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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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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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法律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对法律本身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总结历史经验,了解我国的传统法律制度,进而完善今天的法律和社会。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产生原因?“亲亲相隐”制度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儒家创始人倡导仁义孝行、父子相隐,以便建立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

而后历代各朝都对其予以继承并不断发展完善。

至中华法系形成之时,“亲亲相隐”制度已经臻与成熟。

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亲属有罪相隐不予论罪或减刑;2.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刑;3.部分罪行不适用此制度。

?产生这一制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我国的封建文明是建立在以农为本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缺乏互通有无的根基;其次,重农抑商的思想根深蒂固,同时以血缘为纽带的群居生活更加巩固了同宗同姓而居的习性。

所以在违法犯罪情形出现时,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仍注重维系封建伦常和家族和睦,以便实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共赢以及法的社会作用。

因此,这种制度就随着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一起存在了两千多年。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近代清末变法修律在大量引进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同时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保留。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新文化运动给人们带来了一次思想解放运动,由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儒家文化成为了众矢之的。

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们在提倡民主和科学的同时对西方文化全面认同但是对民族文化全盘否定。

以儒家文化思想为根基的“亲亲相隐”制度不可避免的也就被视为封建糟粕,尤其是在建国以后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鼓励亲友之间相互揭秘和告发,使得这一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荡然无存。

?到了现代法制时期,我国在立法上倾向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为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公权力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对公民的私人生活关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例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一切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即便是亲属之间也不例外。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也称“亲亲得相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为,不予告发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隐,我国《法学词》“亲亲相隐”条的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
“亲亲隐”观念的确立,是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贯彻“亲亲”、“尊”的原则,“亲亲”主要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差。

在战国期,“亲亲”和“尊尊”这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吾党有直躬者,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父为子隐,子为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中亲属相为容隐制的直接理论。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论语》曰:“少一日,央一日,身不失其节,何有于我哉。

”古人针对尊重父母的
心态有非常正面的态度,这也反映出当时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要性。

此制度的实行始于西周时期,见于古礼,是当时的社会礼义的核心内容,成为朝廷官
文礼法的重要条款。

该制度规定,子与父之间必须以避讳关系,其中父亲上文,子孙下文。

该制度不仅仅是礼节,它充分反映了古代社会伦理规范的重要性。

它要求子孙孝敬父
母和古代家庭礼仪,严格规范了家庭纪律,强调了个人礼仪的重要性,使家庭关系更加和谐。

而且,在古代,这种制度还具有重要的政治作用。

该制度旨在增强内部政治结构和权力,鼓励内部臣民服从主臣,以加强社会稳定,镇定国家权力。

依据亲亲相隐制度以辨别出有关贵族身份,建立了古代中国强大家庭网络,使古代中
国及其家族统治更加强大而有序。

此制度使古代中国社会得以和谐发展,充分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
以及社会道德的精神。

虽然岁月的洪流翻腾,但是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依然牢牢把持着
古代中国社会的秩序。

