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

二、犯罪论体系之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1.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防卫不适时。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2004年试卷二第20题):A.2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B.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C.3处填写“正当防卫”,5处填写“防卫过当”D.3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解析:本题中的几处是共有多少处,而不是第几处,最好能将本题的答案写在空格里,再做计算。
主要考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假想防卫等有关防卫行为的基本问题。
看看教材的有关表述,熟悉正当防卫的基本理论,对此题应该不难理解。
本题答案:B。
2.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3年试卷二第12题):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注意正当防卫与故意犯罪的界定。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刑事诉讼法(5)第三节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的实质: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本质):以法益衡量为基础的综合说——利益阙如的原理和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当防卫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第一,不法性: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真题对应21】(2008年试卷二第93、94题)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参考答案:A第二,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违法阻却事由一、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但这种行为基于实质判断并没有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反而是有利于社会的情形。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法令行为、正当义务行为、自损行为、被害人自陷风险、义务冲突等。
二、具体种类(一)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利益的承诺。
被害人承诺不是一律有效或者无效,视情况处理:1.未成年人没有承诺处分器官的权利,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处理。
法条出处:刑法第234条“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g:17岁的小明为了救自己患上尿毒症的哥哥,同意割肾救兄,于是医生割了肾,医生构成故意伤害罪。
2.幼女原则上无性承诺的权利,比如说:甲男征求13岁的少女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但有例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被害人有轻伤承诺的权利,但是无重伤或者死亡承诺的权利。
另外名誉承诺也有效。
Eg1:小明同意让小强砍掉自己的小拇指,于是小强砍了。
因为小拇指是轻伤的范围,小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g2:小明同意让小强砍掉自己大拇指,于是小强砍了。
因为大拇指是重伤的范围,承诺无效,小强构成故意伤害罪。
Eg3:有些明星可能会雇佣狗仔队来炒作自己,狗仔队不够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二)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常见的法令行为:政策性法令行为:购买彩票;职权性法令行为警察拘禁犯人等。
(三)正当义务行为常见的正当业务行为:拳击比赛;医生给病人截肢等(四)自损行为原则上自损行为不成立犯罪,但是军人战时自伤,成立犯罪。
Eg:小明将自己的车子砸坏。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违法性阻却事由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故意、过失本⾝的判定。
“关于故意(罪过),下列说法正确(错误)的是”是常见的考法,其选项主要涉及故意的认识内容,例如对⾏为、对象、⾝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问题,有的选项也会考核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中故意是否成⽴问题。
过失犯罪的情形会涉及怎么理解“应当预见的内容”。
2.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
这⼀内容基本上每年必考。
命题⽅式有两种:⼀是直接根据题⼲所给的案例判断⾏为⼈的主观⼼理状态,⼆是根据案情判断⾏为⼈构成何种具体犯罪,其中罪名⼜直接牵涉故意、过失的区分。
3.事实认识错误。
这⼀内容每年必考,⽽且每年分值不少,基本保持5-7分之间。
具体命题模式表现为:⼀是在事实认识错误情形中罪名的判断;⼆是判断案件包含何种事实认识错误;三是判断按照不同学说得出相应的不同结论,例如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具体符合说或者法定符合说处理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事前故意的四种学说等。
本节考点理论性很强,分值⽐重⼤,需要考⽣理解主客观相统⼀原则的含义,做题时务必谨慎! 概述⼀:主观责任与个⼈责任 根据主客观相统⼀的原则,⾏为⼈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要求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法益的⾏为,⽽且⾏为⼈在主观上对于客观的违法⾏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理联系。
这就是主观责任的⽴场。
主观责任不同于主观归罪。
主观归罪是指⾏为⼈客观上并⽆法益侵犯的⾏为,仅仅因为主观上存在犯意就认定其⾏为成⽴犯罪。
现代刑法理念坚决摒弃主观归罪。
主观责任不同于结果责任。
结果责任是指⾏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理联系,但由于实施了客观违法的⾏为,并因此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形。
现代刑法理念坚决摒弃结果责任。
现代刑法坚持个⼈责任,即只有对客观违法的⾏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理联系的⼈,才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他⽆关的⼈不能承担责任,即现代刑法坚决摒弃团体责任。
注意:犯罪过失中存在监督过失的情形,这不同于团体责任。
参见监督过失知识点。
《刑法》第六章(下)

单选题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 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 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 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人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 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 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 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 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 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 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六款 因果关系
(二)我国刑法理论上的学说 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三)本书的立场 本书采取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 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 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同时,禁 止溯及理论;不排除特定犯罪类型提 出特别要求。
第六款 因果关系
1、基本理由 基本公式: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 的原因。这种经验上的因果关系便于司法机关认定。而且并 不一定如人们想像中那样扩大处罚范围。 2、条件关系的认定 (1)因果关系的断绝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乙虽 然吃了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时,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假定的因果关系 下午1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抠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 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抠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乙。虽然 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一定会死,但是由于事实上是甲的行为 导致了乙的死亡,故应肯定二者之间的条件关系。
