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设施统一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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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13]135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13]135号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市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13〕135号)市内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各供热公司:按照《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1号)的有关要求,《关于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石价〔2008〕172号)将于2013年11月14日到期,非居民供热价格和有关补贴政策等部分内容已被新政策替代。

经研究,现将市区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一、市区居民供热价格(一)居民采暖价格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2元。

(二)计费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

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得收取采暖费。

(三)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蒸汽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为每吉焦42元;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水网热交换站的结算价格在保证热交换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暂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收费,由户主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民委员会核实,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五)天然气锅炉等其他供暖方式供居民采暖价格原则上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二、居民补贴政策(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石家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的通知》(石财[2011]17号)执行。

(二)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补贴,实行集中供热的家庭按上述居民供热价格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特困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采暖费补贴的通知》(石政发(2007)57号)规定的补贴面积,由财政全额给予补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筑节能技术发展实际,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的成功做法,决定在全省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

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一体化技术的重要意义一体化技术是实现建筑保温功能与墙体围护功能于一体,具有较长的耐久性且满足消防防火要求的技术。

推行一体化技术符合以人为本、节能环保发展理念,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一体化技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鼓励创新等,扎实开展一体化技术的推广工作。

二、严格落实一体化技术实施目标推行一体化技术要在全省有计划、有步骤地、有重点地实施。

凡具备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条件的市、县(市),2014年主城区的新建工程应全面推行一体化技术;其它市、县(市)2014年底前在主城区启动一体化技术试点示范。

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率先采用一体化技术。

2015年,全省采用一体化技术的新建建筑,力争达到城镇建设工程总量的60%以上;2020年,力争达到80%以上。

三、开展一体化技术的筛选和认定工作建立完善的技术支撑体系是一体化技术实施的保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石政办字〔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字〔2019〕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0日石家庄市2019年供热保障实施方案为落实“三深化三提升”和机关“效能革命”要求,进一步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主城区清洁供热工作,确保圆满完成2019-2020年度供热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三深化三提升”和机关“效能革命”为抓手,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步伐,积极推广清洁供热新技术,加大老旧小区供热设施改造力度,强化供热“冬病夏治”,不断提高智能化、法制化管理水平,加快实现“热源清洁充足、热网高效安全、服务优质全面、百姓用热舒适”目标任务,确保广大群众清洁取暖、温暖过冬。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清洁热源、热网工程建设,不断提高供热保障能力1、继续推进废热入市工程建设2019年9月底前,西柏坡电厂完成2号汽轮机组改造和新增DN1400蒸汽管网建设;2020年9月底前,完成3号汽轮机组改造。

2019年9月底前,西岭供热公司完成首站新增8台加热器及配套工程、首站热泵及配套工程,以及鹿泉区李村1号中继泵站工程建设。

华电、国家电投等相关责任企业,分别完成新华热电、华电北城、城投天启、西岭热三、安能钢厂、玉石高营、中冀联合、筑融、瑞帕克等供热区域大温差热泵建设,提高废热利用率及管网输送能力,力争实现西岭长输管网回水温度不高于30℃。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大型区域锅炉房和地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或生活用热(含生活用热水、夏季制冷用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集中供热相关的规划、建设、生产、运营、服务、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多种经营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或从事供热生产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集中供热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七条坚持以集中供热为主体,多种方式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逐步推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收费。

第八条在发生供用热纠纷时,可向供热管理机构请求调解处理,也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是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管理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监管供热市场;(二)负责本市集中供热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研究与起草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镇供热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四)负责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申报、运作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日常监管工作;(五)负责本市集中供热行业及供热行业协会的管理;(六)负责修编本市集中供热技术规程和管理、质量、服务标准,组织供热行业培训和供热职业鉴定,负责供热节能审计与节能工作的开展,组织进行新技术、新设备、新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与推广,提高节能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规划、建设、环保、城管、物价、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政,协同实施本办法。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发生计量失准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足额的85%的比例进行结算。系热用户人为损坏的,计量热费按耗热量定额的1.1倍进行结算。
《条例》还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对于供热价格,《条例》规定,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于计热面积和热费结算,《条例》规定: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石家庄供热用热条例》空置房收20%取暖费《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审议通过
新闻来源:河北工人报点击数:360
日期:12-06-28 22:43:59 本报讯(记者张莉慧)在28日召开的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获得表决并通过了,将报请省人大批准后实施。该《条例》规定:在市区集中供热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应当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用热。
《条例》还对提前或者延长供暖进行了规定: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
供热质量有争议可检测
石市每年在采暖期内因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产生的投诉与纠纷时有发生,《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3-06-05【生效日期】2013-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已经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6月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决定(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

