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四)

1.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是具有故意杀人性质的犯罪,在任何时候均可进行无过当防卫

B只要是具有绑架性质的犯罪,在任何时候均可进行无过当防卫C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在其不法侵害持续期间,可实施正当防卫

D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生了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达到犯罪的程度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构成无过当防卫,仍然要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为前提,并非任何时候均可进行防卫,所以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不法侵害的存在是正当防卫的前提,但并不要求其达到犯罪的程度,

D选项错误。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C。

2.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解析【考点】特殊防卫的认定

【解析】注意在特殊防卫的场合,仍应当遵循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3. 下列行为中,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有

A对明知是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的防卫反击

B假想防卫

C防卫挑拨

D事前防卫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点是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毒任。在刑法理论上,把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称为防卫挑拨。在防卫挑拨中,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逗下诱发的,其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的基础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依法构成犯罪。事前防卫,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时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没有现实地发生,因此其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刑法理论一般认为,防卫行为采取客观主义倾向,即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精神病人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但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其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以制止其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由此,对明知是精神病人的暴力侵害的防卫反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构成正当防卫的。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臆想或推测实际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假想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发生的,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属于正当防卫,实践中技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故选BCD。

4. 某甲与某乙有隙,甲伺机报复,一天晚上甲怀揣一把匕首来到乙路过处,将乙拦住,不让通过。甲还恶语相加,对乙肆意侮辱。乙愤怒之极,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向甲头部砸去。甲边躲边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然后掏出匕首向乙刺去,刺中乙腿部,致乙轻伤。

甲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C故意伤害罪

D事后防卫,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参考答案] C

[测试点] 挑拨防卫。

[解析] 甲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主观上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正当性的条件,是挑拨防卫,属于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5. 料厂的管理员曹某一日值夜班时因天气闷热,便到场院上睡觉,半夜,天空下起小雨,曹某顺手将一块大塑料布蒙在身上,继续睡觉。赵某系草料厂的司机,半夜从外办事归来,像平常一样将车开进场院,车子从塑料布上开过,曹某当场死亡,第二天人们才发现曹某的尸体。请问,赵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故意杀人罪

B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罪

C意外事件

D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解析:《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题中司机赵某按常规将车开

进场院,不可能预见到塑料布下面有人睡觉,因此,虽然造成了曹某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不能按照犯罪处理,属于意外事件。

6. 张某系公安人员,一日着便衣执勤,车上遇劫匪有5人且持有凶器,便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以未能站出来制止劫匪的行为,致使多名旅客伤亡且财物被劫,张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不构成犯罪

D不作为犯罪行为

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紧急避险。紧急避险不适用负有责任的人员,本案中张某系公安人员责任就是制止犯罪:其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7. 甲与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乙吃亏。次日凌晨1时许,乙到甲大门前擂门喊叫,甲怕再惹事端,没敢应声开门,乙敲门无果,就用柴草浇上汽油,进行放火,欲烧甲的房屋。迫于无奈,甲开门出屋,乙见状就手持木棍朝甲打去,甲也拾起一根钢筋进行还击,打斗中甲将乙打昏在地,甲怕乙爬起再打,甲就又用钢筋朝乙头部打去,直至乙死亡。甲的行为的性质以下正确的是?

A甲的前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一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B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是无过当防卫权,因此对甲不以犯罪论处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以上观点均不正确

答案AC解析考点:无限防卫

解析:无限防卫是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实施的足以保护被侵害人不再受伤害并且不受防卫限度限制的正当防卫。对于在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丧失继续侵害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以无限防卫为由对侵害人实施加害,则构成故意犯罪。因此,对于犯罪分子实施了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分子已经主观不愿或者客观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无限防卫就应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本案中乙已经无力侵害,而甲仍继续用钢筋打击其头部,这时甲的行为已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其应当以故意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某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某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犯罪行为

答案A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适用的对象条件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至于这种不法侵害是来自什么样人的侵害,法律并没有限定。所以,对于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

以成为防卫的对象,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

本题中B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区别的关键在于打击的对象不同,一个是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另一个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另外,行为人保护的是自己的生命。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伤害,并没有超出防卫限度,而非防卫过当。

本题主要考查的是正当防卫制度,以及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精神病人原则上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

