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担保条款独立于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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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一、引言担保合同是指一方作为担保人,为另一方(债务人)向第三方(债权人)承担债务或履行责任提供的担保。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是一种常见的条款,在担保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详细阐述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二、独立担保条款的定义独立担保条款是指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担保条款,其含义是担保人承诺独立承担责任,并与债务人的债务享有独立的权利。

独立担保条款在担保合同中常以独立担保条款的名称单独列明,并在担保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中加以约定。

三、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1.债权人免除追索权利根据独立担保条款的约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主要义务或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而无需事先追索债务人。

独立担保条款赋予了债权人对于担保人的直接追索权利,进一步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

2.担保人的独立担责根据独立担保条款的约定,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独立担保责任,并且该责任不因债务人或主合同的无效、解除或变更而受到限制。

即使主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担保人仍然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

3.独立担保条款的抗辩权限独立担保条款规定了一定的抗辩权限,即债务人不能以主合同产生纠纷为理由,否定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

担保人有权利直接向债务人追索担保债务,并无需因主合同的问题而受到限制。

四、附件1.担保合同正文2.担保合同附件:包括主合同、担保函等相关文件。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一方作为担保人,为另一方(债务人)向第三方(债权人)承担债务或履行责任提供的担保。

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并且担保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2.独立担保条款:独立担保条款是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一种条款,规定了担保人承担独立担保责任并享有独立权利的内容。

独立担保条款赋予了债权人向担保人直接追索权利,并且担保人的责任不因主合同的解除或变更而受到限制。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正规范本(通用版)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正规范本(通用版)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它规定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1. 独立担保条款的定义独立担保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规定了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条款。

独立担保条款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扩大债权人的担保范围,提高债权人的信心和保障其利益。

2.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独立担保条款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和保全性的特点,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 独立追偿权根据独立担保条款的约定,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违约,债权人仍然有权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独立追偿权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能够更加方便、迅速地获得补偿,提高了债权人的追偿效率。

(2) 独立仲裁权根据独立担保条款的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而不必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独立仲裁权的设立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独立免除权独立担保条款规定,即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因出现其他原因导致无效,担保人仍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独立免除权的存在保障了担保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有效地防止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合同漏洞。

(4) 独立起诉权根据独立担保条款的约定,债权人有权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而不必与债务人一同进行。

独立起诉权的设立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提高了债权人的维权效率。

3. 独立担保条款的有效性要求为确保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几个有效性要求:(1) 明确约定独立担保条款应明确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规定担保人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义务。

(2) 书面形式独立担保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签署。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是指担保合同中的特定条款,它授权担保人在被担保债权实现前,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意味着即使主债权发生争议或被宣告无效,担保人仍然有权主张追偿。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原则:独立担保条款是独立于主债权的,它的效力不
受主债权的有效性或存在性的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主债权被宣告无
效或变更,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并且担保人仍然有权主张追偿。

2. 自动效力: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是自动启动的,并不需要债
权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一旦主债务人违约,担保人即
可行使独立担保权利,并追偿其担保的债权。

3. 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独立担保条款确保了担保人在债务人
违约时可以享有与债权人相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担保人有权直接通
过追偿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必依赖债权人的行动。

4. 不受反担保规定限制:根据《担保法》,在一般担保条款下,担保人享有反担保权利,即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行行使担保物权。


独立担保条款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利不受反担保规定的限制,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追偿。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自动效力、对等性和不受反担保规定限制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独立担保条款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保障担保人的权益。

独立担保合同范本

独立担保合同范本

独立担保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独立担保合同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同意为乙方担保其与丙方之间的债务,并为此目的提供担保。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担保,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事。

3. 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担保,并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担保范围1.1 甲方同意为乙方担保其与丙方之间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债务(以下简称“债务”):(1)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信用卡透支额度及利息;(3)商业承兑汇票及利息;(4)其他甲方认可的债务。

1.2 甲方的担保责任包括主债务和连带责任。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2.2 甲方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抵押物、质押物、保证金等。

第三条担保期限3.1 甲方的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至乙方通知甲方解除担保责任之日止。

3.2 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解除担保责任,甲方的担保责任将持续有效。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丙方提供相关债务的证明文件及还款计划。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丙方提供债务保全措施。

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债务履行的相关信息。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言在合同法中,担保合同是一种很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

担保合同主要包括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其中,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其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对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进行探讨。

一、独立担保条款的定义及作用独立担保条款是指在担保合同中,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担保责任与主合同的履行相互独立,并规定了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条件。

独立担保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能够从担保人那里得到及时偿付。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通常包括要素:1.独立性:独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独立担保条款仍然有效;2.不可撤销性:担保人一旦签署了担保合同并承担了担保责任,就无法撤回或解除担保责任,除非债权人同意;3.不可撤销承诺:担保人承诺无条件地偿还债务人的债务,无须对债务的履行情况进行任何调查或审查;4.优先支付权: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向担保人追偿;5.追索条件和期限: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条件和期限。

二、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独立担保条款在担保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方面:1.独立性原则: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来源于独立性原则。

