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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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

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

情与法的博弈:“亲亲相隐”传统的启示摘要: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对亲属犯罪行为的隐匿是人的本性使然。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但当代中国过多地强调“大义灭亲”的法律思想,亲属间对于犯罪行为要相互揭发、作证等规定触击着人的道德底线和人伦常理,使亲属们在“情”与“法”之间难以取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这再次将“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引入法学界的视野。

基于“亲亲相隐”传统思想的有限容隐制度对当代中国的刑事立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本文在论证了“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利弊基础上,分析了有限容隐制度设立的可行性,最后提出有限容隐制度在刑事立法中的重构。

关键词:亲亲相隐;有限容隐;刑事立法“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盐铁论.刑德》一、情与法的困境:“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的抉择当你的亲属犯罪后你该如何抉择?是割舍了情选择大义灭亲,还是顺从情而隐匿亲人?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中,似乎两种方式的结果都不尽人意。

选择大义灭亲的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内心也必然受到情感的谴责;而选择隐匿亲人的,又会受到了法律的惩戒。

法不容情的法律体系使得人们在情与法的博弈中难以抉择。

1、我国法律现状建国以来,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中一直推崇的是“大义灭亲”的法制理念,宣扬国家利益至上、法律至上的思潮,“亲亲相隐”被认为“以礼乱法”,因而被刑事立法体系所摈弃。

我国目前刑法完全禁止亲属相互容隐,如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包庇罪等罪名都将犯罪人的亲属包括在犯罪主体以内。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修订冲破了“大义灭亲”思想的一统天下,再次将“亲亲相隐”这一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引入法学界的视野。

小议“亲亲互隐"

小议“亲亲互隐"
案在许 多细节上没有说 明,就会产生不 同的理解 ,从 而 做 出不 同的评价 。在这里 ,将对公案 的细节进行更细致 的划分 ,结合人 的不作 为权力 和对 自己行为负 责的观念 ,对 三则案例 进行进 一步分 析。 在不考虑未成年人 和精神病人 的情况下 ,人 的行为有两条 基本准则 :人 可 以不作 为;一旦人有所作为 ,就必须对 自己的所作所 为负责 ,并且 只 对 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 。据此来分解 “ 亲亲相隐” 的三个案例 ,亲亲互 隐 的理 由就 会 变 得 明 晰 。 子 为 父 隐 ,父 有 罪 ,子 的罪 行 根 据 行 为 而 定 。 1 .子证其父 ,不管是作证 还是举 报 ,都是针 对罪行 ,而不是 针对 父亲 ,都是其权利 ,也就是大义灭亲 ,这是合理的行为。 2 .子不 作 为 ,不 举 报 ,不参 与,子 无 罪 。这 可 以概 括 为 回避 。 “ 隐” 是可以解释为这种不 作为 的情 况的 。这种 意义上 的 “ 为父隐 ” 子 是合理的 。 3 .子隐藏其父 ,主观上隐藏 的是他 的父亲 ,而 不是罪 行 ,父亲 的 罪行是攘羊 ,儿子并未参与到这一过程中 ,所以没有参与犯罪 。隐藏其 父并不是隐藏其父的罪行 ,所以隐藏其父是无 罪的。 4 .子帮助隐藏 藏羊 , 为就上 直接参 与了犯罪 。 行 根据这个分 析,在一定条件 下可以大义灭 亲,在 一定 条件下 ,可 以 亲亲互 隐。都是 人们可以进行 的选择 。即使 强调血缘 亲情 ,也不一定要 违法或违背公共道 德。 象有杀人未遂 的罪行 ,那么他应该受到惩罚 ,他是否 因为这受到惩
小 议 “ 亲互 隐 " 亲
张 艾 平
摘 要 :三 个 “ 亲 互 隐 ” 的案 例 并 非 绝 对 地 导 致 人 们 无视 法律 ,在 亲 曼为基本的准则下 ,大义灭亲和亲亲互隐都是人 们合理的选择 ,单 方面 地 推 崇一 种 做 法 都 会 出现 一 些 难 以 解 决 的 问题 。