市内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市)、矿区人民政府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园林、环境保护、质监、民政、水务、工信及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政府主导、以集中供热为主、多元化供热为辅、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公布其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第六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加强热源、热网建设,并制定鼓励和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新工艺供热的具体政策,积极加以推广,逐步淘汰能耗高和污染重的供热方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冀建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科〔2013〕1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6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

各地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创建“建筑节能省”工作。

联系人:李志清联系电话:*************附件: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8日附件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3]6号)精神,有效推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冀政办[2013]6号文提出,“到2015年,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支撑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占比、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等指标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建建筑节能省任务基本完成。

”围绕实现上述目标,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各项工作,在省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指导下,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真抓实干,在全省上下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浓厚氛围,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建筑节能工作求突破、上水平,确保建筑节能省的总体目标如期实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冀建城函〔2018〕301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落实集中供热直管到户工作的通知冀建城函〔2018〕30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2013年11月《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施行以来,各地按照《办法》相关条款要求,就推行供热直管到户做了大量工作,基本消除了由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切实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供热服务质量。

但从本采暖季暴露出的问题看,仍有部分地区未全面彻底实现直管到户,对供热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为彻底消除这一现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摸排建立台账。

各地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组织辖区内所有集中供热企业对供热直管到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排。

既要查阅企业资料台账,又要实地勘查,确保不落一个小区、不落一个换热站。

对查摆出的未实现直管到户的小区、换热站要建立详尽台账。

二、分类施策进行整改。

各地要根据查摆出的问题台账分类施策制定整改计划,已正常供热的既有居民小区,公共供热设施经评估改造和验收合格后,移交供热企业管理运营;配套集中供热设施的新建居民小区,公共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直接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运营。

尽快实现居民供热直供到户全覆盖、无死角,实现居民小区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直接供应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提高居民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动员引导。

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宣传等多种形式,充分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广泛宣传供热直供到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争取广大群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稳步推进供热设施移交、接管改造等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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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
统一建设的通知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各供热单位、各建设单位、局有关处室及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主城区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一管到户,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我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组织建设,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新建居住建筑供热配套设施建设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集中供热的供热设施建设。

供热设施指供热计量装置、热力站、庭院供热管网、楼内公共供热管道等入户端口以外的公用供热设施。

二、建设单位编制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前,应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方式申请,区供热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供热用热规划,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核准的供热方式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建设方案确定后,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包含供热重要设备、供热设施建设方式、供热计量装置、热计量技术路线等内容的供用热合同。

建设单位委托建筑项目设计时,应明确供热方式、热计量技术路线及有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技术导则(自控部分)》、《石家庄市集中供热热力站建设技术导则(工艺设备部分)》、《石家庄市供暖燃气锅炉房设计技术导则》、《石家庄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以下简称供热技术导则)进行供热计量、供热管网、热力站等供热设施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供热技术导则对供热计量、供热管网、热力站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供热单位参与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供热单位提出的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合理意见或建议予以采纳。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提供包含供热计量和供热设施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2500元/户标准,一次性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设立的双控账户支付分户热计量装置建设资金(含楼栋及分户计量装置、系统调控装置、采集及
数据远传监控装置等,强检、安装调试、通讯费用),供热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具票据,最终决算以双方约定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为准,多退少补。

六、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的确定、计量装具的选型、采购,并负责组织安装调试。

供热单位负责组织热力站内部设备、庭院管网、楼内公共供热管道等供热设施的建设实施;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按用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5元的参考价标准签订合同,最终决算以双方约定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报告为准,多退少补。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热力站或分布式热源设施的建设用地,承担热力站用房、相关管沟等土建工程及配套的水、电设施建设。

七、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供热单位参加的供热专项验收,区供热主管部门对验收进行监督。

验收合格的,出具供热设施验收合格证明,15日内到区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八、新建供热设施验收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确定的供热方案实施供热配套建设;
(二)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实施供热设施建设;
(三)热力站土建工程竣工且独立水、电配套齐全;
(四)热力站供热设施、供热管网建设完成;
(五)供热计量装置已安装调试完毕。

九、新建居住建筑集中供热配套设施由供热单位运行、维护管理,对居民一管到户,按计量收费。

十、违反本通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之日之前的在建未验收项目,供热设施建设标准执行供热技术导则,验收由供热单位参与。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5年4月28日
[以前的旧标准是管建费:商业100元/用热面积,住宅40元/用热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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