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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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2)侵害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侵害公民身体和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积极侵权行为如侵占财产、伤害、诽谤等。消极侵权行为如司机未及时刹车、医生未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而致使患者死亡等;
(4)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47、 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它们由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 )四个条件构成。 A.违法者主观上故意 B.违法者主观上疏忽大意 C.违法者主观上有过失 D.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行为之债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其普遍性仅次于合同之债。
侵权行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其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作为债权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作为债务人的加害人则负有义务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
构成侵权行为之债的要件有四个: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加害人的过错。
侵权行为之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特殊侵权行为之债又包括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侵权行为之债概述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含义各国对侵权行为下的定义不同,一般采用过错原则,特殊案件采用无过错原则。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扩大了2.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变化了3.损害赔偿与社会保险结合了第二节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确定(一)侵权行为地法1.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致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美国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致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都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法院地法英国采用这一规则,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也采用了这一规则。

(三)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 2.以法院地法为主(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二、我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第三节几种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海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船旗国法。

2.船舶碰撞,可以适用碰撞发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定的公约》的内容。

3.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生的赔偿法律问题。

4.国际油污损害所生赔偿的法律问题调整国际油污损害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二、空中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1.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律。

侵权行为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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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第三节、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即使不具备一般构成要件, 即使不具备一般构成要件,法律特别规定行为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为特殊侵权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 一、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43。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121。 二、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 。 合法行为可免责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 三、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22。 产品使用期限已过、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非正常或错误使用致害的, 产品使用期限已过、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非正常或错误使用致害的,被告 可免责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 四、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23。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免责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 五、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24。 因不可抗力、受害人自己或第三者故意造成的,免责。 因不可抗力、受害人自己或第三者故意造成的,免责。三年诉讼时效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33 饲养动物及其他原因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 七、饲养动物及其他原因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27。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127。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免责 。 其他原因致人损害: :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树木倾倒、 其他原因致人损害:126: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树木倾倒、折断或果实 坠落致人损害。 坠落致人损害。 125:地面施工 : 125、126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BBCC 、 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 、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 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 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 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 2、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 、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 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 3、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 大嘁: 打小偷! 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大嘁:“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2004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 . .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D. 4、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 、小女孩甲( 岁 与小男孩乙( 岁 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 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 乙答: 不要怕! 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 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时男孩比女孩跑的快,结果女孩被狗咬伤住院。 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时男孩比女孩跑的快,结果女孩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 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偿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 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乙自行承担责任, 乙自行承担责任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甲 乙和王家均有过错,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损害后果(二)因果关系(三)行为的违法性(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此之前还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了解清楚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侵权行为之债有何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之债有何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之债有何构成要件?一、侵权行为之债有何构成要件?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在这种债的关系中,受害人为债权人,加害人为债务人。

受害人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加害人负有赔偿的义务。

侵权行为之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债。

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财产的损失,要全部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造成伤害和死亡的应赔偿和支付有关的损失的费用;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二、对侵权主体和行为怎么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其行为不存在侵权问题。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将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明定为侵权行为。

其中的被监护人自然包括无行为能力人。

据此,完全有理由地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

传统民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有无认识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联系起来。

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

本文认为,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施加过多的主观因素是不必要的。

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另一种是过错侵权,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

这两种侵权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从性质上并没有什么两样。

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者,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

详解侵权行为之债

详解侵权行为之债

详解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一个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了法律上的责任。

债权侵权行为,则是指在债权关系中,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或者侵犯了对方的债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或不当利益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解析侵权行为之债,包括债权的概念、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如何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债权。

一、债权的概念债权是指一方(债权人)基于合同、法律或其他法律关系的规定,有权要求另一方(债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不得侵害的权益。

债权关系建立在合法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当债务人未履行义务或者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时,就构成了债权侵权行为。

债权包括主债权和附属债权,主要有金钱债权、实物债权和权利债权等。

而侵权行为指的是债务人的不法行为,即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者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

常见的债权侵权行为有欠款不还、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当转让财产或者侵占债权人的财产等。

二、债权侵权行为的种类1. 违约侵权行为:当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应履行的义务,但未按时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例如,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租户不按时支付租金等。

2. 侵占侵权行为:当债务人将债权人的财产占为己有,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合法程序,构成了侵占行为。

