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的法伦理思考
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最新文档

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对法律本身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总结历史经验,了解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进而完善今天的法律和社会。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产生原因?“亲亲相隐”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儒家创始人倡导仁义孝行、父子相隐,以便建立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
而后历代各朝都对其予以继承并不断发展完善。
至中华法系形成之时,“亲亲相隐”制度已经臻与成熟。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亲属有罪相隐不予论罪或减刑;2.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刑;3.部分罪行不适用此制度。
?产生这一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国的封建文明是建立在以农为本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缺乏互通有无的根基;其次,重农抑商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以血缘为纽带的群居生活更加巩固了同宗同姓而居的习性。
所以在违法犯罪情形出现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仍注重维系封建伦常和家族和睦,以便实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共赢以及法的社会作用。
因此,这种制度就随着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一起存在了两千多年。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近代清末变法修律在大量引进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同时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保留。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新文化运动给人们带来了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由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儒家文化成为了众矢之的。
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们在提倡民主和科学的同时对西方文化全面认同但是对民族文化全盘否定。
以儒家文化思想为根基的“亲亲相隐”制度不可避免的也就被视为封建糟粕,尤其是在建国以后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鼓励亲友之间相互揭秘和告发,使得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荡然无存。
?到了现代法制时期,我国在立法上倾向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公权力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对公民的私人生活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一切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即便是亲属之间也不例外。
对“亲亲相隐”原则现代化的思考

律规定的虚置。
既反对其糟粕 , 也应看到其合理之处 , 为现代 化法治建设提供启
示和借鉴。 “ 亲亲相隐” 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
、
三、 从我 国亲属作证的司法现 状看“ 亲亲相隐” 原则现 代化
的必 要 性
我 国“ 亲 亲相 隐” 的观念与儒家思 想的传承是密 不可分 的, 具体可 以追溯至春秋 时期 。 孔子是儒家学说代表人物 , 深受西周
另外可以参考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中对近亲属的规定将拟制血亲纳入进来如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养父母继父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妹等以及可作为继承主体的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投 资 与 创 业 2 0 1 3 . 1
经 济 与
对“ 亲亲相 隐” 原则现代化 的思考
的标 准是 一 些 独 自或 共 同影 响 法 律 进步 的力 量 . 在 某 个具 体 案 件
制度 也 日益成熟 , 《 唐律疏议 》 将可容隐的的范围扩大至同居者 ,
对容许容隐的罪行 范围做 出了限制 , 规定 国事罪不得隐瞒 , 必须 告发。宋元时期 。 基本沿袭唐律 中的规定 , 只是元代将可容 隐范 围进 一步扩大至雇佣关系中。 清末 民初 , 儒家思想遭到 了灭顶之灾 , 然而 “ 亲亲相 隐” 的制 度却得 以保 留, 从《 大清新刑律》 到民国刑法 , 容隐的义务性特 征 削弱 , 成为一项权利性规定 。 可以说 , “ 亲亲相隐”的提出是儒 家孝悌为本观念 的实际运
提供 了更深的理论基础。汉宣帝四年昭 : “ 父 子之亲 , 夫妇 自道 , 天归也 。虽有祸患 , 尤蒙死 而存 之 , 诚爱结于心 , 仁厚之至也 , 岂 能违之哉。自今 子首 匿父母 、 妻 匿夫 , 孙 匿大父母 , 皆勿坐 。其母 匿子 , 夫 匿妻 , 大父母 匿孙 , 罪殊死 , 皆上请廷尉以闯。”由此 “ 亲 亲相 隐”从道德上 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亲属相容隐成为一项义 务。 内容也更具体化 , 。 魏晋 隋唐 时期 , 儒 家思想的地位进一 步巩 固, “ 亲亲相 隐” 的 并且经过查实 以后 , 才 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 由此可见法律 与现 状存在着不相适应之处 . 并 且证人缺席 出庭 , 使得法庭质证环节 难 以进行 . 这不仅造成 了司法机关资源浪费 , 也造 成法制权威 在 个案上 的削弱 。美 国大法官卡多佐曾指出 : “ 司法必 须与社 会现 实相适应 , 司法 的目的是达到最佳社会效果 。”所 以, 与其设立 证人 出庭 的规定使 它虚置 , 倒不 如改变它 。 不可否认 . 如果法律允许 亲属间的相 隐行 为, 公 安机关侦查 破案难度将增大 , 破案成本提高 , 短期 内难以化解矛盾 , 然 而正如 卡多佐所说 : “ 逻辑 、 历史 、 效用 、 习惯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行 为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孔子的思想,是一种家族伦理传统,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该制度强调家族的隐私和尊严,禁止在公开场合谈论家族内部事务,以及泄露家族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社会意义、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思想。
