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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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低保申请条件

广西低保申请条件

广西低保申请条件
广西低保是指为了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而设置的一种扶贫政策。

申请广西低保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家庭无法生存。

家庭成员的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困难无法解决。

2. 家庭成员年龄、身体状况、学历等因素使其难以就业,或者有工作能力但是没有合适的就业机会。

3. 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半失业人员、残疾人、失独家庭、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

4. 没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

如退休金、福利待遇等。

5. 不拥有额外的房产、车产等财产,家庭财产总价值不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限额。

6. 未享受其他社会救助等优惠政策。

申请人需要准备基本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疾病或残疾证明等相关材料。

提交后需接受居委会或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核实。

总之,广西低保的申请需具备一定的条件限制,申请者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取得公正的审核结果,尽快获得低保资助,缓解生活困难。

广西低保补助标准2024

广西低保补助标准2024

广西低保补助标准2024《广西低保补助标准 2024》在广西这片广袤的土地上,低保政策如同温暖的阳光,照亮了困难群众生活的道路。

而低保补助标准更是关系着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2024 年的广西低保补助标准也备受关注。

低保,全称为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为保障贫困家庭基本生活而设立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对于那些收入微薄、生活困难的家庭来说,低保补助是他们维持生计的重要支撑。

要了解广西低保补助标准 2024,首先得看看影响这一标准制定的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是其中的关键。

广西近年来经济持续增长,这为提高低保补助标准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物价水平的变动也不容忽视。

如果物价上涨,生活成本增加,那么相应的低保补助标准也需要有所提高,以确保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不受太大影响。

还有人口结构和贫困状况。

广西各地的人口结构有所不同,贫困程度也存在差异。

在制定低保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使政策更具针对性和公平性。

2024 年,广西低保补助标准在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后,有了新的调整。

城市低保补助标准较以往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

这意味着城市中的贫困家庭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支持,缓解生活压力。

比如在南宁,城市低保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_____元提高到了_____元。

这一变化,让那些身处城市,面临生活困境的家庭能够更好地应对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

农村地区的低保补助标准也有了显著的提升。

在一些贫困山区,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_____元提高到了_____元。

这对于农村的贫困家庭来说,是实实在在的帮助。

他们可以用这笔钱购买生活必需品,改善居住条件,甚至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

新的低保补助标准不仅在金额上有所提高,在发放方式和管理上也更加规范和科学。

政府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

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能够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而那些已经脱贫或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有序退出。

为了让低保政策更好地落实到位,广西各级政府还加大了宣传力度。

广西农村低保标准

广西农村低保标准

广西农村低保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国南部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其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

为了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相应的农村低保标准,以提供经济帮助和保障。

本文将就广西农村低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广西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文件,广西农村低保标准主要包括人均纯收入、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负担和家庭人均纯收入等指标。

在确定低保标准时,政府会根据这些指标对农村低收入人群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

其次,广西农村低保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而定。

一般来说,低保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水平。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政策文件,低保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会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

再次,广西农村低保标准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进行拨款。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发放低保金、提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方面,以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还会通过社会筹资、慈善捐助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以扩大低保覆盖范围,提高低保标准的执行力度。

最后,广西农村低保标准的执行情况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还将通过定期的评估和考核,对低保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以保证低保政策的执行效果。

总之,广西农村低保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其确定和执行都是经过严格的考量和监督的。

通过不断完善和调整,广西农村低保标准将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作用,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简称最低保)是指国家为确保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

1. 最低保审核认定的背景与意义在我国,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正是在这一政策指导下制定的。

该规程的出台,对于促进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帮助提高低收入、贫困家庭的生活水平,还可以有效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2. 最低保审核认定标准的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审核认定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家庭经济条件审核:包括家庭人均纯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的审核;(2)家庭成员审核:审核家庭成员的唯一识别信息明、学籍等相关资料;(3)申请流程和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申请流程。

3. 最低保审核认定的程序与流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保审核认定一般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负责。

