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民居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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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低保标准成都市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是一座充满活力和希望的城市。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低保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帮助困难群众渡过难关,改善生活状况起到了重要作用。

那么,成都市的低保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成都市的低保标准主要包括了家庭人均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等方面的指标。

根据成都市民政局发布的相关文件,成都市的低保标准包括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两种类型。

对于城市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而对于农村低保,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此外,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也是确定低保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

其次,成都市的低保标准还包括了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政策。

除了一般的低保标准外,成都市还对一些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了重点保障。

比如,对于残疾人、孤儿、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成都市在低保政策上有着更加宽松的标准和更加人性化的政策。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再次,成都市的低保标准还包括了对于低保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成都市设立了专门的低保认定机构,负责对低保对象进行认定和管理。

在认定过程中,成都市注重对低保对象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确保低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同时,成都市还建立了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低保对象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低保政策的精准施策和有效落实。

最后,成都市的低保标准还包括了对于低保政策的宣传和落实。

为了让更多的困难群众了解和享受到低保政策带来的实惠,成都市开展了广泛的低保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传递低保政策的重要性和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同时,成都市还加大了对低保政策的落实力度,确保低保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

总的来说,成都市的低保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它不仅是对于困难群众的一种温暖和关怀,更是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种体现。

四川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四川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四川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
四川省的低保是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旨在帮助经济困难的家庭度过难关。

下面是四川省低保户的条件及补助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低保户的条件
1.经济条件
低保户家庭的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且家
庭人均可支配财产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人。

2.家庭状况
家庭成员中有生活不能自理或者重病需要长期治疗的人,或者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人。

二、低保补助标准
四川省低保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状况制定,标准因地制宜。

目前,四川省普遍执行以下低保补助标准:
1.城市低保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补助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每月870元、750元和630元。

对于城市低保户的家庭成员人数超过3人的,每增加一人,甲、乙、丙三类标准分别增加290元、250元和210元。

2.农村低保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为每人每月550元、500元和450元。

对于农村低保户的家庭成员人数超过3人的,每增加一人,甲、乙、丙三类标准分别增加180元、160元和140元。

三、申请低保
申请时需要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当地的规定填写申请表。

申请通过后,民政部门会发放低保金或者发放社会救助卡。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市是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四川省的省会城市。

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底蕴的城市,成都也面临着一些
社会问题,其中包括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困难。

为了帮助这部分人群
改善生活状况,成都市实行了低保制度,并规定了一定的低保标准。

成都市的低保标准主要包括了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数、低
保金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对于家庭人均收入的要求,成都市规定
了一定的标准,超过这个标准的家庭将不符合低保资格。

其次,家
庭人口数也是决定低保资格的重要因素,家庭人口数越多,低保标
准也相应会有所提高。

最后,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也是成都市低保制
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低保金的数额将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符合低保资格的家庭来说,成都市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这种经济资助主要包括直接发放一定数额的
低保金,以及提供一些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等服务。

这些资助将有
助于低收入家庭缓解生活压力,改善生活质量。

低保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成都市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方面,它有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提供了一
定的经济保障。

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减少贫困人口,推动城市的经济社会进步。

总的来说,成都市的低保标准是为了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喗生活
状况而设立的,它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
的公平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成都市能够进一步完善低
保制度,提高低保标准,更好地服务于低收入家庭,为城市的发展
贡献力量。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成都市是一座充满活力和魅力的城市,然而在这座城市中,仍然有一部分人群面临着生活困难。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成都市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根据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目前,成都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一标准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的,旨在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温饱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是为了让低收入群体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这一标准的出台,使得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帮助,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成都市政府也表示,将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以确保其能够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

这一举措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人们纷纷表示,这将有助于减少城市贫困人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减少城市贫困人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建设美好成都贡献力量。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成都市能够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低保标准
成都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也是四川省的省会城市。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成都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城市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难群体,他们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因此,成都市制定了低保政策,以确保这些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

那么,成都低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成都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低保对象
主要包括城市困难群体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重病患者、孤儿等,以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对于这些群体,成都市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认定,确保低保资金
的精准投放。

其次,成都市对低保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成都市的规定,低保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金和医疗救助。