9.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用绳子将宋某绑在树上,对宋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宋某醒来后连声求饶,但王某不同意,继续殴打,宋某拿出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捅伤。关于宋某和王某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制服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C宋某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后来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D宋某反抗王某的殴打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B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其中对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但这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即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如果该暴力犯罪已经结束或者不法侵害人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则不允许对其进行所谓的无过当防卫。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面对不法侵害,

抢过刀子,并将其推倒在地,使其失去侵害能力,是一种正当防卫。但是,在宋某失去侵害能力时,王某对宋某实施伤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此时宋某成为被害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10. 孙某持刀抢劫赵某财物,赵某夺下孙某的刀,并将孙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孙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赵某随后持刀将孙某杀死。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赵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赵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赵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参考答案:D

11. 王某是李某的领导,又是李某的邻居,因李某不务正业,经常不上班,王某将李某开除,致李某怀恨在心。某日,李某故意打伤王某的妻子,王某找李某理论继而发生厮打。此时,李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王某刺死,则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防卫过当

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D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解析:正当防卫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因此,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

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属于故意犯罪。

【精选】“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

“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 摘要:法令行为作为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一种,包含着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价值取向,法令行为在维护刑法威严、实现刑法的终极目标和人文关怀起着巨大的作用,但这一行为的确认在我国刑事立法上仍属空白,理论界对该项理论的关注也较少。本文从“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法令行为的界定与法令行为分类中的“依照法律的行为”与“执行命令的行为”和我国法律中法令行为的体现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排除犯罪性事由;法令行为;界定;分类 “排除犯罪性事由”又称“正当化事由”,是指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虽然刑法未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应当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1]。 一、法令行为的界定 (一)法令行为的概念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姓氏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2]。因此,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中所允许甚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自然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但是有的时候,部分法令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某些犯罪行的构成要素有着非常相似之处,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队法令行为的理念、意图或者立法的精神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正

确实现刑法的价值。 (二)法令行为的类型 根据法令行为正当性根据的具体来源,通常将法令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即某种行为本来是违法的,但由于一定的政策上的理由、法令特别规定排除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例如,1907年《日本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发行彩票罪,所以发行彩票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基于财政政策的理由,赛马、自行车竞赛法等法律,规定某些发行彩票的行为是适法行为。 2.法令有明示适法性条件的行为。即某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有的已经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但法令特别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该行为为适法行为。例如,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适法行为。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法令往往规定了明确的界限,超出了界限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 3.职权(职务)行为。即公务员依法执行职权(职务)的行为,例如警察拘捕人犯的行为。职权(职务)行为的根据除了法令的直接规定以外,还有上级的职务命令。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上级的违法命令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性。有的学者认为,执行的命令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能阻却违法性。但通说认为,由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 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三) 1.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答案解析:【答案】B 【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解析】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其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事后防卫不存在成立防卫过当的问题 2. 唐某正在追击逃跑之窃贼时,猛然被别人拉住。唐某因事急并未回头看,误认为是窃贼的同伙,用砖头砸过去,并将对方砸倒在地造成重伤。结果发现,砸倒的竟是自己的邻居,邻居是要来帮自己的。则唐某行为: A正当防卫 B过失犯罪 C假想防卫 D意外事件 答案解析:【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假想防卫即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的行为,本题中防卫人实际上就是对“自认为的窃贼”进行防卫,属假想防卫。 3. 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刮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谋刺成重伤,甲某给丙某造成轻伤害。甲某的行为: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想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 4. 某甲骑摩托车违章撞伤某乙,造成某乙腿部表皮破裂。某甲送乙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乙注射破伤风针,乙因药物过敏而死,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而言属于 A意外事件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的重伤罪 D过失杀人罪 答案A 解析: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

全国自考刑法(排除犯罪的事由和故意犯罪形态)模拟试卷1(题后含

全国自考刑法(排除犯罪的事由和故意犯罪形态)模拟试卷1(题后 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3. 名词解释 5. 简答题 6. 论述题8. 填空题 名词解释 1.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涉及知识点:排除犯罪的事由 2.防卫过当 正确答案: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涉及知识点:排除犯罪的事由 3.紧急避险 正确答案: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涉及知识点:排除犯罪的事由 4.法令行为 正确答案: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涉及知识点:排除犯罪的事由 5.(2010年4月)自救行为 正确答案: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涉及知识点:排除犯罪的事由 6.义务冲突 正确答案:义务冲突是指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

