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第三章 犯罪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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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一、概述
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后,通常可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法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具有正当化理由时,就阻却了该行为的违法性,这种正当化理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

阻却行为违法性的原理是法益衡量理论,包括优越利益说与利益阙如说。

优越利益说认为,当对某一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益所必需手段时,经过衡量,如果所保护的法益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利益阙如说认为,如果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时(权利人放弃视为不存在),行为就没有侵犯法益,典型案例是被害人承诺行为。

违法阻却事由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二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推定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行为。

二、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论犯罪阻却事由

论犯罪阻却事由

论犯罪阻却事由论犯罪阻却事由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在犯罪构成模式上存在着体系性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对于同样一个问题的不同理论处置。

例如,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代表的一系列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这个问题,我国与两大法系的结论很不一样。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采用的是一种层层递进的三要素模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证明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顺次经过这三个要素的逐一考察,一个行为只有符合前一要素才进入是否满足后一要素的评价过程。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是符合构成要件但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成立犯罪的行为,所以在大陆法系,它们被称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因此,犯罪构成理论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采用一种双层模式即本体要件与合法辩护,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行为都被放在作为责任充足要件的“合法辩护”中探讨。

也就是说,英美法系也是在犯罪构成内部来研究正当防卫等行为的,因而关于正当防卫等行为的理论自然而然的也是属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本来内容。

与两大法系不同,我国刑法一直是在犯罪构成之外来探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这从概括这类行为的术语如“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就可以看出,这些术语都归结到犯罪的属性上面。

但除了极少数学者曾在犯罪属性部分来研究它们之外,绝大多数人在犯罪构成之后来探讨这部分内容。

既然是在犯罪构成外部来研究正当防卫等行为,这就产生了探索二者关系的必要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既为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提供了契机,也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按照笔者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不仅一切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可以通过证明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得到说明,而且一切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都可以通过证明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来得到说明。

既然如此,以正当防卫为代表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也就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研究了。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由三方面构成: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事由3、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就不应当以违法论,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而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就是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当认识出现错误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时间点是着手时,着手之前的不是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构成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此时进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比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家里偷东西,户主在墙上插上碎玻璃片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手段和目的匹配。

区分事后故意和正当防卫,需要明确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我们应当按照事前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将不法侵害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尤其针对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此情形不以犯罪既遂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于海明反杀案中,于海明捡起刀后对刘海龙进行反杀的行为是对之前刘海龙拿刀砍杀自己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于欢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母亲一直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奋力反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当对于不法侵害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将产生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出现错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例如,杨幂以为迎面而来的王一博拿着砍刀是要砍杀自己,就拔枪射击,结果王一博只是想去杨幂邻居家杀猪。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防卫人具有正确的防卫认识,但是不具有防卫意志时,成立“偶然防卫”,此情形,防卫人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犯罪,主客观不统一,可以未遂犯论处。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一、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基于实质判断并没有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反而是有利于社会的情形。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正当义务行为、自损行为、被害人自陷风险、义务冲突等。

二、具体种类(一)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利益的承诺。

被害人承诺不是一律有效或者无效,视情况处理:1.未成年人没有承诺处分器官的权利,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处理。

法条出处:刑法第234条“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g:17岁的小明为了救自己患上尿毒症的哥哥,同意割肾救兄,于是医生割了肾,医生构成故意伤害罪。

2.幼女原则上无性承诺的权利,比如说:甲男征求13岁的少女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但有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被害人有轻伤承诺的权利,但是无重伤或者死亡承诺的权利。

另外名誉承诺也有效。

Eg1:小明同意让小强砍掉自己的小拇指,于是小强砍了。

因为小拇指是轻伤的范围,小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g2:小明同意让小强砍掉自己大拇指,于是小强砍了。

因为大拇指是重伤的范围,承诺无效,小强构成故意伤害罪。

Eg3:有些明星可能会雇佣狗仔队来炒作自己,狗仔队不够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二)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常见的法令行为:政策性法令行为:购买彩票;职权性法令行为警察拘禁犯人等。

