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标准详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标准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而赔偿标准则是衡量赔偿金额的依据。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和赔偿的标准。
本文将详细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标准。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在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之前,我们需要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六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自愿平等原则、合理利益原则、安全性原则、效力保证原则、社会效益原则。
这些原则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赔偿标准的种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损失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下面逐一介绍。
1.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是指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购买商品所支付的价款、修理、更换等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消费者在受到侵害后,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 利益损失赔偿利益损失赔偿是指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无法享受到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息、收益或其他合理利益。
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获得相应的利益损失赔偿。
3.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精神上的苦痛、痛苦、悲伤等造成的损害。
消费者在遭受精神上的伤害后,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为了惩罚违法行为并起到震慑作用,向经营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够补偿消费者的损失,还可以起到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效果。
三、赔偿标准的认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赔偿标准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损失的程度、责任的程度、违约者的情况和赔偿回避责任。
具体来说,赔偿标准的认定需要考虑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大小、经营者违法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等多个因素。
在对赔偿标准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权衡各方的权益,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抵消,这个词听起来有点拗口,像是在说一项复杂的法律条款,其实在生活中它就像一场“以物换物”的交易,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
想象一下,你和朋友之间有个约定,他借了你一百块,你又向他借了五十块,这时候你们就可以心照不宣地“抵消”一下,最后你只需还他五十块,是不是感觉一下子轻松了不少?在民法典的合同编里,这种抵消的法律规定就有点像给双方的利益打了个平衡,既可以保护债权人,也能给债务人留点余地。
说到抵消,这个概念其实在生活中随处可见。
比如你去超市买东西,结果发现购物卡里还有余额,超市的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可以用这个抵消一部分哦!”哎,这不就是抵消吗?不过啊,抵消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实现的,还得遵循一些规则。
法律上讲究的就是这些“规则”,让大家在交易时心里都有个数,不至于弄得像斗嘴那样复杂。
在民法典里,抵消分成两种情况。
一种是法定抵消,另一种是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就是说法律规定的那种情况,比如你有债权,另一方有债务,这时候就可以直接抵消。
像是两个人在一起,谁也不欠谁的,简简单单,省得麻烦。
而约定抵消嘛,就是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共识,比如说你们约定好,今天我给你做饭,你帮我洗车,这样互惠互利,听起来不错吧?再来聊聊抵消的条件。
想要抵消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得有债务和债权同时存在。
就像是两个人在同一个时间、同一个地点,才能碰个面。
如果一方的债务已经消失,那抵消就不再成立了。
就比如说,你把那个一百块的债务给还清了,结果朋友还想用五十块抵消,那不就没戏了嘛。
所以说,抵消还是得有个准儿,才能算数。
抵消的顺序也是个门道。
民法典里规定,先抵消到期的债务,后抵消未到期的。
这就像是吃饭,先吃主菜,再吃甜点,不然甜点不就没味了吗?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大家都心里有数,做事也就更有底气了。
抵消的方式也可以是多样化的。
可以是现金,可以是实物,甚至可以是服务。
像我前面提到的,你做饭我洗车,这都是可以抵消的。
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全文」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仔细履行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看法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举荐商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方面的学问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驾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学问和运用技能,正确运用商品,提高自我爱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运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敬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爱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爱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关行政部门发觉并认定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平安危急的,应当马上责令经营者实行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供应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实行措施,便利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需受理,刚好审理。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恳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文将对这两部法律进行解读,探讨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和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1.1 法律背景我国于1984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销售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品销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原有的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决定制定一部全面的、系统的民法典,以及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更加全面、详细的保护。
1.2 法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它集成了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对个人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的保护。
其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满意权、诉讼权等方面的条文。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从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规范市场经营者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全面、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它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消费者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二、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2.1 民法典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对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总结和规范,其中涵盖了保护个人权益的各个方面。
在消费者领域,个人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
民法典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市场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规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禁止市场经营者无端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明确了消费者的安全权,要求市场经营者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这些规定都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护

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护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为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维护。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维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确立为法律原则,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人格权等。
同时,消费者也有义务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二、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障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强化了对不合格产品的追责和赔偿机制。
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应当保证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不得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
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不合格产品而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或者赔偿等。