孔子强调家族的尊严和隐私,认为家族内部事务应该内部解决,不宜在外人面前讨论。
他曾说:“兄弟不和,天下地不容。
水不食则渴,地不食则饿,故水有德于渴,地有德于饿。
”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家族伦理传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被各种制度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比如《大义》提出:“昏者之必守,不得其内乡,不得其先闺,不得亲。
」《周礼》中也有规定:“有亲不得官,祖言曰‘不得定名。
’悰制常观,亲亲无乡。
”. 这些文献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视和强调。
二、社会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保护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避免了家族内部事务被外人干涉和插手,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而这些关系通常需要在隐私的环境中维系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帮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有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之间的纷争和冲突经常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家族之间的冲突和纷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影响和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借助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亲亲相隐原则的正当性进行阐释,并通过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对在现行刑法中引入该项原则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以窝藏、包庇罪为例论述应该如何在我国的刑法中运用该项原则。
关键词: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刑法的谦抑性窝藏、包庇罪一、亲亲相隐原则概述“亲亲相隐”又称为亲属容隐、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有罪可以相互包庇,为犯罪人通风报信,而且不准亲属间相互告发。
这项制度渊源于先秦儒家关于”孝”的伦理观念,”亲亲相隐”的思想在先秦时期还只是停留在儒家的道德层面而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如《论语·子路》里有这样的内容,”叶公语孔子日: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其中体现的就是”亲亲相隐”的思想。
以法令形式确立亲亲相隐制度始于西汉,宣帝四年曾下昭:”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可以看作是中国亲亲相隐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
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是在《唐律》,唐律中亲亲相隐原则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
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便可援用此律,即便是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孙也包括在内,明清律的范围且扩大及于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一并列入。
至于不同居的小功以下的亲属,其相容隐的权利则受到限制。
唐以后的法律还都明文规定于律得相容隐的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
而法律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亲亲相隐”的。
[1]清末民初,亲属容隐制度继续得到沿袭,然而,新中国成立后,这一传统法律制度就被抛弃了。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即兄弟不容互相揭发,父子、儿孙不得相互告状的传统规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
这一制度的存在,既有其历史渊源,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人情关系、注重家族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的五千多年历史中,出现过许多战乱、民变、社会动荡等历史事件,这些事件给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和伤痛,也同时让人们更加珍视亲情、友情和家庭的温暖与和睦。
因此,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亲亲相隐逐渐成为一种家族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把个人的私事和家庭纠纷内部解决,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导致更大的不幸和损失。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也是中华文化中儒家思想的体现。
儒家强调的“仁政”,即要注意人之情感,培养人的感性,这正是一种关注家庭和社会的亲情、友情的表现。
所以在儒家思想中,亲亲相隐成为一种重要的家庭伦理和传统道德,它体现了尊重长幼,亲密相处的人际关系,更体现了儒家关注民生的理念。
但是,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现在社会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人们的文化水平和社会意识逐渐提高,对抗争意识的增强,导致很多人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不够深入,认为这种“保护”不利于社会公正、个人利益、法律贴近实际、制度健全完善等方面的发展。
同时,亲亲相隐也有可能会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在家庭中,如果家人之间无法沟通、以牺牲自尊为代价来忍受,就可能导致长期的隔阂和冷漠;在社会中,如果把个人利益看作是大于一切的,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存在,隐瞒罪行和过错,甚至出现犯罪和腐败事件的发生,必然会危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家族和社会中的伦理标准,它是历史和文化的产物,反映着尊长爱幼、互相信任、和谐相处的人际关系。
