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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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浅析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条重要 的道 德规范 , 也是一条重要 的法律准则 。


我 国 “ 亲 相 隐 ” 度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亲 制
“ 亲 相 隐 ”是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儒 家 提 出 的 。 中 国 历 代 各 朝 多 以 亲 孝 治 天 下 , 不 同 程 度 上 对 这 一 思 想 有 所 继 承 。 汉 朝 确 立 了 “ 亲 在 亲 得 相 首 匿 ” 制 度 , 后 , 着 法 律 的儒 家 化 的 逐 渐 深 入 , 此 趋 势 的 此 随 与 相 适 应 , 亲 亲得 相 首 匿 ” 度 在 魏 晋 南 北 朝 均 有 所 发 展 “ 制
L g l y tm dS c w e a se An o i S e
浅析 皲 国古 代 的 “ 亲相 隐" 度 亲 制
马 丽 霞
摘 要 “ 亲相 ’ 亲 制度 是我 国传 统社会 的 一项重要 的法律 思想 , 传统 社会 中礼 治 与儒 家文化 相 结合 的产 物 , 中 国特 是 是 定人 伦 背景及 社会 实存 共 同作 用的 结果 。本文指 出 “ 亲相 隐” 亲 制度 充分体 现 了法律 对人 性 的 关怀 , 合 效益原 则 , 利 符 也有
响 。 然 , ~ 原 则 以 不 侵 犯 统 治 者 的根 基 为 限 , 以 也存 在 例 外 : 当 这 所
儒家道德 法的~ 项重要 内容就是将 道德 法律化 。儒 家道德 的 法律化使封建 司法制度 变得伦理化 , 伦理化的司法制 度又反过 来 而
支 持 和 巩 固着 儒 家 道 德 。
于社会 的和 谐稳 定和 国 家的长 治久 安。
关键 词
亲亲相 隐
儒家
礼治
和 谐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0 —2 10 — 5 22 0 )30 50 思想 倡导仁 、 孝, 爱、 儒家把父为子 隐称作“ , 仁” 子为父隐称作“ ” 孝 ,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

“亲亲相隐”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1项首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入反应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惟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1制度贯串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应了人内心对于亲情的渴求,和人伦以及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1部门,今天咱们在确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从新审阅这1制度,有限度地往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入人际瓜葛融洽,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运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患上相首匿”,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1项首要的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支属袒护’。

中国旧制指支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责。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1个渐入的进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经意想到纣王迅速败亡的1个首要原由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瓜葛的稳定以及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干,所以无比重视在贵族内部倡导以及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请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非但请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以及百姓之间,尤为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代,“亲亲”以及“尊尊”这两条保持全部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续,《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之直者异因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支属相为袒护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根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审判中开袒护之例。

这1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长辈者,不负刑事责任,长辈首匿卑幼者,除了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的批判与借鉴——论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的批判与借鉴——论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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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4 了解 读 , “ 亲 相 隐 ” 度 加 以 评 判 , 终 对 3代 社 会 “ 亲 相 隐 ” 度 的 架 构 进 行 了 思 考 , 出 了 5 - 对 亲 制 最 - ' 亲 制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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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n ut d r ui sT aeId s y ns r
21 0 0年第 6 期
‘ . 相 隐" 批 判 与借 鉴 ‘ 习 章 的
论 中 国的“ 亲亲相 隐 ” 度 制
王 硕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亲 亲 相 隐” 我 国传 统 社 会 中 的 重要 法 律 思 想 , 中 国“ 亲 相 隐 ” 度 的 发 展 过 程 与 原 因进 行 了分 析 , 对 “ 是 对 亲 制 并
2 中国“ 亲亲相 隐” 度形成 的历史 原 因 制
() 家 文 化 盛 行 并 逐 渐 成 为 封 建 中 国 的 显 学 , 1儒 以及 中 开创 了 中 国 法 律 的 “ 隐 ” 统 。并 首 次 间 接 承 认 尊 亲 属 为 容 传 卑 亲属 隐的“ 利 ” 权 。唐 代 时更是 达 到 了巅峰 , 将单 向容 隐 国法 律 儒 家 化 的趋 势 是 亲 亲 相 隐制 度 产 生 的 历 史 原 因 。 规 则 扩 大 为 双 向 规 则 。 同 时 也 规 定 了 “ 居 相 为 隐 ” 原 同 的 “ 亲 相 隐 ” 度 是 中 国法 律 儒 家 化 的 结 果 。 中 国法 律 亲 制 则 , 大 了容 隐 的 范 围 , 在 其 内 容 和 限 制 方 面 也 做 出 了 详 扩 并 细 规 定 , 本 上 形 成 了 关 于 “ 亲 相 隐 ” 较 为 完 备 的 体 系 基 亲 的 系 统 。唐 以后 直 至 清 朝 容 隐 制 度 逐 渐 形 成 了空 前 周 密 的 体 系 并 努 力 达 到 维 护 封 建 国 家 与 维 护 封 建 道 德 同 时 并举 。 1 2 中国 “ 亲 相 隐 ” 度 的 发 展 特 征 . 亲 制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伦理思考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伦理思考

