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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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义的法律典故

为了正义的法律典故

为了正义的法律典故
大义灭亲
春秋时期,卫国的州吁杀死哥哥卫桓公,自立为国君。

州吁驱使百姓去打仗,激起人民不满。

他担心自己的王位不稳定,就与心腹臣石厚商办法。

石厚就去问的父亲一一卫国的大臣石错,怎样巩固州吁的统治地位。

石蜡对儿子说:诸侯即位,应得到周天子的许可,他的地位就能巩固。

石厚说:州吁是杀死哥哥谋位的,要是周天子不许可,怎么办?石错说:陈桓公很受周天子的信任,陈卫又是友好邻邦。

石厚没等父亲把话说完,抢着说:你是说去请陈桓公帮忙?石错连连点头。

州吁和石厚备了许多礼物,却被陈桓公扣留了。

原来,这是石错的安排。

卫国派人去陈国,把州吁处死。

卫国的大臣们为石厚是石错的儿子,应该从宽。

石错就派自己的家臣到陈国去,把石厚杀了。

史官认为石错杀了儿子是大义灭亲。

大义灭亲:为了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属不循私情,使受到应得的惩罚。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刑法归属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刑法归属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刑法归属
焦勇
【期刊名称】《广东法学》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一项司法主张,在历代法
律中都得以确认。

“大义灭亲”制度作为对正义的追求而一直被一部分人所推崇。

这两种制度其实是情与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冲突。

在当代立法上,应该吸收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精华,借鉴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建立“亲属免证权”制度;同时,“大义灭亲”在道德层面上可以提倡,法律不应该予以强制或鼓励,因为其属于个人自由选择的范畴。

否则,不仅不利于维护亲情,不符合人性,而且不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最后还会影响法治的权威。

【总页数】6页(P13-18)
【作者】焦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相关文献】
1.德育活动中如何对待“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 [J], 张正江;
2.儒家伦理中的“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J], 汪枭枭
3."亲亲相隐"或"大义灭亲":人伦秩序与公共秩序的关系研究 [J], 李俊
4.“亲亲相隐”或“大义灭亲”:人伦秩序与公共秩序的关系研究 [J], 李俊
5.大义灭亲未必违背亲亲相隐精神 [J],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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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的石碏读书笔记

大义灭亲的石碏读书笔记

大义灭亲的石碏读书笔记这几天,我读了《大义灭亲》这本书,感受到了石碏大义灭亲的伟大壮举。

书中讲了心狠手辣的州吁和心腹石厚共同杀害了自己的哥哥卫桓公,之后便得了君位。

然而,他们还是没能逃脱法律,被石厚的哥哥石碏骗去了陈国,抓起来后判了刑,表现出石碏的大义灭亲的精神。

读了这个故事后,我懂得了:不管做什么事,只要别人做对了,就应当奖励。

但是,如果别人做错了,哪怕是亲朋好友,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以软抗硬,违法乱纪,这样只会受到更多的惩罚。

从此以后,我要多看有关历史故事的书,更多地了解到历史,获得知识。

读了《大义灭亲》后,我惭愧不已,心想:石碏为了天下黎民百姓能够不顾儿子的性命,大义灭亲,而我,就因为和朋友关系好,帮他隐瞒了事情的真相。

这种事情隐瞒起来的话,有时候后果也是非常可怕的:从前,一对孤苦伶仃的母子俩,他们的生活非常困难。

有一天,儿子上学时偷了同学一支钢笔,带回了家。

母亲觉得他们过得很苦,便没有舍得批评儿子。

第二天,儿子又将同学的书包偷了回来,母亲也没有说什么,反而鼓励了儿子。

从此,儿子三番两次地偷东西回家,逐渐尝到了偷东西的甜头。

儿子长大了,以偷东西为生,终于,在一次偷窃行动中被警察逮捕了。

判刑时,母亲来到了现场,哭了起来。

儿子咬了母亲一口,含着泪说:“妈,我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我小时候偷东西你就不管我,等长大了,您再管我也来不及了。

”正是对儿子的娇惯,使儿子逐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后还是害了儿子。

《大义灭亲的石碏》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管是办私事还是办公事,都要办事公正,不能因为私情坏了公事。