刑法学(一)04-3.3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_31

第三章犯罪阻却事由根据刑法理论及各国刑法的规定,犯罪阻却事由,通常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的业务行为、受害人的承诺行为等。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行为。
所谓犯罪阻却事由,是指外表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对社会有益,因而阻却犯罪性质的事由。
下面阐述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三节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一、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
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的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
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不可抗力的特征:(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行为人遇见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
第四节其他犯罪阻却事由一、依照法律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依照有效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依照法律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排除其犯罪性:1.行为必须是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包括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意图,即具有有意性;3.行为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行为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不得违背法定的程序、方式。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一、本文概述在刑法学的广阔领域中,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是两个核心且紧密相连的概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我们将首先概述违法阻却事由的基本定义和类型,然后分析其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该行为不被视为违法,从而阻却了犯罪的成立。
这些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这些事由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应被视为犯罪。
犯罪构成体系,则是刑法中用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套理论体系。
它通常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等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满足时,一个行为才可能被视为犯罪。
本文将通过对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的详细分析,揭示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期望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述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某种原因,法律上认为没有违法性或者没有犯罪性而排除犯罪的情形。
这一概念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对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基于法律对于某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和权衡。
这些情形可能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环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
例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因此被认定为不具有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的种类繁多,每一种事由都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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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一、概述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后,通常可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法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具有正当化理由时,就阻却了该行为的违法性,这种正当化理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
阻却行为违法性的原理是法益衡量理论,包括优越利益说与利益阙如说。
优越利益说认为,当对某一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益所必需手段时,经过衡量,如果所保护的法益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利益阙如说认为,如果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时(权利人放弃视为不存在),行为就没有侵犯法益,典型案例是被害人承诺行为。
违法阻却事由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二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推定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行为。
二、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其本质特征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特点。
(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1)不法性。
只有对违法或犯罪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人或者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防卫但应限制。
(2)侵害性。
只有对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侵害行为才能进行防卫,反之,不能进行防卫。
因为在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法益时,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当进行防卫。
例如,对于贪污、受贿、重婚等行为就不能进行防卫。
侵害是指人的侵害,对动物侵害的,如果是主人唆使动物攻击人,反击动物,属于对主人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但对动物自发侵害他人,对动物反击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该义务的,也可以进行防卫。
例如,对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能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准确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3)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客观上并无不法侵害,只是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的,有过失定过失犯罪,无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法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如果没有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施防卫的,属于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统称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按犯罪处理。
(1)开始时间:以不法侵害的“着手”为开始。
着手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2)结束时间:以法益不再处于现实的侵害或威胁为结束。
例如,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不法侵害人已丧失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自动中止侵害、不法侵害人已逃离现场、不法侵害已造成了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结果等等。
【问题】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已结束,但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答:能,此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强取财物后,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在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即使造成抢劫犯伤亡的,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合法行为。
