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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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

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

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制度中存在的合理性作者:李亚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9期摘要亲亲相隐在我国沿袭了几千年,其背后的文化底蕴让它在我国源远流长。

亲亲相隐即体现了人性最本质的东西,因此,不仅中国,而且世界其他国家都将其吸收到它们的法律制度中。

可见,它的存在是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

作为法治国家,我国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当保障人权,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

我国应当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权价值冲突作者简介:李亚琪,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20-02纵观我国历史不难发现,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经久不衰,它指引并推进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程。

当然,亲亲相隐之所以可以源远流长,与它所体现的内涵息息相关。

亲亲相隐以回归人性作为其最本质的价值。

这就是亲亲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多少动荡之后犹存的根本缘由,岂止在我国,亲亲相隐在世界的其他国家也被充分的利用。

然而,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它在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却消失殆尽,了无踪影,这是不合情理的。

我们应该去反思,应该将这沿袭了五千年的中华文化瑰宝重新注入我们的法律制度中,使它拥有新的活力和生命力。

当然,不言而喻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对我国司法提出的一个较大的挑战,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入手,让其的存在成为现实。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亲亲制度的缺失亲亲制度曾在我国历史上描绘了辉煌的一笔,其在世界范围内也有体现。

例如国外许多国家均关于亲属之间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也非常多,虽然在不同区域,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渊源,其所体现的亲亲相隐制度最灵魂的东西没有丝毫变化。

然而,可悲的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非常之少。

正如范忠信先生所说:“中国旧法律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封建宗法主义,我们“革”了它的“命”;西洋法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资产阶级虚伪的“人性论”,是“温情脉脉的面纱”,是故意模糊阶级性质的东西,我们也要“革”它的“命”。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
提 供 了强有 力 的支撑 。 2 . 血缘 家庭 是 国家 维护 社 会 秩序 的基 础 。我
制度 进行 了下述 探 究 , 以期 能 够 对 前 的研 究 成 果 及不 足予 以统 合 补 校 , 从 而 为 更 中肯 地 理 解 该 制 度存续 的历史 正 当性和 现实 合理 性抛 砖引 玉 。
是 在 以生产 力为 标志 的经 济 条件 尚不 具备 的情 况 下, 就产 生 了国家 , 这 种 情 形 主 要 是 由 民族 的 、 生 产的、 历 史传 统 的原 因造成 的。
收稿 日期 : 2 0 1 2— 0 6—2 1 作者简 介 : 段 晓彦 ( 1 9 8 1 一) , 女, 河南南 阳人 , 讲 师, 西南政 法大 学博 士生。
第3 1 卷 第1 期
2 0 1 3年 2月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J OU R N A L O F H E N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C E A ND T E C H NO L O G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思想 的统 一 , 文化 的认 同 , 也包 括 道 德 、 舆论 、 习 俗
的 营造 , 综 合 治 理 在 中国古 代 确 非 虚 言 。在 综 合 治理 的体 系 中 , 礼 教无 疑 占有 重要 的地 位 , 因 为 思
想文 化 的统 一 、 道 德 习俗 的净 化 无 不 有 赖 于 礼 教
新 进入 了一 些 法 学 家 的研 究 视 野 , 范 忠信 先 生 采 取 新 的思路 对 容 隐 制 度 进 行 研 究 , 纠 正 了 中 国法 史 学界 长 期 存 在 的 误 解 , 并 提 出 了 一 些 新 的 看 法。 …一 项 法 律 制 度 或规 则 的 主要 生 命 力 在 于 它 所 针对 的社会 常规 问题 是 否 依 旧存 在 。正 如 苏力 所说 , 作 为一 个 研 究 者 , 除 了纯 粹 的 历 史 考 查 外 , 任何 对历 史上 的或 外 国的法 律 制 度或 规 则 的 考查 往往 都伴 随 了当 下 的 关 怀 , 历 史 的正 当性 往 往 与 当下 的正 当性 以某 种方 式相 关 。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家族规范,它体现了家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古代的封建制度,它规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隐讳和尊重。

这一制度不仅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家族尊严的重视,也使得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和和谐。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在封建社会中,家族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为了维护家族的尊严和形象,古代中国人制定了一系列的家族规范和礼仪,其中就包括了亲亲相隐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家族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照顾,不得公开批评、诋毁或泄露对方的隐私,尤其是家族内部的矛盾和矛盾不能外泄。

这种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家族成员的尊严和隐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和谐和稳定。

正是因为这种亲亲相隐的制度,使得中国古代的家族关系更加紧密,相互之间的信任度也更高。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和缺陷。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由于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家族内部的矛盾和矛盾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或者被掩盖起来,从而使得家族关系的和谐可能只是表面的,而并非真正的。

