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银行印鉴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预算管理办法(电科院财[2011]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树立科学理财观,积极推进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和标准化建设,完善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推动院又好又快的发展。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电力公司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管理是采用价值形式对院经营活动进行预测、决策、目标控制的管理方式。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控制、考核和报告等。
第三条预算管理的目标是:(一)优化资源配置,有效提高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益。
(二)落实江苏省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责任制,确保全面完成资产经营考核指标。
(三)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预算考核和评价。
(四)建立符合院实际的预算项目管理体系,实现全面、全员和全过程预算管理。
(五)应用信息化手段和管理平台,不断提高预算管理工作效率。
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约化管理,保证持续发展能力;精益化管理,不断增加经营业绩;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扁平化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第五条院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预算管理委员会是院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院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批准本单位预算管理制度;(二)审批本单位预算方案;(三)研究解决本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检查本单位预算方案的实施, 确保本单位预算全面完成。
(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预算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即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务资产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制定预算管理体系和优化预算控制流程。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平衡、上报、下达、控制、调整等工作,向本单位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交预算报告草案。
银行印件管理制度

银行印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印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安全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所有印件管理工作,包括印章、票据、文件等。
第三条银行印件管理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合规原则,加强风险意识,保护印件安全。
第四条银行印件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严格保密,确保印件使用合规。
第五条银行印件管理应当建立制度规范,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印章管理第六条银行印章应当统一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确保印章使用安全。
第七条银行印章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印章完整无损,严禁私自修改。
第八条银行印章应当根据具体使用需求设置权限等级,实行审批制度,杜绝滥用印章。
第九条银行印章使用记录应当详实,涉及重要事项须有相关文件证明。
第十条银行印章一经遗失,应当及时报备,立即停止使用,补办手续。
第三章票据管理第十一条银行票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确保票据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银行票据应当统一编号,防止重号重号开票,保证票据安全。
第十三条银行票据应当严格审核开具,确保金额无误,签字齐全。
第十四条银行票据应当及时归档,备份妥善,防止遗失或篡改。
第十五条银行票据审计应当定期开展,确保票据使用符合规定。
第四章文件管理第十六条银行文件管理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系统,明确文件分类与保管要求。
第十七条银行文件应当按照保密等级划分,实行定期清理与归档。
第十八条银行文件应当设置权限访问,严禁私自查阅或外传文件信息。
第十九条银行文件应当严格控制印刷与复印,审核开具,防止文件被篡改。
第二十条银行文件应当制定文件借阅登记制度,确保文件利用情况可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银行印件管理应当实行定期检查,明确检查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二条银行印件管理应当建立制度评估机制,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银行印件管理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银行印件管理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银行印件管理应当及时反馈问题与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银行印鉴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印鉴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印鉴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印鉴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银行印鉴安全、准确、合规的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验印章、行政章、专用章等)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我行全体员工。
第三条银行印鉴是我行对外界的一种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使用和管理银行印鉴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银行印鉴的使用和管理是综合性的,涉及到各个岗位和环节。
各个岗位和环节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明确职责,做好印鉴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银行印鉴的分类和规定第五条银行印鉴分为公章、法人章、验印章、行政章、专用章等,具体制式和设计由我行进行统一规定。
第六条公章是我行最高级的印章,用于盖以我行的全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公章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特定人员保管和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法人章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授予我行合法代表行使职权的专用的印章,用于盖以我行的简称,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法人章只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委托的特定人员保管和使用,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验印章是对外交流简单易辨认的印章,用于临时盖章,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验印章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权限由行领导书面指定人员确定。
第九条行政章是每个部门根据需要统一规定的印章,用于办理日常行政事务,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行政章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权限由部门主管书面指定人员确定。
第十条专用章是为方便部门进行日常工作设置的印章,用于特定的工作情况,具有一般法律效力。
专用章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权限由部门主管书面指定人员确定。
第十一条每个印章都应有相应的保管和使用记录,详细记录印章的领取和归还情况,确保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的安全。
第三章银行印鉴的使用原则和方法第十二条银行印鉴的使用原则是准确、合规、安全。
