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述: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607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 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 、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

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排除犯罪事由试题及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排除犯罪事由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 1、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一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而反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卫还击。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打。甲某以为乙某是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甲某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A.正当防卫 B.过失伤害 C.意外事件 D.故意伤害 正确答案:C 2、某甲骑摩托车违章撞伤某乙,造成某乙腿部表皮破裂。某甲送乙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乙注射破伤风针,乙因药物过敏而死,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而言属于A.意外事件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的重伤罪 D.过失杀人罪 正确答案:A 3、王某是李某的领导,又是李某的邻居,因李某不务正业,经常不上班,王某将李某开除,致李某怀恨在心。某日,李某故意打伤王某的妻子,王某找李某理论继而发生厮打。此时,李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王某刺死,则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防卫过当 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D.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D 4、某甲是精神病患者,一日突然手持匕首追杀某乙,甲将乙逼到一房屋的角落里,乙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顺手将桌上的花瓶拾起扔向甲,致使甲右眼失明,乙的行为是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A 5、张某系公安人员,一日着便衣执勤,车上遇劫匪有5人且持有凶器,便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以未能站出来制止劫匪的行为,致使多名旅客伤亡且财物被劫,张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不构成犯罪 D.不作为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D 6、张某因与王某有私仇,在王某从农田回家的路上解开谢某绑在树上的狼狗,让其去咬王某,王某情急之下,用随身带的锄头将狗打死。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A.王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B.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D.王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A 7、某甲与某乙有隙,甲伺机报复,一天晚上甲怀揣一把匕首来到乙路过处,将乙拦住,不让通过。甲还恶语相加,对乙肆意侮辱。乙愤怒之极,捡起路边的一块砖头向甲头部砸去。甲边躲边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然后掏出匕首向乙刺去,刺中乙腿部,致乙轻伤。甲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C.故意伤害罪 D.事后防卫,应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8、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

“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法令行为 摘要:法令行为作为刑法中“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一种,包含着重要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价值取向,法令行为在维护刑法威严、实现刑法的终极目标和人文关怀起着巨大的作用,但这一行为的确认在我国刑事立法上仍属空白,理论界对该项理论的关注也较少。本文从“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法令行为的界定与法令行为分类中的“依照法律的行为”与“执行命令的行为”和我国法律中法令行为的体现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排除犯罪性事由;法令行为;界定;分类 “排除犯罪性事由”又称“正当化事由”,是指外观上和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虽然刑法未作出特别的规定,也应当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1]。 一、法令行为的界定 (一)法令行为的概念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姓氏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2]。因此,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中所允许甚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自然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但是有的时候,部分法令行为从形式上看,与某些犯罪行的构成要素有着非常相似之处,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队法令行为的理念、意图或者立法的精神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正

确实现刑法的价值。 (二)法令行为的类型 根据法令行为正当性根据的具体来源,通常将法令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基于政策的理由而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即某种行为本来是违法的,但由于一定的政策上的理由、法令特别规定排除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例如,1907年《日本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发行彩票罪,所以发行彩票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基于财政政策的理由,赛马、自行车竞赛法等法律,规定某些发行彩票的行为是适法行为。 2.法令有明示适法性条件的行为。即某种行为是违法行为(有的已经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违法性阻却事由),但法令特别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该行为为适法行为。例如,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堕胎罪,但又有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堕胎行为,是适法行为。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法令往往规定了明确的界限,超出了界限的行为,仍然是违法行为。 3.职权(职务)行为。即公务员依法执行职权(职务)的行为,例如警察拘捕人犯的行为。职权(职务)行为的根据除了法令的直接规定以外,还有上级的职务命令。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上级的违法命令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阻却违法性。有的学者认为,执行的命令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不能阻却违法性。但通说认为,由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9) 附答案解析

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1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答案及解析:C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及解析:C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三)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被害人承诺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2/16)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无(当年正确答案为D) 【疑难辨析】 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构成条件有七个:承诺范围、承诺能力、承诺对象、真实意思表示、现实的承诺、承诺时间、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越承诺范围。本题选项A涉及承诺范围,选项B涉及承诺时间,选项C涉及承诺能力,选项D无关承诺。【解析】 A选项,生命不是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的权利。 B选项,(1)本选项真正考查的是承诺的时间,甲以出卖为目已经完成收买乙的行为,拐

