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犯罪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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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概述: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

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答疑编号506046070101]【答案】B【解析】选项A 错误。

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 、D 错误。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交通肇 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事,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月第1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年4月第 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月第 当防卫。 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 为,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意外事件;⑤防卫过 避险过当; 当、避险过当; 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⑥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6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加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另一方可以正 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 当防卫。如:①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一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 ②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前 者可以正当防卫。 者可以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对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 如: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此时甲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 4、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 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 卫,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走私货物等 13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刑法总论第七章   正 当 化 事 由
在人身损害情况下指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何把握? 通常采用“实质标准”来判断
●防卫过当包括:防卫手段和防卫结果明均显超过 必要限度
案例分析 被告人王某,女,35岁,个体经营者。被告人唐
某,60岁,王的母亲 一日,王某得知本街道的青年甲乙二人在自己经
营的商店里偷拿苹果,便上前制止。在相互抓扯中, 甲的手腕被抓伤。甲很愤怒。。。。。
【典型案例】 被害人李志文曾因打架斗殴、调戏妇女被劳动
教养过。李志文一直纠缠女青年朱小梅,要与朱小 梅谈恋爱,朱小梅及其家人不乐意,主要是李志文 在当地口碑不好。李志文多次在路上拦截朱小梅, 每次都被拒绝,并扬言要报复朱小梅及其家人。一 日晚上8时许………
● 法院审理 某市区法院审理查明:由于李志文持刀对朱小
●但是个人认为,如果让这个生意人承担过失致人 死亡的刑事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从案例交代的 情况看,由于生意人有较强的防范意识,加上天黑、 紧张,以及警察、联防队员没有及时表明身份,在 经常发生抢劫案件的地段突然冒出几个人来,有谁 不吓得要死呢?!
因此,认定为意外事件可能更加合情合理也合法
【典型案例】 谢立强假想防卫过失致人重伤案
三、排除正当防卫的六种情形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欠缺防卫意图—— 具体包括:1、互殴行为、
2、防卫挑拨、3、偶然防卫 二是欠缺不法侵害—— 具体包括: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 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3、保护非法利益
(一)欠缺防卫意图的情况
1、互殴行为。其是非法的。但如果互殴的一方已经 明确表示不再打下去,而另一方依然不依不饶。。
——结合主观定罪
(二)欠缺不法侵害的情况
1、假想防卫 ——指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发 生了不法侵害,采取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的,属 于假想防卫。

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

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看似具有犯罪嫌疑,但实际上并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下,如何排除犯罪事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事由,是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某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依法不构成犯罪。

排除犯罪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三、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依据1.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不能抗拒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4.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因意外事件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四、排除犯罪事由的具体情形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正在发生、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4.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五、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排除犯罪事由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不受刑事处罚。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一、本文概述在刑法学的广阔领域中,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是两个核心且紧密相连的概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我们将首先概述违法阻却事由的基本定义和类型,然后分析其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该行为不被视为违法,从而阻却了犯罪的成立。

这些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这些事由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应被视为犯罪。

犯罪构成体系,则是刑法中用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套理论体系。

它通常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等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满足时,一个行为才可能被视为犯罪。

本文将通过对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的详细分析,揭示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期望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述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某种原因,法律上认为没有违法性或者没有犯罪性而排除犯罪的情形。

这一概念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对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基于法律对于某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和权衡。

这些情形可能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环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

例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因此被认定为不具有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的种类繁多,每一种事由都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论排除犯罪性行为之非犯罪性理由

