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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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十四五”时期是首都教育全面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教育现代化2035》,向实现高水平教育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进一步明确2021至2025年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要求(一)发展基础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首都教育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视察首都教育系统,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首都教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首都教育以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建设为坚强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先发展,持续深化综合改革,育人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人民群众获得感均有明显提升,圆满完成了“十三五”时期教育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教育现代化。

——立德树人谱写新篇章。

始终牢牢把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不断探索中国特色、首都特点的教育发展之路。

成立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市教育大会,制定“4+N”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了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

实施“一十百千”工程,开展“四个一”活动,大力构建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在全学段开展“我和我的祖国”“使命在肩、奋斗有我”主题教育活动。

创新性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扎实推进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何永秀简历

何永秀简历

何永秀简历出生日期:1970年1月6日性别:女籍贯:汉,湖北荆州人学位:管理学博士党派:九三学社职称:教授职务:副院长研究方向:电力技术经济与管理,电力市场,能源经济,低碳经济学习与工作经历:1991年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管理系工业管理工程(电力)专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1991年,在北京石景山电厂(现大唐发电集团)计划科工作;1992年1-8月,在华北电管局(现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政策研究室工作;1992年9月至今,华北电力大学任教;1997年获得华北电力大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硕士学位;2006年获得华北电力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0年11-12月,随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市场改革与电力企业管理”赴美国考察团对美国的电力市场改革进行了调研与分析。

2002年-2003年间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赴英国UMIST(现为曼彻斯特大学)能源经济小组学习,2003年3月按期回国。

2007年9月,随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组团赴日本东京参加了“亚太六国清洁发展合作伙伴计划中日可再生能源培训”。

2004年4月-2009年12月,为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电力经济管理教研室主任,负责电力经济与管理专业方向的教学与科研管理工作。

2009年12月至今,负责华北电力大学经管学院教学管理工作。

社会学术活动与兼职:[1]国际能源经济学会中国委员会理事[2]中国技术经济学会高级会员(I030100545S)[3]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会员[4]中国投入产出学会会员[5]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员[6]中国风能学会会员[7]国网北京经济技术研究院特聘专家[8]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项目审定技术经济组特聘专家[9]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特聘专家[10]《Energy Polic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lobal Energy Issues》、《电网技术》、《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水电能源科学》等期刊特约审稿专家科研成果:近三年来负责的项目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电机工程学会青年科技创新项目,国家电网公司软课题研究,留学回国基金及多项企业横向项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京教计〔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计〔2021〕1号各市属高校:现将《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1月11日关于加强市属高校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内涵式、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思路,大力推进高校分类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属高校合作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对于市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合作办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合作办学的重要意义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高校通过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等合作办学,进一步拓展办学资源,增强了社会服务能力,对提升办学水平发挥了一定作用。

与此同时,高校在合作办学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些高校没有聚焦办学主业,开展的合作办学项目与发展定位不匹配,对学校发展助力不大,甚至对学校形象产生不良影响;一些高校对开展合作办学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未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校内个别二级学院擅自与社会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一些高校及校内二级学院在合作办学中重收益、轻管理,放任合作方全权负责招生、教学和日常管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高校风险防控意识不足,未对合作办学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隐患进行认真研判并制定预案,导致出现安全稳定事件。

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

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

附件:关于开展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评选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市教委、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落到实处,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北京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评奖工作依照《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开展。

二、为加强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工作的领导,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成立“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附件2)。

三、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委高教处,负责日常工作。

四、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评审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限额)的办法,各申报单位择优推荐本单位教学成果参加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

(特等奖不超过本单位限额的3%,特等奖、一等奖总数不超过限额的40%)五、被推荐申报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的成果应至少经过两年的实践检验,检验完成时间应不迟于2008年7月31日。

六、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和《办法》,切实加强此次奖励工作的领导,组织好本单位教学成果奖励的评审、推荐工作。

七、请各单位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推荐单位信息表》(附件4.Ⅳ)发送到北京市教委高教处,以便于联系工作。

八、请各单位于2008年11月14日前将全部材料报送到清华大学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第四教学楼五层),逾期不予受理。

市教委高教处联系人:金子琦刘洋联系电话:66075043,66075045 传真:66075044电子信箱:jzq@清华大学联系人:李蔚宋文晶联系电话:62782914,62773921附件:1. 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实施办法2. 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名单3. 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学校推荐名额分配表4. 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附件1: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深入开展,做好2008年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结合北京高等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中央级普通高校绩效拨款与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挂钩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分为两类。

一是资金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的财政项目(以下简称财政项目),二是资金来源性质属于企事业单位或学校的非财政项目(以下简称非财政项目)。

具体项目归类在项目立项时予以认定。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基层管理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学院、机关部处室及附属单位。