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散文

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散文

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散文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散文中国的道德库中有一项道德叫“大义灭亲”,顾名思义就是为了民族、国家、政策、法令等大的是非原则,可以不顾家族亲人间的亲情,可以把自己的这些亲情牺牲掉。

比方说父母和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一方犯了错,犯了罪,另一方就积极揭发,立即报告,把犯错、犯罪者送到应去的地方实行惩罚。

揭发和报告者立即站上了道德的制高点,成为了高尚的道德楷模。

为了使社会上有更多的大义灭亲者,司法上也有相应的配套措施,用以惩罚不“大义灭亲”者,如“包庇”罪,如“窝藏”罪,“知情不报”罪,等等;亲人之间如果故意隐匿其错误和罪孽,故意给予掩护,就会惹上以上罪名,被法律予以惩处。

中国古代还有一项道德原则,叫“亲亲相隐”。

其中心意思就是亲人之间应当一致对外,相互掩护,相互保护。

如果亲人犯了错,犯了罪,应当千方百计为其掩饰,为其开脱,为其藏匿,帮其逃脱。

司法上也不追究亲人间这种“违法”行为,有些朝代甚至还表彰和鼓励这种行为。

这两则道德标准是相互对立和相互矛盾的,经常会使人不明所以和不知所措。

即使到现在,司法界和道德界为这两则道德原则还依然各有说辞,争论不休。

说“亲亲相隐”对的论者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中亲人间的亲情是一种天生的感情,这种感情是最原始同时是最纯洁的。

亲人间相互保护是最自然不过的事,这种亲情稳定了家庭,从而也稳定了整个社会。

如果鼓励亲人间相互出卖,这不但离乱了家庭的亲情,而且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而且一个自己的亲人也要出卖的人,决不可能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如果利益需要或时机合适,自己的国家和民族他也会毫不犹豫地出卖的。

有一个历史阶段,提倡“亲不亲,阶级分”,在各种运动中鼓励亲人间相互揭发,相互斗争,让血淋淋的斗争之剑乱挥乱砍,把温情脉脉的家庭帷幕撕裂得支离破碎,儿子和女儿上台,去按父亲母亲的头,去打父亲母亲的耳光,出现了许多骨肉相残的人伦悲剧,使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建立起来的道德高垒忽而溃于一旦。

(完整版)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完整版)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和中国现代思想相接驳的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

本文旨在理清对这两个词的历史语境上的解读问题,并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体制权力社会伦理与司法容隐权的关系。

一在古典文献中的出处“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文献《国语》[1],作为经典叙述的“亲亲相隐”则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子为父隐”的典故。

这是儒家“亲亲相隐”主张的原始出处,也是儒家最明确的原则性伦理意见或伦理主张。

“亲亲相隐”在中华法律体系上称“亲亲相容隐”而首次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是《汉书》中汉宣帝的一份诏令[2],在唐朝时,该原则发展基本完备[3]。

此后“亲亲相容隐”一直是中华法系中一项原则性规定,指禁止或者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

“大义灭亲”出自于《左传》石碏为国诛子的典故,而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使犯罪的亲属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大义灭亲”的明确法律规定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则鲜见其例。

只有《秦律》中“夫妻相告”的条文,意指亲属间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4]二在传统思想体系中的解读有关于“亲亲相隐”的儒家经典中最典型的两段是“瞽瞍杀人”和“子为父隐”“瞽瞍杀人”见于《孟子•尽心上》,原文如下: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是儒家经典中饱受争议的一段话,有论者称其为“腐败行为”,[5]并以此否定“亲亲相隐”的合理性。

我认为这个案例问题的最关键在于;舜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和“隐亲”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从体制上来说舜是这个司法过程的“局外人”(夫舜恶得而禁之?)。