生活补助金是指城市困
难群体每人每月领取的生活补助金,其标准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和
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以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医疗救助是指对
低保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以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成都市对低保标准的调整是及时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成都市对低保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以确保低保标准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这也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关怀,让他们能够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

总的来说,成都低保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城市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在困难时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

成都市的低保政策不仅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成都市能够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让更多的困难群体受益,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9月11日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2001年10月12日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工作应便民和及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在就业、就医、入学、居住、交通等方面,制定相关的优惠措施。

在改善城市贫困居民生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保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管理。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划拨民政部门后,实行专户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每年还应专项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困难和保障任务重的地区的补助。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0]210号2010年11月18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地着力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尽力为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取得较大进展。

但是,个别地方还存在对低保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基层工作人员严重不足、部分基础工作不完善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低保对象大幅度增长和补助水平不断提高,恶意骗保、人情送保、跨区域重复登记、重复领取低保金等现象不断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确保全省城乡低保工作深入开展和有序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低保对象全面核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要求,认真开展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切实纠正错保、漏保情况。

在清理核查和复审认定工作中,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四个关口”。

一是严把审核关。

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要逐一进行走访,了解家庭情况,核实家庭收入,做好详细记载。

二是严把公示关。

必须严格执行和充分完善城乡低保三级公示制度,利用公开栏、宣传栏,对纳入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成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成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成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成都市是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也是四川省省会城市。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为了确保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成都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其实施情况。

成都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成都市政府制定的用来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保障金额。

该标准旨在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不受到经济困难的限制,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费、住房补贴、教育补助、医疗费用报销等内容。

首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的基本生活费是保障困难群体日常生活所需的最基本资金。

根据成都市最新的规定,城市困难户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650元,农村困难户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550元。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购买日常所需的食品、衣物、水电费、交通费等。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包括住房补贴。

对于没有住房或住房条件较差的困难群体,成都市政府给予每户每月200元的住房补贴。

这样可以帮助困难群体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另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包括教育补助。

成都市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的子女提供每年500元的教育补助。

这些补助可以用于购买教材、学习用品、交纳学费等,帮助孩子们顺利完成学业。

最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包括医疗费用报销。

困难群体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或全部。

这样可以减轻困难群体在医疗方面的负担,确保其基本的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总结来看,成都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涵盖了基本生活费、住房补贴、教育补助和医疗费用报销等内容。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确保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成都市政府将继续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状况,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困难群体的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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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民居最低生活保障办法.txt心脏是一座有两间卧室的房子,一间住着痛苦,一间住着快乐。

人不能笑得太响,否则会吵醒隔壁的痛苦。

四川省农村民居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240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予以生活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办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布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产劳动、自主创业,在生产项目、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贫困家庭提供捐赠和资助。

政府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具有四川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八条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

家庭中持有非农村居民户口的成员,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家庭,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一)户籍迁入不满1年的;(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四)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核查家庭收入状况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一)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二)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第十条家庭收入计算,是指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家庭上年度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计算和评估。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主要包括:(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等;(二)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收入;(三)见义勇为奖励金;(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五)国家规定的奖励、荣誉津贴等;(六)政府保障性的住房补助、灾后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金;(七)国家和省规定不应计入的。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外务工的收入,应按务工实际收入计算。

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按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取得的征地补偿费,按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逐年计入家庭当年收入。

第三章制定标准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水、电、燃料、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农村贫困家庭的困难程度实施分类救助。

对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客观原因,造成家庭常年贫困的,给予重点救助。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程序:(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户主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残疾或患病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和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以上。

经公示无重大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10日以上。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返回乡、镇(街道)张榜公示10日以上。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建立档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救助类别定期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家庭收入、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一)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使其人均纯收入稳定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政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

第二十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由迁出地向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审批资料,继续给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跨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持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省级以上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各地保障情况和财力状况等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照顾。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保障人数、保障水平等提出保障资金年度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代发金融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为主,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推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或信用社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

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组织、经费保障,明确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家庭收入与评估材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等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册和民主评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情况等,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二)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四)未按规定受理、查处公民举报的;(五)其他侵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八条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其获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殴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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