论“亲亲相隐”制度

论“亲亲相隐”制度

春秋时期萌芽, 后为法律所确认运用 , 并随着历史的发展 , 不断地进行着演变扩充, 直至今 日为法律所彻底摒 弃。本文 旨在
从 刑 法 史角度 介 绍该制 度 的历代 发展 过程 并讨 论其 对 当今刑 法 实践 的启示作 用 。
关 词
亲 亲相 隐 历 史发 展
窝藏
包庇 罪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O 9 (0 9O — 1 -2 10 -5 22 o )30 3 0
并重。
中 图分 类号 : 2 D9 9
20 0 8年 l 1月 1 6日晚 , 南 省 楚 雄 市 村 民李 开 泽 酒 后 因 家庭 琐 云 事在厨房里与妻儿发生 口角 。 争执过程 中, 儿子李某抽了一根木 棒打 在父亲 的头部 , 致其 当场倒地死亡 。看见丈夫被儿子打死了, 为妻 作 子的何某害怕其受到法律惩处 , 便于当晚与儿子一起把 李开泽的尸体 背到村 子附近 的一条沟里掩埋 。1 8日, 母子俩想想不妥, 便通知部分 村 民把李开泽 的尸体刨出来, 并计划于第二 日按当地 习俗进行火葬 。 可是尸体刨 出后, 村民看出了破绽, 母子俩的行径 最终暴露 。 目前 , 李 某、 何某分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包庇罪被楚雄 市公安局刑事拘 留。 上文所引述 的案例, 是一则极为普通 的刑事犯罪案件 : 一人犯罪 , 家人 由于亲属关系于情不忍而包庇了犯罪人的行 为。然而 ,于情不 忍, 是否是于法不容呢?这个 问题的答案按照古今时期的刑法制度来 判断, 结果是明显相异的。 亲亲相隐 “ 制度 在我国古代刑法史上有着 重要的地位, 历史渊源悠远 , 并与我 国的文化 、 政治息息相关。 在现行 刑 法 中 , 了遏 制 犯 罪 , 种 对 亲 属犯 罪 掩 盖 罪 证 、 助 逃 匿 的行 为 也 为 这 帮 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 亲 相 隐 ” 则 在 中 国 历代 的 发展 演 进 亲 原 “ 亲亲相隐” 体现了一种 孝的观 念, 最早可 以上溯至西周。 周礼中 的两条 基本原则即“ 亲亲 ” “ 和 尊尊 ”“ , 亲亲” “ 、尊尊” 是话周立法和司 法 的根 本 原 则 和 指 导 思想 , 意 思是 要 亲 近 应 该 亲 近 的 人 , 重 应 该 其 尊 尊重的人, 实际是维护等级 制。“ 亲亲” 要求父慈 、 子孝、 兄友、 弟恭。 “ 尊尊” 要求上命下从, 不许犯上作乱 。这种思想理念可 以说是“ 亲亲 相隐” 制度 的雏 形 。 两 条 维 持 整个 统 治秩 序 的基 本 原 则 发 展 至 春 秋 这 战国时期, 以孔子为代表 的儒家学说继承 了这种周礼传统。 论语. 据《 子路》中记载, 叶公语孔子 日: 吾党有直躬 者, “ 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 。 ” 孔 子 日 : 吾 党 之 直 异 于 是 , 为 子 隐 , 为 父 隐 , 在 其 中 矣 。0 熹 “ 父 子 直 朱 《 集注》 中说:父子相隐, “ 天理人情之至也。 故不求为直, 而直在其中。 ” 孔 子 的这 句 话 成 为 日后 “ 亲 相 隐 ” 度 的 基 石 。 后 来 随着 儒 家 正 统 亲 制 思想地位 的确立 , 大大加速 了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化的步伐 , 汉宣帝 时 正式把此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原则, 并赋予法律效力。汉宣帝下诏 : “自今子匿父母 、 妻匿夫 、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 、 大父母匿孙 , 罪殊 死皆上请廷尉 以闻 。 0 时才正式确立了 “ ”此 亲亲相 隐” 的司法原则 , 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 了以“ 亲亲相 隐” 为代表的 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 在唐之前 , 容隐仅限 于 一 定 范 围 的亲 属 , 般不 超 出一 个 家庭 之 中互有 血 缘 联 系 的家 庭 成 一 员这一范 围。 了唐代, 到 不仅继承了这一规定, 将其 引入正式 的律文 , 而 且 还 扩 大 了 适 用 范 围 。 律 名 例 律 设 “ 居 相 隐不 为罪 ” 专 条 , 唐 同 的 规 定: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 亲, “ 及外祖 父母 、 外孙 、 若孙之妇 、 夫之兄弟及 兄 弟 妻 有 罪 相 为 隐 , 曲、 婢 为 主 隐 ,皆勿 论 …… 其 小 功 以 下 相 部 奴 隐 , 凡 人三 等 。若 犯 谋叛 以 上者 , 用 此 律 ” 这 一 原 则 以不 侵 犯 统 减 不 。 治 者 的根 基 为 限 , 以也 存 在 例 外 :谋 反 、 大逆 、 叛 , 所 “ 谋 谋 此等 三 事 , 并 不得相隐。故不用相 隐之律 。 《 ” 明律 ・ 名例律》 亲属相为容隐” “ 条扩 大了相隐范围, “ 把 妻之 父母 、 女婿 ” 也列入大功相隐范围。大清律例 的规定同大明律 同。还有大 明律与大清律例中“ 立嫡子违法” “ 、赋役 不均” 等条也属此类情况 。代表 资产阶级 的国 民党政府亦继受“ 0 亲亲 相隐” 这一法律原则 , 且相隐的范围更大。13 9 5年 《 中华民国刑事诉 讼法》 将相 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 以内的血亲, 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 14 95年的《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17条规定了亲属的证言特免权, 第 6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亲亲相隐制度浅探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以儒家伦理纲常思想为基础,对维护历代的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封建残余被废除。

