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
河北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中(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中的其他以外)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系数计算。
每个工程的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中(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中的其他以外)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不同,需要每个工程分别计算的,每个土建、安装、装饰都有不同的基价看一下下面的文件,应该对你有帮助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石建〔2005〕9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建设局将组织市安监站、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对全市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招标办要对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工程在办理安全备案时向市安监站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未提交的,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支付与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建筑管理处。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2007年春节前,由于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私招滥雇、违法使用“包工头”,我市发生了多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集体上访的事件。
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企业信誉,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建筑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严禁转借资质,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用工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
否则不予返还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用工企业必须保证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对不真实的劳动合同,用工企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工资实行月付季结、用工企业直接发放制度。
用工企业不得与劳务带班或班组长直接进行结算和支付。
用工企业每月发放给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年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建设局有关部门将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2007年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用工企业。
通过检查,对不执行劳动用工有关规定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外,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08〕9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国家和政府的抢险救灾工程、特殊高新科技重点工程等;(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行政处罚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31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4日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建计划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四章确定公布第五章责任和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规范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本地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公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包括列入创建计划、过程管理、确定公布等环节。
第四条创建和确定河北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16),以及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市建字(2004)70号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河北有关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中(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中的其他以外)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乘以相应系数计算。
每个工程的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中(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中的其他以外)的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不同,需要每个工程分别计算的,每个土建、安装、装饰都有不同的基价看一下下面的文件,应该对你有帮助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石建〔2005〕9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建设局将组织市安监站、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对全市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招标办要对市区建设工程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建设工程在办理安全备案时向市安监站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未提交的,市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支付与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县(市)、区建设局要认真做好本辖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建筑管理处.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建质[2005]455号)二○○五年十二月八日主题词:转发费用规定通知抄报:省建设厅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2005年12月8日印发(共印400份)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冀建质[2005]455号发文部门:河北省建设厅发布时间:2005—9—28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作业条件和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大风天气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大风天气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9.05.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大风天气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正定县及开发区建设局:当前,大风天气较多,请认真遵守《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的规定: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
同时,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开展春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石建办〔2009〕11号)、《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石建〔2009〕55号)要求,全面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九年五月六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冀建法[2010]511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10〕5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9日厅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从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本办法所称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安装拆卸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作业人员的资格核准、考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五条作业人员岗位分为:(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S、W);(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S、W);(四)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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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5.07.21
【实施日期】200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2005年7月21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7月15日河北省建设厅朱正举厅长、曲俊义副厅长视察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指示精神,改善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生产生
活环境,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市建设局决定,立即开展一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拉网检查工作。
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建设局成立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进泽(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立众(市建设局副局长)
刘成(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处长)
张宝泉(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
王家荣(市建筑施工管理处主任)
成员:王喆(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副处长)
武杰(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苌建虹(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
李宏卫(市建筑施工管理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刘成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建设局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负总责。
各县(市)、区建设局也要成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二、检查范围
市建设局组织检查石家庄市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各县(市)、区建设局组织检查本辖区全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建设局将对各县(市)、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进
行重点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