在家族关系中,由于亲亲相隐制度的约束,家族成员往往不敢进行自我表达和个性发展,而只能按照家族规范和传统来行事,这对个人的发展和成长是有一定的阻碍的。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家族关系的和谐和个人发展的自由。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家族观念的体现,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这种亲亲相隐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更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自我表达,家族关系也更加注重平等和协调。

在对待家族关系和亲亲相隐制度时,我们需要充分尊重传统文化,同时也要注重现代社会的现实需求,使得家族关系更加和谐,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

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

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

在《论语。

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

《唐律疏议。

名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亲属在社会交往中要遵守一定的礼节和规矩,不得随意露面或交往,以避免破坏家族和睦、干扰婚姻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

这一制
度在中国古代有着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广泛的适用范围,基于对家族和亲情关系的尊重以及
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因而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几乎贯穿于各个阶层和地区
的生活中。

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有着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遵守和
尊重。

这也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整体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对亲情、家族和婚姻的重视
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亲亲相隐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族和亲情关
系的纯洁和和睦。

在古代社会中,家族关系和亲情关系被视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保护和尊重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态。

亲亲相隐制度限制了亲属关系的过度交往和干扰,避免了家族和亲情关系的混乱和破坏,对家族和睦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家族和亲属关系之间的壁垒,使得家族和亲情关系变得较为封闭和保守。

这样的局限性会给家族和亲属关系带来一
定的压抑和束缚,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独立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对
婚姻关系的束缚,使得婚姻关系的自由度和平等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亲亲相隐制度的基本内涵•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亲亲相隐制度的限制•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完善•亲亲相隐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出路01亲亲相隐制度的基本内涵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向官府告发或作证,不履行对国家法律的义务,不履行作证职责。

亲亲相隐的概念亲亲相隐是一种基于家庭伦理、亲情关系和道德观念的法律制度。

它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又保障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亲亲相隐的内涵亲亲相隐的释义亲亲相隐的起源亲亲相隐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当时称为“亲亲为德”,即以亲情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道德规范。

亲亲相隐的发展汉代以后,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一项法律制度,被纳入法律体系中。

此后,随着历史的发展,亲亲相隐制度不断演变和完善。

亲亲相隐的历史沿革家庭伦理优先亲亲相隐制度将家庭伦理置于优先地位,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应该基于亲情和信任,而不是基于法律义务。

亲亲相隐的伦理原则尊重个人权利亲亲相隐制度也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亲属之间有权选择是否向官府告发或作证,不因亲情关系而失去自己的权利。

社会公正与秩序亲亲相隐制度还体现了对社会公正和秩序的保护。

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这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2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符合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儒家伦理01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亲亲观念,即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支持和保护。

道义基础02亲亲相隐制度符合传统道德中的道义原则,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家族荣誉03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家族荣誉和家族利益的保护,认为家族成员之间应当共同维护家族声誉和利益。

符合人性与人文精神人性尊严亲亲相隐制度尊重人性尊严,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自主权和隐私权。

人文关怀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对个体的人文关怀,即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理解和支持。

“亲亲相隐”的合理性价值分析

“亲亲相隐”的合理性价值分析

“亲亲相隐”的合理性价值分析“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论罪或减免其刑,当隐而不隐者则定罪处刑的制度1。

它是儒家倡导纲常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

作为中国封建史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曾经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推崇,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但在随着新中国的诞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而被摒弃。

但我们应当看到在越来越重视法律的合理性价值的今天,“亲亲相隐”这样重视人伦亲情为纽带的司法制度,对于今天这个伦理道德在高速的经济发展中逐渐显现迷失倾向的中国社会中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也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笔者认为“亲亲相隐”这一司法制度在今天仍然具有极大的价值和合理性。

首先,“亲亲相隐”这一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基础之中。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看,在中华文明萌芽的春秋时期就出现了“亲亲相隐”的思想。

《论语子路》中有这么一段记载“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

’”而中国最早将“亲亲相隐”纳入法律的是《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而后在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思想正式奠定了其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地位之后,有利于维护其纲常伦理的“亲亲相隐”制度也就逐渐固定下来。

其主要内容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将“亲亲相隐”这一道德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即承认因为亲属血缘或同居关系而对罪犯的行为有所包庇的行为给予免罪或减刑;其二是除了叛国等出卖国家或危害国家重大利益的犯罪外的其它罪行的审判中均可以使用“亲亲相隐”制度;其三,禁止亲属间相互告发,违者论罪处刑。