- 2 -2.项目资金须按照预算或合同(协议)执行,并严格遵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3.项目资金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4.项目资金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横向科研合同或协议中列明属于代购设备,产权归属拨款单位的资产除外。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各有关基层管理单位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基层管理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和学校授权,负责项目申请、签约、检查、结项等日常管理工作。

项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项目管理,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项目资金。

党政办公室负责高校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定点扶贫及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类项目资金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教育部等关于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才特区的若⼲意见颁布⽇期:2011-03-04执⾏⽇期:2011-03-0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D2020年)》和全国⼈才⼯作会议精神,创新⼈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才强国,中央⼈才⼯作协调⼩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下称“中关村⽰范区”)全⾯建设⼈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深刻认识建设⼈才特区的重⼤战略意义⼈才资源是第⼀资源。

在我国改⾰发展的关键阶段,⼤⼒推动⼈才发展体制机制改⾰与政策创新,提⾼⼈才资源的开发利⽤⽔平,对于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好⼜快发展,具有重⼤⽽深远的意义。

借鉴改⾰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才特区,是构筑我国⼈才发展战略⾼地、形成我国⼈才竞争⽐较优势、加快建设⼈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建设⼈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才体制机制。

要通过建设⼈才特区,⼤量聚集拔尖领军⼈才,促进各类⼈才的全⾯发展,依靠⼈才智⼒优势,提升⾃主创新能⼒,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范区具有建设⼈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范区在海内外具有⼀定影响⼒,聚集了⼤量⾼层次⼈才创新创业,⼈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

国务院批复中关村⽰范区实施⼀系列先⾏先试的政策,为进⼀步促进⼈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关村⽰范区地处⾼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密集地区,科研资源⼗分丰富,⾼新技术产业发达,⼈才开拓事业的空间⼤、平台宽⼴。

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借助优势、开拓创新,加快把中关村⽰范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体现中国特⾊的⼈才特区。

⼆、建设⼈才特区的总体⽬标从2011到2015年,⾯向以海外⾼层次⼈才为代表的国家发展所特需的各类⼈才,建设“⼈才智⼒⾼度密集、体制机制真正创新、科技创新⾼度活跃、新兴产业⾼速发展”的中国特⾊⼈才特区。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8日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北京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高等教育为人民服务、为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引导高等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更好地服务北京“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内涵发展。

推动高等学校转变发展方式,完善内部治理、提升发展效益、增强办学实力,厚积校园文化、涵养大学精神、强化价值引领,构建一流培养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坚持特色发展。

推动高等学校优化投入模式,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发展最具优势和前景的学科专业,突出重点、彰显特色,精准发力、固优固强,提升核心竞争力。

BALIS_馆际互借_的实践与发展

BALIS_馆际互借_的实践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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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服务进行阐述,以期抛砖引玉。
1 BALIS“馆际互借”产生的国内外背景
馆际互借就是在书刊资料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按照 共同认知的规则,图书馆之间利用对方的馆藏文献来满足 自身读者需求的一种服务方式。作为信息资源的存储和提 供中心,图书馆一直面临着所拥有的信息难以满足所有读 者需求的矛盾,因此资源共建共享便成为图书馆人始终追 求的目标,而建立图书馆联盟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组 织形式和必然趋势。随着信息资源的快速发展,任何一个 高校图书馆都很难凭借自身的力量完全满足本校读者的文 献需求。因此开展馆际互借、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便提上了 北京市高校图工委的议事日程。
interlibrary loan has a long way to go. BALIS should focus on propaganda, system construction, consortium
culture and system perfecting, and so on. [Key words] Interlibrary loan; Beijing Academic Library & Information System(BALIS)
[6] 林淑珍.个人、机构数字图书馆个性化增值服务平台[EB/OL]. [2009-01-12]. http://cas.gdla.edu.cn:5000/static/news/tsg/dianzi/ resource/1lrgd5b2a4lk7m.ppt?download=true.
[作者简介] 师晓青 女,1970 年生,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图书馆馆员, 已发表论文 15 篇。 [收稿日期:2009-03-24]
[摘 要] 北京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BALIS)作为北京市最大的图书馆区域联盟,在“馆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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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地区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教育公平,设立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支持引导中央在京高校(以下简称“央属高校”)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带动北京市属高校整体水平和实力的提升。

为加强对共建项目资金的科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央共建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供共建项目经费支持的主要目的是:发挥央属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优势,为北京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同时带动、提升北京市属高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央属高校和市属高校的沟通与合作,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培养国际化人才,提升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三条共建项目建设内容共建项目建设内容为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人才培养共建项目、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教育合作交流项目、学生资助与政策性补贴项目五类项目。

