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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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三节违法阻却事由
一、概述
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后,通常可认为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一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法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害具有正当化理由时,就阻却了该行为的违法性,这种正当化理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

阻却行为违法性的原理是法益衡量理论,包括优越利益说与利益阙如说。

优越利益说认为,当对某一法益的损害是保护另一法益所必需手段时,经过衡量,如果所保护的法益优于所损害的法益时,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利益阙如说认为,如果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时(权利人放弃视为不存在),行为就没有侵犯法益,典型案例是被害人承诺行为。

违法阻却事由分为两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二是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行为、推定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行为。

二、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论犯罪阻却事由

论犯罪阻却事由

论犯罪阻却事由论犯罪阻却事由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我国刑法理论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在犯罪构成模式上存在着体系性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对于同样一个问题的不同理论处置。

例如,以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代表的一系列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这个问题,我国与两大法系的结论很不一样。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采用的是一种层层递进的三要素模式: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证明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须顺次经过这三个要素的逐一考察,一个行为只有符合前一要素才进入是否满足后一要素的评价过程。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是符合构成要件但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不成立犯罪的行为,所以在大陆法系,它们被称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因此,犯罪构成理论与违法性阻却事由理论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采用一种双层模式即本体要件与合法辩护,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行为都被放在作为责任充足要件的“合法辩护”中探讨。

也就是说,英美法系也是在犯罪构成内部来研究正当防卫等行为的,因而关于正当防卫等行为的理论自然而然的也是属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本来内容。

与两大法系不同,我国刑法一直是在犯罪构成之外来探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的,这从概括这类行为的术语如“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就可以看出,这些术语都归结到犯罪的属性上面。

但除了极少数学者曾在犯罪属性部分来研究它们之外,绝大多数人在犯罪构成之后来探讨这部分内容。

既然是在犯罪构成外部来研究正当防卫等行为,这就产生了探索二者关系的必要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既为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提供了契机,也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按照笔者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意味着不仅一切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可以通过证明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得到说明,而且一切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都可以通过证明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来得到说明。

既然如此,以正当防卫为代表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也就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研究了。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三)1. 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答案解析:【答案】B【考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解析】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其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事后防卫不存在成立防卫过当的问题2. 唐某正在追击逃跑之窃贼时,猛然被别人拉住。

唐某因事急并未回头看,误认为是窃贼的同伙,用砖头砸过去,并将对方砸倒在地造成重伤。

结果发现,砸倒的竟是自己的邻居,邻居是要来帮自己的。

则唐某行为:A正当防卫B过失犯罪C假想防卫D意外事件答案解析:【正确答案】 BC【答案解析】假想防卫即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的行为,本题中防卫人实际上就是对“自认为的窃贼”进行防卫,属假想防卫。

3. 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刮刀刺伤。

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

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

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某,得以脱身。

事后查明,甲某被乙谋刺成重伤,甲某给丙某造成轻伤害。

甲某的行为: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C属于假想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参考答案:A4. 某甲骑摩托车违章撞伤某乙,造成某乙腿部表皮破裂。

某甲送乙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乙注射破伤风针,乙因药物过敏而死,甲的行为对乙的死亡而言属于A意外事件B交通肇事罪C过失的重伤罪D过失杀人罪答案A解析: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5.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刑法中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的概念 责任阻却事由即阻碍责任成⽴的事由。

在⼤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责任是犯罪成⽴的必备条件之⼀,某⼀⾏为即使具备了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和违法性,但如果存在责任阻却事由,仍不能构成犯罪。

责任阻却事由从狭义上说,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从⼴义上说,指⽆责任能⼒和⾏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责任阻却事由的根据 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辨认控制能⼒的⼈,具有接受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合法⾏为的可能性,却不接受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

其⼀,要对⾏为主体进⾏法的谴责,就要求⾏为主体能够认识其⾏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能够控制⾃⼰不实施法律所禁⽌的⾏其⼆,在⾏为主体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的⾏为是刑法禁⽌的⾏为时,就应当产⽣为。