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涉及知识点:排除犯罪的事由 7.故意犯罪形态 正确答案: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涉及知识点:故意犯罪形态 8.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涉及知识点:故意犯罪形态 9.(2009年4月)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涉及知识点:故意犯罪形态 10.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涉及知识点:故意犯罪形态 简答题 11.简述紧急避险的条件有 正确答案:(1)法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4月)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涉及知识点:排除犯罪的事由 12.简述自救行为必须符合的条件: 正确答案:(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不论该侵害是刚刚结束还是经过了一定时间。这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涉及知识点:排除犯罪的事由 13.简述犯罪预备具有的特征 正确答案:(1)主观上为了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4月)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涉及知识点:故意犯罪形态

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

201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即某一行为直接侵 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性;二是侵害紧迫性即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臆想的。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 (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二)紧急避险 1、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紧急避险的意图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 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其他排除事由 1、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但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的限度即财产、名誉、自由可以承诺放弃,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2、自救行为:是指被害人在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无罪。例如,甲的摩托车被乙偷走,第二天甲发现乙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路边,甲便偷了回来。甲的行为属于自救。 3、法令行为,指行为貌似有危害性,但是因为具有法律依据,所以无罪。如警察逮捕犯罪不构成非法拘禁。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述: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607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 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 、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 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法考《刑法》刑法概说易错题库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 第一章刑法概说(四) 1. 已婚男女张某(男)和李某(女)因长期共事产生感情,经常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及旅馆,多次发生性关系,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界定? A通奸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聚众淫乱罪 D无罪 答案D 解析: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是通奸行为,并不是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刑法中也并未规定通奸罪,因此,不应当对其定罪处罚,故答案为D。 2. 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这体现了以下哪种原则?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原则 答案D 解析:我国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第三,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答案A 解析:本题目考查的是刑法的管辖问题,根据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本法”。本案即是在我国境内犯罪,适用属地管辖;且他只是普通商人,没有外交豁免权或其他特殊权利,故由我国法院管辖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选A。 4. 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罪行”,4处填写“罪刑” B3处填写“罪行”,6处填写“罪行” C4处填写“罪行”,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答案D 解析:本题目是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罪行指的是犯罪行为,而罪刑则是犯罪和犯罪的法律后果。第一处为罪刑,第二处为罪刑,第三处为罪刑,第四处为罪行,第五处为刑罚,第六处为罪行 5. 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A一个单行刑法和六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八个修正案 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七个修正案 答案B 解析:单行刑法是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目前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个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具体条文的修改,不属于单行刑法,目前共有7个修正案,分别颁布于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11年2月25日。 6. 针对《刑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 B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但是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停靠的国家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C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辅的原则 D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责任阻却事由和共同犯罪(上)真题与解析

(单选题)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 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考点】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解析】 “行为与责任同在”是行为成立犯罪的基本原理之一,即刑事责任能 力指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独立于行为和罪过的客观要素,基于“同时”原则,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必须同时具备责任能力。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不能追究行为人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的刑事责任。 在行为与责任能力在外形上出现错位时,如A选项中安放定时炸弹时无责任能力,但炸弹爆炸时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的,能否认定行为与 责任同在从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理论与实务上的难点。 A项:甲在安放定时炸弹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倘若此刻炸弹就爆炸,不能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但是,甲在14周岁之后,对于其在不满14周岁时所创设的爆炸危险,在法律上负有排除该危险的义务(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其能排除该危险,却不排除该危险,以致炸弹爆炸的,成立不作为的爆炸行为;在实施不作为的爆炸行为时,甲已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甲对爆炸罪具有责任能力。甲的行为符合“行为与责任同在” 的要求,对爆炸罪应负刑事责任,A错误。 B项: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在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的,对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过,B选项考查的是乙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能否以抢劫罪论处的问题。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4)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练习题及答案(4) 1、下列选项中,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有 A.不法侵害人利用麻醉的方法抢劫被害人的财物 B.不法侵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迫妇女卖* C.不法侵害人使用采用暴力的手段****妇女 D.不法侵害人采用暴力手段杀人 参考答案:CD 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能是下列哪些情况?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参考答案:BCD 3、甲女夜晚回家发现家中一片狼藉,意识到家中被盗,便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派张三、李四二位便衣警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甲女之夫乙男在此之前到家,见到家中被盗的景象,又闻门外有脚步声,以为是窃贼返回。便拿起一根木棍藏在门后,待张、李二人进门,举棍便打。在张三遭到棍击后,李四以为是窃贼袭击,拔枪射击,致乙重伤。李四也因为遭棒击受轻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四和乙均属于假想防卫

