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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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简介亲亲相隐是指在中华文化习俗中的一种表达敬意、感情和亲密关系的独特方式,也称为亲热礼仪或接吻礼节。

在中国古代的官场、家庭、社会生活中,亲亲相隐制度非常普遍,因为它不仅表示亲情、友情、爱情的感慨,还能体现出人们奉行礼仪之道的精神和道德修养。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现代化,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也在改变。

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亲亲相隐最早源于中国古代的官场礼仪,后来逐渐普及到家庭、社交、娱乐场所等各个层面。

它的形式包括抱、亲、握手、拥抱等,还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含义。

例如,亲嘴和亲脸颊通常表示亲情和感激,拥抱则是表示友情和关爱,握手则是表示尊敬和礼貌。

虽然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因地域、文化和民族等原因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是一种表达情感和尊重的方式。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改变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亲亲相隐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也在改变。

在现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可以表达情感,但也需要遵循适当的礼仪,尊重他人的意愿和隐私。

例如,在公共场合亲亲相隐需尊重他人的感受和文化背景。

另一方面,近年来社会的开放程度和文化交流的加强,亲亲相隐的形式和内容也更加多样化和开放,例如很多年轻人会在社交场合亲吻表达感情,这些都是制度的现代化表现。

亲亲相隐制度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历史的演进,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可能会继续发生改变。

在未来,亲亲相隐制度需要慎重对待,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需要平衡保持传统文化的优良品质和迎接文化多元化的挑战。

此外,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合理规范亲亲相隐也是一种必要的方式,以避免身体上的侵犯和情感上的伤害。

结论亲亲相隐制度无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同时也是现代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通过了解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形式、含义和现代发展等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和文化的演变历程,也能更好地理解和认知自己的身份和角色。

因此,我们应该珍惜、传承和创新亲亲相隐制度,以维护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和现代文化的多样性。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

中国的“亲亲相隐”一、“亲亲相隐”:历史的选择。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的思想基本居于主流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

”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宣帝本始四年时,专门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匆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2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即以其与儒家道德准则的和谐而永恒地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南北朝时期,侍中蔡廓奏议:“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

亏教伤情,莫此为大。

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

”3朝议赞同他的说法,于是法律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

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此处的同居是同财共居,是不是同户藉里的人并不会对相隐原则产生影响。

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孔子的思想,是一种家族伦理传统,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该制度强调家族的隐私和尊严,禁止在公开场合谈论家族内部事务,以及泄露家族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社会意义、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思想。

孔子强调家族的尊严和隐私,认为家族内部事务应该内部解决,不宜在外人面前讨论。

他曾说:“兄弟不和,天下地不容。

水不食则渴,地不食则饿,故水有德于渴,地有德于饿。

”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家族伦理传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被各种制度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比如《大义》提出:“昏者之必守,不得其内乡,不得其先闺,不得亲。

」《周礼》中也有规定:“有亲不得官,祖言曰‘不得定名。

’悰制常观,亲亲无乡。

”. 这些文献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视和强调。

二、社会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保护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避免了家族内部事务被外人干涉和插手,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而这些关系通常需要在隐私的环境中维系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帮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有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之间的纷争和冲突经常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家族之间的冲突和纷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影响和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即兄弟不容互相揭发,父子、儿孙不得相互告状的传统规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这一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渊源,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情关系、注重家族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的五千多年历史中,出现过许多战乱、民变、社会动荡等历史事件,这些事件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和伤痛,也同时让人们更加珍视亲情、友情和家庭的温暖与和睦。

因此,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一种家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把个人的私事和家庭纠纷内部解决,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导致更大的不幸和损失。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也是中华文化中儒家思想的体现。

儒家强调的“仁政”,即要注意人之情感,培养人的感性,这正是一种关注家庭和社会的亲情、友情的表现。

所以在儒家思想中,亲亲相隐成为一种重要的家庭伦理和传统道德,它体现了尊重长幼,亲密相处的人际关系,更体现了儒家关注民生的理念。

但是,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现在社会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文化水平和社会意识逐渐提高,对抗争意识的增强,导致很多人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认为这种“保护”不利于社会公正、个人利益、法律贴近实际、制度健全完善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亲亲相隐也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在家庭中,如果家人之间无法沟通、以牺牲自尊为代价来忍受,就可能导致长期的隔阂和冷漠;在社会中,如果把个人利益看作是大于一切的,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存在,隐瞒罪行和过错,甚至出现犯罪和腐败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危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家族和社会中的伦理标准,它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反映着尊长爱幼、互相信任、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