论排除犯罪性行为之非犯罪性理由


理 论 困境
长期 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存 在这 样的矛盾 :一方面 ,通 说认为 ,我国刑法 理论的 “ 犯罪构成 ”概念是形式与实质 的 统一体 , 它包括 了成立犯罪 的所有条件 , 是认定犯罪 的唯一 标准和规格 。“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 国刑法规定 的,决定某 具体 行为的社会 危害性及其程 度而 为该行为构 成犯罪所 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 观要件 的有机统 一。 l 行 为要么因 ”I L 符合犯 罪构成的四个 要件 而成 立犯 罪, 要么因不符合某个或 数个要件而不构成犯 罪。既如此 , 在我 国的犯罪成立体系下 犯罪构成应是认定犯 罪的唯一标准 , 应该不存在符合犯罪构 成要件但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 , 在我 国的刑法本 科教科书上 ,不管是将 正当防卫 、紧急避 险等行为称为 “ 排 除犯罪 性的事由” “ 除犯 罪性 的行 为” “ ,排 , 排除社会危害性 的行 为 ”还 是 称 为 “ 法 上 的 正 当 行 为 ” 认 为 正 当 防卫 、 刑 ,均 紧急避 险等行 为表面 上或者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 但因 其本质上不 具有犯罪 的本质特征 即社会危 害性 ,而 是对 国 家、社会有益的行为 ,所 以不是犯罪 。“ 某些行为从它的外 表看似 乎符合刑法规定 的某个犯罪 的构成要件 , 而从价值 判 断看 ,实际上却不具有 社会危害性 ,是对国家和 公民有益的 行 为,【;“ , 所谓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行为具有加害性 , 】 形式上似乎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 的某罪 的犯罪构成 , 但实质 上 该行 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 是对 国家 、社会 有益的 而 行 为 ’【;上述论述的共 同矛盾之处在于 ,既然承认犯罪构 ,3 】 成包括 了成立犯罪 的所有条件 ,同时也认 为正 当防卫 、紧急 避 险等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的全部要件 , 么我们应 该由此推 那 导 出此类行 为构成犯罪 , 而这些论述却 又用 社会危 害性将 这 类行为排 除在犯罪之外 , 从而出现 了符 合犯 罪构 成但 又不构 成犯罪 的行 为,逻辑上难 以 自圆其说 。 二 、原 因分 析 上述 理论上 的矛盾并非我 国犯罪论 体系 自身构造而诱 发 的痼疾 。 造成上述矛盾 的原 因在于 ,我国刑法 学者误将我 国犯罪构成理论 中的 “ 犯罪构成 ” 概念 与大 陆法 系犯 罪构成 理论 中的 “ 构成要件 ”概念等 同起来 ,视 为同一概念 ,同时 又不加区分地照搬 了大陆法系 中有关违法阻却事 由论述 。 这 不但与我 国现有 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 , 有悖于“ 罪刑法定 ” 的原则 , 而且 引起 了我 国刑法理论逻辑上 的矛盾 , 造成 了刑 法 理 论 体 系 上 的混 乱 。 以德 日为代表 的大陆法系 的犯罪成 立体系 是递进式 的 犯罪成立体系 , 它是由在逻辑上具有递进关 系的三个层次构 成 :构成要件该当性 、违法性和有责性 。构成要件该当性 , 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 , 即所发生 的事实与刑法法规所规定 的

刑法笔记第四至六章

刑法笔记第四至六章

妇女投毒水缸害婆婆,因怕神的报应而打破水缸,成立中止。

因错觉、错误、生理缺陷通常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盗窃时因风吹草动而逃走,是未遂不是中止;如杀人时产生癫痫。

①认为可能实行犯罪既遂,但自愿放弃。

能否既遂,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

例:甲投毒杀乙,但投毒后心生怜悯,又把乙送到医院,但其实他不把乙送到医院乙也不会死亡,因为药已过期,毒性不至于毒死乙。

那甲也是中止。

②中止的原因,有的可能是惧怕刑法的处罚,也可视为中止。

3、中止客观性实际上放弃行为,以后也不准备再实施这个行为。

4、中止有效性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结果的出现。

例:某甲在某乙的水里投毒,行为已经终了,要达到中止,如果某乙还没有喝水,就要把水倒掉;如果某乙已经喝了,应该送到医院抢救,如果某乙没有死亡,那么某甲就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如果某乙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某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如果某乙喝水以后,某甲害怕不去抢救,但希望他没事,最后某乙因第三人救助而得救,那么某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有效性),注意要有积极中止的行为(客观性)。

甲杀妻,积极抢救,活下来,成立中止;若死亡,还是既遂,抢救的表现是悔改表现;听任,妻活下,不成立中止。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注意失败,但行为人本身放弃,成立中止。

如敲诈勒索,被害人报警,警察包围取钱地点,但是犯罪人不知就此罢手,成立中止。

认识错误而罢手,是犯罪未遂或撤退,不成立中止。

易犯错误: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不一定是预备犯,预备阶段自己主动放弃的是中止犯。

