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名词解释
社区社会工作名词解释

1.所谓的社区,是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由具有相互联系,共同交往,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一个社会实体。
2.社区服务:是指在社区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运用社会工作的基本理论知识,以社区为单位,以一定层次的社会组织为依托,以群众的自我互助服务为基础,突出重点对象,面向全体社区居民的从提高起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专业性社会服务活动。
3.社区社会工作的长远目标:是指在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过程中,为了促进一些长远计划达成而做的一些工作实施计划和目标。
4.功能社区:是指“一群有共同背景、共同需要或面对共同问题的人,他们未必在同一区域里面的,但他们都拥有共同利益。
5.义仓是由政府课税或是富户义捐的粮食存储到仓库里,由官府派人管理用于赈灾。
6.社区发展:是指社区基层组织和居民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提高社区生活质量,促进社区进步的过程。
7.社区发展模式:是指在一个社区内,鼓励居民通过自助及互助的方式,广泛参与社区事务、解决社区问题、推动社区发展的社会工作。
8.社区照顾的涵义:就是社区工作者动员社区资源正常合法的方法来帮助他人。
9.社会保障表述为: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
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苦难时期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10.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又称为社会救济,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保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种制度。
11.社区保障:是指由社区工作者调动社区资源,组织和协调社区有关方面,以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采用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以社区居民为对象,达到社区稳定,社会发展的目的,积极创造条件为社区成员争取并为其保障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福利水平。
12.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一个地区,以某一时期制定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依据,给予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社区居民一定的社会救济和社会帮助,使其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
13.“双治疗”模式:是指既进行生理的治疗,进行心里的治疗,双管齐下为老人及其家庭解决实际问题。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与简答

名词解释:1、社会保障制度: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2、社会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等危险事故发生时,给予这些劳动者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使之能继续享有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
3、养老保险:国家对劳动者或社会成员依法建立的老年生活保障制度。
即劳动者或社会成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领域后由社会提供养老金或退休金,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4、现收现付:一般按较短时期内收支平衡原则决定收费率来筹集保险基金,即本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险收入仅仅满足于本预算期支出需要,不为以后时期积累基金。
5、完全积累:根据长期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收费率,即在预测未来时期社会保险支出需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在相当长时期内收支平衡而且相对稳定的总收费率,并据次此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6、部分积累:根据两方面收支平衡原则即当期筹集资金一部分支付已退休者养老金,另一部分为现在就业者预留下来,用于今后的养老,来确定收费率,满足一定时期前提下,留有一定积累基金。
7、养老金隐性债务:是指一项养老金计划对职工和养老保险金领取者所作的津贴承诺。
8、给付确定制DB:由计划主办者承诺,按一个特定的公式确定养老金的收益。
即按预先确定的替代率(养老收入水平与缴费率的平衡)支付养老金收益。
9、缴费确定制DC:按一个公式决定每个人的缴费率,然后设立个人帐户,根据帐户记录来决定计发养老金。
也即经过预测确定一个缴费率(投保率),据此筹集养老金。
10、普遍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实施的养老计划。
为每个老人提供均一水平的养老金,保障其最低生活的保障制度。
11、收入关联的养老保险:西欧大陆国家普遍采用的养老计划。
其对象是参加经济活动的雇佣劳动者,费用由国家、雇主、个人三者承担,通过保险机制为雇佣劳动者提供的退休保险计划。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水平,指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在一定时期内享受社会保障经济待遇的高低程度,包括待遇水平、制度成熟水平、基金运作水平、管理水平。
2、社会保障水平适度化,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将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3、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对某一区域的民众或社会群体,由政府制定并给付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保障居民生存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
4、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全面社会服务。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兴办的各种公共福利设施、社会服务。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强制立法手段来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其他保险一起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承担保障责任。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各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动员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保障退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在女性生育期间对生育责任承担者给予收入补偿、医疗服务和生育休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经由法定程序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制度2019-06-22第⼀章总则第⼀条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的家庭⼈均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㈠保障最基本⽣活需求的原则;㈡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救相结合的原则;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章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的农村居民,凡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年⼈均纯收⼊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共同⽣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员,主要包括:祖⽗母(外祖⽗母)、⽗母(岳⽗母或公婆)、配偶、⼦⼥、孙⼦⼥(外孙⼦⼥)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员(含已迁往学校的⼤中专在校学⽣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㈠家庭成员有使⽤移动电话、摩托车(或⾮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基本⽣活必需品的;㈡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㈢经常出⼊餐饮、娱乐⾼消费场所的,因、吸毒、等违法⾏为⽽造成家庭⽣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㈣安排⼦⼥择校就读或⼦⼥在义务教育期间⼊收费学校就读的;㈤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但⽆正当理由不参加⽣产劳动的(在校学⽣除外);㈥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㈦其他按当地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活所必需的⾐、⾷、住费⽤,适当考虑⽤电、燃料等所需费⽤确定,具体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县级⼈民政府批准并不报上⼀级⼈民政府及省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
社会保障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指以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由于各种原因遭遇困难时给予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以政府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收入来源断绝时,实行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
3.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政府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无收入和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给予帮助,满足其生存需要的制度,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4.社会福利狭义的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指政府和社会组织通过建立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服务和以实物发放、货币补贴等形式,向全体社会成员或特定人群给予帮助,以保证和改善其物质文化生活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较高层次。
广义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同义。
5.慈善事业慈善事业通常是指社会成员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合法的社会组织,以社会捐献的方式,按特定的需要,把财富集中起来,再通过合法途径,无偿地对遭受不幸而无力自行摆脱危难的人给予救助的行动。
历史上和现有的形式有:官办慈善事业(亦称官办济贫)、宗教慈善事业、民办慈善事业(包括民间组织和个人举办的)。
6.济贫法济贫法主要指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和183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济贫法修正案》,前者被称为“旧济贫法”,在历史上首次由政府以立法形式规范济贫事业;后者首次明确对穷人的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在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7.互助组织互助组织指多种多样的群众自发、自愿建立起来互助合作的组织。
组织成员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按规定交费的方式聚集资金,以使参加者在遭遇各种风险处于危难时得到救助。
8.《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修正案,规定了城镇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的项目、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及管理制度等,是新中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计划经济时期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依据。
社会保险名词解释