B.李四和乙均属意外事件,因此,不构成犯罪 C.乙构成犯罪,但李四某不构成犯罪 D.李四构成犯罪,但乙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AB 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ACD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四)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1.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2/18)C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解析】本题是对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考查,涉及正当防卫、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问题。A选项,防卫过当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必需说”限定必要限度,在必需的情况下(如弱小女子遭受壮汉强制猥亵),可以造成重大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仍在限度之内,系正当防卫。故而,并非只有特殊防卫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一般防卫在必要限度内也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故对武装叛乱、暴乱罪可以实行特殊正当防卫。故选项B说法错误。 C选项,一般的自损行为只损害行为人个人利益时,不具违法性;但如果自损行为,危害

他人或者社会合法利益,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可构成放火罪。故选项C正确。 D选项,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义务冲突(正当职务行为与保护隐私的义务冲突),不是紧急避险。故选项D错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 2018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一 1.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甲据此认为,如果因为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三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甲的解释属于反对解释 B.如果论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 C.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禁止一切形式的类推解释 D.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A历史解释 B当然解释 C限制解释 D扩张解释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与贾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之后有十多年后没有见面。某日在北京偶遇,两人均特别激动,李某一拳打向贾某以示哥们情谊,不料贾某随即倒地昏迷不醒,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即死亡。经法医鉴定,贾某患有严重的脾肿大。李某从来没有听说过贾某患有这种疾病,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高某花5000元新买的手机被一个小男孩宋某偷了,高某当场发现并追赶,在抓住宋某以后,宋某丝毫没有悔改之意,并趁高某

不注意欲挣脱逃走,高某一气之下把宋某推到河中。宋某不会游泳,向高某呼救。高某是省二级游泳运动员,心想本来就是宋某偷东西 在先,自己是受害者,于是没有对宋某进行施救,宋某最终溺水身亡。高某的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王某与辛某积怨已久,王某经暗地调查得知辛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某日王某当众侮骂辛某,辛某受到刺激,心脏病发当场死亡。由于辛某是特殊体质,故王某的行为与辛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 D.刘某扒窃了田某的钱包后夺路狂奔,田某在其后紧追不舍,刘某慌不择路,撞在了停在路边的挖掘机上,身受重伤。田某的行为 与刘某的重伤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下列关于犯罪主体的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A.14周岁的甲抢劫了刑警的枪支,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 不承担刑事责任 B.15周岁的乙参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C.14周岁的丙实施了绑架行为并杀害人质的,丙虽不构成绑架罪,但应对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5.当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使到俄罗斯境内时,俄罗斯人维尔沙文与美国人查理发生激烈争执,维尔沙文将查理打成重伤。关于维 尔沙文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适用俄罗斯刑法或者美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可能适用我国刑法 6.某甲是精神病人,一天突然持刀追杀某乙,将某乙逼到一间旧房子里,某乙无处可逃,顺手抓起一个花瓶打向某甲,致某甲的眼 睛受伤。某一点行为属于()