从伦理上来说舜是犯人的直系亲属(儿子)这个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它道出了“亲亲相隐”和“腐败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儒家伦理所倡导的“亲亲相隐”是就纯伦理关系而言的,而批评者构建的现象是“体制---伦理”重叠关系的,认为舜利用职权来“隐亲”。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这一具有浓厚人文色彩的
法制传统因失去了生长的土壤而销声匿迹了,我 国现行《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犯包庇罪,不 问什么关系,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管制,重者处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
容隐的范围:亲属以及彼此视为亲人
的朋友 隐:不称扬齐过失也
隐的范围: 亲有寻常之过,故 无犯,
关于容隐亲属的范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的扩大的。
·在唐之前,容隐仅限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一般不超 出一个家
庭之中互有血缘联系的家庭成员这一范围。
·到唐朝时,容隐范围有所扩大,在《名例律》(即《唐律》总
则)中明确规定“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 “诸同居,若大功 (古代服丧名,旧制五服之一)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 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 论。
我国现行刑法的设计并没有尊重和考虑人性的要求,对此,田宏杰教授指出, 我国现行刑法“的一切最重要的要求,目的都在于摒弃自私,抑制个人欲望, 以利于满足他人的欲望。而正是由于中国刑法建立在如此高洁的道德基础上, 不仅导致了中国刑法人性宽容精神的缺位,进而引发了中国刑法的道德化危 机,而且导致了中国刑法在立法制度安排和司法实务适用中的一系列误区。” 将亲属相隐行为规定为犯罪便是其具体表现之一。 我国刑法分则不加区分,将亲属相隐行为一律规定为犯罪,不仅轻忽了人性 的考虑,而且与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相矛盾。跟据我国刑法规 定的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正是社会危害性回答了某一行为为什么被立法者规定为犯罪这一问题。另外, 犯罪构成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它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的有机统一。关于亲属相隐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否应该将隐 亲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及其主观方面是否排除犯罪?范忠信教授认为,“隐亲 行为的直接动机在于护亲,是间接上有害国家秩序,把一种纯粹处于自然的 爱亲护亲动机的直接帮助行为定为犯罪,刑法上再无第二例。”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作文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作文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作文在生活的舞台上,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些纠结万分的选择,其中“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就是两个让人头疼不已的难题。

我想起了曾经发生在我们小区的一件事儿。

那时候,小区里有户姓王的人家,老王头和他的儿子小王,这父子俩的关系一直都还不错。

小王呢,是个挺机灵的小伙子,在一家公司里上班,收入也还算稳定。

有一天,小区里突然传出了个消息,说是小王所在的公司出了财务问题,正在调查相关人员。

这消息一传开,大家都在议论纷纷,可谁也没把这事儿跟小王联系起来。

然而,没过多久,老王头却发现了一些不对劲。

小王最近总是心神不宁的,回到家也不爱说话,经常一个人闷在房间里。

老王头心里犯起了嘀咕,这孩子平日里可不是这样啊。

有一天晚上,小王喝了点酒,回到家就开始跟老王头诉苦。

原来,这公司的财务问题还真跟他有点关系。

小王一时糊涂,被同事拉着参与了一些不太合规的操作,虽说不是主谋,但也算是有份儿。

这下可把老王头给愁坏了。

一方面,这是自己的亲儿子,他要是出了事,那这个家可咋办?另一方面,他心里也明白,做错了事就得承担责任,不能让儿子一错再错。

老王头连着好几个晚上都睡不着觉,心里一直在琢磨这事儿。

他想啊,如果他选择“亲亲相隐”,帮着儿子隐瞒这事儿,或许能暂时保住儿子不被追究,可这心里总是不踏实,万一哪天被查出来,那后果可就更严重了。

可要是选择“大义灭亲”,主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那儿子肯定得受处罚,这父子关系说不定也就完了。