同时,民法典对于产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规定。
企业不得在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三、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民法典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真实的、准确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隐瞒事实。
消费者有权知道产品的性能、质量、价格、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此外,为了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民法典禁止了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
如果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保护民法典对合同法律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合同的自由、平等原则。
消费者在与商家签署合同时,应当是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进行的。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合同有违法、强制或者不公平的条款,消费者可以要求修改或者撤销合同。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如果合同中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应知的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应知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2013年作了一系列修订。
这项法律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作为一个购物者,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对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购物者应当知晓的法律知识。
第一,合法合规的商品和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应当选择经过检验合格并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切勿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是否有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和《服务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购物者还要留意商品的有效期、外包装是否完好等因素,以确保购买到合法合规的商品和服务。
第二,真实有效的广告和宣传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对商家的广告宣传保持警惕。
商家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购物者要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免受到虚假广告的影响。
如有需要,购物者还可以要求商家提供宣传材料的真实有效证据。
第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限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确认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应为7天至不超过15天;耐用商品的质量保证期限应为3个月至不超过1年。
如果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购物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维修、更换、退货等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或与商家签订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与商家协商一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应包含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保修期等相关信息。
如果购物者在交易中受到商家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商家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如拒不履行,购物者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合理合法的退换货购物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尽量选择支持无理由退货政策的商家。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物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7天内无理由退货,并要求商家退还全部购买款项。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民法典是我国历史性的立法成果,其中涵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
在面对各类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
第一章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出发点,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交易自由原则民法典确立了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的品质、种类和价格,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同时,卖方不得限制、阻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二、信息公开原则民法典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获取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权利,同时,卖方需要提供充分、明确的信息,不得隐瞒或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前,有权获取充分的信息以便做出理性决策。
三、公平竞争原则民法典强调公平竞争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
卖方不得采取虚假、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销售,不得恶意侵犯其他卖方的商业声誉。
同时,民法典对虚假宣传和侵犯其他商家商业秘密等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禁止。
第二章民法典中的消费合同法律规定消费合同是消费者与卖方达成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法律约束关系。
在民法典中,消费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典规定,消费者与卖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订立。
卖方不得搭售、强行捆绑销售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和责任规定民法典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款项的情形,比如商品存在质量缺陷、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等。
同时,民法典对卖方提供虚假信息、搭售、欺诈等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三、违约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中,针对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例如,卖方交付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消费者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差价等损失。
第三章民法典中的消费者救济法律规定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消费者救济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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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一、引言消费者在出入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时,经常会遭遇经营者设置的“最低消费”问题。
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没有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按照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的,则按实际价格支付。
关于最低消费问题的讨论,法学界、经济学界及实务界人士都曾有过非常热烈的讨论,但是至今仍未取得一致见解。
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最低消费的态度也有较大分歧。
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 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采取了与北京相同的态度,明确规定,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
2004年1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规定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即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示最低消费标准时,承认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
最低消费问题与我们每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因最低消费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的发生。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最低消费的观点应该尽快统一。
否则,在发生类似纠纷时,不同的法院采取不同的态度,同一法院在处理不同的案件中也有可能采取不同的态度。
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也对最低消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对法学界统一最低消费问题的认识有所助益。
我认为,“最低消费”问题属于民法中的格式条款问题。
本文即从民法对格式条款规制的角度切入,来分析最低消费问题。
二、最低消费与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概说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在现代交易中的大量使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
现代社会,交易大量而频繁的发生,交易内容也具有定型化和程式化的趋势,这种趋势在消费合同中更是明显。
这就意味着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缔结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个别磋商,讨价还价,议定合同条款,显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而使用格式条款,对经营者而言,不仅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而且,也有利于经营者事先分配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促进企业的合理化经营。