读了《大义灭亲的石碏》后,我的感慨非常多:难道石碏不爱自己的孩子吗?难道石碏杀死孩子后自己不伤心吗?难道石碏是个无情无义的人吗?不是!石碏是一个惩恶扬善、替天下黎民百姓着想的好官,经常为百姓打抱不平,他之所以杀了儿子和州吁,是因为这两个人勾结在一起尽干坏事,经常欺压百姓,还篡权夺位,尽出坏主意。

大义灭亲,驸马欧阳伦之死

大义灭亲,驸马欧阳伦之死

⼤义灭亲,驸马欧阳伦之死⼤义灭亲,驸马欧阳伦之死梦--⼦等级:狐之王者送礼物发消息楼主朱元璋疾恶如仇,他要扫除⼀切通往他的理想国道路上的障碍。

他的严刑峻法不仅施⽤于⼀般官员,即使是他的亲属犯法,他同样不会饶过。

没有亲疏之别,没有等级之分。

在他眼⾥,法对所有的⼈都是⼀样的。

他的⾄亲、驸马欧阳伦因为动⽤公家车辆⾛私茶叶,破坏了茶马之法,被他断然处死。

朱元璋认为,他所赏赐的官职、爵位,不是⽤来作威作福的,他们应该为⼤明朝的长治久安接受法律的约束。

驸马欧阳伦案发⽣在洪武三⼗年(1397年)。

欧阳伦是安庆公主的驸马,他凭着⾃⼰的势⼒派⼿下的⼈出去⾛私。

他⾛私的是茶叶。

当时,只有中原地区才产茶叶,⽽像西番、青海、西藏这些地区的⼈,他们吃⽜⽺⾁需要内陆的茶叶。

明朝为了控制西番,就规定严格禁⽌茶叶⾛私。

茶叶作为战略物资,由官府控制,⽤来交换西番地区的马匹。

你给我马,我给你茶叶,既实施了控制,⼜得到了马匹、加强了⾃⼰的实⼒。

所以,朱元璋规定:任何⼈不得⾛私茶叶。

但欧阳伦怂恿家⼈⾛私茶叶,他们依仗⾃⼰是皇亲国戚,征⽤地⽅车辆,⾮法闯关。

如果地⽅官员伺候得不好,还对地⽅官连打带骂。

地⽅官不堪忍受,告到朱元璋那⼉,朱元璋⼤怒,说:“我才⾏⼀法,你欧阳伦就要带头破坏吗?”朱元璋不管什么皇亲国戚,把欧阳伦抓来杀了。

他为了什么?为了朱家的江⼭长治久安。

欧阳伦的妻⼦是安庆公主,她是⾼皇后马⽒⽣的⼥⼉,是朱元璋最亲的⼈,欧阳伦则是朱元璋的亲⼥婿。

马皇后只⽣了两个⼥⼉,安庆公主是其中之⼀。

朱元璋要杀欧阳伦,公主也不能救。

他为了治理国家,为了建⽴⼀个有纪律、有效率、廉洁的政府和官员队伍,以法夺情,不惜⼤义灭亲。

朱元璋重典治国,⼀时间形成了⼈⼈⾃危的局⾯,因⽽遭到了激烈的批评。

然⽽,⾯对吏治败坏的顽疾,也只有施⽤猛药才能收到些许功效。

这⾜以令后⼈深思了。

由于朱元璋以重典治国,当时的官员都惴惴不安。

早晨去上朝前就要跟家⾥告别,说今天⾛了还不⼀定回得来。

“亲亲相隐”法制化浅探(吴剑平)

“亲亲相隐”法制化浅探(吴剑平)

“亲亲相隐”法制化浅探吴剑平上传时间:2004-10-14一对家境贫寒的兄弟,弟弟辍学干活挣钱供哥哥上学,后来哥哥考上重点大学,但没钱交学费。

在县城打工的弟弟正好赶上个机会,准备出差的业务员将3万多元现金放在抽屉里,弟弟拿了这些钱给哥哥交学费后畏罪潜逃。

警方做通哥哥的工作,根据哥哥提供的线索把弟弟抓捕归案,对哥哥的行为我们应如何看待?无疑,根据法律规定,哥哥有义务作证并协助警方破案。

但从亲伦关系的角度讲,这合理吗?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哥哥必须“大义灭亲”呢?“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

”1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要求我们关注: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社会基本的道德观念和伦理秩序。