(三)正当义务行为常见的正当业务行为:拳击比赛;医生给病人截肢等(四)自损行为原则上自损行为不成立犯罪,但是军人战时自伤,成立犯罪。

Eg:小明将自己的车子砸坏。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的概念 责任阻却事由即阻碍责任成⽴的事由。

在⼤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责任是犯罪成⽴的必备条件之⼀,某⼀⾏为即使具备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和违法性,但如果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仍不能构成犯罪。

责任阻却事由从狭义上说,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从⼴义上说,指⽆责任能⼒和⾏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责任阻却事由的根据 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辨认控制能⼒的⼈,具有接受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合法⾏为的可能性,却不接受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

其⼀,要对⾏为主体进⾏法的谴责,就要求⾏为主体能够认识其⾏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能够控制⾃⼰不实施法律所禁⽌的⾏其⼆,在⾏为主体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的⾏为是刑法禁⽌的⾏为时,就应当产⽣为。

其⼆,在⾏为主体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的⾏为是刑法禁⽌的⾏为时,就应当产⽣反对动机,实施刑法所允许的⾏为。

其三,只有在⾏为主体客观上可以实施法律所允许的⾏为,却不实施法律所允许的⾏为时,才能对⾏为主体进⾏⾮难。

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年龄的⾏为主体都具有责任能⼒,⽽且⼀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所以,⼀⽅⾯,在讨论故意、过失以及⽬的与动机时,基本上是以⾏为⼈具有责任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为前提的。

另⼀⽅⾯,没有将责任能⼒、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作为故意、过失的要素。

然⽽,不可否认的是,也会有特殊的情况,例如⾏为⼈虽甚⾄不能控制⾃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却不能辨认⾏为⾏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后果,甚⾄不能控制⾃⼰的⾏为;或者合理的以为是按照刑法的要求实施的,⽽且不可能认识到⾃⼰的⾏为违反刑法;或者⾏为⼈虽然预见到了结果的发⽣,却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为。

三、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构成 根据上⽂所述,缺乏责任能⼒、缺乏违法认识的可能性与缺乏期待可能性,就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先,责任能⼒是责任的⾸要因素。

刑法学(一)04-3.3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_31

刑法学(一)04-3.3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_31

第三章犯罪阻却事由根据刑法理论及各国刑法的规定,犯罪阻却事由,通常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的业务行为、受害人的承诺行为等。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行为。

所谓犯罪阻却事由,是指外表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对社会有益,因而阻却犯罪性质的事由。

下面阐述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三节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一、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

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的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

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不可抗力的特征:(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行为人遇见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

第四节其他犯罪阻却事由一、依照法律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依照有效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依照法律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排除其犯罪性:1.行为必须是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包括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意图,即具有有意性;3.行为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行为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不得违背法定的程序、方式。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二)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二)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二)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紧急避险1.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4)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参考答案】D【解析理由】A选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指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中的“危险”,不仅包括人的行为,还包括动物侵袭、自然力、疾病等,范围比前者要广泛。

本选项说法错误。

B选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一般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由于设置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故而还包括财产犯罪已经结束但行为人尚在现场损失尚可挽回的情况。

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指危险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危险结束之后不能再避险,比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更为严格。

本选项说法错误。

C选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采“必需说”,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和结果为限度,损害结果可能大于保护的法益。

而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损害的结果不能大于、等于所保护的可能利益,二者的限度条件不一样。

本选项说法错误。

D选项,我国传统刑法学说(行为无价值)认为:不法的判断需要考虑主观要素,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本选项中的“若……则……”,表明判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立场应当是一致的。

如果基于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认定正当防卫,也应基于同样的立场的认定紧急避险。

本选项说法正确。

2.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一、本文概述在刑法学的广阔领域中,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是两个核心且紧密相连的概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我们将首先概述违法阻却事由的基本定义和类型,然后分析其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该行为不被视为违法,从而阻却了犯罪的成立。

这些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这些事由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应被视为犯罪。