老王头纠结啊,他在小区里溜达的时候,跟几个老伙计说起这事儿,大家也是各有各的看法。

有的说,那是亲儿子,怎么能把他往火坑里推呢,能瞒就瞒呗。

有的却说,这可不行,做人得有原则,不能因为亲情就丢了是非对错。

老王头想来想去,最终还是决定不能包庇儿子。

他找了个机会,跟小王认认真真地谈了一次。

他告诉小王,做错了事就得勇敢面对,不能逃避责任。

小王一开始还不太理解,觉得自己的父亲怎么能这么“狠心”。

可老王头苦口婆心地跟他讲道理,说要是这次逃避了,以后一辈子都会心里不安,而且还可能会犯更大的错。

如何评价亲亲相隐制度

如何评价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思想由来已久。

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

《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

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

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

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

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就像孔子时代那个偷羊的案子一样,虽然客观的来说,偷羊的行为是犯罪,危害了社会。

但是如果儿子也去举报父亲,实际上是割裂了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尊尊制度,即强调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制度。

而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当时统治着的统治基础、思想基础。

如果儿子举报父亲偷羊,那么臣子是否也可以顶撞君主了呢?这实际上是强调了作为了个体之间的人的平等,违背了统治者强调人的社会身份的思想,不利于统治者的统治,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才实行此制度。

《史记·孝文本纪》云:“十年冬,(汉文帝)行幸甘泉。

将军薄昭死。

”记载太略。

《资治通鉴·汉纪》载,“(汉文帝)十年冬,上行幸甘泉。

将军薄昭杀汉使者。

帝不忍加诛,使公卿从之饮酒。

欲令自引分,昭不肯;使群臣丧服往哭之,乃自杀。

”文帝为什么要杀薄昭呢?我查了一些史料发现,薄昭在刘恒被迎进未央宫之前,曾起过关键作用,他曾奉命见周勃;通过薄昭为中介,汉文帝得到了当时手握京师兵权、具有左右局势能力的太尉周勃的支持。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此问题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人数
7如果您存在违法或者违纪的事情,您的同学或者 亲属举报了您的行为,你对他们怎么看待?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理解,可
原谅
7 90
理解,不 可原谅
34
不理解, 可原谅
38
不理解, 不可原谅
19
不清楚 9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1.4大义灭亲的举动值得提倡吗?
20% 43%
37%
是 否 不清楚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2您觉得包庇亲属的罪行,应该被判刑吗?
不知道
应该
不应该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此问题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1.1在我国,亲属享有出庭作证的豁免权吗?
不清楚 54%
大义灭亲含义与来源
大义灭亲原指为君臣大义而断绝父子私 情,后指为维护公义而舍弃亲情血缘关 系。典故最早出于《左转》
《论语》:“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 其中矣。”
亲亲相隐过往历史的追溯
亲亲相隐的过往的发展
西周时期亲亲相隐的起源 西汉时期上升到法律层面
以及历朝历代的发展
《汉书宣帝纪》记载: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 夫,孙匿大父母,皆毋坐。其父母匿子,夫匿 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以廷尉以闻。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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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106
不清楚 28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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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记录2015-2016 学年第二学期学号SY1527126 姓名谢丹成绩课程名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论文题目:“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任课教师评语:任课教师签字:考核日期:2016 年5 月8 日“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摘要:面对亲情,中国自古就有“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两种理念,它们虽然立场迥异,但与中国人的道德传统却都不相排斥。

传统中国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亲情是维系该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纽带,因此国家往往把维护亲情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值。

正因如此,在中国“亲亲相隐”一直以官方话语的形式出现。

而当下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法治的战略又促使国家往往把立法作为重建利益格局的惯常性举措。

换言之,某些立法过程,其实往往就是一场各种力量之间的艰难的博弈过程。

也正因如此,法律对“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立场的选择问题才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当亲情与法律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通过权衡的理性法则来确定何者具有优先性。

1、“亲亲相隐”制度的来源亲属在犯罪时应当互相为容隐、不得告发,这是春秋战国以来儒家的一种理想。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获得了治理国家指导思想的正统地位,于是“亲亲相隐”的理想便成为了一种治国理政的刑事政策思想。

其理论根据自然可以从春秋战国以来儒家思想中去寻求。

儒家思想的重要载体便是儒家经典,诸如《论语》、《孟子》、《荀子》等。

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理论渊源是《论语·子路》载“攘羊”之事。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亲属相容隐,经孔子倡导阐发后,成为了儒家学说中一个重要的道德原则。

