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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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冀建村[2008]438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建村〔2008〕438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水务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搞好农村民居建设示范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在年初组织开展了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即在全省建立10个以上样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建设样板房1000套),制定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目前,各市样板村建设已全面展开,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最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就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个县(市)要抓好一个示范村,本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为切实将有关农村新民居的新要求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搞好农村民居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升。

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对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愿望日益迫切,农村住房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消费支出呈现逐步增长的态势。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传统的住房观念未能得到扭转,民居建设还没有步入现代化、科学化之路,农村民居建设存在的布局分散、结构陈旧、内在质量差、新技术含量低、外观面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02]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意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提出如下意见:一、目的及意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当前农村工作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由于过去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因宅基地权属不清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上访案件居高不下,约占土地方面信访量的70%左右。

因此,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管理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推动农村小康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和认真抓好农村宅基地清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时间要求(一)清理范围凡各县(市)区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都列入清理和规范化管理的范围。

(二)时间要求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从2002年12月5日开始,到2003年12月31日结束。

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方法步骤清理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工作分五个阶段:(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5日—15日)农村宅基地清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必须首先把宣传工作做到位,做到家。

各县(市)区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等各种宣传媒体,或通过培训方式,组织召开好县(市)、乡镇、村三级干部会议,使各级干部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强政治责任感,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大张旗鼓地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真正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配合。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石政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22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依据《石家庄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我市被农业部确定为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重大机遇,按照“突出重点,打造亮点、串点成线、形成片区”的总体思路,以农业项目为抓手,整合要素,集中投入,分区域建设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融合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和农业园区,培育现代农业典型,搭建现代农业发展框架,推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区域布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实施范围为14个农业县(市)、区。

分别为:中部的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正定县,东部的晋州市、新乐市、元氏县、高邑县、赵县、无极县、深泽县,西部的平山县、井陉县、井陉矿区。

辐射带动灵寿县、行唐县、赞皇县。

按照《规划》和全市中东西发展战略,划分为三大功能板块。

(一)中部“都市农业”板块。

即中部“三区一县”。

该区域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规划核心区。

区域重点发展都市休闲农业,全力支持一批都市现代农业园区做大做强,力争通过1-2年努力,建成3个省级现代农业园区,10个市级园区,带动发展一批专业特色园区,形成环绕中心城区的都市农业休闲观光带。

到2020年,将中部打造成功能设施完善、生产要素聚集、科技装备先进、经营模式创新的样板区域,引领全市现代农业发展。

新农村建设石家庄实施方案

新农村建设石家庄实施方案

新农村建设石家庄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建设成为了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

作为河北省的省会城市,石家庄市一直致力于推进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旨在为石家庄市的农村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首先,我们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在新农村建设中,基础设施是至关重要的支撑。

我们将加强对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确保农民出行、生活和生产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其次,我们将推动农村产业发展。

农业是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们将着力发展现代农业,推广高效农业生产技术,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培育壮大特色农业产业,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同时,我们将加强农村环境整治。

农村环境治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们将加大对农村环境卫生、污染治理、农村垃圾处理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民的生活品质。

此外,我们将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将加强对农村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的投入,提升农村社会事业水平,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

最后,我们将加强农村治理和社会管理。

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

总的来说,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我们将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推动新农村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石家庄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让石家庄市的农民朋友们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石政函[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3〕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力争超过100项,新增绿色建筑面积超过1000万平方米,确保我市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

1.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2.正定新区起步区内建筑项目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3.鼓励支持全市新建商业建筑、商品住宅及农村新民居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支持既有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改造。

4.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实行自愿申报评价标识;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及由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率先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逐步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进行评价标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冀建村[2010]269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建设指导工作的通知(冀建村〔2010〕269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和全省统筹城乡发展暨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科学指导、有效推进2010年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规划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按照“规划先行、分类指导、注重特色、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新建与改旧相结合,积极引导村庄适当合并,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居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引导农民群众建设具有现代功能、体现本地特色、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新民居,不断改善乡村面貌,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进程,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

目标任务:按照《河北省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的内容深度和要求,9月底前完成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修订完善;5月底前完成省级2000个新民居示范村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农村新民居设计、施工指导,开展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和村镇污水处理试点工作,推动示范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

二、工作安排(一)修订完善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

将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合二为一,编制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作为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合理确定县(市)域镇村空间布局,补充完善村庄迁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确定中心镇、中心村、保留村庄和迁并村庄。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冀建村[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村〔2008〕10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尽快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决定在2008年实施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农村新民居“十百千”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适应新时期农村改善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的需要,倡导“以人为本、经济适用”的理念,逐步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科学化、现代化、低成本、高质量,既能体现燕赵特色,又能方便农民生活的新农村实用住房。

(二)工作目标。

2008年在全省建立样板村11个(每个设区市1个村)、向全省每个行政村推广农村新民居优秀设计方案100套、在全省建设样板房1000套。

通过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为各地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提供典型示范,带动不同地域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尽快提高。

(三)建设原则。

1、提倡农民自愿,突出以人为本,做到经济、适用、安全、节能,满足不同收入阶层的需要。

2、体现因地制宜,适应我省农村不同地貌类型、发展水平、文化习俗。

3、彰显燕赵特色,既传承河北历史文化,又呈现农村住宅的现代功能特色。

4、坚持统筹安排,样板村样板房建设与环境治理结合起来,在提高农民建房质量的同时,改善村庄基础设施和环境水平。

二、技术要求(一)规划布局要求。

样板房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集中紧凑,形成居住街坊。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3.28•【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意见(冀国土资发〔2010〕7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市委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委农工委(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0〕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冀办发〔2010〕4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省级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农村新民居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农村新民居建设优化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关键。