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中均有体现。

本文试追根溯源,以期对我国刑法提出几点补充意见。

一、“亲亲相隐”:历史的选择。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的思想基本居于主流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为人之本,“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

”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汉律对中国历代法律体制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传统法文化的关系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传统法文化的关系

此后为历代律典所继承并得以不断完备 , 大清新刑 《 《 唐律 ・ 名例律》 同居相为 隐” “ 条规定 , 除谋反 、 谋 律》 中华 民国刑法》 和《 更是扩大了其适用范 围。
[ 收稿 日期 ]0 2一 2— 0 2 1 O 2 [ 作者简介 ] 张洁 (9 6一) 女 , 18 , 山东省聊城人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 律史 专业 2 1 0 0级博士生 , 主要研 究法律史。
“ 亲 相 隐’ “ 义 灭 亲 " 亲 ’ 大 与
谈 我 国现行 刑 事诉 讼 法 的修 改 与传 统 法文化 的关 系
张 洁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 院 , 京 107 ) 北 082
[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 并公布 了我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 ) 。该 》
亲属 关 系越 近 , 罚 越 轻 。若 是 祖 父 母 、 母 、 亲 处 父 期 尊 长及奴 隶 主有谋 反 、 大逆 和谋 叛 三 种犯 罪 行 为 , 谋
系 。 …这 是对 我 国 长 期 实行 的 “ ” 大义 灭 亲 ” 司法 原 首 匿 ” 法 : 父 子 之 亲 , 妇 之 道 , 之 “ 夫 天性 也 , 有 祸 虽
的 , 民法 院 可 以强 制 其 到 庭 , 是 被 告 人 的配 偶 、 人 但
反 对晋 文公 受 理 此 案 , 因 是 : 君 臣 皆 狱 , 子 将 原 “ 父
犹 诚爱 结 于心 , 厚之 至 也 , 仁 岂能 违 则 的颠 覆 , 也是 对传 统 法 律 文化 中 “ 亲相 隐” 亲 理念 患 , 蒙死而 存之 , 之哉 ! 自今 子 首 匿父 母 , 匿 夫 , 匿 大 父 母 , 妻 孙 皆勿 的继 承与更 新 。 坐 。其父母 匿子 , 匿妻 , 父母 匿孙 , 殊 死 , 夫 大 罪 皆上 传 统法 中的“ 亲相 隐” 亲 是指 我 国古代 法律 关 于 请廷尉以闻。 ” 该诏令将容隐的范围扩大到父母子 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犯罪事实而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 女 、 妻和祖 父母 孙子 女之 间 。 夫 任 的规定 。2它始 于春 秋时 期 , _ 形成 于汉 , 熟 于唐 , 成 《 唐律》 关于亲属容隐的规定是严谨而完备 的。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和中国现代思想相接驳的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

本文旨在理清对这两个词的历史语境上的解读问题,并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体制权力社会伦理与司法容隐权的关系。

一在古典文献中的出处“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文献《国语》[1],作为经典叙述的“亲亲相隐”则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子为父隐”的典故。

这是儒家“亲亲相隐”主张的原始出处,也是儒家最明确的原则性伦理意见或伦理主张。

“亲亲相隐”在中华法律体系上称“亲亲相容隐”而首次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是《汉书》中汉宣帝的一份诏令[2],在唐朝时,该原则发展基本完备[3]。

此后“亲亲相容隐”一直是中华法系中一项原则性规定,指禁止或者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

“大义灭亲”出自于《左传》石碏为国诛子的典故,而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使犯罪的亲属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大义灭亲”的明确法律规定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则鲜见其例。

只有《秦律》中“夫妻相告”的条文,意指亲属间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4]二在传统思想体系中的解读有关于“亲亲相隐”的儒家经典中最典型的两段是“瞽瞍杀人”和“子为父隐”“瞽瞍杀人”见于《孟子•尽心上》,原文如下: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是儒家经典中饱受争议的一段话,有论者称其为“腐败行为”,[5]并以此否定“亲亲相隐”的合理性。

我认为这个案例问题的最关键在于;舜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和“隐亲”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从体制上来说舜是这个司法过程的“局外人”(夫舜恶得而禁之?)。

