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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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时期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对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意义,已为现今多国所保留和发展,但我国出于重重考虑却并未对此原则归入法律之中。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已有众多学者呼吁建立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即近亲属免证制度,但最终被否决,只在第188条中建立了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

基于此,笔者拟以《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为视角,对该条文进行具体的分析,指出其矛盾所在,提出建立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并基于第188条的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对如何构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对《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评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即“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

该条文一出,许多人将其视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去分析该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此条文与亲亲相隐其实相去甚远,并且该条文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审判阶段可以免于出庭作证,但对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可要求其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却未作规定。

对于该条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曾经指出:“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既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即亲亲相隐这一文化传统,那么仅仅规定近亲属有出庭豁免权,却不给予其在其他阶段拒绝作证的权利,其证言同样会被作为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免除其出庭的义务其实对家庭关系的和谐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无疑是将该条文的价值形同虚设。

曾有学者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出台后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第188条中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但书规定,移至第59条第一款,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除外”,由此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制度。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密关系避讳制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规定了亲属之间的相互称呼和交往规则,旨在维护家族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亲情、尊重和礼节的重视。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再严格执行,但它的影响仍然存在,并为我们了解古代中国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一、亲亲相隐的起源和发展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当时的中国社会非常重视家族和血缘关系,认为家族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单位,而血缘关系则是维系家族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纽带。

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可以理解为对这一观念的延伸和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亲亲相隐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和规范,成为了古代中国社会中的一项重要习俗和礼仪。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制度主要包括亲称、避称和称谓的规定。

亲称是指亲属之间根据血缘关系称呼对方的方式,如父子、兄弟、姐妹等;避称则是指亲属之间应避免直呼其姓名或称呼其本官职名等,而应使用间接的称谓,如长辈称呼子女为“稚儿”、“稚女”,后世则称父亲为“老爸”、“爹爹”、母亲为“娘娘”、姐姐为“姐姐”、哥哥为“哥哥”等;而称谓则是指亲属之间的尊称和称谓的规定,如称母亲为“娘家人”、“妈妈”、“老妈”等,称父亲为“老头子”、“老爸”等。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亲亲相隐制度维护了家族和社会秩序。

由于古代中国社会重视家族和血缘关系,因此亲亲相隐制度规定了亲属之间的称呼和交往规则,有助于维护家族秩序和社会秩序,减少了因亲属之间称呼不当而引发的纷争和矛盾,促进了家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促进了礼仪的养成和传承。

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礼仪习俗,亲亲相隐制度不仅要求亲属之间遵守一定的称谓和称呼规则,还要求尊重长辈,遵循礼仪规范。

这有助于培养子女的孝顺和尊敬之心,促进了礼仪传统的传承和发扬。

亲亲相隐制度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等级观念和尊卑秩序。

亲亲相隐制度规定了长辈和晚辈之间的称呼和交往规则,反映了古代社会中的等级观念和尊卑秩序。

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最新文档

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最新文档

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对法律本身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总结历史经验,了解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进而完善今天的法律和社会。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产生原因?“亲亲相隐”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儒家创始人倡导仁义孝行、父子相隐,以便建立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

而后历代各朝都对其予以继承并不断发展完善。

至中华法系形成之时,“亲亲相隐”制度已经臻与成熟。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亲属有罪相隐不予论罪或减刑;2.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刑;3.部分罪行不适用此制度。

?产生这一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国的封建文明是建立在以农为本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缺乏互通有无的根基;其次,重农抑商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以血缘为纽带的群居生活更加巩固了同宗同姓而居的习性。

所以在违法犯罪情形出现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仍注重维系封建伦常和家族和睦,以便实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共赢以及法的社会作用。

因此,这种制度就随着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一起存在了两千多年。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近代清末变法修律在大量引进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同时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保留。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新文化运动给人们带来了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由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儒家文化成为了众矢之的。

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们在提倡民主和科学的同时对西方文化全面认同但是对民族文化全盘否定。

