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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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建[2003]45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5.19
【实施日期】2003.05.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8日)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2003]45号)
各县(市)、矿区、高新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在建工程或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竣工工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住宅入住时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条保修期的界定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