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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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通政发[2006]8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6〕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通市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崇川区、港闸区城市管理局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公安、规划、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

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扬尘不仅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也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了诸多隐患。

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扬尘污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扬尘污染管控标准为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针对不同行业的扬尘排放标准,例如建筑工地、物流中心等;二是针对不同地区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要求。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扬尘排放量,改善了空气质量和环境。

二、扬尘治理措施为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扬尘治理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通过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扬尘排放情况,为科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2. 完善扬尘治理技术:通过引进和研发扬尘治理技术,提高污染物处理效率,降低排放浓度。

例如,使用喷雾系统降低扬尘排放,采用覆盖材料减少裸露土地等。

3. 加强行业监管:增加对扬尘污染重点行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形成有力的行业规范。

4. 提高宣传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危害的认知,倡导绿色出行和生活方式,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效果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数据来看,扬尘排放量有所下降,城市空气质量得到了改善。

同时,通过管控标准的制定,一些高污染行业得到了有效监管,违规排放现象有所减少。

此外,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举个例子,在建筑工地上,采用喷雾系统、覆盖材料等扬尘治理技术,大大降低了扬尘污染的程度。

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和宣传教育,让企业和公众更加重视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扬尘管理制度

扬尘管理制度

扬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扬尘管理工作,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和公众健康,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拆除工程、道路施工、城市道路扬尘控制、露天堆场等扬尘产生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扬尘管理应当遵循“防治结合、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控制扬尘产生的源头,严格执行扬尘物质的稳定化、覆盖化和固化处理。

第四条依法、及时对施工扬尘进行监察、检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性的扬尘管理方案。

第五条扬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扬尘设施进行检查,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相关扬尘排放标准的设施。

第六条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升扬尘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改善扬尘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扬尘排放管理第七条在建筑施工、拆除工程和道路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排放。

对于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应当使用封闭式设备、真空吸尘器等进行治理。

第八条露天堆场应当在场地的四周设置风帘、围挡等设施,避免扬尘向外排放,对于排放的作业进行湿法喷淋处理。

第九条严格执行施工扬尘源的覆盖化处理,采用防尘布、抑尘罩等覆盖材料,确保扬尘不向外扩散。

第十条进行扬尘治理过程中,应当提高车辆运输的渗透性,减少载物车辆的泄露排放。

第十一条对于异常扬尘排放,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扬尘监测管理第十二条对施工扬尘进行定期的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周一次,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进行扬尘监测时,应当选择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法和设备,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对于重点施工区域和高度敏感区域,应当加强扬尘监测,及时发现扬尘排放超标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扬尘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立即对扬尘排放进行整改,并进行复核监测。

第十六条对于监测结果屡次超标的扬尘源,应当进行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扬尘应急管理第十七条在突发环境状况下,如风力增大、降雨等,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扬尘外扩。

扬尘的管理制度

扬尘的管理制度

扬尘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维护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的项目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物料搬运等,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三、责任部门1. 环保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政策宣讲等工作。

2.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扬尘污染防治设计,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和整改工作。

3. 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包括施工工艺、作业环节、设备设施等。

四、管理要求1. 施工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措施。

2. 在施工现场设置扬尘监测点,对扬尘污染情况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3.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

4. 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工艺和施工方式,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控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

5.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如喷洒水雾、覆盖物料等,对扬尘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

6.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控和管理,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清洁,减少扬尘的扩散。

7. 施工单位应对扬尘污染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整改不合格的扬尘污染隐患。

五、监督检查1.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2.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主动接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环保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罚款甚至吊销相关资质。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通政发[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06〕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关于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推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加快推进生态南通建设,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南通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强化源头控制,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农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

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和审批责任“终身制”。

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

加快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规划的修编与报批。

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报省环保厅批准。

2.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结合南通实际,抓紧编制南通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钢丝绳、精制棉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

所有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须进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通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的通知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11日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为全面做好空气质量异常情况应急响应工作,及时科学处置突发状况,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影响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经研究,现制定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如下:一、依据和原则根据《南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通政办发〔2019〕107号)和市大气办印发的《南通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点位长”履职办法(试行)》(通大气办〔2020〕13号)、《南通市空气质量异常预警和应急管控方案(修订版)》(通大气办〔2020〕16号),坚持“市区统筹、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快速处置、闭环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市区空气质量异常应急管控工作机制,包括指挥响应机制、巡查督查机制、问题处置机制、激励奖惩机制。

二、指挥响应机制(一)组织体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空气质量异常、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期间的预警信息发XXX各级应急管控措施统筹调度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各地区、各部门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二)预警启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省、市预测分析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视情启动一阶段、二阶段及重污染天气预警。

