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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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理论基准之确定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理论基准之确定

关 键 词 : 法 规 排 除 犯 罪 性 事 由 ; 系 ; 论 基 准 ; 会 危 害性 超 体 理 社
中图 分 类 号 : 6 l DF l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0 2 5 ( 0 0 0 — 1 5 0 1 0 — 3 9 2 1 ) 20 0 —4
超法规 排 除犯 罪 性 事 由 , 指 外 观 上 和 犯 罪行 是

为通 常违法 阻却 事 由探 讨 的 前 提 , 必须 是 与 某 种构
成要件 该 当 ( 就 是 侵 害 该 构 成 要 件 所 保 护 的法 也
益) 。所 以就 实 质 违 法 性 的 见 解 而 言 , 时 必 须 有 另 此

德 日法 系“ 法 规 排 除犯 罪 性 事 由” 准 之 超 基
理见 解 。
( ) 元 论 的 见 解 一 一

为 十分相 似 , 合犯 罪构 成 的个别要 件 , 因为不具 符 但 有社 会危 害性 , 不符 合犯 罪构 成 , 然刑 法未作 出特 虽 别 的规定 , 也应 当排 除 其 犯 罪性 的行 为口 。超 法 规 ] 排 除犯罪性 事 由根植 于文 化 , 超越 了立法 , 国的 文 各 化不 同 、 法不 同 , 本生 活理念 和普 通 民众 的法律 立 基 感 情 不 同 , 超 法规 排 除犯 罪性 事 由” 其“ 的行 为种 类
或者与 国家 的社会 伦 理规 范 的不 相 容 。从 根 本 上
说, 规范违反论 者认 为 , 法是 国民生活 的道义 、 理 , 伦 所以, 违反刑法 的实 质是 违 反规 范 背后 的社会 伦 理
规范 。
的立场 , 阻却 违法事 由的基 准分成 两种 , 将 一是优 越 利益说 , 一是欠 缺 利益 说 。优越 利 益说 又 称优 越 的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在人身损害情况下指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把握? 通常采用“实质标准”来判断
●防卫过当包括: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明均显超过 必要限度
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女,35岁,个体经营者。被告人唐
某,60岁,王的母亲 一日,王某得知本街道的青年甲乙二人在自己经
营的商店里偷拿苹果,便上前制止。在相互抓扯中, 甲的手腕被抓伤。甲很愤怒。。。。。
【典型案例】 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打架斗殴、调戏妇女被劳动
教养过。李志文一直纠缠女青年朱小梅,要与朱小 梅谈恋爱,朱小梅及其家人不乐意,主要是李志文 在当地口碑不好。李志文多次在路上拦截朱小梅, 每次都被拒绝,并扬言要报复朱小梅及其家人。一 日晚上8时许………
● 法院审理 某市区法院审理查明:由于李志文持刀对朱小
●但是个人认为,如果让这个生意人承担过失致人 死亡的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从案例交代的 情况看,由于生意人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加上天黑、 紧张,以及警察、联防队员没有及时表明身份,在 经常发生抢劫案件的地段突然冒出几个人来,有谁 不吓得要死呢?!
因此,认定为意外事件可能更加合情合理也合法
【典型案例】 谢立强假想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案
三、排除正当防卫的六种情形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欠缺防卫意图—— 具体包括:1、互殴行为、
2、防卫挑拨、3、偶然防卫 二是欠缺不法侵害—— 具体包括: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 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3、保护非法利益
(一)欠缺防卫意图的情况
1、互殴行为。其是非法的。但如果互殴的一方已经 明确表示不再打下去,而另一方依然不依不饶。。
——结合主观定罪
(二)欠缺不法侵害的情况
1、假想防卫 ——指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 生了不法侵害,采取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属 于假想防卫。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行为(违法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的修正(正当行为)一、概述(一)概念:排除违法性事由(正当化事由)+(排除责任事由)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二)排除犯罪事由的要件超法定事由:超刑法的,或许在民法中自力救济是法律规定的。

执行命令:战争中杀人(纳粹有争议)被害人承诺:“我有一辆车,请你砸掉”;推定的承诺,受害人昏迷了,但你要给他做手术;但是这个承诺是否有效,或者是说请你把我们整个宿舍的电脑都砸掉,这样的可以吗,很复杂,不讲了。