根据该原则,独立担保条款被认为是与主合同独立存在的,并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独立担保条款仍然有效。

这意味着,即使主合同存在争议或纠纷,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2.债权人优先权:独立担保条款赋予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优先向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使得债权人能够更加有信心与债务人签订合同,因为他们知道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担保人那里获得补偿。

3.追索条件和期限:独立担保条款对债权人行使担保权利的条件和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独立担保合同范本

独立担保合同范本

独立担保合同范本引言本独立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甲方(债权人)和乙方(债务人)共同订立并签署。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约束下,乙方可通过申请在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甲方则承担对乙方的债务偿还提供担保的义务。

一、担保条款1.1 乙方债务1.1.1 乙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通过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 -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债务。

1.1.2 乙方有义务按照与甲方的约定及时偿还上述债务。

1.2 甲方担保义务1.2.1 甲方表示并保证其拥有足够的财力和信誉,具备为乙方提供担保的能力。

1.2.2 甲方同意在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承担对乙方债务的全部或部分偿还责任。

1.2.3 甲方的担保责任由本合同约定的债务金额及担保对象确定。

1.3 担保方式1.3.1 甲方同意以连带保证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担保。

1.3.2 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保证人或抵押人的担保责任限制。

二、违约责任2.1 乙方违约责任2.1.1 如果乙方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违反本合同任何其他约定,视为乙方违约。

2.1.2 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立即行使其为乙方提供担保而获得的权利。

2.1.3 乙方对于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2.2 甲方违约责任2.2.1 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的,视为甲方违约。

2.2.2 甲方违约时,应承担与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有关的全部责任。

三、其他条款3.1 本合同的生效与终止3.1.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1.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 乙方已偿还全部债务; - 双方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

3.2 可分割性3.2.1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予以拆分,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3.3 争议解决3.3.1 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相关法律法规。

3.3.2 任何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单独的担保合同范本

单独的担保合同范本

单独的担保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担保人):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向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作为债务人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担保的范围1.2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

二、担保方式2.1 甲方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2.2 甲方同意,当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三、担保期间3.1 本合同的担保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年。

3.2 担保期间届满后,乙方未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的,甲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

4.3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并承担因担保财产瑕疵导致的一切后果。

4.4 甲方同意,当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_______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5.2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担保财产,并按照甲方的指示使用担保财产。

5.3 乙方同意,在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后,乙方应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甲方。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单独的担保合同模板

单独的担保合同模板

单独的担保合同模板甲方(担保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债务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丙方(债权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债务事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保证乙方按时履行债务,丙方作为债权人,要求甲方提供担保;为了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担保合同,并遵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

一、担保范围1.1 甲方承诺对乙方所承担的________(债务情况)债务负有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2 担保期限为________(合同期限)。

二、担保方式2.1 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即乙方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间甲方与乙方之债权债务关系的对赌性质,甲方对乙方在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2 甲方向丙方提供________(担保方式),具体担保方式为________(具体担保方式)。

三、担保条件3.1 在债务到期之前,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债务,甲方应立即协助丙方对乙方进行追偿,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3.2 若甲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可能拒绝承担根据合同项下的债务,甲方有权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实现债权,乙方应立即赔偿给甲方。

3.3 甲方同意在丙方要求下,及时向丙方提供债权及债务履行资料以便丙方行使权利,不能怠慢。

四、担保的解释和变更4.1 若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丙方有权要求立即终止本合同或着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4.2 未得到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能将担保的债务的期限延长、金额提高、担保范围扩大等。

五、担保事件发生5.1 若乙方对合同项下债务未按期履行,丙方通知甲方需履行担保义务时,甲方应在________(通知时间)内予以履行担保义务。

5.2 若乙方债务发生违约,丙方通知甲方继承有关债实现债权时,甲方应既出现追究直接乙方责任或直接提供担保,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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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条款独立于担保合同篇一: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

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

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中国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

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

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

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

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以无力偿还为由要求续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

后甲公司依保证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丙公司以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系非法借贷、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经法院查明其注册资金为80万元,现有财产及到期债权50万元)和丙公司连带归还200万元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

[分歧] 在本案中,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合同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归于无效。

但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理上讲,主合同的有效性作为从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决条件。

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如果乙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归还本金,则损失由甲公司自行负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1条规定,“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债务,丙公司依保证合同之从债务,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对乙公司不能归还的部分,应认定为甲公司的损失,而对该损失的产生,三方应负同等责任,故作为“保证人”的丙公司只应承担该损失的三分之一。

[评析] 保证作为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权担保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在保障债的有效履行和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现代社会各种交易和经济往来的频繁和复杂使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经常发生激烈冲突。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甲、乙两公司的借款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但依据我国《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由于甲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无权向乙公司出借资金,故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属企业间非法借贷关系,该借款合同应当归于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也自始无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证合同具有相对于主合同的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对主从合同的关系作出特殊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依然有效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双方在保证合同中并没有另行约定这种使保证合同具有独立性的条款。

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均属无效。

当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自不应受保证合同的约束,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效果。

相反,保证合同无效,只是不能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依据保证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力,此时如果保证人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却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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