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1部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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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公安部93号令《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 定》、浙江省人民政府211号令《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是编制本 标准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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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术语、等级
针对部分技术规范中涉及到的名词的解释、定义,由以下的术语来完成。 一般出现在技术规范中的第三部分。
根据防护对象的要求不同,危险物品行业和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根据各自 的特殊情况进行了防护级别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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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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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物防、技防是治安防控的基本手段,而技术防范以其先进性、稳定 性、高效性,在发现、预防、制止违犯犯罪,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等方面, 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是构建现代治安防控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 安机关宣传推动下,全社会安全技术防范意识普遍提高,安防工程建设全面 展开,在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则、系统设计与施工、工程程序、系统检验、系统验收和运行维护等九个方
面的内容。包括:
第1部分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 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 汽车站、客运码头
第4部分 商业零售场所
第5部分 公共供水
第6部分 供变配电
第7部分 燃油供储
第8部分 城镇燃气
第9部分 宾馆
第10部分 学校
第11部分 医院
第5.1.1.2条 为 “特殊要求”各部分均强制; 第5.1.2条或第5.1.3条为“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各部分均强制; 第5.2.1条为“入侵探测与报警基本要求”,其中a款除“一般单位重点部 位”、“汽车站、码头、火车站”、“商业零售场所”不一定具有明显周界 的单位不强制要求,其他部分均为强制; 第5.2.3条为“紧急报警基本要求”各部分均强制; 第5.2.4a、5.2.4b、5.2.4e或f条分别为报警响应时间要求、报警记录保 存要求和报警联动要求,各部分均强制; 第5.6.1、5.6.6条分别是监控中心为禁区的要求和备用电源供电的要求, 各部分均强制。

(技术规范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技术规范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目录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2)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11)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19)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 (28)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 (36)六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 (45)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51)八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62)九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9部分:零售商业》 (69)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0部分:党政机关》 (79)十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 (85)十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2部分:通信单位》 (93)十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99)十四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4部分:燃气系统》 (106)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112)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概要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_第10概要

120 ICS 13.310A90备案号: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0部分:学校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Part 10: School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768.10—2009 I前言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第9部分:旅馆业;——第10部分:学校;——第11部分:医院;——第12部分:住宅小区;——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10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曾文、王国强、叶立军、闵国华、陈锡苗、黄志刚、黄蔚民、冯刚强、戚国伟。

DB33/T 768.10—2009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10部分: 学校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学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和验收。

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规范]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

[规范] 上海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医院

A90备案号:XXXXX-XXXX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2009-5-6发布 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3.3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4.1.2、4.1.3.d)、4.1.6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技术规范标准某市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pdf

技术规范标准某市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pdf

项目 序号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展馆、封闭式停车场(库)出入口
{技术规范标准}某市 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 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
1
目录 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1 部分:展览会场馆》1 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2 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1 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3 部分:金融营业场所》19 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4 部分:大众供水》28 五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5 部分:电力系统》36 六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6 部分:学校、幼儿园》45 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7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51 八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第 8 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63 九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9 部分:零售商业》70 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 求 第 10部分:党政机关》80 十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第 11部分:医院》86 十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2部分:通信单位》94 十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3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100 十四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4部分:燃气系统》107 十五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要求 第 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113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1-17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展览会场馆(以下简称展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类、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展馆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T 10408.8 振动入侵探测器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DB 31/329.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4部分:公共供水DB 31/329.5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5部分:电力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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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A90备案号:XXXXX-XXXX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2009-5-6发布2009-9-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5部分:电力系统;——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第7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9部分:零售商业——第10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DB 31/329的第11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3.3表1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和4.1.2、4.1.3.d)、4.1.6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9年3月首次制定。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1部分:医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3 系统总体配置要求3.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型式检验合格。

3.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3.3 医院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的要求配置。

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3.5 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表1 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4 各子系统和集成要求4.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1.1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与显示设备四部分。

4.1.2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4.1.3 出入口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固定焦距、方向;b)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c)在24h内通过监视屏均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d)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4.1.4 收费窗口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正面面部特征和交接款的过程。

4.1.5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看清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4.1.6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4.1.7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作后,摄像机应在2±0.5 min 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4.1.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1.9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表4.3.1-1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4.1.10 声音复核装置应与同区域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回放时声音应清晰可辨。

4.1.11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4.1.12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d。

4.1.13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

并应具有DVD视(音)频信号数据输出接口,输出的视(音)频复制信号均能使用通用影音播放软件播放,或可直接在通用设备上回放。

4.1.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规定。

4.2 入侵报警系统4.2.1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分。

4.2.2 应根据防护覆盖范围的需要选择适宜的入侵探测器类型和规格,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不应有盲区,并根据管理要求设防。

4.2.3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

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专职值守人员,入侵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声光报警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4.2.5 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2.6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2.7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4.2.8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4.2.9 入侵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10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663的规定。

4.2.11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的规定。

4.3 出入口控制系统4.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声光报警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3.2 不应使用密码按键式识读设备。

4.3.3 系统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内。

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4.3.4 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3.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的规定。

4.4 通讯显示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

4.5 电子巡查系统4.5.1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

4.5.2 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

4.5.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4.6 安防中心控制室4.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显示。

4.6.2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4.6.3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6.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强光手电筒等专用防护器械4.6.5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GB 50395和GB 50396的规定。

4.7 实体防护装置4.7.1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 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

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 X100mm。

4.7.2 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拆措施。

4.7.3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DB31/321的规定。

5 检验、验收、维护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

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的规定。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4章和GB 50348、GA 308的规定。

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

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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