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党政机关不得作为企业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的紧急通告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8•【字号】琼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发〔2000〕26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现将《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2000年8月8日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工作方案旅游业是我省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
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旅游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当前,我省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总体运行呈上升态势。
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低价格倾销、低水平服务、低素质从业等不良状况严重损害了海南旅游形象。
为了推动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现就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依法治省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定》,整治我省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净化、优化、美化旅游环境,丰富旅游产品,齐心塑造海南旅游形象,努力建设旅游强省。
二、整治目标通过整治旅游市场,努力改善旅游软环境,达到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业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旅游业在海南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使旅游者满意,旅游投资者满意,旅游经营者满意,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全省人民自觉当好主人,热情、文明、礼貌地对待国内外游客,让游客在海南安全舒适,心情舒畅,将海南逐步建设成为国内外游客向往的度假休闲旅游胜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0•【文号】•【施行日期】2015.07.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2015年7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文如下。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8号青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强化公款监管,防范公款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公款存放的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款存放中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5〕6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款存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公款存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款存放银行选择引入竞争机制,做到程序透明,结果公开。
(二)确保安全、统筹兼顾。
公款存放应以确保公款安全为前提,统筹兼顾公款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三)明确责任、分级管理。
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公款存放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市与区(市)、镇(街道)分级负责做好公款存放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一)公款范围包括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公益性项目资金(财政拨付且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政府部门管理的大额公共资金(含代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下级单位及代管或挂靠的社会团体的资金。
(二)存放公款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及公款存放管理等适用本通知。
国库资金管理及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

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配合。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财政、审计、工商行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规定严格要求,加强监督检查,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随着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各级党政机关陆续组建了一批公司和企业集团等经济实体,这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妥善安置机关分流人员、发展第三产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在兴办经济实体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组建政企不分的“翻牌公司(集团)”,以权经商,强买强卖,垄断经营等。
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广大企业和群众的不满,对于深化企业改革,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为不利。
为及时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
二、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均不准:(一)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二)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三)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对现有隶属于上述单位的经济实体,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调查研究,提出划转方案,一律限期在明年6月底前转出(司法部门劳改、劳教企业和各机关后勤服务系统按国家规定开展对社会经营服务的,不在此限)。
个别因特殊需要,保留或组建经济实体的,须报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若干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2•【字号】琼府[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若干意见(琼府[2003]4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部署,我省自2002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工程。
鉴于在实施这项工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和明确的问题,有关政策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一、退耕还林的基本原则(一)以建设生态省为目标,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大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坚持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
(二)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配置树种;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因害设防、注重实效。
(三)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二、科学规划设计,落实退耕还林计划(四)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
我省中部水源涵养林区和沿海生态脆弱区都属于退耕还林的范畴。
下列六种类型属重点退耕还林的对象:①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②特别干旱的坡耕地;③水利条件特别差的低产农田;④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土壤退化的大片菠萝地;⑤环岛高速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种植菠萝、甘蔗、木薯、地瓜等作物的坡耕地;⑥沿海基干林带内违规占用的种养业等基地。
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意退耕的,不得强求退耕;基本农田不得退耕还林。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青政办[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1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为了切实加快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就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直事业单位总体上按财政供养人员即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单位实有人数的10%实施精简。
精简基数以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问题的通知》(青编办发[2002]06号)下发之月在册人数为准,空编予以收回。
各单位在确定具体精简比例时,要根据改革的要求,必须如实精简,不搞简单匡算,不搞一刀切。
二、省直系统凡使用事业编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已实现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印刷厂、宾馆、招待所、影剧院等),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转为企业或并入企业,注销事业法人,注册企业法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改制。
为了规范管理,今后不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性质为事业的,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性质为企业的,按国家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三、省直系统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鉴证、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机构,尚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应按国务院和我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限时完成;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参照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相关规定,于2002年6月30日前与主管(挂靠)部门脱钩,改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琼府办[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4]3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八日海南省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机构的通知》(琼府[2003]27号),海南省水利局更名为海南省水务局。
省水务局是主管全省水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省建设厅承担的城市供水节水职能划入省水务局。
增加省水务局指导城市排涝、中水回用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本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
组织编制全省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等规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和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三)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提出水域纳污能力以及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查工作,协助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四)组织审查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指导、监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组织拟定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务:工程设施、水域、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江河综合治理以及开发利用。
政府系统公文的13个文种
政府系统公文的13个文种(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命令(令)有3个特点,即:具有强制性、有限定的发令机关、发布命令必须以法律和法令为依据。
在具体使用中命令(令)可以分为发(公)布令、行政令、任免令、嘉奖令等。
市及以下政府机关使用的较少。
1.发(公)布令。
这是颁布法律、法令和法规时使用的令文。
公布令正文比较简短,一般由颁布对象、颁布根据、颁布决定、执行要求4部分组成。
颁布对象,指所公布的法规文件的名称;颁布根据,说明是经过什么会议通过或由什么领导机关批准的;颁布决定,即公布或批准的决定,一般有‚现予颁布(公布、发布)‛、‚现予公布施行‛等;执行要求,一般指公布的法规文件开始生效实施的时间要求。
颁布令后面要附上所颁布的法规文件。
发布令的制发主体必须是具有制定、发布法律、法规、规章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行政首长的名义发布。
发布规范性文件不应以发布令的形式发布。
我省行政机关只有省政府、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可以发布令,其他市政府及以下机关不应以发布令的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但可以发布行政命令2.行政令。
这是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时使用的令文。
行政令的正文一般分为3个部分,即命令缘由(引言)、命令事项(主文)和执行要求(结语)。
命令缘由部分着重阐明发令原因,扼要写明发令的背景、形势和缘由,揭示发令的目的和意义,使受令方面了解执行此令的重要性,增强执行命令的自觉性。
命令事项是命令的主体部分,也就是命令所要采取的重大的强制性措施。
要分条款或分层次地写明规定事项、工作要求、方法步骤。
文字要写得具体、肯定、简明、庄重,不作议论。
使受令方面一目了然,易于执行。
执行要求是命令事项的补充,对受令方面提出要求和嘱咐。
有的令文执行要求已在前面两部分讲明,也就不必再单独写这部分了。
也有的命令的正文没有明显地分为三个部分,而是篇段合一的。
按规定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中央各部委可发布行政命令。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等有关问题研究
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等有关问题研究赵明明2018.11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第16条规定:“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2、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有主管部门,且这一“主管部门”是政府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
由于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须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所以,通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是同一部门。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不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还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能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所以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才规定“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4、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内,所有企业都存在“登记主管机关”,且都是工商部门。
5、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通常是同一部门,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例一。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1992年《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2﹞617号)第8条规定:“公司须有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检查,并不得以挂靠、代管等名义设立公司。
”第9条规定:“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10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设立全国性公司和组建集团,由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组织审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7•【字号】琼府办[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3]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改组为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省发展与改革厅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与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济动员办公室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正厅级办事机构,挂靠省发展与改革厅。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省发展与改革厅组织实施全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
1.原省体制改革办公室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厅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组织实施、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技术装备研制、指导盐业管理等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加速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