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以及其刑事诉讼法中的现状
论我国刑事证人容隐权制度的重建

一
、
我国 目前容 隐权制度的现状
庭作证 的 , 人 民法 院可 以强 制其 到庭 , 但 是被 告人 的 配偶 、 父母、 子女除外。 ” 与9 6年刑 诉 法 相 比 , 该 条 赋予 了被告 人 的近 亲属 免 于 出庭作 证 的权 利 , 从这 个层 面来说 , 是一 种进步 。然而 , 细读 之后会 发现 这 样规定 仍然 存在一 些 问题 。 对此 , 刑事诉 讼法 知名学者 陈光 中教授 认 为 , 修
第3 2卷第 3期
Vo 1 . 3 2, No . 3
西 华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J o u r n a l o f Xi h u a Un i v e r s i t y( P h i l o s o p h y& S o c i l a S c i e n c e s )
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最新文档

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对法律本身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总结历史经验,了解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进而完善今天的法律和社会。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产生原因?“亲亲相隐”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儒家创始人倡导仁义孝行、父子相隐,以便建立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
而后历代各朝都对其予以继承并不断发展完善。
至中华法系形成之时,“亲亲相隐”制度已经臻与成熟。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亲属有罪相隐不予论罪或减刑;2.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刑;3.部分罪行不适用此制度。
?产生这一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国的封建文明是建立在以农为本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缺乏互通有无的根基;其次,重农抑商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以血缘为纽带的群居生活更加巩固了同宗同姓而居的习性。
所以在违法犯罪情形出现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仍注重维系封建伦常和家族和睦,以便实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共赢以及法的社会作用。
因此,这种制度就随着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一起存在了两千多年。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近代清末变法修律在大量引进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同时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保留。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新文化运动给人们带来了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由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儒家文化成为了众矢之的。
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们在提倡民主和科学的同时对西方文化全面认同但是对民族文化全盘否定。
以儒家文化思想为根基的“亲亲相隐”制度不可避免的也就被视为封建糟粕,尤其是在建国以后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鼓励亲友之间相互揭秘和告发,使得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荡然无存。
?到了现代法制时期,我国在立法上倾向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公权力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对公民的私人生活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一切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即便是亲属之间也不例外。
试从法律道德关系论亲亲相隐现代法制意义

试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制意义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被视为封建社会的流毒而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废弃。
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探讨了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制意义,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应吸取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中的合理成份,其所规定的包庇罪应与社会道德规范相结合,形成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合法性的现代容隐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包庇罪法律与道德现代容隐制度一、亲亲相隐的发展与演变(一)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被确立所谓”亲亲相隐”也称”亲属容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学界普遍认为,亲亲相隐的观念源于儒家思想中的”礼”。