“亲亲相隐”制度经过历朝历代统治者的不断完善,成为中国封建司法体系一项极具特色司法制度。

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这项原则才被法律所摒弃。

从以上的历史沿革中不难看出“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长久以来一直是我国一项极具特色的司法制度。

论“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借鉴——以窝藏、包庇罪为例

论“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借鉴——以窝藏、包庇罪为例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下)论“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性及其借鉴———以窝藏、包庇罪为例孙凯利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彰显人伦与人性特色的法律制度,为秦汉以来历代立法所肯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巨大作用。

近几年来,各界关于刑事立法恢复这一制度的呼声日渐强烈。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在法律中引入“亲亲相隐”原则。

但是从目前我国刑法情况来看,对此做出怎样的回应,才能够使其能够同程序法实现更好的协调与衔接,进而为保障亲属的身份权利奠定基础,使得法律更好的实现人伦以及人性的完全回归,让我国的法律更具有根基性以及正当性特征,有效解决立法面临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亲亲相隐”不为罪与亲属间窝藏、包庇罪之间的关系对这一问题做出理性回答。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罪;包庇罪;刑事豁免中图分类号:D924.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6-0097-02作者简介:孙凯利(1994-),女,汉族,陕西人,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引言先秦儒家“父子相隐”学说,就是“亲亲相隐”的起源内容,该原则内容明确于西汉中期,在当代,能够将人伦以及人性特色充分展现出来,是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在历代立法中广为沿用,并且在不断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在制定刑事立法时,就将“亲亲相隐”思想认为传统的封建糟粕,抛弃在刑事立法之外。

随着时间的推移,近几年来,各界关于刑事立法恢复这一制度的呼声日渐强烈。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内容可以得知,此项条规对“亲亲相隐”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这充分体现了立法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借鉴以及法律对人伦、人性的回归。

目前,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中,对亲属之间的窝藏以及包庇犯罪,都明确规定了包括犯罪人的近亲属在内,任何人为犯罪的人提供帮助(住所、财物),或者帮助其逃脱,或者帮助犯罪的人做假证,对犯罪的人进行包庇,这几种行为都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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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内容摘要]: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已成为世界连锁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

而中国当代法律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确立并限制“亲亲相隐”制度是为重要。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合理性、限制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

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

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

在《论语。

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

《唐律疏议。

名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③宋刑统各例律第六卷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

事实上中国历代法律不但鼓励相隐,而且从汉代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更有甚者历代法律还规定司法官员若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同样也是犯罪,乃至外族统治的清朝也无一例外地规定“子告父、若取告不实,子当处绞刑,若取告属实,子亦受杖一百,徒三年之刑”。

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且相隐的范围更大。

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只是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基于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绝对化,才将二千多年的这一法律制度随着“六法”彻底废除而作为沉渣、流毒被抛弃。

从而主导中国二千多年的人们为亲属利益而知犯不举、掩盖犯罪、通风报信、资助逃跑、藏匿窝赃、毁灭罪证可以不受刑法处刑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

  2、港、澳、台“亲亲相隐”制度的传承:众所周知,香港法律承袭于英、美法系,澳门法律承袭大陆法系,台湾法律虽以大陆法系为主又采英美法系之长,都已脱离了中华法系的窠臼,然而这三个地区处于中西文化交汇之地,充分感受西方民主科学气息,但都无一例外地仍然坚持“亲亲相隐”的历史传统。

香港《诉讼证据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并不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丈夫提供证据指证丈夫。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21条规定:”下列之人有权拒绝以证人身份作证:①嫌犯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二亲等内的烟亲,收养人、嫌犯所收养之人及嫌犯之配偶,以及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的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就婚烟或同居存续期间发生的事实“。

台湾《刑事诉讼法典》第180条规定: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①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②与被告或自诉人有婚约者;③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中一人或数人有前项关系而就仅关于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诉人的之事项为证人者,不得拒绝证言。

3、国外“亲亲相隐”制度立法例:“亲亲相隐”制度并不是中国古代及港澳台所独有的,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在西方,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就反对子告父罪,而在古罗马法中关于亲属相容隐规定则更多,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要丧失继承权。

源于罗马法而自成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坚定地移植了罗马法中亲亲相隐的精神,直至十八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反对基于出卖、背叛的证词,他认为出卖、背叛是连犯罪者都厌恶的品质,不能以罪犯都鄙夷的行为来对付犯罪。

在这一论著的影响之下,1994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以下人员有权拒绝作证:①被指控人的订婚人;②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不再存在;③与被指控人现在或曾经是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亲等内有血缘关系或者在二亲等内有姻亲关系的人员。