卖妇女罪已经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在既遂之后得到被害人承诺,只对之后的出卖行为有效,对于之前已经实施完毕的拐卖妇女罪无效。(2)如本选项行为人拐卖的对象是儿童,则考查的是承诺范围的问题。因儿童无承诺能力,并且设立拐卖儿童罪的立法本意是惩处将儿童当商品出售的行为,维护人的尊严,故与被害者意志无关,拐卖儿童罪不因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C选项,幼女无性承诺能力,故刑法强行奸淫幼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不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D选项,本题与阻却违法的承诺无关,在考试当时,考查的是法定免责事由。根据考试当时原《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此为刑法特别规定的免责事由。所以对甲“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D说法在考试当时说法错误,当选。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第241条第6款修正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收买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收买妇女)。”即由原来的免责事由修正为从宽处罚情节。则在当前,选项D中“应当追究”的说法应认为正确。 2、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15)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述: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607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 错误。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选项C 、D 错误。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因此,对卖淫、嫖娼 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节责任阻却事由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表明具有非难可能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时,那就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最终按无罪处理。责任阻却事由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无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17条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怎样理解17条2款规定的部分犯罪的范围?根据2002年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据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时,如果其行为符合上述8种行为的,应按上述8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杀人、重伤行为。 (1)绑架时杀害被绑架人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绑架罪; (2)劫持航空器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劫持航空器罪; (3)拐卖妇女、儿童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

排除犯罪事由

排除犯罪事由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也称违法性阻却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概念 排除犯罪事由之所以看起来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因为它的行为与结果带有某种暴力性、破坏性、损害性特征,这就与某些同样带有这些特征的犯罪相似。例如,正当防卫是排除犯罪事由,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暴力反击,通过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办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故常常会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伤害或死亡结果,仅从客观方面看,很像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但实际上并不是犯罪,相反是刑法允许或认可的。因此,每当实践中发生这些情况,人们总是要问:究竟是排除犯罪的事由,还是犯罪?由于这种相似性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刑法中加以规定并在刑法理论上加以探讨就十分必要。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较早时期,社会允许个人实施带有暴力性、破坏性、损害性特征的行为并造成这种特征的结果的空间很大,个人复仇和家族惩治是常见的,欧洲国家曾经颇为流行的决斗,也是个人使用暴力造成损害结果的典型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个人实施暴力性、破坏性、损害性行为并造成相应结果的余地越来越小。在现代国家,即使是维护合法权益,个人也不能为所欲为,通常必须通过国家和社会设定的正常程序,向国家和社会专门设立的部门或机关报告,以请求保护。但是,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个人往往来不及按既定程序请求保护某种合法权益,要使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就有必要通过法律赋予个人在紧急情况下有动用暴力和武力并造成破坏性或损害性结果的紧急权利。刑法中的排除犯罪事由,正是这样的紧急性权利。因此,刑法规定排除犯罪事由又具有赋予个人紧急性权利,支持和鼓励个人在紧急情况下大胆果断地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有效地维护正在受到严重侵害或遭到重大危险的合法权益的意义。当然,个人行使紧急性权利,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既要维护合法权益,又要尽量减少损害。 各国刑法中普遍规定了排除犯罪事由,但由于各国的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有所不同,使得各国的排除犯罪事由与犯罪成立条件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呈递进阶梯关系的要素。首先是认定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这种符合性主要是指客观要件的符合,如果不满足这种符合性,即可以排除犯罪,如果满足这种符合性,则要进一步判断行为是否有违法性。而违法性是根据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判断的,违法阻却事由是对违法性的否定,也是对犯罪的否定。这里的违法阻却事由就是排除犯罪的事由。在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成立理论呈双层结构,第一层是要满足犯罪要件,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第二层则是抗辩事由,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与有责性的结合,其中包括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事由,不满足第一层次的要求当然不成立犯罪,但仅满足第一层次的要求还不一定成立犯罪,如果存在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抗辩事由,也不能成立犯罪。显然,西方国家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过程中只具有形式的意义,阻却事由或抗辩事由是在过程要件之外并可以从实质上否定犯罪的因素。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构成要件上的形式与实质统一说,只要某种行为符合或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该行为也就构成了犯罪,不存在行为符合或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还不成立犯罪的情况。因此,我国刑法中的排除犯罪事由并不符合或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只是在客观方面与某些犯罪相类似。据此,依据我国刑法认定犯罪就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采取层层递进、正面认定构成要件加上反面排除阻却事由的办法,而是可以从两个方面正面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方面,可以从正面认定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也是从正面认定排除犯罪事由是否存在。这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属于殊途同归,二者的关系是:如果通过前一种途径得出结论,无论该结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实际上已经得出了后一个方面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二者在这里是完全统一的。也就是说,只要通过前一种途径得出结论,就无须再使用后一种途径;如果通过后一种途径得出肯定性结论,即排除犯罪事由成立,则实际上得出了前一个方面的否定性结论,即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是,如果通过后一种途径得出否定性结论,即不成立排除犯罪事由,还不能得出前一个方面的肯定性结论,即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说,排除犯罪事由不存在,并不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二)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紧急避险 1.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参考答案】D 【解析理由】 A选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指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中的“危险”,不仅包括人的行为,还包括动物侵袭、自然力、疾病等,范围比前者要广泛。本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一般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由于设置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故而还包括财产犯罪已经结束但行为人尚在现场损失尚可挽回的情况。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指危险已经开始尚未结

