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亲亲相隐 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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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

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亲亲相隐”之当代法律价值及运用研究引言“亲亲相隐”的明确表述见于论语。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伦理思想要求面对亲人犯罪时应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到了孟子那里,他对人伦亲情、孝道的重视达到了一个更高的程度,可以为了孝而弃天下于不顾。

在先秦时代,孔孟的这种伦理思想仅是一家之言,并没有成为共识。

一般认为是儒家对立面的法家则明确反对亲属容隐而是鼓励告奸。

秦朝统一中国后,儒家的这一思想更是无立锥之地,但是我们通过研究秦朝的非公室告制度,可以发现秦朝仍然在维护父权,这一点给“子为父隐”留下了空间。

汉承秦制,秦朝那种维护君权的思想也被继承下来。

虽然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有贤良文学对秦朝苛政的批评,但是在秦制下,先亲儒家的“从道不从君”、“仁义”的思想并不为统治者认同,汉朝及以后的各朝代只是打着儒家的幌子掩盖以“法、术、势”维护皇权的实质。

“亲亲相隐”制度便受到这种政治环境的影响。

先秦儒家提出“亲亲相隐”是基于人伦,目的是维护亲情,此时并没有把容隐规定为某一方的义务。

而到了汉朝,董仲舒吸收了法家维护君权、父权的思想,明确提出了三纲思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而其实是移孝为忠,在家对父孝,出外对君忠。

建立“亲亲相隐”制度,确立卑亲属对尊亲属的容隐义务,是为了维护父权,进而维护君权。

因为“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君臣之义废,则犯上之奸生矣。

”2从唐至清,“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君权的作用没有改变,它始终坚持的是三纲思想,以权力为核心。

直到清末法制改革,引入西方的权利、平等、自由思想之后,先秦儒家的“亲亲相隐”观念在容隐犯罪亲属免罪、拒证特权制度中得以复兴。

随后,“亲亲相隐”观念随着我国命运的变化而变化,最终从法律制度中消失。

“亲亲相隐”的观念、制度虽然消失了,但是人伦亲情仍在,它仍然是我们每一个人所珍视的。

亲属容隐制度

亲属容隐制度

亲属容隐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2.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3.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4.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5.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正文(篇1)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予揭发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和谐,减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争议。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亲属容隐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家族观念,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就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说法。

在现代社会,各国对于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各有不同。

在我国,这一制度也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过程。

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亲属容隐制度。

具体而言,刑法第 310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知道真相,但拒绝作证的,可以处以拘留、罚款。

”四、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亲属容隐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强调家庭伦理和亲情,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弊端。

首先,它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它可能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制度来逃避法律追究。

五、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针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利弊,建议在立法上对这一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使其更加符合人权理念;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滥用亲属容隐制度的惩罚力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总之,亲属容隐制度是一种具有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的法律制度。

目录(篇2)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四、亲属容隐制度的积极意义五、亲属容隐制度的问题与改进正文(篇2)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法庭上互相作证时,可以拒绝回答对对方亲属不利的问题。

试从法律道德关系论亲亲相隐现代法制意义

试从法律道德关系论亲亲相隐现代法制意义

试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制意义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被视为封建社会的流毒而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废弃。

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探讨了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制意义,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应吸取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中的合理成份,其所规定的包庇罪应与社会道德规范相结合,形成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合法性的现代容隐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包庇罪法律与道德现代容隐制度一、亲亲相隐的发展与演变(一)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被确立所谓”亲亲相隐”也称”亲属容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学界普遍认为,亲亲相隐的观念源于儒家思想中的”礼”。

《论语》载记,叶公对孔子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而孔子则对”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事情持有异见,认为:”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的这句话可谓奠定了亲亲相隐原则的理论基础。

人们不能互相隐匿罪行,否则将施行连坐。

②(二)亲亲相隐范围的一步步扩大自亲亲相隐在汉宣帝时期被确立之时起,一直到汉结束,亲亲相隐的范围一直都仅限于单向相隐,即只能是卑为尊隐,而不能是相反。

如尊为卑隐,则应受到包括刑事制裁在内的各种处罚。

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情形已有所变化,向着逐渐承认双向容隐的方向发展。

③这表明,当时法律已逐渐认可同辈人相隐以及尊为卑隐④。

唐代法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露其事摘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⑤。

统治者首次以正律的方式肯定了双向容隐,扩大了”隐”的范围。

宋、明、清律沿袭了唐的这一制度,宋律称”有罪相容隐”,明律称”亲亲相为容隐”。

到了清朝,容隐可以适用于雇主与雇工之间,雇工对雇主所犯一般罪行,雇工必须隐匿,不许告讦,否则治罪。

另外,即使是主人的亲属犯有一般罪行,奴仆也应为之容隐。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内容摘要]: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已成为世界连锁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

而中国当代法律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确立并限制“亲亲相隐”制度是为重要。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合理性、限制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

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

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

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

在《论语。

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

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价值【摘要】“亲亲相隐”是一项具有人文精神的法律规定,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均有相关规定,对于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可以依据期待可能性原则设立公民个人的容隐权。