《论语》载记,叶公对孔子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而孔子则对”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事情持有异见,认为:”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的这句话可谓奠定了亲亲相隐原则的理论基础。
人们不能互相隐匿罪行,否则将施行连坐。
②(二)亲亲相隐范围的一步步扩大自亲亲相隐在汉宣帝时期被确立之时起,一直到汉结束,亲亲相隐的范围一直都仅限于单向相隐,即只能是卑为尊隐,而不能是相反。
如尊为卑隐,则应受到包括刑事制裁在内的各种处罚。
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情形已有所变化,向着逐渐承认双向容隐的方向发展。
③这表明,当时法律已逐渐认可同辈人相隐以及尊为卑隐④。
唐代法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露其事摘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⑤。
统治者首次以正律的方式肯定了双向容隐,扩大了”隐”的范围。
宋、明、清律沿袭了唐的这一制度,宋律称”有罪相容隐”,明律称”亲亲相为容隐”。
到了清朝,容隐可以适用于雇主与雇工之间,雇工对雇主所犯一般罪行,雇工必须隐匿,不许告讦,否则治罪。
另外,即使是主人的亲属犯有一般罪行,奴仆也应为之容隐。
“亲亲相隐”之现代刑事法律人文价值分析

文 精神 的刑事 法律 制度应 当是 符合 人性 的 。可能 有
人认 为 现代法 律不 能 讲 人性 , 只能 从 维护 社 会 秩 而 序, 保证 社会 正义 , 法律 面前人 人平 等的 角度 出发 制 定相 应 的刑事 法律规 范 , 律 法无 情 ” 是此 种 观点 “ 正 的真 实写 照 。但 人性 是任何 社会 在制定 律法 过程 中
亲 亲相 隐思想 作为儒 家人 文法律 思想 之重要组
的人性 本能 角度 出发 , 一 些 个 案 的 司法 价值 让 位 将 于家庭 关系 的和谐 与 稳 定 , 免将 无 辜 的 犯罪 嫌 疑 避 人 近亲属 置 于指证 犯 罪 的尴 尬 处 境 , 现 了法 律 的 体
成部分 , 它不仅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人 文精神的铸 就起着重要作用 , 同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繁荣 、 稳定也有着重要 的影响, 而且对 中国现代刑事法律
都不 能忽 略 的基 本 因 素 , 德 斯鸠 说 : 为 了保 存法 孟 “
纪, 反而破 坏 人 性 , 而人 性 就 是 法 纪 之 源 。 在 评 价 ”
一
勿 坐 。其 父母 匿子 , 匿妻 , 夫 大父母 匿孙 , 罪殊死 , 皆
上请廷 尉 以 闻。 在 中 国历 史 上 , 一 诏 令 基 于 ” 这 “ 事亲是 仁 ” 的儒家 思想 , 次 以法 律形 式 明确 了亲 首 属之 间可 以互 相首 匿犯 罪行 为 , 人 类 亲情— —人 从 性角度 出发 阐释 了 亲亲 相 隐 制度 的立法 理 由 , 既 这 是法律 观念 的一种 进化 , 也是 儒 家 “ 亲是 仁 ” 事 人文
一
般 认 为 , 家 亲 亲 相 隐思 想 肇 始 于 《 语 》, 儒 论
论“亲亲相隐”制度

春秋时期萌芽, 后为法律所确认运用 , 并随着历史的发展 , 不断地进行着演变扩充, 直至今 日为法律所彻底摒 弃。本文 旨在
从 刑 法 史角度 介 绍该制 度 的历代 发展 过程 并讨 论其 对 当今刑 法 实践 的启示作 用 。
关 词
亲 亲相 隐 历 史发 展
窝藏
包庇 罪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O 9 (0 9O — 1 -2 10 -5 22 o )30 3 0
并重。
中 图分 类号 : 2 D9 9
20 0 8年 l 1月 1 6日晚 , 南 省 楚 雄 市 村 民李 开 泽 酒 后 因 家庭 琐 云 事在厨房里与妻儿发生 口角 。 争执过程 中, 儿子李某抽了一根木 棒打 在父亲 的头部 , 致其 当场倒地死亡 。看见丈夫被儿子打死了, 为妻 作 子的何某害怕其受到法律惩处 , 便于当晚与儿子一起把 李开泽的尸体 背到村 子附近 的一条沟里掩埋 。1 8日, 母子俩想想不妥, 便通知部分 村 民把李开泽 的尸体刨出来, 并计划于第二 日按当地 习俗进行火葬 。 可是尸体刨 出后, 村民看出了破绽, 母子俩的行径 最终暴露 。 目前 , 李 某、 何某分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包庇罪被楚雄 市公安局刑事拘 留。 上文所引述 的案例, 是一则极为普通 的刑事犯罪案件 : 一人犯罪 , 家人 由于亲属关系于情不忍而包庇了犯罪人的行 为。然而 ,于情不 忍, 是否是于法不容呢?这个 问题的答案按照古今时期的刑法制度来 判断, 结果是明显相异的。 亲亲相隐 “ 制度 在我国古代刑法史上有着 重要的地位, 历史渊源悠远 , 并与我 国的文化 、 政治息息相关。 在现行 刑 法 中 , 了遏 制 犯 罪 , 种 对 亲 属犯 罪 掩 盖 罪 证 、 助 逃 匿 的行 为 也 为 这 帮 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 亲 相 隐 ” 则 在 中 国 历代 的 发展 演 进 亲 原 “ 亲亲相隐” 体现了一种 孝的观 念, 最早可 以上溯至西周。 周礼中 的两条 基本原则即“ 亲亲 ” “ 和 尊尊 ”“ , 亲亲” “ 、尊尊” 是话周立法和司 法 的根 本 原 则 和 指 导 思想 , 意 思是 要 亲 近 应 该 亲 近 的 人 , 重 应 该 其 尊 尊重的人, 实际是维护等级 制。“ 亲亲” 要求父慈 、 子孝、 兄友、 弟恭。 “ 尊尊” 要求上命下从, 不许犯上作乱 。这种思想理念可 以说是“ 亲亲 相隐” 制度 的雏 形 。 两 条 维 持 整个 统 治秩 序 的基 本 原 则 发 展 至 春 秋 这 战国时期, 以孔子为代表 的儒家学说继承 了这种周礼传统。 论语. 据《 子路》中记载, 叶公语孔子 日: 吾党有直躬 者, “ 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 。 ” 孔 子 日 : 吾 党 之 直 异 于 是 , 为 子 隐 , 为 父 隐 , 在 其 中 矣 。0 熹 “ 父 子 直 朱 《 集注》 中说:父子相隐, “ 天理人情之至也。 故不求为直, 而直在其中。 ” 孔 子 的这 句 话 成 为 日后 “ 亲 相 隐 ” 度 的 基 石 。 