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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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是什么?1,前提是必须有相应民事法律规范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4,主题是平等私权主体5,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6,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2民法的性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市民社会的法。
是私法是实体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3民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行政法规有权解释习惯法判例法法理学说4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指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准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5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立法准则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行为准则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审判准则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漏洞补充6,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民事活动中一切但是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个对方合同自由原则,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公平原则,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
公序良俗原则,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权利禁止滥用之禁止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7论述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限8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概念: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由权利与义务组成的,通常是对等的3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通常具有任意性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具有补偿性9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状态和事件2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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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不同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民法典及各种民事法规2、广义民法——至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继承关系、劳动关系、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民法——一般不包括婚姻家庭继承关系、劳动关系、商事关系三、民法的特点1、权利法——民法的本位P13第五节2、私法——意思自治3、实体法四、民法的调整对象(深刻理解)(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含义: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形成2、财产关系的范围:财产归属关系(如物权)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3、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含义:P102、人身关系范围:(1)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表现在法律上——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2)身份关系:以特定身份利益为内容表现在法律上——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和亲属权)王利民:知识产权中也有身份权,如署名权、发表权等3、特点(1)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通过民法的方法确认和保护五、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P14-161、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6、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7、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二)、习惯:须经最高立法或司法机关认可,上升为习惯法(三)、判例?(四)、法理?六、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适用范围二、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地位)平等原则含义: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含义:是市场经济活动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民法复习

1.民法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3.民法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民事主体有哪些?公民(自然人)和法人5.民事客体有哪些?民法中的“物”的概念?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范围:(一)物(二)行为(三)智力成果(四)有价证券(五)权利(六)非物质利益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6.动产与不动产?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来区分7.主物与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8.民事法律关系指什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2)主要是财产关系(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9.自然人的概念?相对于“法人”而言,通俗一点说就是实实在在的个体人,不是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简而言之,自然人在法律上就是一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可能主体。
之所以只称可能,是因为,自然人的权利享有与义务承担,又受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影响。
10.权利能力(即人格)的概念?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1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一、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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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行为的分类: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来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有以下特点:1、债权为请求权2、债券为相对权3、债券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的权能,即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以下四项: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含义有2:1、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2、代理行为是民事行为。
代理与行纪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
区分代理人与行纪的意义在于:1、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人转移委托人;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行纪必为有偿民事行为;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
4、代理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
财产可以代理,本人实施的民法行为不可以代理。
有权指定代理的人:一是人民法院;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三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是本代理,代理权是由代理人转托为标准是复代理。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实现去的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
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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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利于本人2、管理意思=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事务3、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意思+不违反可得推知的意思4、债权=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的其他规定5、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管理人无约定义务6、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因管理而遭受损害的适当补偿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获得利益+受到损失+因果关系+没有法律原因2、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3、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返还取得的利益+依法赔偿损失4、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用返还5、道德义务的给付+清偿未到期债务+无给付义务的清偿+不法原因给付+强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财产性受益→不是不当得利6、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返还/补偿/赔偿结婚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4、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5、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题目1】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选项】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题干考点: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正确答案 B,C,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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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1、法律行为在我国,1986的《民法通则》并未直接采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而是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
在制度设计规定上,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5、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6、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7、复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8、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二)简答题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指明行为方向、内容。
(2)约束功能:对已经发生的加以限制和矫正。
(3)补充功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构成要件(1)无代理权(2)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3)相对人为善意(4)民事行为无其他瑕疵3、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一时性质不同。
义务是“当为”,反映正常的社会秩序,而责任是反应不正常的社会秩序,是对不正常的社会秩序再调整。
二是功能不同。
义务是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通常权利人实现权利与义务人履行义务同时存在。
民事责任是促使义务履行的辅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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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Law一.名词解释民法: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社会和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路,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其三个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其中行为又分为表示行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死亡:作为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发生财产继承关系。
但是有特例。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死亡人依然享有一定期限上的保护。
如著作权的保护。
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依法享有的法力。
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非债权的请求权等。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停止条件(延缓条件):民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特定条件的成就为原则。