束,危险结束之后不能再避险,比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更为严格。本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采“必需说”,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和结果为限度,损害结果可能大于保护的法益。而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损害的结果不能大于、等于所保护的可能利益,二者的限度条件不一样。本选项说法错误。 D选项,我国传统刑法学说(行为无价值)认为:不法的判断需要考虑主观要素,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本选项中的“若……则……”,表明判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立场应当是一致的。如果基于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认定正当防卫,也应基于同样的立场的认定紧急避险。本选项说法正确。 2.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4)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较为简单,考查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属于紧急避险。本案为保全生命而伤害他人、抢夺财物、毁损财物,是迫不得已做出,且损害应小于保护利益。选项B正确。注意:本案中毁损财物是在危险尚存的情况下作出的。下题案例(2002/4/2),如在危险消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的修正(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 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责任事由) 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要件 超法定事由:超刑法的,或许在民法中自力救济是法律规定的。 执行命令:战争中杀人(纳粹有争议) 被害人承诺:“我有一辆车,请你砸掉”;推定的承诺,受害人昏迷了,但你要给他做手术;但是这个承诺是否有效,或者是说请你把我们整个宿舍的电脑都砸掉,这样的可以吗,很复杂,不讲了。 (三)研究意义: 研究正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例如,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公民实行自救、自损等行为,都是其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医疗、竞技等正当业务行为中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人类科技文化发展中付出的正常代价,明确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例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肯定的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的选择,它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一、概述 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后,通常可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法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具有正当化理由时,就阻却了该行为的违法性,这种正当化理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行为违法性的原理是法益衡量理论,包括优越利益说与利益阙如说。优越利益说认为,当对某一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益所必需手段时,经过衡量,如果所保护的法益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利益阙如说认为,如果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时(权利人放弃视为不存在),行为就没有侵犯法益,典型案例是被害人承诺行为。 违法阻却事由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二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推定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行为。 二、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其本质特征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特点。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性。只有对违法或犯罪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人或者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但应限制。 (2)侵害性。只有对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侵害行为才能进行防卫,反之,不能进行防卫。因为在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法益时,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进行防卫。例如,对于贪污、受贿、重婚等行为就不能进行防卫。侵害是指人的侵害,对动物侵害的,如果是主人唆使动物攻击人,反击动物,属于对主人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但对动物自发侵害他人,对动物反击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该义务的,也可以进行防卫。例如,对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能通过防卫行为