社会保险名词解释社会保险名词解释1. 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立法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由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2.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力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与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各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的过程。
社会保障管理不同于生产管理,它是一种社会事务和社会政策管理,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4. 社会保障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项目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以保障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经济风险事故时所需要的、专款专用的资金。
5. 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
6. 养老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的制度性安排,以权力与义务一致性为原则,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7. 医疗保险:广义医疗保险是针对人的健康的保险,它不仅包括医疗费用的保险,而且包括疾病预防、人体健康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狭义医疗保险主要是指针对医疗费用的保险。
8.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在自愿和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通过集体和个人共同筹资,按一定比例补偿农民医疗费用的初级医疗保险形式。
9. 失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失业时给予失业金支付,以保障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日本低保

一.日本生话保障制度的概况(一)生活保障制度的沿革日本把社会救助制度通称为生活保障制度,即对贫困者进行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的制度。
这个制度由于属于政府行为,国家出资救助,所以,又称之为国家救济制度。
日本的生活保障制度开始于1932年日本《救护法》的颁布。
二战后,1946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生活保障法》,标志着日本生活保障制度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直至今天。
日本生活保障制度之所以属于政府行为,还因为它是各级政府负责实施,各个城市的市长负责城市贫民享有最低生活,町村则由都道府县的知事负责。
在实际生活中,各地的福利事务所具体承担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扶贫保障属国家的责任,因此用于扶贫保障的金额由国家的税金负担,其中中央政府负担四分之三,地方行政负担四分之一,即地方政府对所管辖地区的居民也有保护的义务。
(二)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理按照日本《生活保障法》,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原理有三条,即:平等原理。
最低生活原理和补助性原理。
l、所谓平等原理,是针对日本原有的旧生活保护法而言的。
过去的生活保护法规定,对不良分子以及懒惰者不实行保护。
也就是说,生活保护的实施与造成生活贫困的主观原因有关。
而现行的生活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问其陷于贫困的原因如何,只要是在贫困线之下,一律是生活保护的对象。
此外,按照过去的旧法,生活保护是由国家从上到下实施的,被保护者只能被动地接受;而现行的法律则规定,任何人均有请求保护的权利。
2、所谓最低生活原理,着眼于这种最低生活必须是"健康的、文明的",其标准由政府确定。
3、所谓补助性原理,即得到生活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以个人己尽了最大的努力,在个人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保证自己的最低限度生活时,才享受生活保护。
在决定给予生活保护之前要进行所谓"自立调查",这就是对当事人目前拥有的所有财产进行评估,看其是否充分利用了自己的能力和潜力来克服目前的贫困状态。
例如,虽然某人处在生活贫困线之下,但却拥有汽车等比较高价的财产,在原则上这些财产必须变卖或加以估算。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指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以及社会资源情况等因素,制定的确保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标准。
这一标准旨在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活物质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和住房保障等。
具体来说,生活物质保障包括食品、饮水、衣着、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健康检查、医疗费用报销等服务;教育保障主要包括义务教育以及相关辅助费用的资助;而住房保障则是指提供贫困人口适宜的住房条件,可以是廉租房、公租房以及住房补贴等形式。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政府需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水平。
只有政府有足够的财政资金,才能制定适当的保障水平。
其次,政府还需要考虑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成本。
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成本差别很大,因此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因地制宜。
此外,政府还需要多方面参考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需求,确保制定的标准公正、合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需要一定的程序和监管机制。
政府应当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确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明确保障标准和操作细则。
同时,政府需要建立起监督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有效与合规。
这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和审计制度,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与完善。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的全面支持和合理安排。
政府应当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受益人了解并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同时,政府需要加强对扶贫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正确使用和发挥作用。
另外,政府还需要加大对贫困人口的培训与技能提升力度,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从而逐步脱离贫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需求、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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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名词解释
一、概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社会救助机制,对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确保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减轻贫困人口的生活负担,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二、目的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生活水平,减轻其生活负担。
2.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缩小贫富差距,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
3.鼓励贫困人口积极参与社会劳动,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实施方式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现金救助:政府通过发放现金或生活费用等方式,直接给予贫困人口生活救助。
2.实物救助:政府通过发放食品、衣物、住房等实物救助方式,为贫困人口提供生活保障。
3.政策扶持: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贫困人口提供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扶持,帮助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四、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起步阶段 (1997 年 -2007 年):这一阶段,我国开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了相关政策和措施,初步解决了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
2.发展阶段 (2008 年 -2012 年):这一阶段,我国开始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农村贫困人口,同时提高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进一步提高了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