后 来 随着 儒 家 正 统 亲 制 思想地位 的确立 , 大大加速 了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化的步伐 , 汉宣帝 时 正式把此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原则, 并赋予法律效力。汉宣帝下诏 : “自今子匿父母 、 妻匿夫 、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 、 大父母匿孙 , 罪殊 死皆上请廷尉 以闻 。 0 时才正式确立了 “ ”此 亲亲相 隐” 的司法原则 , 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 了以“ 亲亲相 隐” 为代表的 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 在唐之前 , 容隐仅限 于 一 定 范 围 的亲 属 , 般不 超 出一 个 家庭 之 中互有 血 缘 联 系 的家 庭 成 一 员这一范 围。 了唐代, 到 不仅继承了这一规定, 将其 引入正式 的律文 , 而 且 还 扩 大 了 适 用 范 围 。 律 名 例 律 设 “ 居 相 隐不 为罪 ” 专 条 , 唐 同 的 规 定: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 亲, “ 及外祖 父母 、 外孙 、 若孙之妇 、 夫之兄弟及 兄 弟 妻 有 罪 相 为 隐 , 曲、 婢 为 主 隐 ,皆勿 论 …… 其 小 功 以 下 相 部 奴 隐 , 凡 人三 等 。若 犯 谋叛 以 上者 , 用 此 律 ” 这 一 原 则 以不 侵 犯 统 减 不 。 治 者 的根 基 为 限 , 以也 存 在 例 外 :谋 反 、 大逆 、 叛 , 所 “ 谋 谋 此等 三 事 , 并 不得相隐。故不用相 隐之律 。 《 ” 明律 ・ 名例律》 亲属相为容隐” “ 条扩 大了相隐范围, “ 把 妻之 父母 、 女婿 ” 也列入大功相隐范围。大清律例 的规定同大明律 同。还有大 明律与大清律例中“ 立嫡子违法” “ 、赋役 不均” 等条也属此类情况 。代表 资产阶级 的国 民党政府亦继受“ 0 亲亲 相隐” 这一法律原则 , 且相隐的范围更大。13 9 5年 《 中华民国刑事诉 讼法》 将相 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 以内的血亲, 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 14 95年的《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17条规定了亲属的证言特免权, 第 6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亲亲相隐制度浅探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以儒家伦理纲常思想为基础,对维护历代的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封建残余被废除。
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并非我国古代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当代世界各国均对容隐制度作了相关规定。
“存在即合理”,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然而却体现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同时,亲亲相隐制度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从经济性、期待可能性、时代意义等多个角度方面综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主题词:亲亲相隐容隐制度拒绝作证权父子相隐1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目录引言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1、 2、 3、 4、 5、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备成熟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二、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1、 2、 3、 4、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英美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 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结语附录1:主要参考文献2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引言亲亲相隐制度,即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告发和不作证的行为不以罪论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典型制度,从春秋时期起源,在西汉时期正式确立,之后为历代所沿袭和发展,直到上世纪中期新中国成立后同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一起被废止。
亲亲相隐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这一具有浓厚人文色彩的
法制传统因失去了生长的土壤而销声匿迹了,我 国现行《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犯包庇罪,不 问什么关系,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管制,重者处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
容隐的范围:亲属以及彼此视为亲人
的朋友 隐:不称扬齐过失也
隐的范围: 亲有寻常之过,故 无犯,
关于容隐亲属的范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的扩大的。
·在唐之前,容隐仅限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一般不超 出一个家
庭之中互有血缘联系的家庭成员这一范围。