第伍期_违法阻却事由——重点知识点

【壹】违法阻却事由概述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这种行为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那就不应以违法行为论处,而应视为正当行为。因此在违法性层次上,主要是从消极方面看是否具有阻却违法的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即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违法阻却事由,后者包括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贰】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 (1)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也属于不法侵害,可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2)动物侵袭:一般不属于不法侵害。将动物打死可按紧急避险论处。 如果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此种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人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以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当然,如果直接攻击唆使之人,由于他是不法行为的直接发出源,也可成立正当防卫。 (3)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都属于不法侵害,自然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4)假想防卫的处理。 如果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生了不法侵害,采取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属于假想防卫。通说认为,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通常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确实没有过失的,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考试一般考查假想防卫把人打成轻伤,因为过失致人轻伤不成立犯罪,所以这种假想防卫直接以意外事件论处。在防卫不适时、对第三人防卫中,也可能出现假想防卫。 2.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1)开始时间 一般情况下,只有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才能进行防卫,对于预备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050100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一节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一、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 犯罪排除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例如,正当防卫行为,客观上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其行为表面上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也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不仅不成立犯罪,而且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 从客观上看,犯罪排除事由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说“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是就一般意义而言,而不是犯罪的危害结果,相反是刑法允许造成的结果;说“行为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是从纯客观角度比较而言,而不是确实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相反是刑法允许实施的行为。 从主观上看,犯罪排除事由,在日常生活意义上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但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过失。相反,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侵害或者威胁。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罪过,不能认为正当防卫等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与过失。 二、犯罪排除事由的分类 对于犯罪排除事由,可以从理论上进行不同的分类,如以刑法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的犯罪排除事由与非法定(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但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事实上还存在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如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等。研究犯罪排除事由的具体种类,不仅要说明这些行为本身在具备一定条件下不成立犯罪,还要特别注意研究犯罪排除事由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要点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选择要件(非共同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2.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 3.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是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活动(动静)。(动是指身体积极的动作,而静则是指身体的消极的静止)。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活动,并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4.危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 刑法上的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法律要求人们不应为,而行为人却有所为,即“不当为而为”。 作为的表现形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模块八 《阻却犯罪事由》练习题

模块八《阻却犯罪事由》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犯罪D.假想防卫2.甲想杀乙,就故意向乙挑衅,乙被激怒,上前殴打甲时,甲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 A.防卫过当B.正当防卫C.故意犯罪D.假想防卫3.甲乙二人发生争执,互相殴打,甲因身强力壮,几次将乙打倒,乙迫不得已,掏出匕手将甲刺成重伤,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犯罪D.紧急避险4.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 A.过失B.故意 C.既可以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5.甲欲抢劫便衣警察乙的财物,将乙推倒在地,并抽出尖刀对准乙的脸上划了一刀,逼迫其交出钱财。乙迫不得已掏出身上的手枪朝甲开了一枪,但由于甲躲闪很快而未受伤。本案中,乙的行为是()。 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 D.意外事件 E.与正当防卫行为无关,因为乙的行为未造成甲的任何损害,所以对其行为不应当放在正当防卫问题中考虑 6.对避险过当的,应()处罚。 A.从轻或减轻B.减轻或免除 C.从轻、减轻或免除D.从轻 7.王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张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撞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老太太撞倒在地,致其受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D.意外事件8.甲持刀追杀乙,乙的朋友丙路过,用气枪打伤了甲,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故意犯罪D.防卫过当 9.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 A.已经为实施侵害行为在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B.已经着手实行侵害行为 C.已经造成危害结果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历年真题探析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历年真题探析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单项选择题 1(07年卷二第2题)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2(06年卷二第16题)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3(06年卷二第18题)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4(04年卷二第20题)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

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关于------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 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 (二)多项选择题 (05年卷二第59题)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 参考答案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C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四)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四)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其他犯罪排除事由 1.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2/18)C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解析】本题是对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考查,涉及正当防卫、自损行为、义务冲突等问题。A选项,防卫过当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以“必需说”限定必要限度,在必需的情况下(如弱小女子遭受壮汉强制猥亵),可以造成重大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仍在限度之内,系正当防卫。故而,并非只有特殊防卫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一般防卫在必要限度内也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A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故对武装叛乱、暴乱罪可以实行特殊正当防卫。故选项B说法错误。 C选项,一般的自损行为只损害行为人个人利益时,不具违法性;但如果自损行为,危害

他人或者社会合法利益,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可构成放火罪。故选项C正确。 D选项,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义务冲突(正当职务行为与保护隐私的义务冲突),不是紧急避险。故选项D错误。

模块八《阻却犯罪事由》练习题

模块八〈〈阻却犯罪事由》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李怕王杀死白己,就在王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 正当防卫 B. 防卫过当 C. 故意犯罪 D. 假想防卫 2. 甲想杀乙,就故意向乙挑衅,乙被激怒,上前殴打甲时,甲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 A. 防卫过当 B. 正当防卫 C. 故意犯罪 D. 假想防卫 3. 甲乙二人发生争执,互相殴打,甲因身强力壮,几次将乙打倒,乙迫不得已,掏出匕手将甲刺成重伤,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A. 过失 B. 防卫过当 C. 故意犯罪 D. 紧急避险 4. 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