“父子”相互包庇,与父慈子孝的伦理相贯通。

“父为子隐”体现了父母长辈对子女晚辈的慈爱之心,“子为父隐”体现了子女晚辈对父母长辈的孝道。

此开启了后世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理论先河。

现在回头来看《孟子》中饱受争议的舜“窃负而逃”的故事,就能发现这段文字其实也是可以从“隐而任之”来理解的,只不过其立论的角度较为特殊而已。

据《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䜣然,乐而忘天下。

”孟子认为舜会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该对话表明,帮助亲属脱逃并不受道德舆论的谴责,反受世人德性之唯美的称赞。

从孝道而言,体现了百事孝为先的伦理取向。

同时也是后世“漏泄其事,擿语消息”,即通风报信帮助逃匿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思想渊源。

孟子进一步发展了“父子容隐”的思想,孟子不仅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而且认为子为了成全孝道,可以弃天下于不顾。

可以说,“亲亲相隐”的思想来源于先秦儒家。

2、“亲亲相隐”的合理性“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汉代,汉宣帝时下诏规定,卑幼收匿尊长的,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的,除卑幼犯死刑之罪外,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而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的法律中,隐匿的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刑法将隐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且亲属均有拒绝作证及不得强令亲属作证的明确规定。

有学者表示,亲亲相隐的原则之所以贯穿我国整个封建社会,并对现代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是因为一方面,该原则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另一方面,亲缘是社会的最基本的感情关系,是维护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传统的民间习俗,乃至上层社会的伦理法系,都肯定“父子互隐”而否定父子相互告发。

从现行法律观点看,儿子大义灭亲,检举揭发偷羊的父亲是合法的,而“父子互隐”是违法的,有罪的。

但从深度伦理学上看,一对父子相互告发,他们之间早就有了问题。

父不慈子不孝,即在为仁之本上出了问题。

2009年满文军吸毒被捕,在法庭上,他用书面方式指证妻子李俐吸K粉,妻子当庭流泪说“这不是事实”,并恳请媒体不要再用“满文军的妻子”来称呼她。

当时媒体报道表现出了不同的倾向性,《东方早报》认为,亲人之间法定的揭发义务,的确大大提高了破案率……这种正义是有代价的,它破坏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亲情,使当事人陷入了伦理悲剧当中,这种对于社会的伤害,不应在“法不容情”的冰冷口号之下被忽略。

网易报道则认为,满文军的这一“揭发”行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但是,满文军此举在网上却引起了几乎一边倒的批评,绝大部分网友都指责满文军的“大义灭亲”的行为。

针对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做出的解释,在某网站“你怎么看大义灭亲这种行为”的调查中,有29.39%的人表示反对,认为亲属之间应有免证权;31.80%的人表示认同,认为维护法律应不避免亲友;38.81%的人表示矛盾,认为国法亲情左右为难。

通过以上投票可以看出,是“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匿”,争议的焦点在于,是伦理血缘重要还是打击犯罪重要?历史上存在亲亲相隐制度,西方国家也有一个容忍制度,甚至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作证,更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宜做出鼓励亲人相互检举揭发的行为。

借助亲属的便利条件实现自首的愿望,家属“大义灭亲”,但以此换来的破案率的提高是得不偿失的。

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

亲情是维系该社会的最为重要的纽带,因此国家往往把维护亲情视为法律所要保护的一种更高的价值。

在学术界,法学专家们也有不同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的顾永忠教授认为没有强迫犯罪嫌疑人亲属去这样做,而是客观上鼓励他们这样做,自愿去做了就谈不上违背违反人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这样做本身并不是为了让他们的亲人受到严惩,更多的是让他们的亲人受到轻判,更多的是为了防止他们的亲人再危害社会,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而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则认为,历史上面我们有一个亲亲相隐制度,西方国家也有一个容忍制度,甚至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作证,更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不宜做出这样鼓励的行为。

洪道德教授同时还表示了对减刑的担忧,他认为,仅有家属的代为投案就构成对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很容易造成新的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甚至有可能被某些严重犯罪嫌疑人不合理的利用,有可能起到负面的作用。