从伦理上来说舜是犯人的直系亲属(儿子)这个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它道出了“亲亲相隐”和“腐败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儒家伦理所倡导的“亲亲相隐”是就纯伦理关系而言的,而批评者构建的现象是“体制---伦理”重叠关系的,认为舜利用职权来“隐亲”。

大义灭亲的感悟

大义灭亲的感悟

大义灭亲的感悟大义灭亲,这是一个古老而深刻的道德观念。

它源于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强调个人应当以大义为重,甚至可以牺牲亲情。

这个观念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大义灭亲的含义是,当个人的行为与大义相悖时,应当毫不犹豫地放弃亲情,以维护社会公正和道义准则。

这种观念强调了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平衡,使个人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亲情关系,而是考虑到更广泛的社会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需要在大义和亲情之间做出选择。

例如,一个人的亲属可能犯了法律的错误,而我们作为亲人是否应该帮助他们逃避法律的制裁呢?按照大义灭亲的观念,我们应该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能因为亲情而违背正义。

大义灭亲的观念也可以应用于社会问题。

在社会中,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些道德困境,需要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做出选择。

例如,一个企业可能面临着违法行为,但是这个企业对我们个人来说可能是亲近的,我们是否应该选择保护企业的利益呢?按照大义灭亲的观念,我们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不能因为个人的亲情而违背道德准则。

当然,大义灭亲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完全抛弃亲情。

亲情是人类社会的基石,是我们生活中重要的情感纽带。

大义灭亲更多的是强调在特定情况下,我们应该以大义为重,而不是盲目地追随亲情。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何时应该以大义为重。

我们需要权衡利弊,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准则,做出正确的选择。

这需要我们具备正确的道德观念和判断力,同时也需要我们有勇气去面对可能的困难和挑战。

大义灭亲是一个具有深刻道德意义的观念。

它提醒我们在面对道德困境时要坚守正义和道义,不能因为个人的亲情而违背大义。

在现代社会中,这个观念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帮助我们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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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拟取消“大义灭亲”是人性的回归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据参与草案修改论证的专家透露,本次修订的条文超过刑诉法条文的1/4。

草案将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可拒绝作证、确保辩护权落实及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等条文。

其中,对于证人作证方面较大的突破,是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

但是,我们认为,部分取消这一政策的适用,是司法向人性的回归。

“大义灭亲”最早记载于春秋战国的《论语。

子路》,但是孔子从人伦天性出发,不赞同这种观念,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这一主张,发展到后来就是延续中国文明2000余年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刑事司法政策。

汉唐及至明朝,都在刑律中明确确认了这种制度。

民国时代,国民政府刑法规定:“亲属(配偶、五亲等内血亲、三亲等内姻亲)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是没有得到承认的,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鲜明地反映出“儒法结合”、“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为各朝政府立法认可,是中国法制进程当中的一个亮点。

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未能制定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依靠刑事
政策解决刑罚问题,大量引入前苏联的法律理念,同时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立法均属于剥削阶级的法律,一概不予认可(可参考毛泽东签发的一系列文件)。

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以阶级斗争为纲,淡化甚至漠视人伦亲情,特别是文革期间,制造了大量的家庭悲剧,完全废除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传统,变相确立了“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

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制定时,仍然没有走出“大义灭亲”的范畴,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这一证人范畴,涵盖了所有人,也就是说无论证人与犯罪嫌疑人属于何种关系,均应当作证。

此外,该法还规定,对于隐匿不报的,以包庇罪论处。

这是新中国法律体系中第一次明确“大义灭亲”的制度。

1997年刑诉法修改时,社会要求取消“大义灭亲”制度的呼声也很高,但是最终修订时仍然延续了79刑诉法的规定,在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同时,97修订案在第45条再次强调“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这一条文中所说“法律追究”,在亲属之间主要指的就是包庇罪。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草案,新增一条:“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
女除外”。

这一条款修正了以往司法条文“大义灭亲”的方针,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中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权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对于其他亲属而言,比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不在此限,仍然具有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纠正了大义灭亲的有失偏颇的政策,一方面是对儒家司法传统的回归,另一方面,也部分避免了父子相残、夫妻反目家庭人伦悲剧的重演。

个人认为,司法之外必有人情,如果一部法律完全无视人类最根本的亲情,则必然是一部违背现实的恶法。

刑诉法的修改,是一种对传统,对人性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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