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作者:龙乐婷来源:《现代交际》2020年第14期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儒家思想中一个古老却充满争议的话题,这一制度以其独特的历史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仍吸引着我们做进一步梳理和反思。
通过追溯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的历史渊源,捕捉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透过这些历史考察探究这一制度的价值与缺陷,发现以亲情伦理为纽带的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在当今现代社会中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相对合理性,基于此对亲亲相隐是否适用于现代化的命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亲亲相隐价值分析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4-0047-02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重要原则与制度,指对亲属的犯罪行为不揭发不定罪;反之则要论罪。
宽宥亲亲相隐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和宗法家族制度,从而巩固封建君主专制统治。
古代伦理法社会中,不仅有利于保障亲情与人权,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这伴随了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制度,历经荣辱兴衰终成了历史遗迹,在当代法学界被作为一种与当代法治建设目标相违背的落后文化而全盘否认,不禁引起我们的思考:能够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被百姓所接受的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就真的毫无存在的合理性吗?带着这一问题,本文试图探求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刑事法中对亲亲相隐的借鉴意义。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的思想最早是春秋战国时期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提出的。
在孔子看来,父子相隐即是孝,是合乎伦理道德的,这在当时不仅表现为一种思想学术,也从正统儒家在汉代的新生开始成为在中国沿袭了两千多年的制度之一。
孟子在孔子之后又将此思想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主张以仁孝治天下,父为子隐就是“仁”,子为父隐即为“孝”。
西汉时法律上开始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亲亲相隐制度在正统儒家官方那里得到正式确立。
唐朝时相隐的范围也随法律的儒家化有所扩大,突破至同居者之间,走向了成熟和完善。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孔子的思想,是一种家族伦理传统,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该制度强调家族的隐私和尊严,禁止在公开场合谈论家族内部事务,以及泄露家族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社会意义、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思想。
孔子强调家族的尊严和隐私,认为家族内部事务应该内部解决,不宜在外人面前讨论。
他曾说:“兄弟不和,天下地不容。
水不食则渴,地不食则饿,故水有德于渴,地有德于饿。
”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家族伦理传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被各种制度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比如《大义》提出:“昏者之必守,不得其内乡,不得其先闺,不得亲。
」《周礼》中也有规定:“有亲不得官,祖言曰‘不得定名。
’悰制常观,亲亲无乡。
”. 这些文献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视和强调。
二、社会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保护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避免了家族内部事务被外人干涉和插手,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而这些关系通常需要在隐私的环境中维系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帮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有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之间的纷争和冲突经常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家族之间的冲突和纷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影响和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析我国“亲亲相隐”的现状及其立法制度的重构

试析我国“亲亲相隐”的现状及其立法制度的重构[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刑法制度,曾在我国法制历史的长河中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儒家所倡导的伦常纲纪、亲伦保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
当今社会力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亲亲相隐”能否在丰富其内涵的基础上适应当今法制体系的要求,并取得合法地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亲亲相隐;现状;完善一、“亲亲相隐”的概念及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又称“亲属相容隐”或“亲属相隐”,是指在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而得以减轻、免除刑罚或者根本不被视为犯罪。
我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崇尚忠、孝、仁、悌,历朝统治阶级都采用礼教思想信念维护其统治秩序。
早在西周时就有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强调治国应以教化为主的治国理念。
在《礼记·檀弓》上载:“事亲有隐无犯。
”据考究,“亲亲相隐”制度的最早萌芽可追溯到春秋时期的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
《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本记录孔子言行的经典对后世儒家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了理论渊源。
西汉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颁布的一道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条“亲亲得相者匿”的诏令使“亲亲相隐”制度首次得到合法化,标志着“亲亲相隐”制度的正式确立。
至唐代,“亲亲相隐”由西汉的“亲亲得相者匿”发展到“同居相为隐”,《唐律疏议·名例篇》中规定了容隐制的“总则”,使“亲亲相隐”制度趋于日臻成熟和完善,其容隐范围进一步扩大。
从《大清新刑律》到民国时期的刑法,先后保留了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不罚、放纵或便利亲属脱逃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免刑、为亲属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不罚、为亲属销赃得免罚、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对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规定。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摘要】“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权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
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
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
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
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2000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
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对现实的影响

