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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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

担保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

案例2
2002年6月9日,某县农机公司与县农行签订贷款合 同一份,农机公司向县农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 为6个月。次日县农行要求农机公司为该笔贷款提 供财产抵押,农机公司找到县机械厂。机械厂遂于 6月14日与县农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机械厂 以15间厂房为农机公司向县农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 保。6月15日,县农行向农机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 款后,机械厂拒不同意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 农机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县农行以农机 公司及机械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 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 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 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 3万元。如果上 B 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 担保证责任?(2004)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案例
红星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1999年该校出 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1999年6月,加工厂向当 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学校校长 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 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 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加工 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 任 问:保证函是否有效;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各国对保证期间的规定
第一种立法体例以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不采用保证期间制度,原则 上保证债务不受期限的限制,赋予保证人催告和检索的抗辩权。日本民法典第四 百五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请求先向主债务人 进行催告,但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去向不明时,不在此限。第四百五十三条规 定,虽然债权人于前条规定对主债务人进行催告后,如保证人证明了主债务人有 清偿资力且容易执行时,债权人应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第二种立法体例以德国、我国台湾为代表,规定了约定保证期间,但不规定 法定保证期间。台湾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约定保证人仅于一定期间内为 保证者,如债权人于期间内,对于保证人不为审判上之请求,保证人免其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也有类似规定。对于没有约定期间的,则并不明确规 定一个法定期间,而是视为无期限保证,但赋予保证人以催告权以及特殊情况下 的保证责任除去权。台湾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规定,保证未定有期间者,保证 人于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得定一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催告债权人于期限内, 向主债务人为审判上之请求。债权人不于上述期限内为审判上之请求者,保证人 免其责任。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三种立法体例以瑞士为代表。对未约定期间规定保证人的催告权和保证责 任除去权外,还规定了自然人最长的保证时间。根据瑞士债务法第五百零九条规 定,自然人提供的保证自保证成立之日起满20年的消灭,保证人可以书面延长保 证合同,但延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四种立法体例以我国为代表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原因,银行担保业务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银行担保引发的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降低风险,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银行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贷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丙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但丙公司以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四、法院判决1.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银行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丙公司应对甲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履行对债务人的审查义务,确保债务人有偿还能力。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前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五、案例分析1. 银行担保的法律性质:银行担保是指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降低贷款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银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即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担保法法律案例(3篇)

担保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因担保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诉称,其于2018年5月向被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1年。

为保证借款的偿还,被告李某某同意为张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多次催收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确实向王某借款1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故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关于担保问题,其已向王某承诺还款,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辩称,其虽同意为张某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但王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其具体的担保责任,且其与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交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被告李某某为该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张某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其已向王某承诺还款,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则辩称,其与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且王某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其具体的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张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担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虽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担保责任,故被告李某某的担保行为存在瑕疵。

同时,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并无恶意串通行为,故被告李某某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担保行为,保障债权实现。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对担保法律制度的研究和案例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担保公司诉借款人李某、担保人王某、张某担保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担保法律制度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6年5月,某担保公司为李某提供500万元的贷款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

担保合同约定,如李某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有权向担保人王某、张某追偿。

2019年5月,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

担保公司遂向王某、张某追偿,但王某、张某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遂将王某、张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担保人王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 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7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担保公司、李某、王某、张某签订的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担保合同有效。

2. 担保人王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担保公司已向王某、张某追偿,王某、张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公司应当提供担保合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

本案中,担保公司已提供担保合同、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的相关证据,履行了举证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王某、张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已向王某、张某追偿,王某、张某应当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张某承担担保责任,支付相应的担保费用。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合同效力、担保责任、举证责任等问题。

担保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实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有限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决定在市中心购置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乙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丙公司,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但是,如果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应当有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需要分析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2. 案件分析(1)甲公司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贷款合同是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乙银行同意贷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甲公司贷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丙公司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担保关系的合同。