使用印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申请使用印章时应经过合法授权,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使用印章时必须保证印面清洁、印章完好、印章盖齐且无空白漏印。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XX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鉴,是指存款人在XX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权利证明,是开户行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同业存放账户、贷款保证金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内部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空白印鉴卡片作为控号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以1元/套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五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存款人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应是全部投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姓名。
第七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名称应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户名、存款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部业务需要预留印鉴的,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财务专用章;没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结算专用章或核算事项证明章。
第九条预留印鉴应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或印泥。
印鉴管理办法(修订版)

印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鉴管理,使印鉴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印鉴包括:公章和专用印鉴。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公司本部。
第四条各所属公司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本部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章新印鉴的刻制第五条公司系统内如有新成立的所属公司,该所属公司必须在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具有合法资格的刻章机构刻制公司印鉴。
印鉴刻制后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
第六条所属公司必须在取得印鉴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印鉴及保管人情况在本部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现有印鉴的名称及类别第七条公司的现有印鉴分为两类:一类是公章;另一类是专用印鉴,包括:董事会章、监事会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发票专用章、人事章、党务章、工会章、招标采购的电子印章。
除此以外,公司无其他印鉴。
第四章印鉴的保管第八条保管原则公司对印鉴的保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分类分部门保管”的原则,相关的印鉴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负责对本部门受托管理的印鉴进行严格管理,印鉴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管理工作。
第九条保管部门行政管理部为公章的保管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章和监事会章的保管部门。
人力资源部为人事章的保管部门。
财务管理部为财务章、法人名章和发票专用章的保管部门。
党委办公室为党务章的保管部门。
工会为工会章的保管部门。
成本管理部负责招标采购电子印章的保管,或经授权由负责公司代建项目的所属公司保管,并定期进行续费、更新。
第十条保管方式公司各部门保管的印鉴在不使用时均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带锁的文件柜内,钥匙由印鉴管理人员保管。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部所保管印鉴另有专门规定的,在满足本办法要求的情况下,还应满足其专门规定。
第五章印鉴使用的审批第十一条公章使用的审批权属于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审批人,使用公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审批人按本章的规定审批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予以用印。
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电子印鉴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印鉴管理,控制支付结算风险,保障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印鉴系统(以下简称印鉴系统)是基于结算业务需要开发的自动验印系统,该系统可完成印鉴采集、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自动化处理。
第三条印鉴系统主要由电子印鉴中心及网点用户终端两部分组成。
电子印鉴中心用于存储各网点的客户印鉴信息,该印鉴中心设在总行科技开发部;网点用户终端设在各营业网点,主要用于印鉴审核。
第四条全行电子印鉴库按“网点采集、全行共享”的原则建立,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印鉴系统仅限于采集、核验开户单位预留印鉴之用。
严禁将印鉴设备改作他用或利用本系统进行非法交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印鉴系统管理办法,对支行印鉴系统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并根据本行业务发展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建设情况,决定扩大或收缩本行印鉴系统应用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
第七条支行会计结算主管部门负责本网点印鉴系统建立、应用的组织工作,并结合支行实际情况,对支行印鉴系统管理工作制定操作细则。
第八条营业网点负责按照有关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采集开户单位纸质印鉴卡片,并将预留印鉴扫描录入到电子印鉴系统以建立电子印模;遇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变更、账户销户,及时进行变更或删除原有电子印鉴,并对印鉴系统录入数据进行维护。
在已经建立电子印模的账户范围内,营业网点负责利用电子印鉴审查账户支付凭证。
第九条科技开发部负责印鉴系统管理、设备维护及各网点用户终端的设备维护,保障通信线路的畅通。
第三章操作员管理第十条营业网点应分设专人担任印鉴系统会计主管、印鉴系统操作员、印鉴卡片保管员。
印鉴系统会计主管的权限为授权操作和业务查询;印鉴系统操作员的权限为登录核验系统、建模处理及查询打印、调用并审核印鉴;印鉴卡片保管员负责印鉴卡片实物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印鉴系统操作员应对本人使用的操作员代码及密码保密,操作员代码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印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XX银行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规范存款人预留印鉴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XX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印鉴,是指存款人在XX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预留的、凭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权利证明,是开户行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核依据。
第三条同业存放账户、贷款保证金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以及系统内往来资金划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调拨等内部业务预留印鉴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空白印鉴卡片作为控号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以1元/套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五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存款人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与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印鉴应是全部投资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二)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应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并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姓名。