而在西方国家类似亲亲相隐的制度中, 几乎不存在尊卑亲
隐 的观念还停留在很多人的思想当中, 而针对这一思想的弊端 属之 间的区别, 他们突出的仅仅是 亲属关系, 而在 这个关系内 和法律 上的传承 以及伦理性 进行讨论 , 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 部采取的是人人平等的态度。 平等作为一种人与人交往 最为基
意 义。
本 的社 会关 系 , 整 个社 会 和 法律 建 构 的 基 本价 值 所 在 。 我 是 而
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充分体现 出了尊者和卑亲属之间的不平等,
亲亲相 隐在 当代 法律思想和制度下 的弊端
导致人们在具体 的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一定认知上的偏差, 对 法律 的平等 性原则存 在错误的认识 。 因此 这种对法律平等性
仅 停 留在 思 想 理 论 的 范 畴 , 汉 朝 初 期 统 治 者 开 始 大 范 围地 定 上 对 亲属 之 间 的不平 等 表 现得 非 常 明显 , 于 家族 中的卑 亲 到 对
利用孔 孟之道来作为案件 裁决上的依据, 在这个思想和 实践 属 而 言, 般 只承 担 隐 匿尊 亲 属 以及 尊 者 犯 罪 的 义务 , 不 享 一 而 基础之 上, 汉宣帝时期正式确定了一系列亲亲相 隐制度, 从而 受被隐匿的权利。 将这一思想理论正式转变为一种 司法原则。 直到今天, 亲亲相
是 忽视 了 与人 的平等性 。 国传统法律 制度 之中一 隐匿, 人 我 而不是首先考虑 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这也成为 当时人
直将 “ ” 为 其 灵 魂 和 根 本 , 也 是我 国亲 属 长 幼 关 系 和 伦 们 的本 能 , 思想 上 就 默 认 了纲 理 伦 常 的 重 要性 。 要 凸 显在 礼 作 这 从 主 理 道德 原 则 的 一种 体 现 。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正 是 这 种 “ ” 精 以下两 个方 面 : 先 是这 种 隐 匿 突 出表 现 在 卑 幼对 尊长 罪 行上 而 礼 在 首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03年河南少年张鸿雁为筹哥哥张鸿涛学费而偷舍友4.5万元,张鸿雁的哥哥配合警方将弟弟骗到学校使其抓获;09年满文军法庭上证实妻子李俐组织关于吸毒聚会”的两个案例曾引发人们对于情与法思考,人们一度呼吁“亲亲相隐”原则纳入刑法中从而找到情与法的交融点。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把“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强制出庭”再次把“亲亲相隐”原则是否已纳入我国法律成为争论的焦点。

一、我国“亲亲相隐”原则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也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的主张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的否定评价是雏形,《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是相隐原则法律化的开端;西汉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为后世立法提供蓝本;唐朝将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同居相为隐”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唐以后直至清朝容隐制度逐渐形成了周密的体系;清末到民国期间,相隐色彩淡化,开始慢慢作为权利形态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亲亲相隐”原则视其为封建糟粕。

其实“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儒家文化的核心与宗旨是“礼”和“仁”,而礼与仁是强调传统的伦理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礼法不分、礼法交融的时代,将作为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纳入法律体系在情理之中,“亲亲相隐”原则被历代法律沿用也是必然。

二、“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新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是存在争议的。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不出庭作证与拒接作证、检举揭发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不意味着亲属可以拒绝作证,也不意味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更不意味侦诉人员不能强制(非暴力)取证。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导读:“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非常重要的刑法制度及原则,其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该理念存据这么长时间,背后一定是有着其倡导的价值。

