债权人是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参与方。

债务人是需要借款的一方,债权人是提供贷款的一方。

2. 质押物和上限金额:债务人需要明确提供的质押物,并设定上限金额,当贷款金额超过上限金额时,债务人需要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3. 担保范围:债务人提供的质押物应该明确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

4. 担保期限和生效条件: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期限和生效条件,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5. 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债务人违约时,需要负担相应的责任,并约定解决违约的方式和程序。

6. 合同解除和变更: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应明确解除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以适应经济环境和借贷需求的变化。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应当在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应当包括所有相关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和义务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解除合同。

如有争议,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与划分

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与划分
担保金额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投标保函的 有效期一般从开立保函日开始,到开标日期后的一段时间 为止,有时再加一定天数的索偿期。若投标人中标,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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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自动延长到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交付履约保函为止。 (二)、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是银行应供应方或承包方的请 求,而向买主或业主方所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合同项下义务的 书面文件。 担保银行担保的、申请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担 保申请人按合约的规定发运货物、提供劳务、完成工程和其他义务,负 责收益人有权要求担保行给予赔偿。 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10%.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合同执行完 毕日再加半个月。 (三)、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Advanced Payment Guarantee),又称还款保函 (Repayment Guarantee)、出口保函,是银行应供货方或承包方的请 求,而向预付款的买主或业主方所开立的、保证申请人履行某项合同项 下的书面保证文件。
(四)维修保函
维修保函(Maintenance Guarantee),是担保银行应承包 商请求,就所承建工程项目的质uarantee),是担保银行应卖方的请求, 就所提供货物的质量所出具的一种保函。
担保银行担保的、申请人(供货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 如果在规定的时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和合同规定的不符, 而供货方又不愿或不予更换或补偿损失,则买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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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银行保函的划分
1.依据保函与基础交易的关系 (1)独立性保函。根据基础交易开立,但一经开立,其本
身的效力并不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其付款责任仅依附保 函自身条款。当今国际上所通行的保函,绝大多数为独立 性保函,也成见索即付保函。 (2)从属性保函。保函效力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传统的 保函大都属于这一类。 2.依据保函开立方式 (1)直接保函。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直接向受益人开立 的保函。 (2)间接保函。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通过提供反担保的 形式,委托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并对受益 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保函。一些国家例如科威特、阿尔及利

保证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保证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保证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保证担保行为,加强贷款保证担保管理,正确运用保证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行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贷款保证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保证担保方式,完善保证担保手续,规范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保证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我行办理贷款保证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保证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保证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保证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保证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保证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保证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保证担保的范围由我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同一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行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第七条我行原则上应当采用统一文本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我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有相应贷款审批权的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行申请本币各类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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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证合同金额大于借款合同金额篇一:最高额借款合同(通用版)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编号:新农信高借字[]第号借款人:电话:传真:贷款人: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传真: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1、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

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帐户名:帐号或卡号:开户银行:第三条借款利率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第五条还款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

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1)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3%;贷款实际发放满6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1.5%。

(2)其他方式:。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保证篇二:最高额担保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最高额担保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借款人:住所:身份证号码:电话:贷款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贷款人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借款第一条借款1.1在特别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可以在特别条款约定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在上述期限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及最迟到期日见特别条款。

1.2在上述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需填写《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自助方式放款无需填写),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款。

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借款利率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特别条款。

1.3.1固定利率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约定的年利率。

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不随之调整。

1.3.2浮动利率借款利率在贷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并按第16.1.2条的一种方式浮动,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利率调整以本合同第16.1.2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借款发放日无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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