如前面的劫机犯。

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

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

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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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苏良才返回宿舍.张阳挺等人站在门外. 苏良才回到宿舍向同学苏金海要了一把多功能折 叠式水果刀,并张开刀刃插在后裤袋里,叫平仙 风与其一起出去.在门口不远处,苏良才与张阳 挺再次争执,互不相让,并用中指比划责骂对方. 当张阳挺威胁:"真的要打架吗"?苏良才即言: "打就打"!张阳挺即出拳击打苏良才,苏良才 亦还手,二人互殴.被害人张秋挺见其兄与苏良 才对打,亦上前帮助其兄.苏良才边打边退,尤 忠伟,谢朝炳等人见状围追苏良才.苏良才即拨 出张开刀刃的水果刀朝冲在最前面的被害人张秋 挺猛刺一刀,致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 效死亡.
问题:偶然防卫如何处理? 偶然防卫是并不知道有不法行为,不知不法侵害 正在发生,以犯罪的意识实施了某种行为,这种 行为侵犯了不法侵害人的利益,而这种行为恰好 又阻止了不法侵害人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发 生. 对于偶然防卫,主观主义学说认为构成犯罪既遂, 因为行为人已经有了犯罪的主观意思, 客观主义学说认为无罪,因为实施偶然防卫的行 为人意在侵害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人的权益,但当 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权益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发 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并无侵害法益,应无罪. 折中主义学说认为应构成犯罪未遂,因为是实施 偶然防卫的行为人意图侵犯另一人的法益而未达 到目的.
据介绍,去年8月21日晚9时许,刘青松与一同事陈 某在常平镇金美村金美公园附近的小巷散步时,突 然被唐某某等7人围住,刘青松被唐某某等人殴打, 并被抢去一部手机.得手后,唐某某等人即分散逃 跑,陈某便与刘青松一前一后追赶抢去手机的唐某 某,当追至金美村社员路时,唐某某将手机归还陈 某,然后转身欲继续逃跑. 此时,刘青松持一木棍追赶而至,在不知唐某某已 将手机还给陈某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唐某某的头 部,致其倒地.为防唐某某逃跑,刘青松又用木棍 打了他的背部和脚部数下.之后,刘青松打电话报 案,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带 回公安机关处理.唐某某因被刘青松殴打而造成严 重的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2年9月2 日死亡.
汪清与邻居长期不和,双方时有厮打行为. 汪清与妻子商量.要好好教训一下邻居.其 妻子出主意说."先打人的无理,咱不能先 动手,将来不好办,想办法让对方先动手." 此后,汪清对邻居多次挑衅.某日,汪清故 意将开水泼到了邻家之妻的身上,致其胳膊 被烫伤.邻居气愤之下,将汪清的头部打破. 汪清遂将该邻居打倒在地,用棍棒猛击其头 部,致其严重脑震挡.邻居找到村委会要求 汪清赔偿,但汪清与其妻子坚称是邻居先动 手的,他们是正当防卫,拒绝赔偿.汪清的 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实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这是由正当防卫 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为的非法性所 决定了的.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实 行"防卫"的,达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 的,也不具有正当性,不是正当防卫.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刑法未有明 确规定,在我国刑法学界则主要存在三种 观点: (1)客观需要说. 认为所谓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 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造成的损害是制 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使防卫在强度, 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也 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也就是说,苏良才并非不愿斗殴,退避不 予还手,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被迫进行 自卫反击,且对方手中并未持有任何凶器. 显然,苏良才的行为是为了逞能,目的在 于显示自己不俱怕对方,甚至故意侵犯他 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故意 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 的,不具有防卫过当所应具有的防卫性和 目的的正当性,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防卫过 当的本质特征.因此,一,二审法院依法 对苏良才的行为不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以 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一)本案被告人王长友的行为属假想防卫 需要指出的是,假想防卫对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或 "不法侵害人",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想象或推测,但 这种主观想象或推测,决不是脱离实际情形的任意想 象,而是需要一定的客观前提,也就是说,假想防卫 人在实行假想防卫时,主观上误认为发生了某种实际 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是要有一定合理的根据的. (二)被告人王长友的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不能以故 意犯罪论处 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行为人不仅没 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认为自 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而犯罪故意则是以行为人明 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的
1997年12月间,泉州市卫生学校97级学生平仙 凤在泉州市刺桐饭店歌舞厅跳舞时,先后认识 了苏良才和张阳挺,并同时交往.交往中,张 阳挺感觉平仙风对其若即若离,即怀疑是苏良 才与其争女友所致,遂心怀不满.1998年7月 11日晚,张阳挺以"去找一个女的"为由,叫 了其弟张秋挺和同乡尤忠伟,谢朝炳,邱自守 一起来到鲤城区米仓巷5号黎明大学租用的宿 舍,将苏良才叫出,责问其与平仙风的关系, 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互用手指指着对 方.尤忠伟见状,冲上前去踢了苏良才一脚, 欲出手时,被张阳挺拦住,言明事情没搞清楚 不要打.