犯罪构成体系,则是刑法中用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套理论体系。

它通常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等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满足时,一个行为才可能被视为犯罪。

本文将通过对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的详细分析,揭示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期望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述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某种原因,法律上认为没有违法性或者没有犯罪性而排除犯罪的情形。

这一概念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对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基于法律对于某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和权衡。

这些情形可能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环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

例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因此被认定为不具有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的种类繁多,每一种事由都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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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条件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避险的目的——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 (二)避险的起因——存在一定的危险 (三)避险的时限——危险正在发生 (四)避险的客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客观不得已性 (六)避险的限度条件——不能过当 (七)关于避免本人人身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 (三)本章练习题:
• 刑法学精品课程网站:
自主学习栏目/练习题集/第四章 非
犯罪性行为 练习题
复习重点
(四)本章重点内容提示
• 1、犯罪阻却事由的概念及种类 • 2、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 3、无限防卫权的内容及实践把握 • 4、防卫过当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 5、非法防卫行为的类型及处理 • 6、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7、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 8、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实践应用 下一页
1、防卫必要性:以行为人实行正当防卫为 前提。 2、客观过当性
3、主观罪过性
(1)故意与过失并存说 (2)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 (3)故意说 (4)过失说 (5)疏忽大意的过失说 (2)通说 (4)从政策角度更可取
处罚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 除处罚。
案例:十五岁少年保护五元钱致人死亡案
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
刑法20条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
基本特征
(一)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特征
(二)特征
1、防卫性——最本质特征
正当防卫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有益于 社会的行为。 2、加害性——行为特征
正当防卫必须是损害侵害人的利益, 反击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加害性。 如斥责等就不是正当防卫。 3、不罚性——法律评价
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不应当负 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概念种类
犯罪阻却事由
犯 罪 阻 却 事 由
正当防卫
第二节
• • • •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概念和特征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三、防卫过当 四、无限防卫权
概念特征
一、我国正当防卫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阅读
问法律能够做什么?法律不应当做什么? 法律不能勉为其难,不能要求人做做不到的 事。
阅读
2、关于被害人承诺 (冯军)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涵义
3、关于安乐死 (王晓辉)无被害人“犯罪”的 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4、关于义务冲突 黄京平与蒋熙辉的对话二:依 法令行为与义务冲突的处理
练习题
犯罪阻却事由
旧刑法17条2款: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限度标准
2、防卫限度条件的标准
• 在防卫性质、防卫手段、防卫后果、防卫 强度等方面 • (1)基本适应说 • (2)防卫必需说 • (3)有效制止说 • (4)折衷说
限度把握
3、实践把握
(二)理论拓展 要求:阅读文献并谈谈自己的认识 路径:刑法学教学网/总论研讨/阻却犯罪
(1)(郑丽萍)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刑法 理论之吸收和借鉴 (2)(廖梅)积极审慎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 (3)(刘鹏)大陆法系刑法学期待可能性理 论评介
• 1、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
(4)(欧锦雄)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继承与批判
(1)为制止较小强度的侵害,不得采取较大强 度的防卫行为,非较大的防卫强度不足以制止 时,可以采取较大的防卫强度。 (2)采用较缓和的防卫手段可制止时,不得采 取激烈的手段,非采用不可时,可以采用较为 激烈的手段。 (3)为了保护较小的财产权益等,不得造成重 大的人身损害,即使该防卫行为是当时条件下 的必需强度,也不能允许。
假想防卫
假 想 防 卫