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浪潮中,亲亲相隐制度也需要被重新审视和加以完善,不能仅仅因为传统习惯而忽视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亲亲相隐制度才能持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的案例

亲亲相隐的案例

亲亲相隐的案例亲亲相隐是一种常见的心理疾病,通常表现为患者对自己的亲人、朋友和社会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逃避和隐匿行为。

这种疾病会给患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甚至影响到他们的社交和人际关系。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探讨亲亲相隐的表现、原因和治疗方法。

小明是一位25岁的年轻人,他从小就表现出对家庭和社交场合的逃避和隐匿行为。

他总是避免参加家庭聚会,不愿和亲人交流,甚至对父母的关爱也表现出冷漠和回避。

在工作和社交场合,他也总是避而不见,不愿和同事朋友交流,甚至因此失去了一些工作和社交机会。

经过心理医生的诊断,小明被确诊为亲亲相隐症。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发现小明的这种行为主要是源于他童年时期的心理创伤,家庭环境的不和谐和社会压力导致了他对人际关系产生了严重的恐惧和逃避情绪。

因此,治疗的关键是要帮助小明重新建立自信,改善家庭和社交关系,缓解他的焦虑和抑郁情绪。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采用了认知行为疗法和心理咨询相结合的方法,帮助小明重新审视自己的家庭和社交关系,认识到逃避和隐匿并不能解决问题,只会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同时,医生还鼓励小明多参与一些社交活动,多和家人朋友交流,逐渐克服对人际关系的恐惧和逃避情绪。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小明逐渐改善了自己的心理状态,重新融入了家庭和社交圈子。

他开始参加家庭聚会,和父母朋友交流,甚至主动参加了一些社交活动,和同事朋友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他也逐渐找到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工作和生活都变得更加积极和乐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亲亲相隐是一种可以治愈的心理疾病,关键在于及时发现和科学治疗。

患者需要通过心理医生的指导和帮助,重新审视自己的家庭和社交关系,认识到逃避和隐匿只会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同时,患者也需要主动参与社交活动,多和家人朋友交流,逐渐克服对人际关系的恐惧和逃避情绪,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亲亲相隐是一种需要引起重视的心理疾病,患者需要及时就医,接受心理治疗,重新审视自己的家庭和社交关系,逐渐克服对人际关系的恐惧和逃避情绪,重新融入社会。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互相避让,不亲昵交流的一种行为规范。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礼仪以及社会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

我们来看一下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中。

儒家强调人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注重礼仪。

在《尚书》中就有“安乐我以成孝,安乐以处室”、“毋胜邻则邻是,毋胜畏则畏是”等关于相隐的规定。

儒家思想认为,人的言行举止应该符合社会的礼仪规范,应该尊重他人的感受,不给他人带来不便。

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得到了传承。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的表现,更是社会公共场合秩序的维护者。

在古代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共场合亲昵的行为是不雅观的,不符合礼仪规范。

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遵守亲亲相隐制度,是对社会礼仪的一种尊重和遵循。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避免因私人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和矛盾,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淡化。

在当代社会,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日益开放和变革,亲亲相隐制度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被淡化。

人们更加强调个体的情感表达和交流,亲昵的行为在公共场合已经不再被视为不雅观或不适当的行为。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逐渐丧失了原本的意义和地位。

尽管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被淡化,但这一传统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思维。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在尊重他人的底线策略上,会更加谨慎的处理自己的言行举止。

在一些重要的社交场合,人们仍然会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对待他人更加尊重和谦逊。

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所传承的尊重他人、遵循礼仪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代社会。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在法律的长河中,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传统中,“亲亲相隐”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

它涉及到家庭关系、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展示出法律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中,“亲亲相隐”原则起源于孔子的“亲亲”观念。

孔子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因此,他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家庭关系的理论,其中就包括了“亲亲相隐”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包庇、隐瞒罪行,以达到家庭和睦的目的。

这个原则在后来的法律中得到了体现,如《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条款。

“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很深的影响力。

它既体现了儒家“孝”的观念,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同时,这一原则也保护了个人隐私,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揭露罪行而产生的尴尬和矛盾。

在西方传统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原则存在。

在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中,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

西塞罗在其“自然法”理论中提出,家庭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符合自然秩序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亲亲相隐”原则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在刑事诉讼中,“亲亲相隐”被视为一项基本的人权,被写入许多国家宪法中。

它保护个人不受其亲密关系人的证词伤害,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家庭关系的维护。

“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的法律传统中,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

它既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又体现了对个人隐私和人权的尊重保护。

它也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际交流和理解也具有积极作用。

尽管东西方在法律传统和价值观上存在差异,但“亲亲相隐”这一理念无疑是一种共通的语言,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彼此的法律文化。