防卫装置问题。
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的不法侵害,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成立正当防卫。
一是不危害公共安全;二是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
3.主观条件——关于防卫意识成立正当防卫,除了客观上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外,是否要求防卫人主观上要具有防卫的目的?这涉及偶然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问题。
例如,甲故意枪击乙时,乙刚好正在持枪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具有防卫目的,因为刑法20条表述为“为了……”,所以偶然防卫不属正当防卫,构成犯罪;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极少数情况下,没有防卫目的的攻击行为,如果在客观上起到了防卫的效果时,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偶然防卫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
是否承认偶然防卫,理论上有争议,学生对此了解就可以。
下面两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已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
防卫挑拨不属正当防卫,成立故意犯罪。
(2)互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互殴双方都不是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针对不法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进行防卫的,不能起到制止不法侵害作用的,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法侵害者人身实施防卫;二是对不法侵害者财产实施防卫。
例如,甲唆使动物攻乙,乙将动物打死,就属于对财物的防卫。
5.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只要是必需的,就是在必要限度之内。
是否“必要”需综合评价。
例如,打击的力度、频度、角度等综合评价。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注意,只有在满足前4项条件,而不符合第5项限度条件的情况,才属于防卫过当,对于前4项中任何一项的不满足,都是加害行为,不涉及防卫过当问题。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于防卫过当,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罪名。
(二)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根据20条3款的规定,成立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1.前提条件,必须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并非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行为都可以进行特殊防卫,只有实施这些行为危紧人身安全时,才可以特殊防卫。
简单说,当他的行为是奔你命来的时候,也允许你要他的命。
2.特殊防卫只是限度上特殊,因此,也必须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前4项要求。
三、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虽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可能产生于他人的不法侵害,但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者的防卫,而紧急避险是对无辜的第三人的避险。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法益的行为。
(一)成立条件1.前提条件——必须发生了现实的危险。
如果事实上没有危险,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而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
对于假想避险,处理方法与正当防卫相同。
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有:自然力、动物的袭击、人的行为等;2.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否则属于避险不适时,处理方法与正当防卫也相同。
3.限制条件——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这意味着避险是最后的、唯一的手段,如果有其他方法是不允许避险的,而正当防卫没有此项要求。
4.主观条件——为保护合法利益。
与正当防卫一样,也存在偶然避险是否属于紧急避险的争议。
5.限度条件——必须是损害较小利益,保护较大利益。
通常认为,人身权的价值大于财产权的价值,生命的价值大于健康的价值。
6.避免本人危险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人。
例如,飞机出现故障,机组人员不能先跳伞避险;消防人员不能怕烧伤而避险;警察在面临罪犯的袭击时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避险。
四、其他违法阻却事由其他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刑法理论肯定其为违法阻却事由的情况。
具体包括如下种类1.法令行为法令行为,是指表面上看象危害行为,但法律明文规定将其合法化的行为。
例1,国家为了财政的目的而规定某些机构可以发行彩票的行为;例2,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扭送的行为;例3,警察的抓捕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
例1,竞技体育活动。
在竞技体育比赛过程中,只要是遵守比赛规则,将他人打伤、打死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例2,律师辩护活动。
在庭审举证过程中,即使泄露他人隐私,也是合法的。
例3,医疗活动。
医生在手术过程中的伤害行为。
3.被害人承诺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是指在被害人同意情况下,即使造成身体伤害的,也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同意侵害意味着权利主体放弃了对该权益的法律保护,“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就是这个意思。
但被害人承诺是有条件的:(1)承诺范围——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要有处分权限。
首先,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因为承诺者没有处分权,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阻却违法。
其次,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也有一定限度,如对生命的承诺是无效的,例如,经被害人承诺而杀害他人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
(2)承诺能力——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要有理解能力。
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幼儿或精神病人,缺乏承诺能力,其承诺是无效的。
对于未成年人,应联系承诺的事项(法益侵害的种类、程度等)进行判断。
例如,17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财物具有承诺能力,但对出卖自己的器官没有承诺能力。
(3)承诺对象——承诺者不仅承诺行为,而且还要承诺结果,只有当法益主体承诺法益侵害的结果时,才能认定放弃自己的法益。
例如,让无证行医的人看病,并不意味着对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承诺,如果导致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不免除无证行医者的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某种行为必然导致结果或者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被害人对行为的承诺就意味着对结果的承诺。
例如,甲明知乙醉酒已无法驾驶车辆,但仍然坐在乙的车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甲重伤。
对此可认定甲的行为成立被害人承诺。
(4)承诺的真实性——承诺必须出于真实意志,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威胁做出的承诺是无效和。
例1,受欺骗的承诺无效。
甲欺骗乙向灾区捐款,乙为了救济灾民而捐款,但甲将捐款占为已有,乙承诺无效,甲构成诈骗罪。
例2,甲欺骗乙,声称其子女需要移植眼角膜,乙献出了眼角膜,但甲将乙的眼角膜改作他用的,乙的承诺无效。
例3,甲谎称乙饲养的狗是疯狗,使得乙承诺甲捕杀该狗的,乙的承诺无效。
例4,仅因承诺动机错误,承诺有效。
妇女甲以为与狱警性交,狱警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性交后对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对方不成立强奸罪。
例5,女子半夜走错房间上错床,与陌生男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成立强奸?由于欺骗者的行为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没有暴力、胁迫),也不可能成立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