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并非我国古代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当代世界各国均对容隐制度作了相关规定。

“存在即合理”,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然而却体现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同时,亲亲相隐制度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从经济性、期待可能性、时代意义等多个角度方面综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主题词:亲亲相隐容隐制度拒绝作证权父子相隐1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目录引言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1、 2、 3、 4、 5、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备成熟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二、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1、 2、 3、 4、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英美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 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结语附录1:主要参考文献2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引言亲亲相隐制度,即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告发和不作证的行为不以罪论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典型制度,从春秋时期起源,在西汉时期正式确立,之后为历代所沿袭和发展,直到上世纪中期新中国成立后同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一起被废止。

浅析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

浅析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

所 谓 “ 亲 相 隐 ” 又 称 “ 亲 得 相 首 匿 ” 是 指 中 国 古 代 亲 , 亲 ,
法 律制度中所规定 的夫妻 、 父母 、 子女 以及特定 的亲属之间 相互 隐瞒罪行可 以免 除处罚 的原则 。“ 亲亲相隐” 中 国古 是 代 司法 制度 的一个典 型特征 ,是中 国法律传统 中的一项法 律 制度 , 是封 建社会为 体现儒家 “ 孝亲 ” 伦理纲 常和宗 族家
殊死 , 皆上 请 廷 尉 以 闻 。” 自此 “ 亲 相 隐 ” 度 法 律 化 了 。 亲 制
到 了唐 代 , 唐律》 《 及其有法律效 力的《 疏议》 于容隐 关
分子有何身份关系 , 都一律定罪量刑 。此外刑法第 35条 、 0 第 3 6条 、 37条对伪证 、 0 第 0 毁证 、 妨碍作证 等规定也 均不
第3 1卷 第 1 2期
21 0 0年 1 2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u n l f h e gU i r t S c c ) o ra o i n nv s y(o . i C f e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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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人 实 施 了窝 藏 还 是 包 庇 行 为 ,不 论 与 被 窝 藏包 庇 的 犯 罪
加速了“ 亲亲相隐” 法律制度化 的步伐 。汉宣帝 曾诏 :父子 “
之亲、 夫妇之道 , 天性也。虽有祸患 , 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 于心 , 仁厚 之至也 , 岂能违之哉 ? 自今子首匿父母 、 匿夫、 妻 孙匿大父母 , 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 夫匿妻 、 大父母匿孙 , 罪
浅析我 国古代“ 亲亲相 隐" 制度
武宜俊 ,李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伦理思考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伦理思考