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9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收养关系、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

1974年《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59条第3款,1953年《韩国刑法典》第151条等均规定了婚姻关系的配偶,直系亲属之间有权拒绝作证。

英美法系中虽然没有“容隐”之规定,但其证据法中都有“夫妻互隐”的特权规则。

从以上对中外古今法律状况的考察,笔者认为无论是作为“亲亲相隐”制度还是作为拒绝作证的权利,其制度由来已久,古今中外均趋于一致,唯一例外的是当代中国,完全将“亲亲相隐”排除在外。

这既是对中国固有文化的抛弃,也是对世界通行立法例的反叛,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二、“亲亲相隐”制度之合理性分析上文详细考察了“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发展过程以及国外立法状况,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一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的制度在国外资本主义国家亦得到传承。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它成为全世界的连锁店?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肤色,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的法系均趋于一致,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亲亲相隐”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简单的抛弃并非明智之举。

1、“亲亲相隐”制度人性论的分析:刑法是以规范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理论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

“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⑤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

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持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

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一切人类无法逃脱的联系。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属之爱。

“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人作为人的基本要求,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

在人性理论支配下的“亲亲相隐”制度其意义在于法律极其重视人之本身以及人赖以生存的家庭,宁愿在惩处犯罪上作出一定的牺牲和让步,以减少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的分裂,清除可能由此而导致的人性的异化,让夫妻反目、父子互质、兄弟相残等风气败坏、道德沦丧现象不至发生。

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人也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否则他可能会付出惨重的名誉代价。

试想如果夫妻之间秘密交往在他日会被迫成为庭上证言,婚姻还有何安全可言,如果你每时每刻都在“大义灭亲”里挣扎,人类社会“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还能存在吗?“亲亲相隐”恰好是法律在人情面前,在伦理面前作出让步,其目的也在于“屈法以伸伦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

2、“亲亲相隐”制度“熟人社会”论分析:我们国家自古以来社会流动缓慢,社会变迁迟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相对固定,社交圈狭窄,使大多数人生活在“熟人社会”里。

尽管社会发展至今天,陌生人社会已初具规模,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同性为根基,日出而作,日息而居,出则夫妻同行,战则父子同伍的熟人社会结构在当代中国,特别是占据人口四分之三的农村仍然是主流。

而“熟人社会”理论告诉我们,因为熟人之中更容易产生责任和制约。

“亲亲相隐”制度得以存在并被保存至今其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在熟人社会里,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如果妻子指证丈夫,子女指证父母,兄弟相互背叛,指证之人,背叛之就无法在原来的生活圈中生存,其后果只能是众叛亲离,背井离乡,如果法律禁止“相隐”,则任何人的隐私都可能面临最严重的威胁,留下的更多的是“保留,隐瞒、忧虑,猜疑与害怕”。

稳定的社会基础将会被粉碎,熟人社会中的互帮互助、一呼百应、一人有难众人扶持的和谐局面将会被打破。

其结果必然会造成比放纵一般案件中的几个为亲属所庇护的罪犯更为严重的后果。

关于这一点中国古代的例证比比皆是。

如秦自商鞅“不告奸者腰斩”之法到秦朝严刑峻罚,背离人情,使秦朝历二世而亡就能充分说明这一点。

3、“亲亲相隐”之法价值论分析。

笔者认为法律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体系,它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公民自由,司法公正等各种价值因素。

就刑事诉讼领域而言,刑事诉讼活动不仅是一种以恢复过去发生的事情真相为目标的认识活动,而且是一种程序道德价值目标的选择和实现过程,其追求的价值主要有实体价值、程序价值和社会价值。

但当实体价值与程序、社会价值相冲突时,就存在一种价值取向的问题。

“亲亲相隐”制度正是法律在权衡这一利益冲突时作出的无奈选择。

这种选择尽管不是最完美的,但确是最现实的。

个案的实体真实与民众的心理承受力之间,法律的无情与婚姻家庭的稳定之间,公民在是“大义灭亲”换来的众人鄙视还是隐瞒包庇获取的邻里乡民赞许进行痛苦的选择和法律的宽容之间等等,立法者选择了后者。

因为立法者在价值选择时从有利于其统治,有利于公民承受力,有利于以德治天下换取民众的信任等价值出发,选择了“亲亲相隐”,牺牲了部分事实真相其代价是值得的,说明个案的真实并非法的唯一价值,更重要的价值是顺民心,合民意。

4、“亲亲相隐”制度之人权论分析。

近年来,人权观念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

笔者认为“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持续二千余年就是人权观念入律的鲜活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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