申请人需要先准备好相关材料,然后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民政部门会根据相关的审核标准和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认定。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就可以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4. 个人观点与理解最低生活保障对于贫困地区的群众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

它可以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让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则是确保这一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身上的关键。

我认为,这一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当地贫困地区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是一项体现了国家政策导向、人民情怀的重要举措。

它的出台不仅让贫困地区的群众受益,也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该规程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与落实,让更多的贫困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保)政策是国家为解决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广西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

广西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

广西农村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新构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文娱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国的一个多民族地区,自古以来就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民俗文化。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并不乐观。

因此,政府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文件,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对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来源极其微薄的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

具体来说,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了基本生活、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

首先,基本生活保障是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核心内容。

根据规定,低收入困难群众可以领取一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这包括了食品、衣着、住房、交通等方面的支出。

政府通过发放生活保障金,帮助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

其次,住房保障也是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规定,低收入困难群众可以享受一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住房补贴、廉租房等方面的支持。

这样可以有效减轻困难群众的经济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

此外,医疗保障和教育保障也是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为低收入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和教育补助,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就医和接受基本的教育。

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扶持。

通过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帮助低收入困难群众渡过难关,改善其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广大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了解并享受到这些政策,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细则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细则

继承、赠与、 遗产等的限制
遗产的处理
财产的限制
存款、投资等
条件审查和资格认证
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
资格认证程序
认证结果
审查标准
资格认证条件
申请人的维权渠道
维权途径
部门投诉
维权结果公示
公示标准
维权申诉流程
投诉处理流程
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的人需符合 如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城市户 籍。 2.申请人必须符合城市低 保人员家庭成员的条件。 3.家庭人口数量不得超过 规定标准。 4.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的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
制定宣传推广的策 略和计划
宣传推广的措 施
制作宣传推广材料, 开展相关活动等
宣传推广的步 骤
确定宣传推广的重 点和时间
宣传推广的效果评估
宣传推广的效 果分析
通过问卷调查等方 式收集宣传推广的
数据
宣传推广的改 进方向
根据宣传推广的效 果分析及时调整宣
传推广的策略
宣传推广的评 价体系
制定宣传推广的评 价体系
家庭房产的限制
家庭房产的限制主要包括房产的面积和数量。房屋面积一般 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而定。同时,家 庭的房产数量也有一定限制,一般为一套,特殊情况经过审 核后方可超限。
维权途径
01 部门投诉
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
02 信访投诉
向政府信访部门投诉
03 网络投诉
在官方网站或社交媒体上进行投诉
申请流程
第一步
准备申请材料 填写申请表
第二步
提交申请材料 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步
资格审查 认证结果
第四步
公示申请结果
● 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29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有关情况,决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社会救助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家庭收入初步核查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代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组织本社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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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8月1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二○○九年九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产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和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统筹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合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年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宣传。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

家庭总收入具体包括:(一)从事农副生产获得的收入;(二)外出务工收入;(三)承包经营收入;(四)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五)出租家庭财产收入;(六)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七)依法接受的赠与;(八)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地统计、价格部门发布的数据核定。

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金额计算;没有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纯收入:(一)按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二)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三)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五)救灾救济款。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二)违法生育的夫妻;(三)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

第十五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二)家庭收入说明;(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一)调查核实。

组织2人以上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二)民主评议。

组织村民代表3人以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应当有乡镇干部参加;(三)公示。

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四)呈报。

公示期届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一)核查。

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二)审核。

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三)呈报。

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一)审查。

组织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二)决定。

处理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三)公示。

决定拟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办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有异议的,应当复查处理。

保障对象自发证当月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管理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一)特别困难户按照一档发放;(二)比较困难户按照二档发放;(三)一般困难户按照三档发放。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为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的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

划分档次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保障金使用计划和已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保障金使用计划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足额拨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在发放保障金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开设个人账户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帮助。

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对有异议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终止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注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三)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要求不再享受。

第二十五条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发放并追回其骗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农村最低保障△办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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