解除条件:业已生效的民事行为,于特定条件成就时其法律效力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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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 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 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 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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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内容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用以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2、定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主要为民法规范,称为民法典4、狭义的民法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和亲属法。
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与公法相对5、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商品经济关系)(1)特点:A. 主体平等B. 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C. 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
(2)内容:A. 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出发点与归宿)B. 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运动形式)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非财产关系)(1)特点:A. 主体平等B. 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C. 不具有经济内容D. 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2)内容: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三、民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民法:罗马法,包括《十二表法》、《民法大全》2、近代民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有财产神圣、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原则,被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
3、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对私权神圣和契约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无过错责任、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4、中国民法:民事立法始于清末,20实际20年代末国民党政府完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性质:民法是私法、权利法、文明法、实体法、任意法、国内法,此外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2、任务:(1)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包括财产权益(物质前提)与人身权益(前提与需要)(2)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合格的主体、经济自主权、规范的交易规则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定义: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必要性:(1)是民事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准则;(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3)是司法的基本准则;(4)贯穿于民法各项制度之中,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规则3、分类:学理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4、原则:(1)平等原则。
体现:A.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B. 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C. 民事主体平等地写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D.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E. 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很承担民事责任(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A. 体现:a. 民事主体自由自主地决定民事活动b. 当事人仅对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B. 核心内容:合同自由,或者称为契约自由公平原则体现:A. 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B. 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C. 责任面前合理负担(3)公序良俗原则。
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第二章民法的渊源和适用一、民法的渊源1、定义:又称为民法的法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2、民法的渊源:(1)宪法(2)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3)基本法源:民法典(4)法规(5)规章(6)判例和法理(7)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8)国家政策(9)习惯(10)国际条约二、民法的效力1、定义:即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于何情形下发生效力,即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2、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3、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地域上的适用范围4、民法对人的效力三、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狭义的民法适用: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用民事法律规范裁判各类民事案件的活动2、民法适用遵循的原则:A.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B. 后法优于前法C.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D. 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E. 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3、民法的解释(1)解释方法(标准或因素):A. 法律文义B. 体系地位C. 立法史即立法资料D. 比较法E. 立法目的F. “合宪性”解释(2)分类: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包括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和反面解释)第三章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理解:(1)民事法律关系式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式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物,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权利等eg. 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为房屋的交付行为4、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具有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点。
(2)分类:A. 自然事实。
与人的意志无关,包括事件和状态。
事件: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
状态:指某种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B. 行为。
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客观现象。
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否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1、民事权利的含义: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2、权利的本质在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实质在于利益,权利的内容为利益。
3、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身权与财产权:以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2)绝对权和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3)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民事权利的作用(4)既得权与期待权: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5)主权利和从权利: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6)原权和救济权:两项权利间的派生关系(7)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有无转移性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1、民事权利的行使:(1)事实方式:通过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利,如消耗,不发生与特定相对人的关系(2)法律方式: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与特定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如出租,出借等2、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享有权利(2)行为人行使权利损害了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民事权利的保护:(1)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为使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躲避措施,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指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危险又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时而采取的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施以拘押等措施。
(2)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四、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1、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1)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分类:A. 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B. 根据民事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C. 根据义务人所负担的相互关联的义务间的关系: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D. 根据民事义务有无转移性: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2、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特点:A.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B. 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C. 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3、民事责任的分类:A. 发生根据: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B. 内容是否具有财产性: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C.财产责任的范围: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D. 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E.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第四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概念: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包括自然受孕,也包括人工受精(2)自然人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公民强调“人”的国籍和法律属性,公民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3)法律地位: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2)特点: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资格的确定;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也包括负担义务的能力;仅是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它既不同于民事权利,也不同于民事义务;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P35(具体见书本)(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以及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以及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保护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3、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和前提。
4、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广义的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狭义的民事违法行为仅指侵权行为。
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A. 十八周岁以上的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限定的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影响认识能力的影响因素有二:一为年龄(10周岁以上)、二为精神健康状况(3)无民事行为能力:A.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 独立实施的行为只要有利于本人又不损害社会利益,无碍于交易安全,当视为有效6、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1)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3)由人民法院宣告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A. 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为失踪人的制度。
B. 意义:结束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发生的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以保护失踪人和其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