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六章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明确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与种类,熟练掌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了解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成立条件。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特殊正当防卫。 第二节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条件。 第三节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 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三、考核知识点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避险过当、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四、考核要求 详见各章节 第一节正当防卫 本节考核要求 1.识记:正当防卫的概念。 2.领会: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应用:正当防卫与相关行为的区分、防卫过当的判断。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是,在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基本特征。 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一是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存在防卫过当问题;二是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甚至构成犯罪。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行为,故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法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也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法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有可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一、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一)法令行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2.职权职务行为,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由刑、死刑。 3.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现行犯。 无法律依据行为或虽有一定规定但实体或程序上违反的行为不属于法令行为,可能成立犯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 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职业体育比赛、正当医疗行为和其他正当业务行为。如新闻报道、职业体育、律师辩护、医学治疗(不含人体实验、性转换手术)等。 (三)自救行为 1.本质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二者区分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如果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就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救济构成自救行为。 2.成立条件非常严格:法益已经受到违法侵害;行为人具有需要实现的请求权;有现实必要,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不可能;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和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四)被害人承诺 1.区分三种承诺 (1)犯罪成立条件的承诺:引诱他人卖淫罪、引诱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 (2)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承诺:拐卖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行为)、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 (3)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仅存在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如盗窃罪、侵犯通讯自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 有效承诺七条件:处分权限、承诺能力、对结果承诺、真实意愿、现实承诺、结果发生前承诺、不超承诺范围。 (1)承诺范围: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或者他人法益都没有承诺的权限。被害人原则上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但被害人承诺的法益仍有一定限度:财产、名誉、自由、性权利可放弃,生命权不可以放弃。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但重伤害承诺无效。拐卖儿童的,儿童及其父母的承诺绝对无效,但经监护人同意收养儿童是合法的。被害人对他人行为对自己实施积极的安乐死承诺无效、成立故意杀人罪,消极的安乐死无罪。已满18周岁的人基于自愿捐献器官的不成立犯罪 (2)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未满14周岁的幼女和精神病女患者性承诺无效;未满18周岁承诺摘取器官无效。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排除事由)模拟试卷1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犯罪排除事由)模拟试卷1 (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6,分数:12.00) 1.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甲骑电动摩托车违章撞伤乙,造成乙手臂骨折。甲送乙到医院治疗,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乙因药物过敏而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分数:2.00) A.意外事件√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杀人罪 D.过失伤害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乙的死亡不能归责于甲的撞伤行为。 3.甲与乙是邻居,因生活上的纠纷发生口角,甲情绪很激动,声称不让乙好活,并立刻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水果刀。乙担心甲会加害自己,便在甲回来的路上打伤甲,导致甲手臂和腿骨骨折,一个多月没法行走。对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分数:2.00) A.正当防卫 B.假想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伤害√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乙根本没有面临正在发生的侵害,因此是故意伤害。 4.甲在行走时突然听到有人惊呼“杀人了,快跑”,甲来不及细想,慌忙跑向路旁胡同,不料撞倒一个轮椅上的老人,造成老人腿部骨折。后发现只是小孩子在做游戏时喊叫。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分数:2.00) A.防卫过当 B.紧急避险 C.假想避险√ D.避险过当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甲并未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善意地误以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施了所谓紧急避险,属于假想避险。 5.民警甲在夜间巡逻期间,见一货车停放在路边,但是驾驶室内并没有人,甲觉得可疑便上车去搜查。恰好货车司机乙回来,因为夜黑没有看清甲的警服,误以为是偷车的,便手持木棒向其挥过去喝令甲下车。甲却误以为乙是犯罪分子偷袭。情急之下开枪将乙打死。对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分数:2.00)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假想防卫√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民警甲误以为是犯罪分子偷袭而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6.下列哪一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 (分数:2.00) A.架设电网等“防盗”致人死亡 B.两人斗殴过程中甲求饶,乙继续侵害将甲打成重伤 C.甲挑衅乙不敢打自己,乙遂殴打甲,甲反抗将乙打成重伤

2019年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4)

2019年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4) 犯罪过失: 是指理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理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 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 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特殊身份: 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相 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单位犯罪: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 犯罪。 刑事责任水平: 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水平。

意外事件: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因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是因为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排除犯罪的事由: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或危险状态,表面上 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 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当行为: 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 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 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实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法考】刑法通关笔记五章违法阻却事由真题+解析(075-076)

2019年刑法通关笔记第五章违法阻却事由真题+解析(075-076) 1.13-02-07 (单选题)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C 【考点】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解析】 本案中,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此时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乙重伤之后已经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并有死亡的危险,甲具有救助的义务(合法行为仍然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面对乙的哀求,甲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其流血过多而死亡,而该死亡结果从法益衡量的角度来看,应当认为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从因果关系来看,甲的防卫行为和其后不作为都是乙死亡的原因,不能将乙的死亡仅仅归于甲的不作为。因此不能认为,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地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应结合防卫行为(重伤行为)来认定。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C项。 2.14-02-08