对消费者而言,格式条款的使用,也使其不必耗费心力就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而且经营者由于使用格式条款,降低了交易成本,就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产品质量上来,这对消费者亦属有利。
于是,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大行其道,在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格式条款设有规定,只是各国对格式条款的名称并不相同。
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法称为附合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2)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存。
格式条款的弊端在于:企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一般消费者对此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虽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与拒绝间加以选择。
然而,由于某类企业具有独占性,或因各企业使用类似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实无选择机会。
因此,如何在合同自由的体制下,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藉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面临的艰巨任务。
[①]基于对格式条款弊端的认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合同正义,各国通过立法、行政、司法、消费者组织和舆论等各种途径对格式条款进行严格了的规制。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控制的功能,本文即主要讨论司法控制。
对格式条款的司法控制,应严格按照下列秩序展开[②]:1、格式条款的认定;2、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3、格式条款的解释;4、格式条款内容的控制,即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此为核心问题。
(二)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认定《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此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三个法律特征:(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2)格式条款适用于不特定多数的相对人;(3)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相对人对合同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格式条款通常多以书面形式为之,可以单独文件的形式出现,也可与其它合同条款结合在一起。
就范围而言,格式条款可以合同书的形式出现,亦可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出现,不一而足。
2、最低消费标准是格式条款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不特定消费者一律适用的合同条件。
消费者对此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要么接受,要么离开。
因此,最低消费标准完全符合格缺乏认识,以至于经常落入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法律陷阱之中。
有鉴于上述几点理由,为维护最低限度的合同自由,坚持合同正义,使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与传统个别磋商的缔约方式有所不同。
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各国法律一般都有明确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305条第2项也规定:“仅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交易条件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以明示的方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或者,如依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示指出具有过于巨大的困难,使用人应在合同订立地以明了易见的告示形式指出一般交易条件。
并且,2)使用人设法使合同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以可合理期待的方式知悉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该方式也应适当顾及对方当事人的某种可为使用人识别的物理上的障碍。
并且,合同对方当事人对一般交易条件的适用表示同意。
”我认为,我国合同法与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关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定,虽然详略有所不同,但是两者规定的基本要件是一致的。
即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的要件:第一,企业经营者应以明示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相对人其欲以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第二,格式条款提供者应使相对人有合理机会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第三,合同相对人表示同意,同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⑤]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4)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2、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基础。
[⑥]因此,在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之前,首先应分析最低消费条款是否已经订入合同。
如果不首先考查最低消费条款是否已订入合同,而直接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从法律思维上来看,就是不严谨的。
因为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某一条款尚未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使从抽象的角度来看该条款是有效的,但因其尚未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对合同当事人也是没有约束力的。
法律实践中,如果法官跨过对“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的考查,而直接审查最低消费条款的效力,会导致将尚未订入合同的最低消费条款认定有效,从而使其约束合同当事人,这样可能会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结果。
所以法律实践中,应避免越过对“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的考查,而直接审查格式条款的效力。
至于实践中,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如何才能使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
我认为,按照上文分析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三个要件,只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以醒目的方式张贴了最低消费标准,或者由服务生对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采用个别告知的方式,只要消费者不表示反对,即可认为消费者系以默认方式同意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
应注意的是,如果经营者对最低消费条款采个别告知的方式,则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是在正式的消费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说应该在消费者正式开始消费之前。
如果消费合同已经正式订立,经营者再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标准的,则只能理解为经营者想在已经成立的合同中加入新的合同条件,其实质是变更合同。
而合同变更,则需要消费者明示的同意,否则,最低消费条款不订入合同。
另外,最低消费条款是否订入合同有争议的,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消费者举证手段的限制,举证责任应该由经营者承担。
那么,最低消费条款订入消费合同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呢?[⑦]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重要权利。
反对最低消费的人士也经常以最低消费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作为重要理由。
本文认为,最低消费条款如果依合法方式订入了消费合同,则不会侵犯消费者的这两种权利。
首先,如果经营者按照上文所述的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最低消费标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作出了说明,而消费者又没有表示反对的,则合理的解释是消费者知道并同意最低消费条款订入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最低消费条款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问题。
其次,最低消费标准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网上许多言论和文章是这样论证最低消费条款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即意味着消费者享有自主决定是否消费,在何处消费,以及消费多少的权利;而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一定数额以上的金额,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
我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
实际上,酒店、茶楼等饮食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是经营者的一种自主定价行为。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酒店、茶楼等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
如果说经营者制定最低消费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则无疑是说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那么,显然只有价格为零的时候才不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但是,价格为零时,消费者又能选择到什么呢?显然是什么也选择不到。
这种观点的荒谬性由此可见。
因此,如果最低消费条款严格按照“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求订入合同,则不存在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明确,经营者规定最低消费标准不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5)来源:未知作者:李正军日期:09-11-12(四)最低消费条款的解释1、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成为合同内容后,应经由解释始能确定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