·到唐朝时,容隐范围有所扩大,在《名例律》(即《唐律》总
则)中明确规定“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 “诸同居,若大功 (古代服丧名,旧制五服之一)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 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 论。
我国现行刑法的设计并没有尊重和考虑人性的要求,对此,田宏杰教授指出, 我国现行刑法“的一切最重要的要求,目的都在于摒弃自私,抑制个人欲望, 以利于满足他人的欲望。而正是由于中国刑法建立在如此高洁的道德基础上, 不仅导致了中国刑法人性宽容精神的缺位,进而引发了中国刑法的道德化危 机,而且导致了中国刑法在立法制度安排和司法实务适用中的一系列误区。” 将亲属相隐行为规定为犯罪便是其具体表现之一。 我国刑法分则不加区分,将亲属相隐行为一律规定为犯罪,不仅轻忽了人性 的考虑,而且与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相矛盾。跟据我国刑法规 定的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正是社会危害性回答了某一行为为什么被立法者规定为犯罪这一问题。另外, 犯罪构成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它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 件的有机统一。关于亲属相隐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否应该将隐 亲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及其主观方面是否排除犯罪?范忠信教授认为,“隐亲 行为的直接动机在于护亲,是间接上有害国家秩序,把一种纯粹处于自然的 爱亲护亲动机的直接帮助行为定为犯罪,刑法上再无第二例。”
重构“亲亲相隐”制度-最新年文档

重构“亲亲相隐”制度"亲亲相隐"作为一项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法律制度而为人们所推崇。
该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亦反映了"礼法合治"的人伦精神,这不仅是对人情伦理的关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然而,亲亲相隐原则并非如过去人们常常误解的为中国封建法制所独有。
事实上,从古代到现代,从西方到东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均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
因此,是否存在这一原则或规定,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国家或法系的特色,也不足以构成一个历史阶段或一种社会制度下法律的特色。
[1]"亲亲相隐"是儒家倡导的伦常纲纪、亲伦保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以尊重"人性"为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存续达两千余年之久。
但在1949年以后,"亲亲相隐"被予以全面否定和摒弃。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根据目前现有文献可知,最早主张父子之间不可相互告发有罪的记载是在《国语?周语》:周襄王二十年(公元前632年),卫大夫元呕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的盟主晋文公,周襄王在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时提出的理由是:"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2]最早提出父子应该相互容隐的是春秋时期的孔子,《论语?子路》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日:'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3]汉宣帝地节四年,在董仲舒"春秋决狱"及桓宽等儒生的影响下,汉宣帝以诏书的形式第一次正式确定了"亲亲相隐"的合法性。
诏书中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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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以及其刑事诉讼法中的现状【摘要】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改草案中出现了有关一般案件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规定,这被认为是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中的体现,本文拟从中国古代传统的儒家文化中的亲亲相隐制度谈起,讨论其存在的合理意义,并结合国外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探讨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现代社会是否仍具有合理性、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权亲亲得相隐匿的制度在中外古代的法制发展史中都可以追溯其足迹,无论是罗马法强调的家父主义还是中国古代所提倡的儒家文化都体现出为维护家庭社会稳定而规定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间相互可以不予作证的思想。
而从现代的西方和台湾的立法来看,亲亲相隐制度均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继承和保留。
而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仅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在新出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原本呼声很高的有关近亲属拒绝作证的规定并未体现在最终的版本里,而仅仅规定了被关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不受法院强制其到庭作证。