(二)时间条件——正在进行(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
1、起始条件——着手或逼近着手 一般认为犯罪预备阶段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 如果可能的侵害相当严重,逼近着手时防 卫也是正当的,如针对持枪的犯罪。
例如:磨刀行为
结束
2、结束条件——不法侵害结束,
如: (1)犯罪已经既遂/中止; (2)加害人已经被制服;如扒窃者已经被制服, 乱拳殴打 (3)加害人已经离开了侵害场所; (4)加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案例:粪池边的强奸案。
紧急避险
犯罪阻却事由第三节Fra bibliotek紧急避险• • • • 一、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三、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一、概念
• 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 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 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据此,可理解为: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合法权 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 措施。(但要注意限制性条件)
犯罪论
犯 罪 阻 却 事 由
第 三 章
内容
犯罪阻却事由
本章知识点
• 犯罪阻却事由/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种 类;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成立条件,无限 防卫,防卫过当,非法防卫;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成立条件,避险过当。 • 本章重点: • 犯罪阻却事由的种类;正当防卫的成立条 件;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 本章难点: • 防卫限度,无限防卫,避险过当的把握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
无限防卫权
四、无限防卫权(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 权)
(1)含义 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 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负刑事责任。”
海口标语图
无限防卫
市民质疑以暴制暴的海口规定
避险过当
避险起因
危险的来源,可能是:
• (1)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天灾) • (2)来自动物的侵袭 • (3)来自人为的力量(人祸) • (4)来自人的生理(饥、渴)或疾病 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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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 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避险的限度如何把握?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区别
项目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危险来源 损害对象 限度条件
复杂 第三人 限度条件 严格苛刻 对主体的要 不适用于 求 特殊主体
紧迫性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者 限度条件较宽 适用于所有人
课后训练
课后训练
(一)案例研讨
• 案1、甲开一辆偷来的油罐车向一列行驶中 的火车冲去,警察乙见状用手枪将甲击毙, 油罐车翻下路边沟中爆炸烧毁。乙的行为是 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案2、李某牺牲他人生命保全本人生命有罪 无罪? 路径:刑法学教学网/案例研讨 本案参考文献: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 解》第1卷(1999年)
内容
犯罪阻却事由
本章内容
• 第一节 排除犯罪性行为概念和种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一节
犯罪阻却事由 第一节 犯罪阻却事由概念和种类
• 犯罪阻却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非 犯罪性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 • 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 罪构成而实质上并不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从而阻却 构成犯罪的行为。
案例
(二)案例讨论
并非所有的被害,都适宜英勇反抗
案1、的哥撞死劫匪,有罪无罪? 案2、烈女正当防卫被毁容案 案3、流泪的红蜡烛 (原福州东百商场32岁的女经理,为保护23 元钱与盗窃犯英勇搏斗,终至牺牲案) 案4、大兰和星兰的故事 (湖南银行职员大兰和星兰与歹徒殊死搏斗, 一死一重伤,中央号召向大兰和星兰学 习。) 思考:如果正当防卫招致更大牺牲,这种勇 敢是否应当提倡和鼓励?
无限防卫,不可滥用
课后训练
课后训练
(一)思考与讨论
1:无限防卫有何缺陷?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否适当?可否突破? 3:见义为何无人勇为?正当防卫不为罪足矣? 看点(1)绝命人携幼女投湖,众看客为何笃悠 悠旁观? 看点(2)英雄为何泪满襟? 的哥舍命撞树撞死二劫匪,英雄成残疾,生活 困难,无人问津。
20070908
无 限 防 卫 适 用
(2)无限防卫权如何理解和适用?
(1)起因条件仅限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杀人、抢劫是否一定可以适用无限 防卫? (2)防卫行为保护的利益仅限人身安全而 不包括其他合法权益; (3)“行凶”应理解为会故意造成重伤以 上的伤害行为。 提示: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条件要更为严格
案2思考
•李某案件,值得探讨的问题 (1)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2)是否属于避险过当? (3)为保全自己生命不得已牺牲他人生命处以刑 罚是否适当?是否存在犯罪阻却事由?社会是 否应当容忍这样的行为? 思考:紧急避险是一项权利,但特定条件下是不 是也是一项义务? 此案体现了法律与道德怎样的关系?为什么说法 律守护的是首先的底线? 处罚人的本性行为是否具有实效性?可否预防同 类行为再发生? 观念引导
★二、正当防卫成立条件
具体内容
(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侵害的含义
2、不法侵害的范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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