在当今司法之中我们仍能看到它对我们的深远影响,一味否定或肯定它的价值不是正确之道,只有扬其长弃其短才能真正的让它在今天发挥其正面能量。

01【什么是“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如果其中有人犯罪,那么应当相互隐瞒,不可以去告发或去作证,如果你大义灭亲去告发了,甚至会被定为“不孝”,反而需要定罪。

我国古代宗法制度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政治根源,在当时是以血缘关系来分配国家权力,以此来建立世袭统治。

在宗法制度之下,一个家族被视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单位,而家族的稳定和谐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统治。

在统治者眼中,亲亲相隐在短期内可能会放纵犯罪,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有利于家族稳固,从而达到统治的稳定。

如果说国家体制为“亲亲相隐”制度提供了基础,那么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更是让这一制度有了理论根源。

儒家思想宣扬仁义礼智信,法是对礼的维护,孔子在《论语》中提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儿子为父亲隐瞒,父亲为儿子隐瞒,这是正直的。

”提倡“仁”“孝”精神的儒家思想最为符合人们内心的理念,“亲亲相隐”制度也最为符合人自然的天性,是人的本能选择。

在当时看来,儿子告发父母,臣子告发君主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故此该制度获得国家以及民众的普遍支持。

更是让这一制度延续了数千年。

孔子儒家思想当然,亲亲相隐并非毫无限制,在古代,对于叛国等十分恶劣的犯罪同样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02【“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在不同时期的表现也截然不同,在西周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就已经统治者所接受。

在秦朝时期的法律中“亲亲相隐”开始有所体现,但并未正式规定。

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曾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今,在刑事立法中,应对“亲亲相隐”原则采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做法,吸收其合理成分,缩小我国刑法中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使我们的刑法更具人性化。

标签:亲亲相隐;窝藏、包庇罪“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然而,当前人们关注的往往是它的消极影响,把它当作封建社会的糟粕予以彻底否认。

对于“亲亲相隐”这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我们是应当有批判性地予以吸纳借鉴,还是应当完全否认?如果答案是前者,如何在现行刑法中体现该原则?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本文以现行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为视角,通过对该原则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在现行刑法中的可借鉴之处。

一、“亲亲相隐”原则之涵义解说“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它源于《论语》的记载,孔子说过:“吾党有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张晋藩教授认为“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也就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它包括长亲属隐匿卑亲属和卑亲属隐匿长亲属。

“亲亲相隐”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发展到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后各朝关于“亲亲相隐”的制度规定大体与唐朝相同。

“亲亲相得首匿”制度的隐匿对象为“亲属”,容隐的亲属范围在不同朝代受因各个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亲亲相隐”的隐匿范围在中国封建社会随着朝代的变迁越来越广泛,其容隐范围由孔子提倡的父子之间的互隐,发展到汉朝的父子互隐。

夫妻互隐,祖父母与孙互隐,最后发展到唐代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即同居者可以相互隐匿。

所谓“同居”:指“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即只要共有财产,共同生活,不管户口是否相同。

“虽无服者,并是”,即使彼此已无服制关系,也可互相容隐。

由此可见,“亲亲相隐”作为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一项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日益成熟,其隐匿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法制建设中亲亲相隐的伦理关照

法制建设中亲亲相隐的伦理关照

法制建设中亲亲相隐的伦理关照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和社会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领域和方面,但是在推进的过程中,它始终需要遵循一个伦理关照的原则,即亲亲相隐。

这个原则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而不因为个人关系而受到特殊待遇,这是一种坚守公正的道德底线。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亲亲相隐这一伦理原则的具体涵义。

亲亲相隐的本质是要求公正的判断和处理,避免出现道德上的“原则肆虐”。

这个原则是在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其中最核心的意义是将家庭隐私的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德力量有机结合。

换句话说,亲亲相隐的意思是在不影响正义判决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避免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家庭和人际关系,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

面对社会治理中的很多现实问题,亲亲相隐的原则被认为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

它不只是体现了法律精神的一部分,而且也是成为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基石。

亲亲相隐的实施意味着法律界的一些人需要慎重处理个人和专业道德没有直接联系的关系。

因此,很多法律行为人员需要将其自己的兴趣、私人信仰、伦理规范等纳入到判断公正性的过程中,从而避免出现超越法律范畴而进行评价的情况。

伦理原则的实施和落实需要广泛地根深蒂固在法律体系之中,具体体现在政策、工作流程、监督手段和法律制度的完备性等方面。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强制实施党派化原则,确保有一些特别不受公正待遇的群体能够被合理地惩治,确保法律的同等待遇性。

