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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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报告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报告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分析报告根据**银监分局《关于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调研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行按照调查问卷内容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金融消费者的界定(一)金融消费者就是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者的统称或泛指。

小微法人、三农客户等弱势群体应纳入保护范围。

(二)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所受保护权利的异同及原因1、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

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2e'd"j%q#V&k2、2、2、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3、7S:m(~!g([3o#w$h,|3、3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4、金融消费者享有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8Y! w8}8K&C+O,s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其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等与金融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受法律保护。

5、金融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银行业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人民银行**县支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二、受理请抗投诉**银行2011年度及2012年上半年受理投诉分别为32件和19件,均为电话投诉。

投诉多集中在营业时间上,投诉者多为30-40岁左右的客户,投诉处理满意率高。

三、机构组织情况今年9月,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我行将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职责,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消费者调研报告(优秀7篇)

消费者调研报告(优秀7篇)

消费者调研报告(优秀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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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查报告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查报告
由于不熟 悉银行 业务 、 明晰服务价 格引起 , 不 该行 严
农业银行东海县 支行 2 1 年 4月末 所辖 9个 营 02
业 网点 ( 含县 行营业 部 )其 中 : , 农村 网点 4个 , 区网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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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量 占全行 投诉量的 5 %以上 , 0 而这三家 网点也是 全行业 务量相对较多且 自助设施齐全的网点。三是投 诉方 式主要集 中在 “5 9 ” 9 5 9 电话 投诉 , 占比为 6 . %。 52 9
四是投诉业务主要集 中在代 发工资 、 收费等 代理业 代
务上 ,此类业务接待 的客户群体综合 素质参 差不齐 , 且接待时间较为集中。 二 、 护消 费者权 益保 护方面 的特 色做 法 维 明确职责公开处理流程。该行一是明确专人专 岗 处 理客户投诉 , 对消费者投诉处理进行跟 踪评价 , 做好 消费者投诉资源 的挖掘与利用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消 费者投诉 处理工作 台账 , 详细记 录消费者投诉 事项 、 涉
象 。今 年以来共组织 “ 送金融知识 下 乡” “ 、科普 进社 区” 宣传 活动 3次 , 等 有效减 少 了客户 因服 务价格 不 透 明而引发的不满 。 提 高效率 改进 服务 手段 。一 是加强 硬件设 施建 设, 去年 以来该行 共装修 改造精 品 网点 5个 , 在县城
柜 面投诉 发生争执 8份 , 占投诉 总数 的 6 %, . 其他渠 6
在 的农 业银 行东海县支行 所辖 9 营业 网点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融消费者投诉 问题颇具典 型,本 文通过对该行 消 个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品范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品范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精品范文【内容提要】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

【关键词】反垄断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

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

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

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

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设立了相关的机构来监督和处理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本文通过调研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和问题,探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经过调研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知不足。

有的消费者不了解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一些新兴产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

第三,消费者维权机构的存在问题。

一些消费者维权机构存在管理混乱、服务不周等问题,未能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第四,部分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一些商家以低价诱惑消费者,但实际交易中存在虚假宣传、质量问题等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进消费的扩大。

其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促使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只有在双方权益平等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更加注意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最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只有在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的情况下,社会的财富才能更加均衡地分配。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消费者权益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

其次,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新兴产业的特点,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加强对消费者维权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维权机构管理机制,提高维权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加强对商家的监管。

严厉打击商家的欺诈行为,形成对商家的有效警示。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只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银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调研

银行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调研

中国XX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前言:金融消费者作为直接参与金融服务事项的具体参与者,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银行作为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机构,怎样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等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我行根据文件精神对我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所做的工作调研如下.对于本次调研,我行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跟据目前实际的经营情况,认为我们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还有许多值得注意和改进的地方。

一、金融消费者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专业化和具体延伸1.1 所谓金融消费者是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指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

广义的金融消费者还应包括参与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机构或组织消费者,包括为保障财产安全和适度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1.2 从定义上界定即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和有限定条件的机构或组织我们就称其为金融消费者。

这里,金融消费者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

1.3 参与定义相关业务的小微企业、三农客户等弱势群体应该纳入保护范围。

1.4.1 安全保障权:普通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主要分为两部分即人身安全保障及财产安全保障。

在本项权利的基本事项上,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是一致的,因为金融消费者是普通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专业化。

而安全保障权是所有消费者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特别指出的是,金融消费者的财物安全应受到重点保护。

