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对“三表”检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
函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琼发改收费函[2005]193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评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2005年12月19日琼发改收费函[2005]1933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财会函[2005]162号)收悉。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精神,结合我省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各项费用支出等情况,经研究,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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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04•【文号】发改价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国家质检总局:你局《关于重新审批计量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函[2007]5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八年一月四日附件计量收费标准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和计量授权时,按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费。
┌───┬─────────┬─────┬──┬──────┬───────────┐│序号│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 2 │计量授权证书费│县级以上│每证│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县级以上│每证│10│││ 3 │证书费│││││├───┼─────────┼─────┼──┼──────┼───────────┤│││国家级│每项│1200│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6f28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53.png)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为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加强计量收费管理,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已同意调整计量收费项目。
现将调整后的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在实施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计量认证、计量人员考核时,按附件《计量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人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计量收费标准(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结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adb3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3d.png)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
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家用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琼价费管函[2011]436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家用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琼价费管函[2011]4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db7ba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fc.png)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家用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琼价费管函[2011]436号 2011年9月19日)
海南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报来《关于调增家用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申请》(琼燃检〔2011〕001号)收悉。鉴于你站属依法注册成立的燃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经海南省技术监督局正式授权具备对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灶具产品的质量检验资质,根据你站家用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检验成本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家用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家用燃气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பைடு நூலகம்2011.09.19
施行日期
2011.09.19
文号
琼价费管函[2011]436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四、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审批。原琼计价管〔2001〕187号文和琼计价管〔2001〕796号文随即废止。
附件:
海南省家用燃气灶具、快速热水器检验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计算单位规格型号收费标准(元)燃气灶具台 985快速热水器 台烟道式1300平衡式1350强制式1390室外型1390强排式1400
二、你站提供质量检验服务并实施收费,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不得借助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卫生厅关于尿流动力学检测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卫生厅关于尿流动力学检测
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3.06.28
•【字号】琼发改价格[2003]136号
•【施行日期】2003.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卫生厅关于尿流动力学检测价格的
批复
(琼发改价格[2003]136号2003年6月28日)
海口市人民医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开展尿流动力学检测新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市医字[2003]016号)文收悉。
根据成本核算,结合我省实际,核定你院开展的采用LABORIE型检查仪的尿流动力学检测(311000039a)试行价格为:300元/次。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琼发改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9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为加强我省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2022年7月28日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价格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第四条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农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政府埋单——海南省政府强化民生计量举措

力也 不 愿 意 缴 费 .造成 计 量器 具 因
长期 未 检 定 而失 准 :更 有 少数 经营
定 团结 大好 局 面 , 进 社 会 和 谐 发 促
展 的 具 体体 现 。针对 我 省农 贸市 场
者暴 力抗 拒 依 法 检定 , 意 滋 事 , 蓄 殴 打 检定 人 员 , 激化 矛盾 。 ̄2 0 年 8 H0 5 月3 自沙 质监 局组 织 对 邦 溪镇 农 日,
计 量器具强制检定存在 的问题 , 认
真 分 析 了强 制 检 定 难 以 实 施 的 主 要 原 因 . 议 取 消 海 南 省 农 贸 市 场 建
小 型计 量 器 具 检 定 收 费项 目 , 年 每
由省 财 政 拨 给 省 质 监 局 6 万 元 , 0 由 省 质 监 局 按 照 各 市 县 农 贸 市 场 小
贸市场在用计 量器具进行检 定时 ,
强 检 工作 存 在 的问 题 和 困难 , 政 省
协 常 委 、 质 监 局 副 局 长 郑 庭 锦 同 省
志 经 过 认 真 研 究 , 政 协 海 南 省 第 在
四届 第 五 次 会 议 上 , 交 了 “ 于 提 关 取 消 我 省 农 贸 市 场 小 型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收 费项 目 , 由政 府 拨 付 检 定 费 用 的建议 ” 的提 案 。 提 案 指 出 了 海 南 省 农 贸 市 场
良好 形 象 。
一
依 法 执 法 . 邀 来 一 帮 “ 仔 ” 打 还 烂 殴 检定 人 员 .检定 员 小伍 被 打得 住 院 两周 才康 复 出 院 。
三是 因利益 关系 , 贸市场 经 营 农 者不 配合 质监 部 门依 法 实施检 定 。 四 是 计 量 器 具 强 制 检 定 收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