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飞机租赁业务将享受税诸多优惠政策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最佳实践案例”的函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最佳实践案例”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商自贸函〔2021〕189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最佳实践案例”的函商自贸函〔2021〕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随着试点布局的不断完善、试点任务的不断深化,各自贸试验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战略定位和特色优势,为构建新发展格局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制度创新性强、市场主体反应好、区位特色鲜明、具有一定系统集成特点的做法。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成效较为突出的18个案例,编撰形成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最佳实践案例”。
现予以印发,供各地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过程中借鉴。
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21年6月7日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最佳实践案例目录1.打造高能级人才服务综合体2.对接港澳跨境专业服务规则新探索3.保税租赁海关监管新模式4.推动两岸征信信息互通优化信贷服务5.“事转企”背景下国有企业“三级跳”发展新模式6.优化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监管改革创新7.“四链融合”促进洛阳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8.科技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机制9.创新涉外商事诉讼、仲裁与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10.中欧班列运费分段结算估价管理改革11.多元化农业保险助推现代农业发展12.开展省域“多规合一”改革试点13.多方联动构筑海洋生物资源“大养护”格局14.“生态眼”助力长江大保护15.边境地区跨境人民币使用改革创新16.四大机制打造京津冀协同发展示范样板17.边境地区涉外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18.创新中俄跨境集群建设1.打造高能级人才服务综合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提供)2019年4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建成浦东国际人才港,以最高效率、最优服务、最佳体验打造人才服务的“超级综合体”,不断优化人才服务综合环境,已服务海内外人才近24万人次。
飞机进口税收政策梳理

飞机进口税收政策梳理[作者]王永亮 (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122020年,国家对飞机进口如何征税?具体征收什么税种?海关和税务机关是如何分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与飞机的机型和监管方式是否相关?我们针对这些热点问题,对飞机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和大家分享一下。
征税机关在2018年6月1日之前,海关对所有的飞机均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
2018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正式生效,海关的征税范围发生了变化。
24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 由此,自2018年6月1日起,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无论空载重量多少,海关不再代征增值税。
有三个值得重视的地方,和大家分享一下:第一,仅限于租赁进口的飞机海关不再代征增值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飞机海关仍代征增值税;第二,租赁进口的飞机,海关不再代征增值税,但关税还是由海关征收的,因此海关总署一系列审定飞机进口价格的文件仍然有效。
比如,《 关于修订飞机经营性租赁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号)以及《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融资租赁方式进口飞机所涉租赁手续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问题的复函》(税管函[2017]162号)等。
第三,海关不再代征增值税的租赁进口的货物仅限于飞机(税则品目:8802),其他租赁进口的货物仍然要由海关征收关税,同时依法代征增值税。
page 1 of 4保税政策飞机的保税政策的适用,与其他的货物是相同的,就是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受到海关的监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

关于颁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的通知津东疆发〔2010〕26号各有关单位:《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业经东疆港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第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布。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推进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航运金融先行先试,加快国际航运融资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产业发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东疆产业发展和规划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或拟进驻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SPC 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租赁企业、飞机船舶基金、从事离岸业务或航运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从事航运金融业务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服务部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推动航运金融产业发展,具体落实扶持政策和提供配套公共服务。
第四条【服务职能】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一)组织制定航运金融产业发展规划;(二)开展航运金融产业功能创新;(三)负责航运金融机构引进、落户、培育和跟踪服务,协助或代理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经营准入、政策落实和后期服务工作;(四)负责SPC公司、大型设备租赁企业、离岸金融等航运金融企业的试点管理工作,全面健康推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五)负责与国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对接,搞好航运金融产业促进和金融创新工作;(六)组织召开专业会议、论坛,扶持行业自律组织发展。
第五条【服务对接】金融与租赁发展办公室根据拟入区企业提供的航运金融项目基本情况,及时跟踪服务。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投资人的情况、发展规划、投资规模、经营方案、项目风险控制等;(二)为公司(项目)注册提供全程服务。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港保税区税收优恵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税务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三条在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値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値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列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天津自贸区现有的一般优惠政策