而在西方国家类似亲亲相隐的制度中, 几乎不存在尊卑亲
隐 的观念还停留在很多人的思想当中, 而针对这一思想的弊端 属之 间的区别, 他们突出的仅仅是 亲属关系, 而在 这个关系内 和法律 上的传承 以及伦理性 进行讨论 , 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 部采取的是人人平等的态度。 平等作为一种人与人交往 最为基
意 义。
本 的社 会关 系 , 整 个社 会 和 法律 建 构 的 基 本价 值 所 在 。 我 是 而
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充分体现 出了尊者和卑亲属之间的不平等,
亲亲相 隐在 当代 法律思想和制度下 的弊端
导致人们在具体 的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一定认知上的偏差, 对 法律 的平等 性原则存 在错误的认识 。 因此 这种对法律平等性
仅 停 留在 思 想 理 论 的 范 畴 , 汉 朝 初 期 统 治 者 开 始 大 范 围地 定 上 对 亲属 之 间 的不平 等 表 现得 非 常 明显 , 于 家族 中的卑 亲 到 对
利用孔 孟之道来作为案件 裁决上的依据, 在这个思想和 实践 属 而 言, 般 只承 担 隐 匿尊 亲 属 以及 尊 者 犯 罪 的 义务 , 不 享 一 而 基础之 上, 汉宣帝时期正式确定了一系列亲亲相 隐制度, 从而 受被隐匿的权利。 将这一思想理论正式转变为一种 司法原则。 直到今天, 亲亲相
是 忽视 了 与人 的平等性 。 国传统法律 制度 之中一 隐匿, 人 我 而不是首先考虑 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这也成为 当时人
直将 “ ” 为 其 灵 魂 和 根 本 , 也 是我 国亲 属 长 幼 关 系 和 伦 们 的本 能 , 思想 上 就 默 认 了纲 理 伦 常 的 重 要性 。 要 凸 显在 礼 作 这 从 主 理 道德 原 则 的 一种 体 现 。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正 是 这 种 “ ” 精 以下两 个方 面 : 先 是这 种 隐 匿 突 出表 现 在 卑 幼对 尊长 罪 行上 而 礼 在 首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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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
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一个“行直”者躬,他的父
亲做了偷盗人家羊的行为,他便站出来指证了父亲盗窃。这样一个人做的这样一
件事,被叶公认为是“行直道”——大义灭亲,公正不阿,即使是自己的父亲犯
了错误,也不为父亲加以隐瞒、径直指出。然而孔子却认为,直躬的行为不能算
作“行直道”:反之,孔子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看作“直”的行为。这就是至
今仍受到争议的“亲亲相隐”价值观来源。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样的价值观
显然是不当的,包庇犯错者无疑会对别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在刑法上可能构
成包庇、窝藏罪;若是人们遇到和直躬相同的局面,又该如何抉择?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
首先,存在即合理,孔子认为孝悌之爱重于伸张正义,主张给亲人包庇罪过
而非大义灭亲,体现出儒家价值体系中对亲人之间、朋友之间、或同事上下级之
间互相仁爱的重视,在当时的社会和思想背景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 宗法制度背景基础
首先,它的形成与中国当时的血缘宗法政治制度有关,并对宗族的团结与安
全加以维护、符合了宗族的利益和要求:“在社会结构上,中国古代社会体现了
‘家国同构’的基本特征。……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形成个体与整体
之间天然联系的人格特征。因此决定了血亲宗法性特征在中国文化形成之初就存
在,也决定了‘礼’文化在中国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礼治的基本原则有两条,
即‘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即主张家族利益至上,家族内部的人必须
对自己的亲属给以亲爱,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理念都是为了维护整个家
族的利益。”①
(二) 帮助国家维护秩序的作用
同时,由于家国同构的特点及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性质,亲亲相隐一旦提
出,既成了家族内的准则,又成为了国家认可的价值理念:“由于我国封建社会
十分重视尊卑伦常的道德观念,视纲常为‘天理’,以不孝为重罪,家族伦理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宗族内部的尊卑伦常关系,树立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调整
族内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被称作伦理法,亲属间的容忍被
视为基本的亲情义务,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因此在视尊卑伦常为天理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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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就不难理解了。”②这样一来,“亲亲相隐”也维护了国
家中的尊卑秩序,在“君为臣纲”的封建王朝中,这一点意义无疑被皇帝重视和
发扬。
(三) 人性伦理上的合理性
此外,除了社会背景和制度的原因,这种“亲亲相隐”在我们每个人身上最
根本的人性伦理方面上看,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亲亲相隐’制度能在中国两
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始终被统治者加以利用,被广大百姓予以接受,这与这一制
度本身的伦理特色符合中国百姓的价值观和内心的信仰是分不开的。统治者制定
‘亲亲相隐’的法律固然是为了实现自己统治的长治久安,但是这一法律本身所
包含的对人性的呵护与关怀却是其长期存在与发展的内在根源。”③