针对大义灭亲是否有悖人伦,洪道德教授表示,一定要把亲属的揭发建立在犯罪人本人也是同意的基础上。

不能在第一时间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借助亲属的便利条件实现自首的愿望,只是鼓励家属“大义灭亲”,但以此换来的破案率的提高是得不偿失的。

法律在规范人类行为活动时,首先应当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否则法律很可能违反人的本性而成为恶法。

在“文化大革命”中,亲情被阶级斗争所替代,父子、夫妇之间相互揭发,人人自危,那正是整个社会政治、伦理和家庭伦理出现大危机的时候。

如果我们超越法律的层面而从社会与个体道德、功德与私德,乃至宗教信仰、终极关怀的层面考虑问题,我们就会理解“父子互隐”的命题。

3、“亲亲相隐”在现代社会的适用性在现代各国法律中,“亲亲相隐”表现为一种豁免权,即由国家赋予的、行为人基于亲属关系所享有的包庇罪犯、隐匿罪行而免予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

“亲亲相隐”原则在古今中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从人类学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是亲情伦理与法律的统一。

“亲亲相隐”制度,将人性的终极关怀和尊重贯彻于法律之中,有其深层次的人性基础或心理动因,这也正是“亲亲相隐”具有普世性、人类性价值的基础之一。

“亲亲相隐”原则蕴含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理念,这是一种原始本能,即使是在动物界也是与生俱来,“虎毒不食子”这一俗语正是亲情观念这种本能在动物界的应证。

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理论看,达尔文在用进化论理论研究人类理智能力和道德感情的基础上,认为:“道德感作为人类行动的一个原则,理应居于其他一切原则之上。

”“不论任何动物,只要在天赋上有一些显著的社会性本能和一些必要的理智能力,包括亲慈、子爱的感情在内,而同时,又只要一些理智的能力有了足够的发展或接近于足够的发展,就不可避免地会取得一种道德感,也就是良心,人就这样。

”他认为,一定的道德行为能够从人的社会性事物中产生出来,而不需要得到快乐欲望的刺激。

人的道德感或良心基于人的社会本能,人的本能决定了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良心和道德感的驱使和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爱亲属、选择有利亲属的行为是人类的本性,这是该行为的普世性人性基础之一。

“亲亲相隐”作为一项伦理道德规范,汉宣帝地节四年昭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第一次从人类关爱亲属的本性上解释了亲属容隐犯罪的立法理由。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马斯洛创立的需要层次理论中(五个层次的需要分别为: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安全需要排在了第二位,可以说,安全需要本身属于一个很强的道德感的需要,亲属之间的信任感、家给予人的保护感也是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安全”的应有之意。

如果这一层次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那么他的心理就会围绕这一需要,而不会向高层次的需要发展。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亲亲相隐” 是出于人的道德感和良心,出于人的爱护亲属的本能、出于对于人的安全需要的满足,是人的一种最基本需要。

“人性的力量包括保护伦理的本能式的力量,是基本的、强大的,对人性深处既隐隐而微弱,又本真而强大的力量。

企图无视并超越之,如非根本不可能,也是极其困难的”。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人类本来是社会的动物,法律实在是完成这种性质的东西。

”“亲亲相隐”制度将人性的终极关怀和尊重贯彻于法律之中,这在某种程度上很难说存在着古代和现代的对立,也不存在着地域和文化的界限。

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不能对此置之不顾。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该制度在保障人权与追求和谐的观点是一致的。

我国刑法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保障人权是指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的道德需求。

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决定了一些人在危急的情况下会为了维护亲人的利益不顾一切。

亲情观念是人的基本思想观念,当亲人犯罪时,人们在面临亲情抉择时,其保护亲属的原始本性应该得到法律的谅解而不应该因此而受到刑法的惩罚。

亲情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纽带,家庭是整个社会组成的最基本的细胞,维系好家庭稳定与和睦是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亲亲相隐制度对于家庭关系的安定与维护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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