以儒家文化思想为根基的“亲亲相隐”制度不可避免的也就被视为封建糟粕,尤其是在建国以后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鼓励亲友之间相互揭秘和告发,使得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荡然无存。

?到了现代法制时期,我国在立法上倾向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公权力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对公民的私人生活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一切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即便是亲属之间也不例外。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即兄弟不容互相揭发,父子、儿孙不得相互告状的传统规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这一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渊源,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情关系、注重家族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的五千多年历史中,出现过许多战乱、民变、社会动荡等历史事件,这些事件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和伤痛,也同时让人们更加珍视亲情、友情和家庭的温暖与和睦。

因此,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一种家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把个人的私事和家庭纠纷内部解决,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导致更大的不幸和损失。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也是中华文化中儒家思想的体现。

儒家强调的“仁政”,即要注意人之情感,培养人的感性,这正是一种关注家庭和社会的亲情、友情的表现。

所以在儒家思想中,亲亲相隐成为一种重要的家庭伦理和传统道德,它体现了尊重长幼,亲密相处的人际关系,更体现了儒家关注民生的理念。

但是,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现在社会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文化水平和社会意识逐渐提高,对抗争意识的增强,导致很多人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认为这种“保护”不利于社会公正、个人利益、法律贴近实际、制度健全完善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亲亲相隐也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在家庭中,如果家人之间无法沟通、以牺牲自尊为代价来忍受,就可能导致长期的隔阂和冷漠;在社会中,如果把个人利益看作是大于一切的,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存在,隐瞒罪行和过错,甚至出现犯罪和腐败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危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家族和社会中的伦理标准,它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反映着尊长爱幼、互相信任、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

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浪潮中,亲亲相隐制度也需要被重新审视和加以完善,不能仅仅因为传统习惯而忽视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亲亲相隐制度才能持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浅析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浅析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条重要 的道 德规范 , 也是一条重要 的法律准则 。


我 国 “ 亲 相 隐 ” 度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亲 制
“ 亲 相 隐 ”是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儒 家 提 出 的 。 中 国 历 代 各 朝 多 以 亲 孝 治 天 下 , 不 同 程 度 上 对 这 一 思 想 有 所 继 承 。 汉 朝 确 立 了 “ 亲 在 亲 得 相 首 匿 ” 制 度 , 后 , 着 法 律 的儒 家 化 的 逐 渐 深 入 , 此 趋 势 的 此 随 与 相 适 应 , 亲 亲得 相 首 匿 ” 度 在 魏 晋 南 北 朝 均 有 所 发 展 “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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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皲 国古 代 的 “ 亲相 隐" 度 亲 制
马 丽 霞
摘 要 “ 亲相 ’ 亲 制度 是我 国传 统社会 的 一项重要 的法律 思想 , 传统 社会 中礼 治 与儒 家文化 相 结合 的产 物 , 中 国特 是 是 定人 伦 背景及 社会 实存 共 同作 用的 结果 。本文指 出 “ 亲相 隐” 亲 制度 充分体 现 了法律 对人 性 的 关怀 , 合 效益原 则 , 利 符 也有
响 。 然 , ~ 原 则 以 不 侵 犯 统 治 者 的根 基 为 限 , 以 也存 在 例 外 : 当 这 所
儒家道德 法的~ 项重要 内容就是将 道德 法律化 。儒 家道德 的 法律化使封建 司法制度 变得伦理化 , 伦理化的司法制 度又反过 来 而
支 持 和 巩 固着 儒 家 道 德 。
于社会 的和 谐稳 定和 国 家的长 治久 安。
关键 词
亲亲相 隐
儒家
礼治
和 谐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0 —2 10 — 5 22 0 )30 50 思想 倡导仁 、 孝, 爱、 儒家把父为子 隐称作“ , 仁” 子为父隐称作“ ” 孝 ,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互相避让,不亲昵交流的一种行为规范。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礼仪以及社会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