在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从合同形式和内容上看,丙公司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丙公司担保合同有效,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丙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3. 案件结论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的结论如下:(1)甲公司贷款合同有效,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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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为他人担保规定
从合同案例
刘某与傅某系朋友关系。1999年3月8日,傅某与永新工行签订 一份1.5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999年3月8日至2000年3 月1日。同日,刘某以存在永新工行的3.5万元三年定期存款单 作为傅某借款的质押担保;刘某与永新工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 同,约定担保1.5万元贷款;刘某在存单背面签署“同意借给傅 某作抵押贷款”字样后将存款单交给了永新工行,并向永新工 行提供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1999年3月23日,傅某又向永 新工行借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偿还了3月8日借款本金 1.5万元及利息,仍以刘某3.5万元存款单作质押担保,并由傅 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同年4月15日,傅某 再次向永新工行借款2.8万元,期限为11个月,同时偿还3月23 日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再次由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 签订质押合同。傅某后两次借款,刘某均不知情。
案例
2001年1月8日,中亿公司与浠水信用社签 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浠水信 用社向中亿公司提供资金1000万元,借款 期为2001年1月8日到2001年6月8日;借款 用于开发别墅小区。同日,发展银行汕尾 办事处为中亿公司提供担保。该担保书载 明,当中亿公司不能按合同偿付全部本息 时,发民银行汕尾办事处愿承担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中亿公司未还款。
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 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 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 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 3万元。如果上 B 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 担保证责任?(2004)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先诉抗辩权例外:1)债务人依据变更,致使 债权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下落不 明、移居国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 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 权,债务人放弃的,保证人仍享有。(权利 未发生的抗辩权;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权;拒 绝履行的抗辩权;撤销权(德国也是)
案例
红星学校是某市一所技术学校,1999年该校出 资兴办了一家加工厂.1999年6月,加工厂向当 一银行借款,找到学校要求提供担保.学校校长 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 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 车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借款到期后,加工 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要求学校承担担保责 任 问:保证函是否有效;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
(一)特征: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 同;附从合同 (二)当事人:保证人和债权人 1、保证人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 2、不得作保证人的人: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 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 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 限;保证的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协议;保函;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保证应当明示.
案例
1996年6月21日,上海太平洋食品厂与上海 大东华酒家、上海市长宁区烟糖果品公司 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大东华酒家向太 平洋厂借款40万元。期限自1996年7月25 日至1997年7月24日;如大东华酒家不按计 划归还所借款项的本息,烟糖公司承担全 部经济责任,负责偿还大东华酒家所借款 项的本息。合同订立后,太平洋厂于1996 年7月21日出具支票二张,金额均为20万元。 借款到期后大东华酒家未还款
1996年6月5日,长虹橡胶厂向津南工商支行借款6 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1996年6月5日起到 1997年6月5日止,长虹橡胶厂以其4台轮胎硫化机 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东嘴仓库就 此笔借款也提供担保,约定借款到期如长虹橡胶厂 不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本息,东嘴仓库将无条件对该 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落实债权的一切费用, 直到全部清偿为止。合同签订后,工行如约支付了 借款,但橡胶厂于借款到期后并未还款。
二、担保法总则
1、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给定的按 特别约定。独立担保。(案例1) 2、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 对其过错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 3、担保主体资格:分为为自身担保(法律未作 限制)和为他人担保(法律限制)。 1)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同意; 2)合伙企业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述 (一)定义: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不适用反担保的方式:留置,定金;保证中的债务人不得作 反担保人 (三)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 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案例) 2、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会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扩大或有 优先受偿权。 3、债的担保具有保障债权实现性

案例2
2002年6月9日,某县农机公司与县农行签订贷款合 同一份,农机公司向县农行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 为6个月。次日县农行要求农机公司为该笔贷款提 供财产抵押,农机公司找到县机械厂。机械厂遂于 6月14日与县农行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机械厂 以15间厂房为农机公司向县农行贷款50万元提供担 保。6月15日,县农行向农机公司发放了50万元贷 款后,机械厂拒不同意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 农机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为此,县农行以农机 公司及机械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作为债的担保的保证,是指债 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 保债务人履行债的制度。 保证具有以下含义: 第一,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行为。 第二,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行为。 1.保证具有从属性。 2.保证具有独立性。 3.保证具有无偿性。 4.保证具有补充性。 5.保证具有单务性。
保证合同
(四)保证合同无效(案例)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 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 提供保证的 3)其它情形 (五)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
自1992年起至1994年3月,农垦总公司下属的甘肃省国营安南坝石棉矿 (以下简称石棉矿)累计欠阿克塞县农行贷款275.5万元。农垦总公司 于1994年3月22日与阿克塞县农行签订了借款担保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 农垦总公司对石棉矿在该行贷款275.5万元提供一次性担保。协议有效 期自签字之日起至借款方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之后,农垦总公司又于 1995年8月17日向阿克塞县农行出具了《关于对石棉矿的银行贷款提供限 额担保的函》。该函件称“鉴于所属石棉矿距离兰州较远,零星担保时效 差,费时费力,农垦总公司决定对石棉矿与贵行的新一轮贷款提供限额担 保,从即日起贷款累计在20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总公司给予信誉担保。以 上担保期限为一年,从贷款之日起计算”。截止11月14日,石棉矿向阿 克塞县农行借款44笔,金额共计289万元。同年8月20日,阿克塞县农行 与石棉矿签订了289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10.98‰,期限为 一年,自1996年8月20日至1997年8月20日。与此同时,农垦总公司于8 月20日就上述289万元的借款与阿克塞县农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在289万 元的保证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止,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偿 还借款本息时,保证方负连带保证责任,无条件代借款方按期偿还本息。 在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阿克塞县农行用特种转帐传票作了帐务调整,并 在转帐原因一栏注明“由安营所转来石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保证担保手续”,并将该 特种转帐传票的一联交给石棉矿。1998年8月11日,石棉矿向阿克塞县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
(五)缔约过失责任:案例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经理);债权人、担保 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 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 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 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 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要求赔偿
真题
AC
36.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03年)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 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 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A、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B、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C、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甲有限公司投资设乙公 司,乙公司投资设丙公司,甲对乙及乙对丙是绝对控股,则甲 是丙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 上述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如对所议事项都同意的,可以全体 签名代替开会,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章程为准.
保证方式(案例)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 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 人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证。 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保证 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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