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对现实的影响郭贤源引言亲亲相隐,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自汉朝被引入司法领域以后,直至明清,终封建之世。
亲亲相隐制度一直伴随封建社会,历经荣辱兴衰,走过沧桑的两千年,终成历史遗迹。
或许因为长久施行于我国,使得它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或多或少地成为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民族思维。
然而在废除亲亲相隐制度后的今天,在司法实践上却是那么的艰难,不是证人拒绝出庭、抵制法律的权威,就是证人有意地选择谎言作伪证,以致许多证人因为“好义”而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然而,虽然他们因此被送入监狱,但是他们从来对于自己的行为却不感到丝毫地后悔,甚至还倍感骄傲。
笔者对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考察之后,并结合我国当前抛弃后在现实司法中的危机,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试图重新认识它的现实价值,并希冀对当今倡导的法治社会有所裨益,而不致令先贤的心血付诸东流。
一、亲亲相隐的国内国外情况亲亲相隐,顾名思义,是指亲属犯了罪,亲属之间可以隐匿其犯罪行为而不必负举证责任。
这一制度自提出、运用到终结,历经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且被后来的国民政府所接受。
从它的影响上看,近播日本、朝鲜半岛、越南,远扬德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可谓古今不衰。
然而不巧的是,作为发源地的中国大陆,却在今天被人为地抛弃。
(一)亲亲相隐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亲亲相隐,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1]中国旧制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且是作为一项基本义务被人们忠实地履行。
容隐义务者如果不遵守,是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产生,法学界有不一致的观点。
有的人主张亲亲相隐制度源于西周,但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源自孔子的儒家思想中的“礼”。
笔者在分析中国文化史后认为,亲亲相隐应该可以追溯到西周。
作为周礼中的两大重要原则的亲亲、尊尊,是中国宗法制度的确立标志。
“亲亲”、“尊尊”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当代价值

想 为 支撑 , 色 在 于 对 触 犯 法律 后 亲 属 之 间 的 包 庇 行 为 采 取 宽 容 的 态 特
度 。 在 当代 , 们 在 摒 弃 其 包含 的 封 建 落 后 内容 同 时 , 应 当 注 意 其 存 我 也 在 的 合 理 价 值 及 其 他 地 区 、 家 相 关 立 法 倒 , 期 找 到 对 我 国 现 代 刑 事 国 以
亲 亲 相 隐 制度 的历 史 源 流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 叫亲 属 容 隐 制 度 ,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亲 属 可 以 也 指
一律 规 定 应 当 隐 匿 的 亲 属 进 行 告 发 则 会 被 处 而
以一 定 刑 罚 的 制 度 。作 为 古 代 一 项 重 要 原 则 , 着 深 远 的 历 史 。 有 在 秦 时 , 于 立 法 以法 家 思 想 为 主 导 , 以 “ 亲 相 隐 ” 成 为 普 遍 由 所 亲 未
祸 患 , 蒙死 而存 之 。诚 爱 结 于 心 , 厚 之 至 也 , 能 违 哉 ! 自今 犹 仁 岂 子首匿父母 , 匿夫 , 匿大父 母 , 匆坐 , 父母匿子 , 匿妻 , 妻 孙 皆 其 夫 大
父 母 匿 孙 辈 殊 死 , 上请 庭 尉 以 闻 。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 幼 隐 尊 长 者 皆 ” 卑 不为罪 . 尊长 隐 幼 者 死 罪 以 下 不 负 刑 事 责任 , 死 罪 的 可 以 通 过 犯 上 请 群 序 酌 情 减 免 。唐 的 《 名例 律 》 对 “ 隐 ” 一 原 则 作 了 更 为 则 相 这 详 尽 的 规 定 。 范 围 方 面 由汉 代 的 代 扩 大 为 “ 居 ” 该 原 则 被 刑 同 ,
“亲亲相隐”的合理性价值分析

“亲亲相隐”的合理性价值分析“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论罪或减免其刑,当隐而不隐者则定罪处刑的制度1。
它是儒家倡导纲常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
作为中国封建史一个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曾经为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推崇,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但在随着新中国的诞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而被摒弃。
但我们应当看到在越来越重视法律的合理性价值的今天,“亲亲相隐”这样重视人伦亲情为纽带的司法制度,对于今天这个伦理道德在高速的经济发展中逐渐显现迷失倾向的中国社会中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也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笔者认为“亲亲相隐”这一司法制度在今天仍然具有极大的价值和合理性。
首先,“亲亲相隐”这一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基础之中。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上看,在中华文明萌芽的春秋时期就出现了“亲亲相隐”的思想。
《论语子路》中有这么一段记载“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
’”而中国最早将“亲亲相隐”纳入法律的是《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而后在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思想正式奠定了其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地位之后,有利于维护其纲常伦理的“亲亲相隐”制度也就逐渐固定下来。
其主要内容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将“亲亲相隐”这一道德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即承认因为亲属血缘或同居关系而对罪犯的行为有所包庇的行为给予免罪或减刑;其二是除了叛国等出卖国家或危害国家重大利益的犯罪外的其它罪行的审判中均可以使用“亲亲相隐”制度;其三,禁止亲属间相互告发,违者论罪处刑。
“亲亲相隐”制度经过历朝历代统治者的不断完善,成为中国封建司法体系一项极具特色司法制度。
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这项原则才被法律所摒弃。
从以上的历史沿革中不难看出“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长久以来一直是我国一项极具特色的司法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 新