我们来看一下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中。

儒家强调人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注重礼仪。

在《尚书》中就有“安乐我以成孝,安乐以处室”、“毋胜邻则邻是,毋胜畏则畏是”等关于相隐的规定。

儒家思想认为,人的言行举止应该符合社会的礼仪规范,应该尊重他人的感受,不给他人带来不便。

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得到了传承。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的表现,更是社会公共场合秩序的维护者。

在古代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共场合亲昵的行为是不雅观的,不符合礼仪规范。

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遵守亲亲相隐制度,是对社会礼仪的一种尊重和遵循。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避免因私人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和矛盾,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淡化。

在当代社会,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日益开放和变革,亲亲相隐制度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被淡化。

人们更加强调个体的情感表达和交流,亲昵的行为在公共场合已经不再被视为不雅观或不适当的行为。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逐渐丧失了原本的意义和地位。

尽管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被淡化,但这一传统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思维。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在尊重他人的底线策略上,会更加谨慎的处理自己的言行举止。

在一些重要的社交场合,人们仍然会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对待他人更加尊重和谦逊。

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所传承的尊重他人、遵循礼仪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代社会。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摘要】亲亲相隐制度自中国古代以来就已有之,它体现了伦理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渗入和影响,是“礼法结合”的一个重要表现。

然而该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被废止,最近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使该制度再次引起关注和热议,本文拟从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形成的历史原因及其价值的角度来分析其重构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伦理;历史沿革;价值;重构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内涵和特征(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和内涵“亲亲相隐”,又称“亲属相容隐”、“亲属相隐”、“容隐权”,它既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又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从字面上来解释,“亲亲”一般指有一定血缘关系的社会群体,“相”是互相的意思,“隐”指隐匿、隐藏,不公开。

“亲亲相隐”也就是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不受处罚,知情不报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原则和制度。

《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给出的定义是:“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可以将其主要内容归纳为以下3点: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亲亲相隐的例外,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特征首先,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孝道。

古语云:“百善孝为先。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注重孝道的国家,当法律规定与孝的精神相冲突时,儒家主张“舍法全孝”。

特别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将孔子的儒家学说进行改造之后使其成为了封建正统思想。

“春秋决狱”也是儒家思想渗入法律的一个体现。

我国受儒家思想影响深远,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与儒家提倡的“孝道”是分不开的。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人伦。

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出于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

“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

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亲亲相隐制度 新

亲亲相隐制度 新

“亲亲相隐”与现代容隐制度郑莉法本法硕 2012221020277摘要: 本文通过对“亲亲相隐”原则历史嬗变的考察,提出“亲亲相隐”原则存在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不仅符合现代刑事法的谦抑主义思想,而且体现了现代刑事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在现代设立这一制度也有其现实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现代容隐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亲亲相隐”现代容隐制度刑事法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述(一)“亲亲相隐”的概念“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免除处罚的原则。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嬗变1、“亲亲相隐”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观念到制度的长期历史嬗变过程。

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中就提出了亲属互相容隐的思想主张,即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2、至汉宣帝时,首次正式颁布“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条诏令开创了中国法律中的亲属容隐传统。

至唐朝,统治者更为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双向容隐。

唐以后的历朝历代,都基本上承袭了唐朝关于“亲亲相隐”的法律规定,其间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3、近代法制变革仍保留了容隐制,自《大清新刑律》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原则作为糟粕被抛弃。

(三)与儒家相比,法家反对“亲亲相隐”“与儒家的主张相反,同一时期的法家坚决反对“亲亲相隐”。

潘民中介绍说,“在法家看来,一个特别强大的、无所不能的专制主义国家总是建立在相对弱小的社会的基础之上的,专制权力只有在面对一个个单独存在的个人时,才能凸显其强大的特征,法家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法家主张“任法去私”,亲属有罪必须揭发,否则连坐。

商鞅变法时,在秦国推行“告奸”和“连坐”等政策:“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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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探析 姓名:黄胜杰 专业:2012级法学