(三)研究意义:研究正当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司法实务意义。

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相关犯罪行为的界限。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例如,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公民实行自救、自损等行为,都是其依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明确这些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

医疗、竞技等正当业务行为中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人类科技文化发展中付出的正常代价,明确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例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手段,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是法律肯定的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的选择,它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二、正当防卫(一)概念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

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看似具有犯罪嫌疑,但实际上并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下,如何排除犯罪事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事由,是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某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依法不构成犯罪。

排除犯罪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三、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依据1.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不能抗拒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4.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因意外事件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四、排除犯罪事由的具体情形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正在发生、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4.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五、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排除犯罪事由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不受刑事处罚。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一、本文概述在刑法学的广阔领域中,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是两个核心且紧密相连的概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我们将首先概述违法阻却事由的基本定义和类型,然后分析其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该行为不被视为违法,从而阻却了犯罪的成立。

这些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这些事由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应被视为犯罪。

犯罪构成体系,则是刑法中用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套理论体系。

它通常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等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满足时,一个行为才可能被视为犯罪。

本文将通过对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的详细分析,揭示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期望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述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某种原因,法律上认为没有违法性或者没有犯罪性而排除犯罪的情形。

这一概念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对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基于法律对于某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和权衡。

这些情形可能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环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

例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因此被认定为不具有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的种类繁多,每一种事由都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刑法 正当行为

刑法 正当行为
❖ 处理: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的成立。根据行为人是 否应当认识到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分 别认定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只有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 防卫。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的持续状态。
❖ 关键: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 1.开始时间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 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 其他正当行为的范围,包括:
(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职务行 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推定承
是并列的,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超过了正 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案例:女司机遇劫撞死劫匪无罪
❖ 37岁的容女士是小有成就的生意人,居住在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2008年7月13 日凌晨5时许,容女士驾车驶出车库,准备出门做生意。不料,两名年轻人早已 埋伏在她家车库旁,他们手持铁制钻头,一左一右站在容女士驾驶的小车两侧, 用钻头敲打两侧车窗。
❖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 属于正当防卫
❖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防卫过当
❖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 故意杀人
❖ (02.卷二.单.6)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 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 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 么性质?( )
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安乐死?) (6)其他正当行为,如义务冲突行为、警察圈套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排 除 犯 罪 的 事 由

排 除 犯 罪 的 事 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










(1)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不法侵害时现实的,否则构成假想防卫,按照过失或者意外事件处理










(2)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在财产性犯罪中,如抢劫,行为已即遂,但在现场还来的即挽回损失的,仍可实行防卫。
(3)主观:具有防卫的意识,排除防卫挑唆、偶然防卫
(4)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5)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失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
(4)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
(5)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责刑事责任。






(1)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责刑事责任。




(1)时间: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轻或Biblioteka 者免除处

(2)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主观:具有危险意识

排除犯罪的事由

排除犯罪的事由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 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 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有如执 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受害人承诺 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尚未作出明文 规定。


(一)法令行为 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即某类行为本来具有犯罪性,但法律基于 政策上的考虑,将其中的某种行为规定为 合法行为。 如发行彩票本来可谓赌博行为,但基于财 政政策等理由,有关法律允许特定机构以 特定形式发行彩票。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 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虽然 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 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 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 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如受到便衣警察的盘查,误以为受到抢劫, 反抗杀死警察,属于假想防卫,例:赖某天 黑在公园打三个流氓,来一个便衣警察,将 其扎其轻伤(过失扎成轻伤不能追究刑事责 任,有可能认为是意外事件)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防卫时机 条件 防卫不适时 1、事后防卫 认为是属于故意犯罪,不成立正当防卫。, 2、 事先防卫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人预 先加以打击,属于“事先防卫”。

(二)正当业务行为 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属于正当业务行为;遵 守了体育规则的行为,即使造成了他人伤害, 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律师的辩护活动也是正当业务行为。 医生基于患者的承诺或推定的承诺,采取医 学上所承认的方法,客观上伤害患者身体的 治疗行为,可谓正当业务行为, (三)被害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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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
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概述:
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

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
[答疑编号506046070101]
【答案】B
【解析】选项A 错误。

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
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 、D 错误。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
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因此,对卖淫、嫖娼
行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重婚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贿赂行为等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

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后进行防卫属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考得较多,按故意犯罪处理。

一个重要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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