其中一阶段、二阶段及黄色预警级别(III级)响应措施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总则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总则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治理扬尘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我国制定了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扬尘治理工作,加强扬尘治理力度,保障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扬尘治理管理机构为了统一领导和协调扬尘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扬尘治理管理机构,负责扬尘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出台具体措施,明确扬尘治理管理机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二、扬尘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应当明确扬尘治理责任,建立健全扬尘治理责任制度。

政府各部门要划分扬尘治理责任区域和责任单位,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扬尘治理责任。

三、扬尘治理措施扬尘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规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方式,合理布局建设项目,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加强源头治理,控制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农业扬尘等扬尘污染源;加强扬尘监测,建立扬尘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扬尘污染情况,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和预警信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扬尘治理工作。

四、扬尘治理监督扬尘治理监督应当由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政府要加强对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扬尘治理督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扬尘治理工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督和举报,共同推动扬尘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扬尘治理经费扬尘治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扬尘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政府要加大对扬尘治理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扬尘治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治理资金的挪用和滥用。

六、扬尘治理技术支持政府要组织开展扬尘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加强扬尘治理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更新,提高扬尘治理的技术水平和治理效果。

同时,政府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扬尘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扬尘治理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七、扬尘治理教育培训政府要开展扬尘治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扬尘治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扬尘治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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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切实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维护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对管辖区域内工业堆场开展执法检查。

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相关环境信息。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动态更新市区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清单。

牵头负责商砼企业扬尘污染防治。

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工程(含维修、养护作业)、公用工程、绿化工程、燃气工程落实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动态更新市区市政工程(含维修、养护作业)、公用工程、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等项目清单。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砂石、泥浆等物料及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及道路的保洁、养护管理工作。

督促中转调配场、资源化处置场、固定填埋场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依法处置涉及扬尘污染的相关案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时间、路线通行政策。

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和沿海、沿江、内河港口码头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督促港口企业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市铁路办负责铁路工程施工及铁路沿线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及其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工程及其物料堆放、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市级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区落实属地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动态更新相关地块清单。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施工许可核发时审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财政部门负责扬尘专项治理经费保障,配合做好施工扬尘环保税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施工扬尘环保税的征收管理。

国资委负责将扬尘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属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落实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已拆迁未收储地块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指定区级部门对区域内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的工程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函告相关市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施工许可核发前负责其施工工地现场扬尘管控工作;督促街道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对区域内各类工地开展定期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施工扬尘治理,城建集团、文旅集团、轨道公司、供电公司、水务集团等国有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控责任和具体措施,建设单位(含代建方)要正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准期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环境保护税。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

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市代建中心负责落实政府投资代建工程扬尘防控资金投入和施工现场防尘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防控措施。

施工现场发现扬尘污染的,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污染控制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向有权审批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九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明确扬尘管控责任人,专项列支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管控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正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准期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条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应当符合《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DGJ32/J 203-2016)中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地开工前,根据工地规模,按规范要求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网。

第十二条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24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使用智能密闭运输车辆。

(三)对易干燥起尘的裸露场地和堆放土方,超过4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六针以上密目网)、绿化或固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石料切割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配备扫水车、雾炮车,采取向地面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24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应在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五条隧道、轨道交通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应当在围挡上配备自动喷淋、喷雾设施。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期间应当24小时开启喷淋等抑尘设施。

第十六条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在拆除准备、拆除实施及拆除完成未交付前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执行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

(二)拆除或者爆破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作业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建筑垃圾在24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采用连续、密闭的围挡,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设置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出入口,并配备自动冲洗设施。

第十七条交通、水利、农业、铁路工程等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施工技术要求,执行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第十八条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或提请上级部门纳入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房屋拆除、交通、水利、农业、铁路工程等施工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智能密闭运输设备,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二十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港口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在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同时,应采取密闭存储,不能密闭的,应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六)码头装卸机械应采取相应的防尘降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须停止作业。

(七)码头、堆场边际应采取防尘工程措施,场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并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八)按照规定设置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定期洒水保洁。

(二)城市主干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及时加强吸尘,避免浮尘累积、聚集在道路上。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4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城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二十三条各建设工程应当制定施工项目重污染天气扬尘管控响应方案并公示。

对照应急响应级别及时启动预案,实施管控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防治标准和管理要求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其中:房屋建设、轨道建设工程由住建部门负责检查,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立案处罚;市政工程(含维修、养护作业)、公用工程、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等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检查,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立案处罚;交通工程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水利工程由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农业工程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港口码头、建材、钢铁、火电企业和转调配场、资源化处置场、固定填埋场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放场所,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其中:港口码头企业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商砼企业由住建部门查处;钢铁、火电等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转调配场、资源化处置场、固定填埋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房屋建设、轨道建设工程由住建部门负责检查,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立案处罚;市政工程(含维修、养护作业)、公用工程、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等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检查,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立案处罚;交通工程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水利工程由水利部门负责查处;农业工程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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