摘 要:在我国古代,孔子提出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思想我国产生了

深远影响,成就了我国儒家法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法律意义上理解,“亲亲相隐”是在法律与道德间进行的一种博弈。本文试图浅显地从几方面探讨下亲亲相隐重新融入我国刑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从立法论的角度思考问题,使现代刑法融入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关键词: 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儒家法系

中国的传统文化源远流长,浩瀚无边,其中不乏诸多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产,在新中国过去的时间里,人们热衷于“打倒孔家店”,“三千本线装书丢入茅坑去”,凡是儒家的就是封建就是迷信。直到改革开放,传统文化才有复兴之迹向。传统文化作为一个民族过去的精神活动的象征和成就,是每一个民族中的一份子对其生活圈内的生活方式的一致表现,并在共同生活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努力而由后人所接受并发扬光大。没一个民族所孕育的法系,必然与其民族文化息息相关,无论其外在形式如何变化,但她的核心内涵永远是民族国家立法精神之归依所在。一国一民族之法律如果不去研究作为其本源的民族传统文化,那就永远只能停留于肤浅的表面。一国一民族的法律如果数典忘宗,以为追求模仿西方的主流法系,摒弃本国的民族传统文化吸收入法,则该国之文化已名存实亡,此“亡”与“亡国”“亡天下”犹过之而不及。 德国历史学派代表萨维尼甚至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的发展,不能通过正式或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他主张法律的存在与民族的特征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已经有了该民族独存的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不仅如此而且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不过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个性的个别民族的独特才能和意向。把它们联结为一体的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作为法律就应反映一个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他还说,法的真正发展动力乃是民族精神,人的意志决不能参加法的发展过程。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们不能修改语言一样。立法者的任务只是帮组人们揭示”民族精神“,发现”民族意识“中已存在的东西。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是,法便趋于消逝,世代相传的,体现民族意识的习惯法是最好的法律,是最适合得过需要的法律。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作为我国我汉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典型,理应被我国吸收入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这充分体现了之前一直争议颇大的亲亲相隐制度。 一、 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与渊源 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是指亲属犯了罪,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为而不必负举证责任。为我国古代儒家法系的典型代表。 在我国的古代封建法中,儒家思想始终处于主流地位。瞿同组先生说:“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所谓儒家思想就是以伦常为中心,崇尚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主张亲亲,其言曰:“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1]出于维护法律与礼教的威严的要求,必然出现众多“情法两难”的情况。而这正是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的原因所在。所谓容隐是指对于人们为亲属利益而知犯不举告,掩盖犯罪事实,通报消息,帮组逃捕藏匿等妨碍司法之行为。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相隐”,以亲亲为人之本。《论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襄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并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古人的意思是说父亲犯罪,儿子包庇,正直就包含在里面了。最早将容隐制度应用于法律的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董仲舒倡导“春秋决狱”,在司法审判中开了亲亲相隐之先河。汉宣帝地节四年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2]到此开创了我国亲亲相隐的历史先河。至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到了清朝,亲亲相隐制度扩展至雇主与雇工之间。直至民国时期,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范围扩大至五等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法律与道德的抉择 法律与道德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约束人的行为的两种规范,两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正如范忠信先生所言:“法律与道德既不是异源异流各有领域,也不是同源异流而是同质异态,同一个本质分为两个概念,法律是道德的甲胄,道德是法律的宝藏,谈法学就决不能离开道德,脱离了道德的法律便是自己为王,与人生脱节,即以现今法学的对象而观,正规条文见于‘法’具有法的效力”。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规范的综合。