二、现代中国法治制度对“亲亲相隐”的否定
(一) “亲亲相隐”的弊端
然而,“亲亲相隐”确实有其缺陷。首先,它带来的“代价之一是造成了两
千多年‘天无二日、人无二主’的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家天下’),对我们国民
的个人人格独立和自由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摧残和压抑。代价之二则是造成了永远
根除不了的自发的腐败倾向,从而一开始就埋下了整个社会周期性剧烈动荡的祸
根。”④亲亲相隐既是过分地维护了封建专制的精神;亦容易使人在正义和亲情
之间放弃正义、以及滋生罪行及腐败。当代重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社会中,
“亲亲相隐”已经不再能完全符合法治国家的需要。
(二) 现代中国法条对“亲亲相隐”的否定内容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财
务,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些
法律规定明显已经禁止了“亲亲相隐”的存在,将这种曾经的“美德”视作犯罪
加以判决。
(三) 否定“亲亲相隐”的实际结果
这样的规定自然有其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的一定意义:毕竟“知子莫若父”,
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能是最了解嫌疑人心理和行为的人,从而可能提供线索或为
判决作出重要证明。如近年就发生过儿子命案在身遭父亲告发的案例。这可能有
助于缉拿和定罪犯罪者,也许能够保障更多其他人的安全;但是这种情况也终属
于少数,大多数情况下的亲属检举是难以实现、或者效率低下的,甚至可能引起
其他不良后果。“相当一部分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他们既不敢公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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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国家法律,又不忍亲口揭发亲人罪行,只能假以‘不知案情’为由规避作证义
务,使得该条规定在涉及亲属作证的场合形同虚设,司法机关也因此很难获得充
分有效的证据。……如果强迫亲属作证,并将各种容隐行为以妨碍司法罪、伪证
罪、包庇罪等一一加以惩戒,那必将是‘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
⑤更何况,现代社会重视法治,但这却不代表着就可以完全忽视对人性伦理的关
注:“我国现代立法抛弃‘亲亲相隐’制度,重法而不重情,表面上似乎维护了
社会正义,实际上破坏了家庭伦理和善良根性,违背了人性的根本,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了人性,泯灭了亲情,影响了社会稳定,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国家的长
治久安”⑥。因此,若把“亲亲相隐”的价值观完全当做封建糟粕加以摒弃,显
然不是最好的方法,也不符合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扬弃”精神。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当代出路思考
在网上查找的多数资料中,作者都主张恢复“亲亲相隐”制度;但是若简单
地将古人之言加以原样使用,既难以体现出现代人的智慧,更无法满足现实的实
际要求。不过,若将这一制度加以扬弃,取其精髓化入当代法律精神,无疑会使
我国的法治更加人道、更加符合治国现状。事实上,在当今我国港澳台地区、西
方国家如英法等实施欧美法系的地区,都有亲属容隐制度的存在。
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容隐制既有相似之处,但仍有相异之处:“1.
容隐亲属的范围。大陆法系的容隐亲属范围较大,英美法系的容隐亲属范围较
小。……2.容隐行为的范围。与前者一样,大陆法系的容隐行为范围较广,亦即
权利范围较大,英美法系的容隐行为或权利范围较小。”⑦这样一来,欧美法系
下的容隐制相对有效的范围比较小,既保留了容隐制对人性权利的尊重,也防止
了容隐制在太大程度上妨碍到执法和司法,是可以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此外,
还有“权利而非义务”说:“相隐应是权利而非义务。……在现代法治国家中,
亲属相隐制度的设立旨在尊重人权和亲情,因而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加以规定更加合适。至于犯罪人的近亲属放弃容隐权而大义灭亲、告发至亲的,
应当予以允许和尊重。”⑧将容隐规定成为犯罪者亲属的一项可选的权利,首先
确认了容隐制尊重的对象是犯罪者的亲属而非犯罪者本人;这是对其亲属的心
理、心态和人权的关怀,但不是强行禁止亲属揭发作证。同时,这也表明了“孝
悌”等封建礼法思想、曾经的“美德”放到当代,已经不再是人们的义务,而是
权利。古代有皇帝斩杀不孝子、包公怒铡负义陈世美的事迹,但当今,个人的不
孝不悌等行为,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已经不再受到惩罚。事实上,这种对个
人行为自由的保护也是当今人权民主思想的一部分;只不过同时,我们仍要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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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并且允许亲属容隐中犯罪者亲属拥有因亲属间的互爱而拒绝作证的权利。
总而言之,亲亲相隐的制度的合理性至今对社会治理仍有一定意义,经过合
适处理,当中的精神完全可以化入当代法律思想,以至于可以期待其对建立和谐
社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① 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亲亲相隐制度研究》 王燕 p8 3.2.1 社会政治基础
② 中山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亲亲相隐”制度研究》 陈仕俊 p3-p4 一、中国
古代“亲亲相隐”的理论基础
③ 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研究》 杨辉 p27-p28
第三节 从人性的角度:亲情伦理与法律的一致
④ (出版源《学海》2007.1:)《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评郭齐勇主
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 邓晓芒 二、谈对“亲亲相隐”的历史主义评价
⑤ 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亲亲相隐”制度之重构》 李岸南 p14
2.1.3 “亲亲相隐”制度的司法效率价值
⑥ 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立法思考》 韩国
鹏 p23 3.1.1 对“亲亲相隐”制度否定的原因
⑦ (出版源《中国社会科学》1997:)《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范忠
信 三、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容隐制
⑧ (出版源《法学评论》2006:)《论“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刑事法律中之重
构》 钱叶六 四、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现行刑事法律中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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