第七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名称应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户名、存款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保持一致。
第八条内部业务需要预留印鉴的,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财务专用章;没有财务专用章的,预留印鉴使用结算专用章或核算事项证明章。
第九条预留印鉴应清晰、易辨别审核,预留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或印泥。
银行印鉴专项管理制度

银行印鉴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印鉴的管理,保障银行印鉴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管理银行印鉴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银行印鉴的申请、管理、使用、变更和报废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银行印鉴专项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做到规范、严谨、有效。
第四条银行印鉴是银行的重要财务凭证,必须妥善保管,如遗失或泄露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银行印鉴申请和使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银行印鉴的行为是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并予以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由银行印鉴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并不断完善和更新,确保银行印鉴管理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二章银行印鉴的定义和分类第七条银行印鉴是指银行为办理业务和签署文件等目的而设立的特定印章。
第八条银行印鉴按照使用范围和权限划分,分为通用印鉴和专用印鉴两类。
第九条通用印鉴是指可以由所有授权人员使用的印鉴,包括银行的公章、财务章等。
第十条专用印鉴是指根据具体业务需要设立的印鉴,只能由特定的授权人员使用,如客户经理章、出纳章等。
第十一条不同类别的银行印鉴在使用范围和权限上有所区别,具体权限由银行印鉴管理委员会根据规定进行授权。
第三章银行印鉴的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印鉴管理委员会为银行印鉴管理的最高机构,由行长担任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审计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银行印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银行印鉴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银行印鉴管理的总体规定和政策,审核和批准各类银行印鉴的设置和变更,监督印鉴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银行印鉴管理委员会设立银行印鉴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印鉴管理工作,包括印鉴的申请、登记、分发、使用监督、变更和报废等。
第十五条银行印鉴管理办公室由专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银行印鉴管理的日常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银行印鉴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银行印鉴管理办公室对银行印鉴的申请人员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员有权使用相关印鉴,严格控制印鉴的分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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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印鉴管理办法
(电科院财[2011]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单位银行印鉴管理,防止印鉴在管理、使用、保管过程中不规范情况的发生,明确单位银行印鉴管理相关责任,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印鉴管理的内容包括银行预留印鉴的格式设定、印鉴的预留(含启用、变更、注销)、印鉴的日常使用和保管。
第二章银行印鉴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格式设定
第三条印鉴格式的设定及印鉴的预留、启用、变更、注销有关手续的办理由财务部门办理,其他部门无权办理。
第四条印鉴保管责任: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保管人负责法人或法人授权人章的保管,审核管理岗位负责财务专用章的保管。
第五条银行印鉴的格式设定。
所有银行账户预留银行的印鉴统一为:***财务专用章(注:***为单位全称)、法人章二枚,印鉴的形式个人名章采用正方形、财务专用章使用方形或圆形。
第三章银行印鉴预留管理
第六条涉及预留银行印鉴的情况有:新设立银行账户的、变更预留银行印鉴的。
新设立银行账户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经过批准新开设银行账户。
变更预留银行印鉴的是指:由于单位名称变化、单位法人变化需要变更银行印鉴的,或印鉴遗失需要变更银行印鉴的。
第七条变更预留银行印鉴的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八条银行印鉴预留及变更由财务部门资金管理岗位申请,财务负责人审定,总会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到具备印鉴刻制条件的专门单位刻制,刻制的银行印鉴必须有反伪造特征。
第九条资金管理岗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制预留银行印鉴相关资料,上述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相关银行印鉴管理人在有关预留银行印鉴的资料上加盖银行印鉴,由资金管理岗位到银行办理预留银行印鉴手续。
第十条经过批准的银行印鉴刻制申请表、相关开户银行同意预留银行印鉴手续的书面资料,由资金管理岗按各银行账户对应的原则随有关银行账户资料一并保管。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岗应及时通知相关印鉴管理岗位
新的银行印鉴的启用日期,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收回原银行印鉴印章,并上交办公室。
第四章银行印鉴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二条银行印鉴只能由银行印鉴的保管人本人使用,银行付款、银行收款使用银行印鉴的,由银行印鉴保管使用人在“银行票据使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申请使用支付密码、开通网上银行、预留银行印鉴、银行余额核对等使用银行印鉴的,专设“银行印鉴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银行印鉴的使用情况。
银行印鉴使用登记簿由审核管理岗位保管。
第十三条使用印鉴,要讲究质量,用印颜色除有特殊要求时都要用朱红色,位置要适宜,要骑年压月,端正清晰,不得模糊不清。
第十四条银行印鉴必须放入保险箱保管,不得任意放置,防止被盗、遗失。
使用时要随用随取,不得事先拿出,用印后要及时收捡锁好。
如果委托他人盖章,管印人应在场监印,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五条任何印鉴不得随意携带外出施印,如确需携带外出施印,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时在“银行印鉴使用登记簿”上作备查登记。
第十六条发现印鉴散失、损毁的,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立即向总会呈报书面报告,办公室依法公告作废。
发现印鉴
被盗,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任何盖有丢失印鉴的文书无效,同时声明丢失印鉴作废。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调动或者调岗时,须办理印鉴交接手续,交接财务印章及相关资料。
印鉴交接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检查财务资产部印鉴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依据审计部门提供的检查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