(单选题)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C 【考点】转化型抢劫、正当防卫、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解析】 A项:《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成立转化型抢劫,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本题中,甲已经盗窃完毕离开现场,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是在距离盗窃现场1公里的地方,乙既不是财物被盗的受害人,也不是试图抓捕甲的人员(而是试图敲诈勒索甲的人员),因此,甲不属于当场使用暴力,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当场”要件,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据此。A选项错误。 B项: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要件。甲面临来自乙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反击这一不法侵害,甲顺手一拳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这一拳致乙眼部受到轻伤,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B选项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错误的。 C项:尽管甲之前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行为已经结束,面对乙的不法侵害,甲减少、避免其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成立犯罪。 D项:甲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的心态为故意,不是过失致人轻伤。据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择C。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 【试题】 1.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甲据此认为,如果因为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三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甲的解释属于反对解释 B.如果论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 C.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禁止一切形式的类推解释 D.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A历史解释 B当然解释 C限制解释 D扩张解释 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与贾是高中同学,高中毕业之后有十多年后没有见面。某日在北京偶遇,两人均特别激动,李某一拳打向贾某以示哥们情谊,不料贾某随即倒地昏迷不醒,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即死亡。经法医鉴定,贾某患有严重的脾肿大。李某从来没有听说过贾某患有这种疾病,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高某花5000元新买的手机被一个小男孩宋某偷了,高某当场 发现并追赶,在抓住宋某以后,宋某丝毫没有悔改之意,并趁高某 不注意欲挣脱逃走,高某一气之下把宋某推到河中。宋某不会游泳,向高某呼救。高某是省二级游泳运动员,心想本来就是宋某偷东西 在先,自己是受害者,于是没有对宋某进行施救,宋某最终溺水身亡。高某的行为与宋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王某与辛某积怨已久,王某经暗地调查得知辛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某日王某当众侮骂辛某,辛某受到刺激,心脏病发当场死亡。由于辛某是特殊体质,故王某的行为与辛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 上的因果关系。 D.刘某扒窃了田某的钱包后夺路狂奔,田某在其后紧追不舍,刘某慌不择路,撞在了停在路边的挖掘机上,身受重伤。田某的行为 与刘某的重伤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下列关于犯罪主体的案例,说法正确的是() A.14周岁的甲抢劫了刑警的枪支,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 不承担刑事责任 B.15周岁的乙参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C.14周岁的丙实施了绑架行为并杀害人质的,丙虽不构成绑架罪,但应对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15周岁的丁在拐卖xx的过程中,与该xx发生了性行为,丁 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5.当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使到俄罗斯境内时,俄罗斯人维尔沙文与美国人查理发生激烈争执,维尔沙文将查理打成重伤。关于维 尔沙文的犯罪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适用俄罗斯刑法或者美国刑法 B.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485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合谋窃取丙的银行卡并平分取出的现金,乙将偷窥到的银行卡密码告诉甲,两人再乘丙醉酒之机将其银行卡窃走。甲持卡到ATM机取钱,乙为其望风,甲发现卡内有7万元,便取出2万元,对乙称卡内只有1万元,分给乙5000元,乙信以为真。一周后,甲独自通过ATM机将卡内剩余5万元取走。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3万元 B、乙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2万元 C、甲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7万元 D、乙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1万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6章>第3节>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归责问题。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信用卡后,共同使用该卡从机器上取款,而且两人的行为与丙卡内7万元的财产损失结果均有因果性,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93责原则,两人均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都是7万元。只是在两人分赃时,甲骗乙卡内只有1万元,分给乙5000元,甲这一行为对乙不构成诈骗罪。故C 项正确,ABD项错误。 2.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2015年卷二11题,单选) 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 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 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 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2节>自首 【答案】:C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 1 1 —0 50 题,每题 1 1 分,共0 50 分。 1.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 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 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D D 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B AB 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 C 项从法理学的

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 D 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 1 )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2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 D D 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 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 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 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 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 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