(一)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为发挥央属高校特色,支持、服务北京社会发展,解决北京各项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才培养共建项目:为提高市属高校人才培养质量,支持央属高校特色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带动市属高校同类专业的发展;支持央属高校和市属高校学生学分互认培养建设,教学管理人员挂职锻炼、名师讲座等,支持在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方面开展的具有示范性、引导价值工作的创业就业示范项目。

(三)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为提升市属高校科研水平,支持央属高校并带动市属高校开展科学研究、科研基地、学科建设、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和研究生培养。

(四)教育合作交流项目:为支持央属高校扩大国际化程度,扩大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生比例,开展学生国际交流,发放学生奖学金等。

(五)学生资助与政策性补贴项目:根据本市相关政策对央属高校发放地方性学生补助资助经费、辅导员津贴等政府政策性补贴。

第四条共建项目管理职责(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组成共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共建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并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共建资金总额度以及协调、解决共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签订北京市发展服务项目协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由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高等教育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学校后勤处、学生处、宣教处等相关处室组成。

负责共建项目日常管理,指导共建项目相关工作,编制“共建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宣传共建项目建设成果。

市教委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并对共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处室协助财务处组织共建项目预算工作,负责对相关项目的进展、绩效实施监督。

(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市教委申报的共建项目预算)。

(二)共建项目承担学校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统筹安排共建经费,由单位共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验收和检查等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五条共建项目管理方式(一)共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教育经费。

(二)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立项需经领导小组审批后,与北京市政府签订服务协议,纳入学校年度共建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三)人才培养共建项目、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按照各类别项目建设要求纳入学校年度共建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四)教育合作交流项目及学生资助和政策性补贴等类别项目按照年度政策要求,纳入学校年度共建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共建项目申请和审批程序(一)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市高等教育发展,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年度共建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

(二)共建项目的资金分配。

北京市发展服务共建项目考虑年度资金情况按项目安排。

领导小组定期发布北京市社会服务项目需求,各学校可根据资源优势自行申报,每年8月底完成立项申报工作。

9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按专业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及资金支持额度论证。

论证结果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根据北京市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确定下年度社会服务共建项目,并双方签订服务协议。

此类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确定评审方式,按项目实施年度、项目实施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分阶段拨款,列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加强绩效考评。

各学校人才培养项目资金额度、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项目资金额度的分配分别依据央属高校获得的北京市级科研基地、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实践教学等建设项目的支持数量、人才培养互选课时、对北京市发挥作用情况、共建项目执行的绩效结果等因素确定各学校经费分配额度;项目单位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等项目资金额度,结合两类共建项目支持方向,确定本校两类别建设重点项目。

教育合作交流项目、学生资助和政策性补贴项目按年度政策及年度预算分配指标申报项目。

(三)学校共建办组织共建项目申报工作。

填报项目预算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学校决策部门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向市教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申请文件、项目预算申报文本。

(四)市教委对各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待市财政预算批复后,市教委将共建项目预算批复到各项目单位。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上报材料中不得包含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一)批复的共建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符合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要求。

(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共建项目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

确有必要调整时,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共建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如期完成,如不能按预算进度执行,在次年6月30日仍有结余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共建项目预算指标。

结余资金不得挪做他用。

(四)共建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政策补贴、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留学生学费以及学生资助经费。

(五)共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工资性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在项目实施中,使用共建项目经费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项目单位要对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教委等部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考评。

各项目学校下一年度3月底前编写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目责任部门。

第十条共建项目资金的考核和追踪问效(一)市教委、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对项目绩效情况好,资金管理规范的项目单位,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予以倾斜。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将减少下一年度学校共建项目经费额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达到项目申报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2.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北京市共建项目资金;3.截留、挤占、挪用共建项目资金;4.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措施,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共建领导小组委托实施的重大研究项目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共建项目专项资助”。

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用共建项目经费独立购置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应制作“北京市共建项目专项资助”的设备标牌,并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已经市财政局同意并报其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预算起实行。

《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京教财〔2007〕20号)同时废止。

附件:项目预算申请书项目申报书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单位:上级单位:市级部门:年月日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设备购置预算表页脚内容12附件1: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附件2: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3:项目评审报告页脚内容29附件1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29附件2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基本情况⒈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9⒉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29⒊项目基本情况:29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主要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项目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二、必要性与可行性⒈项目背景情况。

项目受益范围分析;国家(含部门、地区)需求分析;项目单位需求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属于国家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⒉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项目实施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⒊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项目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项目预期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效益的持久性分析。

⒋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

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29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⒈人员条件。

项目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专业、对项目熟悉情况。

⒉资金条件。

项目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⒊基础条件。

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项目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项目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⒋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五、主要结论29附件3项目评审报告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单位:上级单位:市级部门:29评审方式: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审□评审日期:年月日292929292929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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