通过它,可以更好地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法律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刑事法学中侧重于犯罪本质是规范违反的人认为,“刑法是伦理的一部分”,“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刑法与伦理道德不可分离,可谓一体的两面,故通过刑法的执行,可以维护世道人心”,因此这一派观点认为存在违反社会伦理行为时,国家应尽可能介入刑法,以维护社会伦理秩序。,“客观的社会伦理、社会道德对于维持秩序是必不可少,故将最低限度的伦理纳入刑法中予以强制推行是必要的;伦理道德存在于国民心中,讲伦理道德纳入刑法,才能使刑法得到国民的普遍承认,从而使刑法的效力得以充分发挥;最重要的是将人类普遍接受的道德纳入刑法,根据道德规范、伦理纲常确定处罚范围,可以避免“恶法亦法”的危险境地[3]。君不见二战时期,纳粹德国时期的法律,灭绝人性的种族屠杀竟然有合法的法理基础,这不禁令人咋舌。而侧重于犯罪本质是法益侵害的一派则认为“刑法与伦理道德相分离”,反之,“就会导致刑法的不安定性,从而有损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其的另一个理由是“在现代社会,伦理道德观具有变易性,什么伦理正义、什么伦理非正义,并不十分明确;什么是‘国家的法秩序的精神、目的’、什么是‘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界限也不清晰”;“伦理价值观具有多样性,社会不仅应当宽容不同的价值观,而且应尽量尊重个人观念上的差异”;“刑法是一种重大痛苦,其自身并非理想的而是不得已的社会统制手段,将维持国家的道义与社会伦理作为刑法的任务,不仅是对刑法的过分要求,而且是在法的名义下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4] 我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相对的,正如前述所言法律道德仅是同质异态,不应该片面极端的否定任何一派。而应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制衡点,发挥刑法最大的效力。即刑法的伦理化应有底线,有法言云:“法与伦理没有质的界限,仅有量的区别,什么好、什么恶应由民族的良心即法的命令来决定“,”必然导致法的考察重心从结果移向心情或意思。这便是人们所说的意思刑法。根据意思刑法,犯罪的未遂与既遂没有区别,单纯的违反伦理的行为也成为处罚对象。对于刑法上的禁止规定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某种行为对多数人和谐生活的‘紧急秩序’的影响,而是行为与民族的良俗秩序的关系以及弘扬民族伦理的目的的关系。因此,民族的伦理性与虔诚性这样的‘理念的价值’必须比以往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 [5]我国古代的刑法即是以礼入法,都以伦理纲常为立法与解释的根据。该结果都是受我国传统儒家文化、当时社会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不可避免包含了一定得落后性,但这是客观因素导致的必然后果,不能否定伦理道德是与法律无关的,而应是有伦理化底限的刑法。 (二) 亲亲相隐符合现代刑法学精神 1. 从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角度 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组其逃匿的行为,或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该条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也就是说不管窝藏包庇者与犯罪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只要实行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会受到刑法追究。而该规定显然与我国的法律传统亲亲相隐制度相违背。此时我们也可以从德国刑法理论的期待可能性中发现其合理性与科学性。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这一刑法理论认为,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情况来判断。如果当时的情况无法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就不具有责任, 就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合法行为,,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所限, 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由于客观环境、条件所限。 行为人当时根本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是行为人没有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主观能力;三是虽然可以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但他必须冒生命危险;四是行为人虽然可以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但他必须冒身体重伤的危险。”而我们可以看到在310条规定中如果犯罪人是举报人的亲人,我们有多大的期望他可以大义灭亲,我们甚至不可能期待行为人举报血浓于水的亲人,因此完全符合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要件,我们甚至可以说期待可能性的诸多主要思想渊源就是来自于亲亲相隐制度。 2.从刑法的罪刑平等角度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者至少是相似的对待,只要这些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实质上是相同或相似的”。 [6]刑法规范的设置应遵循罪刑平等原则,即要求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平等地适用于条件均等的所有人。同样,条件均等的人实施类似的危害法益的行为都同样受到刑法的调控,设置相应的法定刑。罪行平等原则意味着人的价值意味着人的价值和人格是平等的。平等观念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尊重他人的权利是防范犯罪唯一可靠和万无一失的手段;一旦不是每一个人侵犯他人权利的人在行使他自己的权利时恰恰在同等的程度上受到阻止,那么不平等就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人们也就永远无法实现这种意图。因为只有这样一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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