B. 故意 C. 既可以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 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5. 甲欲抢劫便衣警察乙的财物,将乙推倒在地,并抽出尖刀对准乙的脸上划了一刀,逼迫其交出钱财。乙迫不得已掏出身上的手枪朝甲开了一枪,但由于甲躲闪很快而未受伤。本案中,乙的行为是()。 A. 紧急避险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意外事件 E. 与正当防卫行为无关,因为乙的行为未造成甲的任何损害,所以对其行为不应当放在正当防卫问题中考虑 6. 对避险过当的,应()处罚。 A. 从轻或减轻 B. 减轻或免除 C. 从轻、减轻或免除 D. 从轻 7. 王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张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撞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老太太撞倒在地,致其受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A. 正当防卫 B. 紧急避险

犯罪故意中明知内容的再认识(一)

犯罪故意中明知内容的再认识(一) 摘要]犯罪故意中明知内容在学界中存在两大焦点,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刑事违法性。本文在列举学界关于两大焦点问题主要观点、学说基础上,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其进行分析,提出事实构成上的社会危害性说和不必要的刑事违法性说,从而进一步明确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实质内容。 关键词]犯罪故意,明知,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故意犯罪是我国刑法的主要打击对象,而犯罪故意是故意犯罪成立的主观心理基础。何为犯罪故意?我国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上述规定中,行为人明知内容是犯罪故意中的意识因素,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之所以会有如此重要地位,是因为从认识发展过程来看,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意志因素不过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决定行为实施的内在力量。而且,从司法实践中看,由于认识因素的主观性,隐蔽性,依托性,因而对其认定会遇到不少困难,从而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重罪与轻罪的认定。对于这个敏感的问题,学术界向来异议颇多。概括起来,主要集中在两大问题上:一是明知内容是否应当包括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明知内容是否应当包括明知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笔者就此略抒管见,以求教大方。 (一)明知内容焦点之一:社会危害性问题 社会危害性又可解释为行为的社会政治意义。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必须包括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前苏联著名的刑法学家特拉依宁曾指出:假如人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那就不能从道德上谴责他的行动。正因为如此,所以这种意识是作为犯罪构成因素的罪过特征之一。1]这种观点长期成为我国的主导观点。如有学者认为在犯罪故意认识内容中,社会危害结果是核心内容:“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等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都是由对危害结果有认识这一点中派生出来的,反过来,对前者的认识,又是检验、证明行为人对后者有否明确认识的重要标志。”2]显然,我国的刑法亦以此观点作为立法根据。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都不是必须认识的认识,但行为人构成犯罪,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必居其一。3]此观点实际上是将社会危害性视为认识因素中的选择要件。 对于后一种观点,由于其混淆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相互关系,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难以确定性,故学界支持者甚少。而前一种观点,从层面上似乎合情合理,但从司法实践的理性角度分析,该观点依然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如因大义灭亲而杀人者;因比武订立生死状而致人死亡者;因受人之托解除他人痛苦,而实施安乐死者等等,均被定为故意犯罪,然而当他们被定罪后仍不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所在,这显然不符合明知的基本要求。对此,笔者认为,问题关键在于此观点采用的是性质上社会危害性,即明知行为的危害特定或一般社会关系、事实、现象的性质,因此不免会遇到不少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中的阻碍,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社会危害性与意识因素中的其他内容关系来看,与上述观点恰恰相反,对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在其他内容认识已具备的基础上而存在的,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是行为人是否对构成犯罪诸事实的特征和内容有无认识,而对自己行为的社会法律价值认识,仅仅是量刑需考虑情节之一。 (2)从社会危害性性质来看,由于其是社会大多数人或统治阶级主观评价后的一种理论,故是一种客观现象。它不会以行为人有无认识,如何认识而随意发生变化。我们通常认为,“明知”的内容关键在于解决罪过形式问题,对确定罪过形式没有作用的,不应作为“明知”内容来对待。对于性质上社会危害性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也并不能改变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这一客观属性,也不影响我们评价社会危害性有无的客观标准,这样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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