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浪潮中,亲亲相隐制度也需要被重新审视和加以完善,不能仅仅因为传统习惯而忽视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亲亲相隐制度才能持续发挥其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论语》曰:“少一日,央一日,身不失其节,何有于我哉。
”古人针对尊重父母的
心态有非常正面的态度,这也反映出当时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要性。
此制度的实行始于西周时期,见于古礼,是当时的社会礼义的核心内容,成为朝廷官
文礼法的重要条款。
该制度规定,子与父之间必须以避讳关系,其中父亲上文,子孙下文。
该制度不仅仅是礼节,它充分反映了古代社会伦理规范的重要性。
它要求子孙孝敬父
母和古代家庭礼仪,严格规范了家庭纪律,强调了个人礼仪的重要性,使家庭关系更加和谐。
而且,在古代,这种制度还具有重要的政治作用。
该制度旨在增强内部政治结构和权力,鼓励内部臣民服从主臣,以加强社会稳定,镇定国家权力。
依据亲亲相隐制度以辨别出有关贵族身份,建立了古代中国强大家庭网络,使古代中
国及其家族统治更加强大而有序。
此制度使古代中国社会得以和谐发展,充分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
以及社会道德的精神。
虽然岁月的洪流翻腾,但是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依然牢牢把持着
古代中国社会的秩序。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作者:魏丹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3期【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亲亲相隐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始终,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定义及规定,从形式层面对此项原则予以否定。
本文重点探讨现行法律规范下人性与法律的冲突,以及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人性与法治一、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主要内容介绍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等,是指亲属之间(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以减轻处罚)。
亲亲相隐原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理论。
《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种说法,是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的,他把父为子隐看作是“仁”的表现,把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亲亲相隐并不是一个短时期存在的制度,而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出现在各个朝代的法律规定中。
汉朝在理论上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这一主张,同时将它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下来。
西汉初年,在司法实践中,就严格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并将其视为天经地义,“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①。
至汉宣帝时,“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得到法律确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②。
允许亲属间对犯罪行为相互包庇。
这一规定,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发展到唐朝亲亲相隐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条文及其他有关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相隐的范围,处理办法,限制条件以及亲族内部的侵害行为等。
这些规定也被宋元明清等朝的法律所直接继承,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只对窝藏包庇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规定。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03年河南少年张鸿雁为筹哥哥张鸿涛学费而偷舍友4.5万元,张鸿雁的哥哥配合警方将弟弟骗到学校使其抓获;09年满文军法庭上证实妻子李俐组织关于吸毒聚会”的两个案例曾引发人们对于情与法思考,人们一度呼吁“亲亲相隐”原则纳入刑法中从而找到情与法的交融点。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把“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强制出庭”再次把“亲亲相隐”原则是否已纳入我国法律成为争论的焦点。
一、我国“亲亲相隐”原则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也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的主张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的否定评价是雏形,《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是相隐原则法律化的开端;西汉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为后世立法提供蓝本;唐朝将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同居相为隐”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唐以后直至清朝容隐制度逐渐形成了周密的体系;清末到民国期间,相隐色彩淡化,开始慢慢作为权利形态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亲亲相隐”原则视其为封建糟粕。
其实“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儒家文化的核心与宗旨是“礼”和“仁”,而礼与仁是强调传统的伦理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礼法不分、礼法交融的时代,将作为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纳入法律体系在情理之中,“亲亲相隐”原则被历代法律沿用也是必然。