“亲亲相隐”与现代容隐制度郑莉法本法硕 2012221020277摘要: 本文通过对“亲亲相隐”原则历史嬗变的考察,提出“亲亲相隐”原则存在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不仅符合现代刑事法的谦抑主义思想,而且体现了现代刑事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在现代设立这一制度也有其现实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现代容隐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亲亲相隐”现代容隐制度刑事法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述(一)“亲亲相隐”的概念“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免除处罚的原则。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嬗变1、“亲亲相隐”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观念到制度的长期历史嬗变过程。
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中就提出了亲属互相容隐的思想主张,即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2、至汉宣帝时,首次正式颁布“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条诏令开创了中国法律中的亲属容隐传统。
至唐朝,统治者更为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双向容隐。
唐以后的历朝历代,都基本上承袭了唐朝关于“亲亲相隐”的法律规定,其间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3、近代法制变革仍保留了容隐制,自《大清新刑律》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原则作为糟粕被抛弃。
(三)与儒家相比,法家反对“亲亲相隐”“与儒家的主张相反,同一时期的法家坚决反对“亲亲相隐”。
潘民中介绍说,“在法家看来,一个特别强大的、无所不能的专制主义国家总是建立在相对弱小的社会的基础之上的,专制权力只有在面对一个个单独存在的个人时,才能凸显其强大的特征,法家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法家主张“任法去私”,亲属有罪必须揭发,否则连坐。
商鞅变法时,在秦国推行“告奸”和“连坐”等政策:“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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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
“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o
‘i 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
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
大,推及同居(同财共居)亦可相隐。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的法律原则。
《大清律例》规定:“子告父,若所告
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 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
二、从人性观分析“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家的治理与管束,必然蕴含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亲近与依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
中国自西周始,实行诸侯分封制,是一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所以“齐家”是“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人对亲属的爱护和庇护、对安全的需要、对信任的追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强大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构成了“亲亲相隐”制度产生和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提供了广阔和深厚的心理土壤。
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不能对此置之不顾。
否则,就不能肩负起创造和谐社会的使命。
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一种最根本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点。
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对于亲属的偏爱,尽管这种偏爱在特定事件中对于社会并非有利。
而法律同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都是法律的价值。
法律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就不应当强迫一个人去做违背伦理的事情,不应当让一个人去悖离人性而忍受痛苦的煎熬。
三、“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及其当代启示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
这一制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
“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
其二,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的核心与基础。
其三,这一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丁•农业生产。
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
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主体。
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丁-
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的前提。
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对于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亲亲相隐”的当代启示“亲亲相隐”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同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现代社会,我们应有限度地借鉴,才能发挥它的合理之处。
首先,以其权利来规定,并限制相隐的亲属范围。
在现代法制国家中,亲属相隐制度的设立旨在尊重人权和亲情,因而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加以规定较为合适。
至于犯罪人的近亲属放弃此权利而大义灭亲,应当予以允许和尊重。
相隐的亲属范围以近亲属为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相隐的亲属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于惩治犯罪,也没有维护亲情的必要;也不宜过小,否则不能充分发挥“亲亲相隐”的积极作用。
其次,对相隐的犯罪行为的限制。
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允许容隐,对此行为的容隐应视为犯罪,但可减轻处罚。
对于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应当禁止相隐,对于家庭犯罪,应当予以追究。
如果允许亲属相隐出现在这些方面,势必产生对家庭不利的事项,不但对受害者的权利难以维护,而且纵容了侵害者,对于新的侵害也不能有效预防。
因此对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查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对千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化有积极方面就去盲目追捧,而放弃法律追求的公正,只是在具体的案件方面能考虑一些人的亲情和社会伦理道德,使案件最终的结果让人们在情与理上都能接受,而不是引起强烈的抵触心理,今天,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确立一种动态的和谐,就有必要借鉴“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内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合理之处吸收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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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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