其⼆,在⾏为主体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的⾏为是刑法禁⽌的⾏为时,就应当产⽣反对动机,实施刑法所允许的⾏为。

其三,只有在⾏为主体客观上可以实施法律所允许的⾏为,却不实施法律所允许的⾏为时,才能对⾏为主体进⾏⾮难。

在通常情况下,达到法定年龄的⾏为主体都具有责任能⼒,⽽且⼀般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所以,⼀⽅⾯,在讨论故意、过失以及⽬的与动机时,基本上是以⾏为⼈具有责任能⼒、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为前提的。

另⼀⽅⾯,没有将责任能⼒、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作为故意、过失的要素。

然⽽,不可否认的是,也会有特殊的情况,例如⾏为⼈虽甚⾄不能控制⾃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为,却不能辨认⾏为⾏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后果,甚⾄不能控制⾃⼰的⾏为;或者合理的以为是按照刑法的要求实施的,⽽且不可能认识到⾃⼰的⾏为违反刑法;或者⾏为⼈虽然预见到了结果的发⽣,却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为。

三、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构成 根据上⽂所述,缺乏责任能⼒、缺乏违法认识的可能性与缺乏期待可能性,就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先,责任能⼒是责任的⾸要因素。

刑法学(一)04-3.3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_31

刑法学(一)04-3.3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_31

第三章犯罪阻却事由根据刑法理论及各国刑法的规定,犯罪阻却事由,通常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的业务行为、受害人的承诺行为等。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行为。

所谓犯罪阻却事由,是指外表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对社会有益,因而阻却犯罪性质的事由。

下面阐述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第三节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一、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

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的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

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

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不可抗力的特征:(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行为人遇见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

第四节其他犯罪阻却事由一、依照法律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依照有效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依照法律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排除其犯罪性:1.行为必须是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包括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意图,即具有有意性;3.行为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行为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不得违背法定的程序、方式。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2016司考刑法讲义: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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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客观违法。

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通过防卫行为不能减少、避免不法侵害的,不允许正当防卫。

如,重婚罪、行赂、受贿罪。

(2)侵害①故意、过失、意外事件(针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合法行为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②作为、不作为(使用强力要求对方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如,甲的小孩落水,甲站在岸边不施救,路过的乙将甲打成轻伤,对甲说:“快下去救,不救我还打。

”甲害怕,下水将小孩救上来。

乙构成正当防卫。

甲非法侵入乙的住宅,经乙要求后拒不退出,乙将甲推出去,甲摔伤,乙构成正当防卫。

③动物攻击人:A.饲主唆使动物攻击的,动物只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是对饲主的正当防卫。

B.遭受动物自发攻击而反击的,不是正当防卫,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如果是流浪的野狗咬人,将狗打死的,连紧急避险都不算,因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利益。

(3)现实性:排除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是过失犯罪,可能是意外事件。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结束时间:既遂了;犯罪人被制止,犯罪人中止犯罪。

只要结束不允许正当防卫。

特例:在财产性犯罪当中,尽管不法侵害人的财产犯罪行为已经结束,但在现场被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直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或成立稳定占有关系为止,整个过程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此期间,追捕者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装置(1)如果防卫装置的存在本身已经危及公共安全了,不成立正当防卫。

如,甲在自家院外三米处拉了一圈电网,写明“禁止入内”。

后乙进去盗窃被电伤,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因为甲私拉电网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阻却犯罪事由[学习内容]

阻却犯罪事由[学习内容]

