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
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石政办函[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44号)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石家庄中冶合作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五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沿线涉及的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高新区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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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47号)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拆迁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是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有关县、区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单位及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妨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项目法人和拆迁人。
第五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
石家庄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拆迁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补偿安置第六条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拆迁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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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旧城改造货币补偿异地安置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5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旧城区拆迁改造步伐,优化拆迁安置模式,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完善对被拆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切实解决主城区的中疏问题,确保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货币补偿(一)鼓励被迁居民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自由选择购买合适的住房,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评估价格上浮10%。
被拆迁房屋为平房或多层楼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0元的房屋结构补贴。
(二)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信息后,市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我市拆迁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指导,不定期公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指数信息,供拆迁有关各方参考。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个月计发。
二、提倡异地安置(四)为了解决市中心区域的中疏问题,鼓励被拆迁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对被拆迁人选择由一类区域向二、三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10%;向四、五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20%。
被拆迁人选择由二、三类区域向四、五类区域进行异地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上浮10%。
(五)对规划确定的非居住建设项目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的方式。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临时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临时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临时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拆迁机构、开发单位:
为了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近期拆迁工作的实际,经局领导研究,现就我市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标准问题。
二00七年八月一日以前在外过渡的,执行二00六年《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进行调整的通知》(石建[2006]23号)标准。
二00七年八月起仍在外过渡的,以二00七年《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石建[2007]62号)标准为基数执行。
二、超等价值量部分房屋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
对于产权调换进行安置的居民,超过等价值量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已经结清房屋差价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协议中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2、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自协议约定的交房之日起,以结清差价款的建筑面积为基准,按照第一条的方法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原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第一条标准正常发放。
三、本通知所确定的事项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结束——。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2年2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25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改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国家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手续办理。
使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三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出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的,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补偿。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依法征用、出让土地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禁止强行先占后征。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建设用地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工作。
第二章征用土地第六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委对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汇总的用地计划进行审查,并向省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范围与条件第五条拆迁范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确定,拆迁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拆迁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明确,无权属争议;(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拆迁条件;(三)房屋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审批;(二)拆迁公告的发布;(三)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协商;(四)拆迁协议的签订;(五)拆迁实施。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由拆迁单位制定,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拆迁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合理制定,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一条拆迁协议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四条房屋置换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拆迁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或者未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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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和临时安置
补助费进行调整的通知
石建【2008】35号
各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对《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等进行了调查摸底,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见附件)。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5元。
搬迁补助费标准不变,仍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建[2007]62号)文件执行。
此通知有效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
1、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3、石家庄市住宅房屋附属设施补偿系数表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1
石家庄市房屋拆迁区域(位)等级划分
2、成片跨区域(位)或跨道路两侧的同一拆迁项目(包括分期开发的),按该项目内最高等级评估;
附件2
石家庄市拆迁区域(位)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注:1、本表价格为新建房屋平均价格。
具体对象可根据新旧、朝向、楼高层数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2、高层为简单装修。
小高层房屋可参照高层做适当修正;
3、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
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4、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
附件3
注:
1、本表所指合用厨房、合用厕所是指按照规划设计管理部门批准的图纸建设的房屋。
不包括未经批准私自改建或两户及以上共用一套住房(团结户)的房屋。
2、本表仅限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