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积极推动家族、公司、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透明化,引导他们尽可能地遵循公共规则,从而避免撕裂社会纽带的风险。

亲亲相隐和法律道德同样紧密相连。

法律道德是一种精神和思维的变革,其中包括自我约束和诚信处置的认识。

不仅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法律道德的引导,而且普通公民、家庭和社会团体也需要理解追求法律道德的重要性。

因此,亲亲相隐伦理学原则的贯彻实行既要由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和行政管理服务,又要激励公民和机构主动参与到亲亲相隐的实践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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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亲亲相隐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始终,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定义及规定,从形式层面对此项原则予以否定。

本文重点探讨现行法律规范下人性与法律的冲突,以及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人性与法治
一、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主要内容介绍
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等,是指亲属之间(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以减轻处罚)。

亲亲相隐原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理论。

《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种说法,是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的,他把父为子隐看作是“仁”的表现,把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亲亲相隐并不是一个短时期存在的制度,而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出现在各个朝代的法律规定中。

汉朝在理论上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这一主张,同时将它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下来。

西汉初年,在司法实践中,就严格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并将其视为天经地义,“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①。

至汉宣帝时,“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得到法律确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②。

允许亲属间对犯罪行为相互包庇。

这一规定,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发展到唐朝亲亲相隐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条文及其他有关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相隐的范围,处理办法,限制条件以及亲族内部的侵害行为等。

这些规定也被宋元明清等朝的法律所直接继承,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只对窝藏包庇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规定。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本罪的主体乃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回顾我国关于这一条文的立法过程,立法机关也曾在刑法典草案第22稿中列明,“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窝藏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由于认为这条规定有容忍封建社会提倡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陋习,与鼓励大义灭亲的新型道德相矛盾,所以在后来的草案中删除了22稿时规定。

从上述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均为一般主体。

只要是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的一般人,不管其与被包庇人有何血缘、身份等特殊关系,均有可能构成犯罪。

可见,立法者并非没
有想到配偶、亲属之间人性伦理关系,而是在衡量其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孰轻孰重的时候,将天平明显向后者倾斜,导致我国现行刑法对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予以摒弃。

三、面对人性和法治的一些思考
现行法律规范对亲亲相隐制度的排斥,必定会引发人性与法治的论战。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

法制在实施规章时,绝不能认为无执行能力是与问题无关的。

”③,正如引文中所言,良法、善法、必定不会强人所难,这也是当今一些学者支持亲亲相隐制度的理论依据,即“期待可能性原则”。

所谓期待可能性,即当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危害了社会秩序,惩罚与否要考虑在当时情况下,法律能否期待他实施适法或者说合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那么犯罪人的近亲属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应认定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宜认定为犯罪。

这里所说的期待可能性,笔者认为是人性弱点的一种体现,我们要在人性弱点与法律规范当中寻找平衡。

例如,当杀人犯的刀,架在甲脖子上让其去侵犯另一无辜者时,甲别无选择,他人性的弱点告诉他,要想活命必须以牺牲另一无辜者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期待这个人做适法行为是不可能的,所以就不能对其进行非难,即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在窝藏、包庇罪当中也是这样,法律不能期待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在得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毫不犹豫的讲其送交公安机关,这在一般人看来都是做不到的。

因为亲情(特别是至亲)成就了人们最真的感情寄托,想要用法律打破它一定是有难度的。

故良法是应该容情的,一个健康的法律体系是要符合人性发展规律。

这也就是为什么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说“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

”④当然,现代法律适用视角下的亲亲相隐制度并不是简单的恢复,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例如,对亲属的范围限制,一般应该以近亲属为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相隐;免除亲属作证义务,对亲属的包庇、窝藏行为,只有故意诬告、陷害第三人或阻挠案件侦查的,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等。

四、结语
亲情乃人之天性,亲亲相隐源于人们对亲情的重视与依赖。

我们应以客观、辨证的态度评价一种制度,封建糟粕,我们要坚决加以摒弃,但对于其中的反映了我国社会传统的有合理性的制度,应予以吸收。

法律不应强人所难,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尊重社会的最基本的伦理、尊重人类亲情;相反,违背人性的法律是不会得到遵从的。

因此,在法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亲亲相隐制度必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

注释:
①.
②.

④.
参考文献:
[1]李昌道.中国法制史[M].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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