1.4.2 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比普通消费者要专业和丰富,其内容应该包括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金融产品的价格标准和依据、计息罚息政策、运作方式、风险程度,或者金融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和依据等信息。

消费者调查报告

消费者调查报告

消费者调查报告消费者调查报告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

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费者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消费者调查报告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升,信用卡的使用早已成为人们主要付款方式之一,甚至一个人拥有多张信用卡也并不稀奇。

最近的一项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去年我国有85.45%的消费者申请过信用卡,申请率比20xx年上升了5.56%。

一人多卡现象普遍如今,信用卡已逐渐成为主流支付方式之一。

相比现金,信用卡应用场景丰富、携带支付方便。

相比借记卡,信用卡拥有一定的信用额度。

不仅免息透支,还能分期或按最低还款额还款,增加现金流动性。

此外,银行还常常推出优惠活动。

除了新客户的自然增长,一人办多张信用卡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消费者调查显示,截至去年持有1张信用卡的消费者占比仅28.30%,持有2张的占比27.05%,持有3张或以上的占比竟用44.65%。

但也有46.87%的持卡人注销过信用卡,其中58.59%的持卡人表示“卡片太多,管理麻烦”。

“我们的信用卡在超市购物打九五折”、“我们的信用卡在KTV唱歌能打折”……数据还显示,收入水平会影响家庭信用卡持卡数量。

家庭收入越低,仅持有1张信用卡的比率越高。

相反的,家庭收入越高则持有3张以上的比率越高。

家庭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消费者中,持有3张以上信用卡的在6成以上。

额度低导致一人多卡为什么不少人喜欢一人办多张信用卡?某金融研究中心分析师孟丽伟表示,一方面单卡额度较低,无法满足需求。

数据显示,单张信用卡额度集中在5万元以下,仅10.96%的消费者持有5万以上额度的信用卡,近一半的消费者表示额度过低。

另一方面银行间的竞争激烈,刺激银行不断开发新的信用卡,如联名卡。

信用卡过于细分,消费者受到吸引才办理和持有多张信用卡。

孟丽伟表示,办理多张信用卡提升了信用额度,享受到多项权益和优惠。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消费者的调研,总结出消费者在实际消费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容忽视,消费者权益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仍有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很多企业通过夸大产品的优点或虚构商品的质量来吸引消费者,这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和困扰。

第二个问题是售后服务不到位。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遇到质量问题或需要退换货,往往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造成了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第三个问题是价格垄断和不合理定价。

一些企业通过垄断市场来提高价格,或者通过捆绑销售和差别化服务来获取更多利润,消费者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难以进行选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要加强对企业宣传的监管,加大对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消费者信用体系,公开企业的信用评级,引导消费者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

其次,要加强对售后服务的监管,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此外,还可以建立消费者维权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加强对价格垄断和不合理定价的监管,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并纠正价格不合理的情况。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只有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够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福祉。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确保消费者能够享有公平合理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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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研报告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

下面是毕业毕业生网的小编为你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

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

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着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

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

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检视:反垄断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困境(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垄断。

一些垄断行为短期内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长期而言,可能会把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丧失。

在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遭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的尴尬境遇。

1.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这一情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关系密切,一些垄断协议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随性后果。

所以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

譬如,类似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进行的价格联盟,实行垄断高价,或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先依仗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短期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业竞争者进行价格战,待其他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后,再全面抬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该如何规制的制度规定。

譬如我国铁路线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模式,在不存在相关竞争者的情况下,这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诸如司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在我国有显着的市场势力,微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尽管因国家授予其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动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大势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以剥削广大消费者。

3、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由此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产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第2页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由一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协调之处。

我譬如,我国航空运输业中,国家可能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导向,该产业政策此时表现为将国内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联合、统一定价,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家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产业政策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成为制定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

在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行为规制制度。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业中的双寡头垄断企业,不是想方设法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给予的偏袒逃避市场竞争,恣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的恶性局面,社会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于消费者权利救济之缺失1、反垄断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过于简略。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

而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还有包括经营者之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在内的众多责任主体。

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

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主体是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消费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反垄断法宽恕政策与接受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欠考虑。

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仅初见雏形,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所没有考虑到——宽恕政策在运用减轻甚至免除罚金的手段激励违法者坦白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联消费者在违法经营者那里能否仍能获得索赔权?而对于接受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该承诺的约束;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接受承诺便意味着放弃了对所承诺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法律制裁。

该制度一方面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局面。

三、探究:反垄断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启示(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

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

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

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

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机关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

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

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

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

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

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

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

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

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

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

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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