问题: 1,不法侵害是否包括过失犯罪 2,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 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正当防 卫? 3,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 卫? 4,对动物的反击如何定性?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行认为是指在 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 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 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 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应 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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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通行认为是指合 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 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 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 几种情况: 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 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 已不可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 其三,不法侵害已经既遂; 其四,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 问题: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 不法侵害,是否正当防卫?
(三)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 防卫意识是否必要理论上有必要说与不要 说的争论. 通说是"必要说",但也只要求有防卫认 识就可以.
(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 以挑衅,引诱等发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 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 都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进行的相互侵害 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在相互斗殴中,也可能出 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 正当防卫:一是斗殴一方已经放弃侵害, 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者认输,求饶,逃跑, 而另一方继续侵害;二是在一般性斗殴中, 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 面临生命的严重威胁.
本例汪清防卫挑拨案中,汪清在主观上没 有防卫意图,而是有预谋的犯罪.更明确 地说,就是汪清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而是防卫挑拨,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涉及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本人,国家,社会和 他人的利益而对不法侵害采取措施的正当 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而防卫挑 拨是故意诱发不法侵害,主观上具有借机 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有些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客观上与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由 于特别的理由,根据,因而并不符合刑法 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而排除犯罪的成立.
二,本质 (一)法益衡量说 1,优越的利益原理 2,利益阙如的原理
(二)目的说 (三)社会相当性说
1998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张建国到朝阳区安慧北里"天 福园"酒楼与马润江,付洪亮一起饮酒.当日21时许,张建 国与马润江在该酒楼卫生间内与同在酒楼饮酒的徐永和(曾是 张建国的邻居)相遇.张建国遂同徐永和戏言:"待会儿你把 我们那桌的账也结了".欲出卫生间的徐永和闻听此言又转 身返回,对张建国进行辱骂并质问说:"你刚才说什么呢?我 凭什么给你结账?"徐边说边扑向张建国并掐住张的脖子,张 建国即推挡徐永和.在场的马润江将张,徐二人劝开. 徐永和离开卫生间返回到饮酒处,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 瓶磕碎后即寻找张建国.当张建国从酒楼走出时,徐永和嘴 里说"扎死你",即手持碎酒瓶向张建国面部扎去.张建国 躲闪不及,被扎伤左颈,面部(现留有明显疤痕长约12cm).后 张建国双手抱住徐永和的腰部将徐摔倒在地,致使徐永和被 自持的碎酒瓶刺伤左下肢动,静脉,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 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建国于当日夜到医院疗伤时,被 公安民警传唤归案.
本案中,被告人苏良才第一次被张阳挺叫出门 时,与张阳挺产生争执,被张的同伙尤忠伟踢 了一脚.事后苏良才不能冷静处置,而心怀不 满,回至宿舍向同学要了一把折叠式水果刀, 并张开刀刃藏于裤袋内出门,说明此时苏良才 主观上已产生殴斗的故意.在张阳挺的言语挑 衅下,苏良才声言"打就打",并在斗殴中持 刀刺死帮助其兄斗殴的被害人. 苏良才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具有 对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的故意和行为.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徐永和,张建国两 人因一句戏言发生争执,在被他人劝开后, 徐永和持碎酒瓶伤害被告人张建国的行为 属不法侵害.被告人张建国在被徐永和扎 伤左颈,面部的情况下,为阻止徐永和继 续实施伤害行为,躲至徐永和身后,抱住 徐永和的腰并将徐摔倒在地,致使徐永和 被自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被告人张建国 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 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 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 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 两种: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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