天津自贸区现有的一般优惠政策1、国外货物入区,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国内货物入区,享受出口退税3、区内企业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4、区内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5、区内企业所耗用的水、电、气、热享受出口退税6、货物在东疆港区与境外之间自有进出,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仓储时间不受限制7、进区货物实行“只检疫,不检验”2011年5月10日,国务院批复《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同意开展四大政策试点:1、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1)、有选择地放宽船公司股权结构比例、船龄限制、船级社等准入条件2)、允许境外邮轮公司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挂靠保税港区3)、经批准外国邮轮可以从事国内港口多点挂靠业务2、国际航运税收政策试点1)、国际航运、仓储物流、国际航运保险免征营业税2)、汽车转口贸易适用进区保税3)、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3、航运金融试点1)、允许已经开展离岸业务的商业银行在东疆港区设立机构2)、允许在东疆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离岸账户3)、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试点4)、推进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拓宽人民币流入和流出渠道4、租赁业务创新试点1)、租赁业务先行先试2)、完善项目子公司(SPV)管控模式3)、飞机租赁创新,购机直播,借用外债,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4)、融资租赁出口退税1、航运物流1)、码头作业区纵深1110米2)、规划设计17个集装箱泊位,已建成6个10万吨级泊位,吞吐能力400万TEU/年3)、规划建设8个件杂货泊位,已建成2个10万吨级和2个4万吨级泊位4)、大型现代化海铁换装中心正在建设中,近期开工两个全自动泊位5)、已建成标准仓库58万平方米,堆场66万平方米,并建有专业冷品冷库,红酒恒温恒湿库等2、国际贸易1)、2012年,东疆获得商务部授牌,成为中国北方唯一的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2)、2013年,东疆保税港区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为进口水果指定口岸3)、出台通关便利化措施,探索建立有效地关检联合监管机制3、金融创新★、融资租赁A、飞机、船舶、大型设备融资租赁超过全国的30%B、已注册租赁公司已接近750家C、截止目前,累计完成租赁飞机将近400架、10几台发动机、船舶多艘、租赁总资产已达到几十亿美元D、在全国享有“东疆租赁模式”的美誉★、商业保理试点保险、小贷、银行、担保等金融产业4、邮轮游艇1)、规划游艇泊位700个,首期已建成82个,最大可接待50米大型船艇2)、2013年7月天津海关批准建设游艇保税仓库,面积2000平方米,水上保税泊位正在筹建,天津海事局在东疆成立全国首个“游艇管理中心”。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津财防控〔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我市《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中“房租减免”相关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免范围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天津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
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
中高风险地区划定以我市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发布为准。
二、减免措施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
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
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坐落在津外的房产,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三、审批流程(一)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等。
飞机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飞机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2016版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规章及文件汇总,下面的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归纳,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6版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规章及文件汇总财税字[1999]183号-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国税函[2000]514号-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获交通部批复近日,交通运输部正式批复《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天津将成为我国首个实施国际船舶登记的船籍港,进而使更多中资船舶摘下“方便旗”,挂上五星红旗,维护和发展我国航运大国地位。
去年10月18日,天津滨海新区国家税务局为民生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退税8194万元,这是我国融资租赁出口退税第一单,国务院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在津税收政策试点全面落地实施。
天津融资租赁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范围后,国家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延续,进一步加快了融资租赁业税制与国际接轨,促进东疆保税港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一系列税收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扩充了国有船队实力。
目前,该区域注册融资租赁公司334家,航运物流企业173家,注册资本达393亿元,租赁业务涉及100余架飞机、30余艘船舶及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总额达55.68亿美元。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先行先试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船籍港为天津东疆,只能从事国际航行和作业;特殊情况下,从事工程作业的船舶和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的各类船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可在国内水域施工作业。
与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相比,此次《试点方案》的亮点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选择性地放宽准入条件,从登记条件、船员配备、登记种类等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探索。
比如在登记主体方面严格限制了船舶吨位大小,为1600总吨以上的货船、不定期客船、钻井平台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船舶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除中方投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50%的要求外,新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境外中资企业回国投资,其出资可作为中方出资额,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受出资额比例限制等新的内容;已经办结海关完税、退税或保税手续的船舶也可按照《试点方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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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飞机租赁业务将享受税诸多优惠政策
在中国民用直升机发展论坛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部长时金凤向大智慧通讯社(微信:DZH_news)透露,天津市申报自贸区,未来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作为天津滨海新区和天津自贸区的核心区域,从事的飞机租赁业务也将从中受益,可享受税收减免等诸多优惠政策。
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副司长孙元江此前表示,天津在申报自贸区上条件成熟具有诸多优势,并且很有希望获批。
英国政府关于中国自贸区政策国际专家咨询小组主席杰拉尔德-格林斯通也表示,目前国内至少有28 个城市递交
了建立自贸区的申请,非常希望能够让天津的自由贸易区在近期通过审批。
国务院2006 年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提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是继上海洋山之后,国家批准设立的第二个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面积最大的保税港区。
2012 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准许东疆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
截至目前,东疆多家租赁企业计划于近期开展相关业务,共涉及金额92 亿元,预计将实现退税额13.3 亿元。
2013 年底,天津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积极争取,正式实
施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扣除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作为税基计征增值税,解决了滨海新区相关企业无法正常抵扣租赁物进项税的问题。
2014 年1 至5 月份,天津滨海新区实际发生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194 户,销
售收入49 亿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8 亿元;与去年同期的53 户,销售收入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