设区市、县(市)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修订上述各项规划,并确保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特别要做好镇村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合理确定新民居示范村的区位、规模、用地布局,真正将新民居建设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为新民居建设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做好新民居建设用地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新民居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新民居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20平方米以内。

鼓励和提倡集中连片、联村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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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指导意见(试行)2010-02-22 12:51为认真落实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冀国土资发[2009]9号),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落实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新建和改建农民新居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建设具有现代特色、方便农民、经济实用的新型住房;立足集约节约用地,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把全市农村建设改造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

健全土地供应机制,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挖掘存量土地潜力,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用地问题。

各县(市)、矿区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9]13号),未经批准不得更改计划内容。

坚持集约用地原则。

农村新民居建设要遵循有利于建房集中、用地集约、保护耕地的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彻底改变农村居民点分散和土地粗放利用现状,确保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原则。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先期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类相关规划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新村选址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

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根据村庄规划,提倡和鼓励建设多层及高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严格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的标准内。

新民居示范村,应当成为我市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坚持改造为主,新建为辅原则。

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9]13号),分新建和改造两种形式进行新民居建设。

根据村庄实际承受能力,在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新民居建设形式。

同时,要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多户多型,满足不同村庄、不同收入阶层群众的实际需要。

坚持严格管理原则。

坚持一户一宅,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三、用地支持(一)采取周转用地方式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对于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

即:按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先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待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址复垦利用,复垦的耕地首先要补充新占的农用地。

补充耕地的面积应当是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整体搬迁的除外),使用年限为3年至4年。

申报程序。

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使用周转用地数量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可分期申请。

使用周转用地要先征得被占地村民的同意,由需要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村村民委员会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等,测算各示范村周转用地规模并汇总(周转用地规模原则上按首期工程开工占地面积核定),拟定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以下简称规划衔接方案),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逐级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扩权县(市)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申报内容。

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1、各示范村基本情况。

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原村址占地面积;2、建新拆旧计划。

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局(层高、户型设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耕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预留用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3、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4、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石家庄市或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1、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2、县级人民政府意见;3、被占地村民的意见;4、示范村村委会意见;5、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6、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7、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8、宅基地退地协议。

基本要求。

经批准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

县(市)国土资源局、矿区分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周转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实行“台帐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做好新民居建设供地服务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保证复垦耕地质量。

县(市)、矿区政府必须与乡镇政府签订复垦责任状,乡镇政府要与村委会签订复垦责任状。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县(市)、矿区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收回所拨付的支持资金并按违法占地进行处罚,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自批准周转用地之日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矿区分局每半年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汇报使用情况。

旧村址复垦工作完成后,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或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整村易地建设的村庄周转地,以首期开工建设的占地面积予以报批。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开发利用。

新民居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通过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余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后新增的耕地,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其用途主要为商业和住宅)。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使用。

有偿的价款,以被置换地需缴纳的三项费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造地费)之和及市场需求因素综合确定计算。

对于节余的土地符合城镇规划的,经批准可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开发利用。

一是可采取城乡建设项目捆绑运作方式,将农村新民居建设项目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进行项目捆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新民居建设开发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企业先期投入资金按规划要求建设新民居及配套设施,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供农民入住,形成企业先下乡支农然后进城获利的土地运作模式。

二是通过新民居建设节余出的建设用地,示范村集体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实行以地作价出资(入股)、出让、出租等方式就地招商引资,发展新的产业项目,壮大集体经济。

(四)做好新民居建设中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本着明晰产权、减少纠纷、为民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新民居建设中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村集体和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居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对腾退、调整节余出的土地(扣除必须复垦的面积),由村集体提出申请,依法收回并注销宅基地使用证后,依法确定权属。

四、资金支持划出一定比例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持新民居建设。

除了省国土资源厅从省级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划出不低于15%的资金外,市国土资源局从省里返还市级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划出不低于25%的资金,支持新民居建设,主要用于示范村的道路建设和旧村址复垦等。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省里返还给县级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划出不低于30%的资金,支持新民居建设。

使用省级资金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要从本级的资金中拿出20%重点用于鼓励腾出土地超过原村址面积三分之一的村庄,另拿出20%用于鼓励提前1年以上复耕的村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申请和相关材料将支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各级财政下达、支付,专款专用。

新民居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通过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余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后新增的耕地,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土地置换指标所得收入市国土资源局将全部返还试点村,专款用于试点村新民居建设。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用地支持,县(市)、矿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好新民居建设用地中的相关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成立工作协调小组,要充分认识到在农村新民居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

(二)开通绿色通道。

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以及新民居设计要求的项目用地,尽量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派专人负责,从选址到最终审批,搞好全程服务,做到现场办公;协助村委会搞好用地资料准备工作,力求审报材料一次性符合要求。

(三)强化服务职责。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全方位服务农村新民居建设。

积极做好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服务和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要在地质灾害防治、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

(四)严格责任追究。

在新民居建设工作中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用地相关问题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落实,防止违法违规操作。

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办法只适用于省、市新民居示范工程涉及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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