特选内容
22
的哥行为-义举还是事后防卫
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一辆车 体为浅绿色的湘at4758的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 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上车后两 人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 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驭员位置的姜伟要求 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 时,姜伟持一把约20公分长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 实施抡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台tcl2188手 机。两人拨下车钥匙下车后,姜伟将车钥匙丢在汽车 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黄中权拾 回车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 姜伟与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黄中权便沿着其停 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
特选内容
8
(五)损害性
进入刑法评价视野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 为,其本身均需给社会某种利益造成一 定的损害为代价或前提,否则就不成其 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因此,刑法不 研究没有代价或者说没有损害的排除社 会危害性行为。
特选内容
9
根据刑法学理论上的通说和各国有关法 律的规定,正当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
特选内容
28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在一般情 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 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 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 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 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特选内容
29
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合法权益 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 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 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 种情况: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不 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 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 其三,不法侵害已经既遂;其四,不法 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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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阻却事由(三)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被害人承诺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2/16)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无(当年正确答案为D)
【疑难辨析】
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构成条件有七个:承诺范围、承诺能力、承诺对象、真实意思表示、现实的承诺、承诺时间、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越承诺范围。

本题选项A涉及承诺范围,选项B涉及承诺时间,选项C涉及承诺能力,选项D无关承诺。

【解析】
A选项,生命不是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的权利。

B选项,(1)本选项真正考查的是承诺的时间,甲以出卖为目已经完成收买乙的行为,拐
卖妇女罪已经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

在既遂之后得到被害人承诺,只对之后的出卖行为有效,对于之前已经实施完毕的拐卖妇女罪无效。

(2)如本选项行为人拐卖的对象是儿童,则考查的是承诺范围的问题。

因儿童无承诺能力,并且设立拐卖儿童罪的立法本意是惩处将儿童当商品出售的行为,维护人的尊严,故与被害者意志无关,拐卖儿童罪不因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C选项,幼女无性承诺能力,故刑法强行奸淫幼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不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性。

D选项,本题与阻却违法的承诺无关,在考试当时,考查的是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考试当时原《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此为刑法特别规定的免责事由。

所以对甲“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D说法在考试当时说法错误,当选。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第241条第6款修正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收买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收买妇女)。

”即由原来的免责事由修正为从宽处罚情节。

则在当前,选项D中“应当追究”的说法应认为正确。

2、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15)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

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

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

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
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

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

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

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间接故意(概括故意)、器官类犯罪。

A选项,考查被害人承诺,涉及承诺的法益范围。

题眼是“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即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生命法益超过可以承诺的范围,故而乙的承诺无效,甲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只不过量刑时从轻而已。

B选项,考查间接故意或概括故意。

题眼是“不顾乙的死伤”,说明甲对于死亡结果和伤害结果都有认识,对于死亡结果至少有间接故意,实际造成死亡结果的,当然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C选项,考查被害人承诺,涉及基于错误作出的承诺的效力问题。

乙误认为移植器官的受体为自己女儿,实际上不是,其重大目的未实现;一般人在知情假相时会作出同样的承诺,乙系基于重大错误而作出承诺,承诺无效。

乙系“欺骗他人捐献器官”,按照刑法234条之一第二款,构成故意伤害罪。

D选项,考查被害人承诺,涉及承诺能力、承诺的法益范围。

乙17周岁,对于器官没有承诺能力,承诺无效;甲的行为属于“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按照刑法234条之一第2款,构成故意伤害罪。

假设的问题是:如果乙已满18周岁,甲的行为如何认定?这涉及承诺的法益范围问题。

因供体与受体之间无近亲属关系,移植非法;同时,一
般认为,对于重伤的承诺是无效的;甲无“组织出卖”行为;则甲仍构成故意伤害罪。

3.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5)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
A选项,一般情况承诺可以替代作出时,被害人无承诺能力时,监护人可代为承诺;但是,本案涉及拐卖儿童罪,保护的儿童法益具有社会法益的性质,个人没有处分权限,故而无论是否承诺,均不能阻却违法性。

B选项,本题为推定的承诺,甚至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

C选项,自由是被害人可以承诺放弃的权利。

D选项,丁某的行为超出了承诺的范围,且砍掉大拇指是重伤,故丁成立故意伤害罪。

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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