在阅读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之后,我对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浅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浅析

01
家庭观念的变化
现代中国社会中,家庭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大家庭逐
渐被核心家庭所取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响力也随之减弱。
02 03
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在现代中国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平衡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虽然亲亲 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中已经不再适用,但是如何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 到平衡点仍然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02
“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 及发展历程
“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
定义
亲亲相隐是指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之一。
起源
亲亲相隐的理念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在《管子·轻重》中提出:“父之孝子,兄 之顺弟,君之忠臣,也。父孝子忠,兄顺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
02
此外,现有的研究大多从法律、道德和社会学等角度进行分析,缺乏多学科的 综合研究。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从历史、哲学、心理 学等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的本质和影响。
03
另外,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献资料的梳理和分析上,缺乏实证研究。未来 的研究可以通过田野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更加深 入的实证研究,以丰富现有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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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文化的反思
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对传统文化的反思和批判也日益增多。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反 思。
05
“亲亲相隐”制度的评价 和反思
积极方面
维护家庭和睦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家庭亲情, 有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与
团结。
强化道德观念
该制度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道德 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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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简析内容摘要:该篇论文通过参考一系列相关书籍、论文等资料,得知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由西周时期的道德准则向汉代及其之后朝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转变、发展历程。

同时也了解到当代中国各界(主要是法律、文化界)对于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是否适用的观点上存在的分歧,并且得出了自己的观点: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社会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需要对其加以修改确定以符合当代中国国情,且阐述了理由。

关键词:亲亲相隐产生发展儒家化现代适用借鉴合理性利弊正文: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有其定义:“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①,指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其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其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

另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又有另一定义:“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②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亲亲相隐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有长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至少可追溯到先秦时期。

从现今可考文献来看,最早萌芽于《国语·周语》,其中有载: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咺向当时作为诸侯列国盟主晋文公诉其君卫成公时,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

周襄王给出如下反对理由:“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

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虽然承认了元咺理直,但是不主张受理此案,从而表明了周襄王对此案的不认同,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瞒罪行。

亲亲相隐不仅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更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原①《大百科全书•法学卷》②《法学词典》(增订版),1984年版,第723页则。

它脱胎于贯穿整个西周的“亲亲”“尊尊”两条基本原则,此两条原则亦是西周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如果父子兄弟关系破裂,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那么小宗难以服从大宗,下级不会忠于上级,犯上作乱之事难以避免,所以奴隶主贵族一向把不孝不友视为大逆不道。

“亲亲”“尊尊”原则有效地维护了西周宗法制度,而同样萌芽于“亲亲”“尊尊”原则的亲亲相隐则与宗法制度互为辅助。

亲亲相隐的存在巩固了宗法制度,而稳定宗法制度也要求当时整个社会遵循亲亲相隐的原则。

“亲亲”“尊尊”这两条维护社会宗法统治秩序的原则发展至礼乐崩坏的春秋战国时期时,被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继承并大力弘扬。

《论语》中记载了叶公和孔子这一个对话,其大意是说:叶公对孔子说,我们中间如果有人这样行为,那就被认为是合乎正道的,即父亲偷人家羊的,而作为儿子去指证父亲。

但是孔子说,我们所谓的合乎正道不同于你们,对于这件事,父子应该互相隐匿,而这才是我们所谓的正道之理。

③而这被公认为亲亲相隐思想的正式来源。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父子相隐”思想。

孟子曾和门人假设舜之父瞽叟杀人的故事,认为皋陶处于法官的地位,自然应该依法处理,不能因为瞽叟是天子的父亲而徇私枉法,可是舜一定会弃天下如敝屣,偷偷背父越狱,远逃海滨安居乐业,放弃天下。

④这都反映了春秋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性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伦理上的正当性。

⑤及至秦朝,秦律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所谓“非公室告”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

与“公室告”相对应。

《秦律》:“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案件,司法机关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控告,则告者有罪,严格控制子女控告家长。

秦律中只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隐匿义务,这只是“单向隐匿”。

这是亲属容隐的一个表现。

③《论语·子路》,第十三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④《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

’”⑤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三期。

中国法律的制定、执行极大的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汉代许多著名儒家经学大师用儒家经典注释法律,使法律条文的内容符合儒家思想的主张。

大儒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引用《春秋》经义,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性,认为父子间隐瞒犯罪事实,子为父隐为“孝”,父为子隐为“仁”,如此“仁孝”符合道德伦理,因此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汉代诸大儒引用经典注释法律的举措大大推动了亲亲相隐的法制化。