不得不说让人感到遗憾,本文拟从中国古代和西方古代到现代有关亲属拒证制度的演变来探究其存在的合理性并期待中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溯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一)汉代首提亲亲得相首匿亲亲相隐,最早来源于《孔子·子路》中记载的孔子与叶工的一段对话,其中孔子提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即孔子从注重人伦亲情,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认为父子间犯罪不应该去官府告发、作证,而是应该以劝谏、阻止等方法补救。
这就是亲亲相隐的来源。
到了汉代,大兴儒学,其法律的制定也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
①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即汉代对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瞒犯罪可以减免刑罚的制度。
汉代的规定是出于对儒家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观念的维护,因而特别规定了子必须匿父,但父匿子则要看相应的条件。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延续在我国魏晋南北朝的时候其具体的诉讼制度当中规定,制止亲属出庭作证,即禁止亲属为被告做有罪的证明,体现当时立法者倾向儒家文化的思想。
(三)隋唐的发展隋唐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唐律中规定,同居者相隐,并且规定了具体的隐匿措施,如藏匿、通报捕摄消息、不得告发尊亲属但是若犯了谋叛以上的国事重罪则不得相隐,必须告发。
自此,容隐的制度就没有了大的变化。
②二、探究国外的相关制度及其演变(一)古罗马法时代古罗马法十分注重对于家庭关系的维护,从而规定亲属之间不得相互告发违法行为,不得强令亲属相互作证。
除此之外,家长还可以隐匿自己犯罪的子女不受法律的惩罚。
(二)现代英美法系③1.英国英国的现行立法中涉及亲属拒证特权的仅包括婚姻关系中的配偶证言特权。
一方面,英国法律承认配偶之间可以基于“婚姻关系”的维护而拒绝提供对被告不利的证言,另一方面,其又强调,如被告配偶的证言确系对被告有利的证据,那么此时被告的配偶就不能拒绝作证,除非其与配偶同时受指控或受审。
第二,英国对于适用配偶拒证特权的例外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告有对配偶或未成年人实施的人身暴力行为、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性犯罪及有教唆或试图帮助有关犯罪的行为等情况就部长适用拒证特权。
第三,英国强调只有在审判时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时才能适用该特权。
2.美国与英国不同,美国不仅接受婚姻关系拒证权,也接受父母-子女拒证特权,但是,后者也仅仅只存在于美国的少数几个州的立法中。
(三)现代大陆法系1.德国④在德国近代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157、257条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令他人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等均不受处罚。
而其1944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人可以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的近亲属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同时,法官一般也不得对有可能有损于证人亲属的名誉的事实发问。
除此之外,德国享有亲属拒证权的人员范围相对而言比较广泛,不仅包括直系亲属或姻亲,还包括旁系亲属或姻亲甚至包括与被告有订婚关系的人员及已离婚的人员。
2.日本日本的亲属拒证特权仅仅包括基于特定事项的拒证特权。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相关方面的内容。
其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拒绝提供有可能使下列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受到有罪判决的证言:一、自己的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二代以内的姻亲,或者曾与自己有此等亲属关系的人;二、自己的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者保佐人;三、由自己作为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者保佐人的人。
但有关亲属的拒证权也有例外,即第149条的规定,与共犯或者共同被告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有前条关系的人,对仅与其他共犯或者共同被告人有关的事项,不得拒绝提供证言。
三、中外关于亲亲相隐规定的比较通过上述的列举与分析,不难看出,中国古代有关亲亲相隐的规定与现代西方国家对于亲属拒证特权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中国古代深受儒家文化思想的浸染,本着维护以父权为核心的家庭制度而规定的一项不太对等的隐匿制度,即子对父必须隐匿而父对子则可以隐匿,此外,为了维护封建王权的稳定,统治者还规定,涉及谋反等重罪的行为不可隐瞒。
而相比来说,国外从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保护了近亲属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作为一种义务,这样立法的出发点是不太相同的。
西方普遍认为,如果法律干涉了他们的家庭生活,使家人之间反目,一家不宁天下何以安定?所以,从这个立场出发,西方的立法者们主张保护近亲属的拒绝作证的权利。
而作为一种权利,这意味着这项权利也是可以放弃的,即近亲属也可以出庭作证。
