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监[1997]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接待和处理工程质量投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和保护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对于工程质量的投诉,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五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
第七条建设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三)受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投诉。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地区。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12020年4月19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市建字()70号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市建字(2004)70号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登记或者按规定方式在网上进行电子登记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处理机构”汇报)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依法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督促责任单位对施工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的行为。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进行处理,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核查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受理或者受理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按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若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属县(市、区)管项目,应当交由县(市、区)处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地整治方案》的通知-石建办[2007]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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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地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地整治方案》的通知(石建办[2007]192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扬尘污染,营造我市清新整洁环境,扎实推进“八个一”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改善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工地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工地整治方案石家庄市建设局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附件: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工地整治方案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搞好文明施工,扎实推进“八个一”工作深入开展,市建设局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一次以建设工地现场管理、治理建筑扬尘、实施文明施工为内容的集中整治活动,切实抓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建设局成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王瑞生(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尹贵权(市建设局副局长)刘成(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处长)王家荣(市建筑施工管理处主任)成员:王哲(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副处长)李红卫(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刘成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建设局也要成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整治范围市建设局组织检查石家庄市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各县(市)区建设局组织检查本辖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冀建法〔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8〕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石家庄市园林局:《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2月22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0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管理、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举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由本级主管部门办理:(一)应当由本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本级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的;(三)本级主管部门认为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市建[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2003]45号)各县(市)、矿区、高新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在建工程或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竣工工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住宅入住时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条保修期的界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行,工程超过保修期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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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建[2003]45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8日)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2003]45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在建工程或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竣工工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住宅入住时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条保修期的界定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