二、“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新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是存在争议的。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不出庭作证与拒接作证、检举揭发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不意味着亲属可以拒绝作证,也不意味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更不意味侦诉人员不能强制(非暴力)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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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西方国家类似亲亲相隐的制度中, 几乎不存在尊卑亲
隐 的观念还停留在很多人的思想当中, 而针对这一思想的弊端 属之 间的区别, 他们突出的仅仅是 亲属关系, 而在 这个关系内 和法律 上的传承 以及伦理性 进行讨论 , 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 部采取的是人人平等的态度。 平等作为一种人与人交往 最为基
意 义。
本 的社 会关 系 , 整 个社 会 和 法律 建 构 的 基 本价 值 所 在 。 我 是 而
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充分体现 出了尊者和卑亲属之间的不平等,
亲亲相 隐在 当代 法律思想和制度下 的弊端
导致人们在具体 的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一定认知上的偏差, 对 法律 的平等 性原则存 在错误的认识 。 因此 这种对法律平等性
仅 停 留在 思 想 理 论 的 范 畴 , 汉 朝 初 期 统 治 者 开 始 大 范 围地 定 上 对 亲属 之 间 的不平 等 表 现得 非 常 明显 , 于 家族 中的卑 亲 到 对
利用孔 孟之道来作为案件 裁决上的依据, 在这个思想和 实践 属 而 言, 般 只承 担 隐 匿尊 亲 属 以及 尊 者 犯 罪 的 义务 , 不 享 一 而 基础之 上, 汉宣帝时期正式确定了一系列亲亲相 隐制度, 从而 受被隐匿的权利。 将这一思想理论正式转变为一种 司法原则。 直到今天, 亲亲相
是 忽视 了 与人 的平等性 。 国传统法律 制度 之中一 隐匿, 人 我 而不是首先考虑 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这也成为 当时人
直将 “ ” 为 其 灵 魂 和 根 本 , 也 是我 国亲 属 长 幼 关 系 和 伦 们 的本 能 , 思想 上 就 默 认 了纲 理 伦 常 的 重 要性 。 要 凸 显在 礼 作 这 从 主 理 道德 原 则 的 一种 体 现 。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正 是 这 种 “ ” 精 以下两 个方 面 : 先 是这 种 隐 匿 突 出表 现 在 卑 幼对 尊长 罪 行上 而 礼 在 首
孟 子对 孔 子 的这一 思想 进 行 延伸 , 为 子 为父 隐是 “ 道 ” 而 绞 刑 , 亲 告 发子 女 则 只是 不 坐 ; 认 孝 , 父 对其 他 尊 亲 属告 发 者 判 处 两
父为子隐是 “ 仁义” 但是就这个时期 的亲亲相隐制度而言, 。 仅 年 徒 刑 , 而告 发卑亲 属 者 则 只是 判 处六 十杖 刑 , 就 在 法律 规 这
神上的体现, 充分利用人伦道德来实现 对社会 的调控。 这种调 的隐 匿 ; 次 是 依 照 亲 属 的 尊 卑 以及 远 近 来 确 定 隐 匿 的义 务 其 控手段的实施虽然对 当时社会矛盾的调和起到 了 一定的积极 大小和告发 后所 受罪责轻 重。 而这些 方面都会导致人们对个 意义, 是由于亲亲相隐制度 建立在宗法等级之 上, 但 其往往将 人权利保 护上的忽视 , 这种忽视跟 当今我国的立法思想是严
在类似的规 定, 但是与我国的亲亲相隐存在一定 的区别: 首先 前 期 并 不是 完 全不 重视 对 个人权 利 的 保 护, 唐律 中也 充分 考 在
我 国更 多地 强 调 等 级 尊 卑 之 间 的不 平 等 , 视 了 西方 法 律 制 虑 到 了对 卑 幼权 利 的保 护 , 忽 同时也 有 对 囚犯 个人权 利 的保 护 。
亲 亲相 隐制 度 在 我 国漫 长 的封 建 时 期 得 到 了很 大 程 度 上 原 则 的忽视 , 目前 最需 要 将其 消 除 和摒 弃 的。 是 的 典 型性 发 展 , 是 并 不是 中国特 有 的产 物 。 但 西方 法 律 中也 存 二是 忽 视 了个人 权 利 的保 护。 确而 言 在 我 国古代 立 法 的 准
“ ”的利 前 于 首位 , 体而 言就 旱 “ 尊 者 隐 ” 这 种 隐 匿 重 违背 的。 尊 具 为 , 突 出地 表 现 在 “ 为 父 隐 ”方 面 , 真正 很 少 关 系 到 “ 为 子 子 而 父
, 民 9J论 2人 坛
责 编, 国荣 ( 目) 许 实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当今法律适 用亲亲相 隐制度的可行性
我 国亲 亲相 隐制度 虽然存 在 上 述 的各种 弊端 , 有 自 但
实现亲 亲相 隐在 当代 法律 I 9 - 构建 a
随着 目前我 国法治建设 的不断深入 以及社会经济 的不断
人们 开 始对 我 国传 统 文化 所 存在 的价 值 进 行重 新 发现 和 身的优势所在 。 亲亲相 隐制 度一方面属于人类 在亲情血 缘关 发 展 , 亲 因此 系上的本性反 应; 其次可 以在很 大程 度上保证家庭 之间的和 审视 。 亲 相 隐 制 度 可 以长 期存 在 并存 在 一定 的 合 理性 ,
度上人与人 的平等性 ; 其次是对封建伦常关系进行维 护, 西方 但 是到了封建后期, 这种亲 亲相隐制度被逐渐发展壮 大并且 法律更多地突出保障人权 , 而这些差异正是该制度在我 国的弊 授 予至 高地位 的纲理 伦常所淡化 , 这种思想导致 当时人们在
端所 在 。
一
犯罪或者是发现犯罪事实之后首先 想到 的是对亲属罪行上 的
【 关键词 】 亲亲相隐 伦理思考 法 律构建 人人平等
在我国,“ 亲亲相隐” 最初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 隐 ”。 想, 孔子的 《 论语 ・ 子路篇》中曾提到 “ 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 这种宗法 等级上 “ 相隐”的不平 等在唐朝表 现得尤 其明
这也被 法制史研 究者 认为是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雏形 , 随后 显 。《 唐律 疏议 》 明确规 定 , 中 告发 祖父 母 、 父母 犯 罪 者 要 判 处
思 想
“ 亲亲相隐" 制度的法伦理思考
叶 晖
【 要 】 亲亲相隐” 摘 “ 最初出 现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 漫长的封建时 期都几乎严格按照这 一原则来进行司法定
案, 直到今天, 这一观念还停留在很 多 人的思想当中, 它既存在一定的法律阻碍 性, 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针对这
一
思想的弊端和 法律上的传承以及伦理性进行讨论 ,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