至汉宣帝时,汉宣帝本始四年的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⑥至此,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发展为父子、夫妻、祖孙。

也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⑦此后历代刑律都遵循亲亲相隐法律制度。

及至唐代,亲亲相隐发展为同居相隐,范围再进一步扩大。

唐律《名例律》明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由此可看出,相互隐匿的范围不仅仅限于亲人之间,奴仆也可为主人隐匿罪行。

宋元明清基本承袭了唐朝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内容没有太多变化。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

近代的封建法律体系虽然受西方法律的冲击渐渐崩解,但是仍然将亲亲相隐制度保留了下来。

从《大清新刑律》到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对亲亲相隐制度都有比较完备的规定,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⑧至此,我们已经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了亲亲相隐制度纵向发展,并且纵观中国两千多年来亲亲相隐的产生及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亲亲相隐发展的特点:一,⑥《汉书·宣帝纪》⑦王东曙《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⑧《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条或第一百六十五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主体范围由窄变宽不断扩大。

由“父子相隐”发展为“父子、夫妻、祖孙相隐”,再发展为“同居相隐”,最后发展为“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二,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强调等级的相隐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在家族生存范围,更强调的是子女对于父母的隐匿,仆人对于主人的隐匿的义务。

三,历朝历代对于亲亲相隐都是持肯定态度。

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完全否定了亲亲相隐制度,但是在中国法律界对于亲亲相隐在现代社会的适用产生了分歧。

一方支持现行立法观点,对亲亲相隐制度彻底否认,理由一:认为亲亲相隐是变相的容忍犯罪的存在,将为国家内部贪污腐败提供庇护所,从而导致贪污腐败之风的盛行,同时为罪犯的罪行遮掩将会破坏整个社会秩序,危及公民安全和国家安全。

理由二:古代的容隐制度是古代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手段和工具,在现代实行未免有肯定古代统治阶级之嫌。

另一方则认为在现代社会确立亲亲相隐制度有其合理性,可以适用。

他们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瑕瑜互现,虽有令人警醒的错失,但借鉴的成功经验也非屈指可尽,体现了对人性的呵护与关怀。

对于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现代社会是应当被否认还是肯定?我是赞同后一种观点的。

不可否认,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有一定的弊端,比如为一些裙带关系提供了通道。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也必须承认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是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的我们反对封建糟粕,但是并不意味着封建社会有的,在当代社会就是不可取的。

我们应该对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估,客观地看到该制度在中国法律现代化中的价值。

首先,亲亲相隐体现的是对人性的关爱,对人伦的维护。

中国自古以来便是注重伦理道德的国家,而亲亲相隐最初演变自“亲亲”“尊尊”这两条道德原则,然后才被法律化的。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亲亲相隐的法律化是将其置于道德最低标准,我们在遵守社会“亲亲”“尊尊”的道德伦理时,不能单独否认同样脱胎于“亲亲”“尊尊”的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

人生来便存在于“熟人社会”,处于巨大的关系网内,其言行举止与周围存在无法割断的联系。

在“熟人社会”的关系网中,关系最为密切、频繁、值得信任的莫过于亲属关系。

以血缘为纽带联结的关系足以超越其他社会关系,是神圣的,自然的力量,存在于这种亲属关系间的爱具有绝对性和不可放弃性。

同样,朋友之情,师生之谊等也是私领域中最为亲密的关系。

若是片面的要求大义灭亲,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父子相残,夫妻相互揭发,兄弟反目,师生相互蹂躏,落井下石,揭发出卖,相信这种人性之冷将会超过国民的预期,超过公民的承受能力,这种人伦惨剧只能存在于“文革”时期,文明的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价值。

真正的有效力的法律是能够被人们自觉遵守和服从的法律,这就要求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道“法治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

法治应该承认不可能执行也是一种辩护理由。

”让我们试想,一位母亲在明知自己的子女犯罪若是被告发将会被判坐牢甚至是死刑,如何让其深明大义的将子女交出,接受法律的制裁?显然,这种是不可期待的义务,换言之,即法律强人所难了。

完全排斥亲情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我们如何期待绝大多数人大义灭亲、告发至亲呢?我们如何期待至亲之人出庭指正家属有罪?我们如何期待多少人不作为证?是的,我们赞赏那些能够将社会正义真正置于私人关系之上的公正者,我们社会也同样需要这样的人才。

但是,当我们无法期待绝大多数人遵守这种悖逆人情的法律,则法律的现实意义就需要被质疑了。

最后,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当今法律不应该是以国家为本位,也非以个人为本位,而是应该以社会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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