这也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中民主、自由的主张相契合。
但是,不可否认,西方不同法系乃至不同的国家间,对于亲属拒证权的规定也都有所区别,主要的差别体现在有关拒证权的主体范围以及拒证的具体内容方面,而这,也正是我国现今在重新引入亲亲相隐制度中所要考虑的内容。
四、我国大陆地区的亲亲相隐制度的现状及其合理性的探究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第二次修改前一段时间刚刚落下帷幕,其修改的内容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而笔者所关注的,是之前在刑诉法第二次修改讨论会上与会代表提出的有关亲属拒绝作证的修改,具体内容如下: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不过同时也应关注到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办案机关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草案并没有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
这一度被认为是亲亲相隐在现代刑诉法中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因为它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犯罪,还需要保障人权。
也正因如此,本次刑诉法的修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非常可惜的是,在前不久两会上通过的刑诉法的修正案的定稿中没有关于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规定。
之前的种种猜想与希望最终落空。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中对于相关制度的规定体现在刑诉法第48条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智力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也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由此可以推定,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亲亲相隐的制度的态度是否定的,即如实作证是任何一个知晓案情的公民的义务,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人拒证的特权,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
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就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现行法制发展中引入有关亲亲相隐的制度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刑诉法中有关亲亲相隐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以及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这符合我国立法的本质精神与目的。
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提倡我国传统的儒家孝道,以家为核心的思想观念,重新塑造人们的精神价值观念,改变以往所提倡的“大义灭亲”思想。
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可以从法律规制的层面,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加以完善发展。
例如,在亲属拒证权的范围方面,我国可以规定刑法中的近亲属可以拒绝为被告作有罪的证明,但是案件的性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内容,则不可隐瞒。
十分可惜,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没有通过有关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提案,仅仅在刑诉法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但该条规定无法免除被告的亲属作证的义务,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亲亲相隐制度。
立法者在这里体现出的保守态度和现今我国的法律体制不够健全,执法队伍参差不齐的现状是分不开的。
人们对于放宽证人相关的权利自由存有疑虑,担心在实施的过程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反而成为放纵犯罪的工具,这样的顾虑也不无道理。
可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相对合理、健全的近亲属拒证制度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的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
注释:①《人伦本原》五《孝经与中国古代法律》.②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③王剑虹.《亲属拒证特权研究》.④王剑虹.《亲属拒证特权研究》.参考文献:[1]范中信.刑法资料汇编[m].第七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2]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j].中国社会科学,1997,(03).[3]王剑虹.亲属拒证特权研究[m].1版.法律出版社,2010.09.01.[4]臧知非,译.五[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04.01.[5]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兼论其根源及其与法治的关系[j].比较法研究,199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