例如,租赁合同结束后,租户不返还租赁物;销售人员挪用公司货款等。

3. 做出违约承诺的侵权行为:当债务人明确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但实际上无意或无力履行,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例如,承诺支付押金但未支付的行为。

4. 违法行为导致的侵权行为:当债务人在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例如,盗窃、诈骗等行为。

三、保护债权的法律手段当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1. 合同解除或修订:债权人可以要求解除或者修订违反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2. 要求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支付欠款、返还财产等。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责任主体有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和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

1、个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人,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主体。

在侵权责任法中,个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事实代理人也承担侵权责任。

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侵权责任的法律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形式的单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直接行为主体和间接行为主体。

1、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

侵权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是指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人,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直接责任。

这些人可能是实际参与侵权行为的人,也可能是命令、指使、帮助、教唆侵权行为的人。

3、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行为实施的人,但应当承担对侵权行为的间接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故意与过失。

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行为是指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是指实施行为的主体,客体是指被侵权权益,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过错行为。

2、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形式包括违法侵权行为和侵权侵害行为。

违法侵权行为是指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侵权侵害行为是指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实施的结果。

3、故意与过失侵权行为主体可以是故意犯罪行为的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的人。

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如今在现实⽣活中侵权⽅⾯的事件常常发⽣,对于⼀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很多⼈都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兴趣的话,就⼀起看看吧。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1,违法⾏为。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权的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以公民⼈⾝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定的⾏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民事责任的⾸要条件,只有当⾏为⼈的违法⾏为造成损害事实,⾏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的损害,从⼴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在财产上或者⼈⾝上的不利益。

3,是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为所引起的,⾏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是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为⼈只有在实施违法⾏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如果您以后遇到关于侵权相关的事件时,希望⼩编的内容有帮助到您。

2021年司法考试基础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精讲民法讲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司法考试基本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注重。

法律教诲网为考生整顿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但愿可以帮到人们。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受归责原则影响,普通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四: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各不相似,举证责任分派亦有区别,难以一概而论。

例如,无过错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有三: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和加害行为两个要素:①违法。

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悖,且不具备违法阻却性(合法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无因管理、合法竞争、依法执行职务等均为违法阻却事由)涉及行为无价值和成果无价值。

②加害行为。

指受意志支配身体动静,涉及作为与不作为。

【例1】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乙在对面新建川菜馆,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故意给甲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具备加害行为。

②如果乙行为属于合法竞争,则具备违法阻却性,不具备违法性,不构成侵权。

【例2】甲川菜馆生意兴隆,日进斗金,对面乙川菜馆经营惨淡。

乙于是在甲餐馆旁开设一花圈店,将花圈摆在甲菜馆周边,致使甲生意一落千丈,难觉得继。

①乙行为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式加损害于她人,具备违法性。

②甲遭受虽为纯粹经济损失,因乙为故意,构成侵权。

2.不作为侵权特点: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侵权以加害人具备作为义务且行为人具备作为能力为前提,行为人违背作为义务给她人导致损害,构成不作为侵权行为。

不作为侵权须具备三个要件:①行为人具备作为义务,具备采用积极行为防范或者避免她人遭受损害义务。

②行为人具备实行作为义务能力。

③行为人不作为与损害具备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来源有四:①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应当竭力救济患有疾病、分娩、遇险旅客”。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合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1、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存在侵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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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后,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所形成的债的关系。

侵权行为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的违法性。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权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都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

二、哪些条件下能构成侵权之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为有效。

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是: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而产生。

因此,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设定担保。

三、侵权行为之债的特点有哪些
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外的一类较为常见的债。

与合同之债相对,侵权行为之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由非法行为所引起,侵权行为之所以能够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券债务关系,在于它侵犯了国家、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人身上的合法利益,性质上属于不法。

而合同之债则只能由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引起。

第二,侵权行为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引起,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武官,受害人只是被动地受到青海。

而合同之债则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引起,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须一致,这是合同之债发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它的发生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均有法律明确规
定,且不得预先以约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而合同之债一般为任意之债,法律多不作强行性规定。

第四,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偿损害,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害的作用。

但因侵权行为包括对受害人人身或人格的侵害,故加害人的责任不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性责任。

而合同之债的内容基本上都具有财产性质,债务人旅行债务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得到约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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