【关键词】亲亲相隐;容隐权一、“亲亲相隐”制度的中外立法“亲亲相隐”,指在明知自己亲属犯罪的情况下,为之隐瞒,不检举揭发,不出庭指证犯罪,不作为犯罪论处,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则以罪论处,或者加重处罚。

当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不在隐瞒之列。

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起源可以上溯至西周时期,当时周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即家父慈爱、子女孝顺、兄长爱弟、第敬兄长,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礼传统,《论语》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秦律》首次将该制度入法,规定子女告发父母、臣妾告发主人为“非公室告”(类似于今天的非公诉案件),不予受理,坚持告发者,则要被治罪。

汉宣帝通过下诏,正式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到唐宋时期,可以相互隐瞒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没有血缘关系的、居住在一起的也可以相互隐瞒不报。

清末变法受西方法律的影响,取消了以相隐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的规定,保留了容隐权利的规定,“亲亲相隐”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

民国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原则,且将相隐的范围扩至更大,规定亲属间犯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也反对子告父罪,古罗马推崇家父权,家长与家子人格一体、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相互之间必然不能检举揭发或者指证犯罪,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都要丧失继承权。

近现代以来,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传承2000多年,在古罗马、古希腊也有类似规定,当代东西方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均有所规定,证明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笔者分析如下。

(一)“亲亲相隐”是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法律不排斥人情,立足于人情,不悖逆民心的法律,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既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伦理法则。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亲亲相隐制度浅探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以儒家伦理纲常思想为基础,对维护历代的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封建残余被废除。

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并非我国古代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当代世界各国均对容隐制度作了相关规定。

“存在即合理”,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然而却体现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同时,亲亲相隐制度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从经济性、期待可能性、时代意义等多个角度方面综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主题词:亲亲相隐容隐制度拒绝作证权父子相隐1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目录引言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1、 2、 3、 4、 5、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备成熟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二、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1、 2、 3、 4、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英美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 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结语附录1:主要参考文献2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引言亲亲相隐制度,即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告发和不作证的行为不以罪论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典型制度,从春秋时期起源,在西汉时期正式确立,之后为历代所沿袭和发展,直到上世纪中期新中国成立后同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一起被废止。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
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 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
第6期。
[3] ^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亲情关系应该是相互关爱、守护的纽带,家人之间的感情应该是最密切的。

但是,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和犯罪手段的变多,许多犯罪分子都会利用亲情关系进行犯罪活动。

这就引发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在包庇、窝藏犯罪中,如何权衡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刑法中,包庇、窝藏罪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罚则也比较严厉。

在判定包庇、窝藏罪时,亲情关系在判定上是被考虑的因素之一。

但是,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如果过于重视亲情关系,势必会对司法正义产生一定的干扰。

因此,本文从包庇、窝藏罪的视角出发,探讨“亲亲相隐”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将重点放在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权衡上。

并且,本文将从主流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法例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应对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冲突的策略。

二、研究现状目前,在研究包庇、窝藏罪的过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其中,对于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研究“亲亲相隐”问题上的研究较少,且较为普遍的研究集中在探讨该问题在古代社会中的现实意义。

此外,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中,以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主。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研究内容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

本文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等。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包括法律法规、案例和学者文章等在内的文献资料,对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决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并寻找国外相关法例的借鉴之处。

(2)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相关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剖析其异同之处,有助于深入探讨在我国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3)实证研究法: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包庇、窝藏罪的具体问题和典型案例,有助于分析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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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的论文
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
“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

南北朝时期,法律已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及同居(同财共居)亦可相隐。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的法律原则。

《大清律例》规定:“子告父,若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二、从人性观分析“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家的治理与管束,必然蕴含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亲近与依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

中国自西周始,实行诸侯分封制,是一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所以“齐家”是“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人对亲属的爱护和庇护、对安全的需要、对信任的追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强大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构成了“亲亲相隐”制度产生和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提供了广阔和深厚的心理土壤。

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不能对此置之不顾。

否则,就不能肩负起创造和谐社会的使命。

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一种最根本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点。

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对于亲属的偏爱,尽管这种偏爱在特定事件中对于社会并非有利。

而法律同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
都是法律的价值。

法律要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就不应当强迫一个人去做违背伦理的事情,不应当让一个人去悖离人性而忍受痛苦的煎熬。

三、“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及其当代启示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

这一制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

“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

其二,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
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的核心与基础。

其三,这一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

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主体。

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的前提。

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对于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亲亲相隐”的当代启示
“亲亲相隐”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同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现代社会,我们应有限度地借鉴,才能发挥它的合理之处。

首先,以其权利来规定,并限制相隐的亲属范围。

在现代法制国家中,亲属相隐制度的设立旨在尊重人权和亲情,因而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加以规定较为合适。

至于犯罪人的近亲属放弃此权利而大义灭亲,应当予以允许和尊重。

相隐的亲属范围以近亲属为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相隐的亲属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于惩治犯罪,也没有维护亲情的必要;也不宜过小,否则不能充分发挥“亲亲相隐”的积极作用。

其次,对相隐的犯罪行为的限制。

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允许容隐,对此行为的容隐应视为犯罪,但可减轻处罚。

对于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应当禁止相隐,对于家庭犯罪,应当予以追究。

如果允许亲属相隐出现在这些方面,势必产生对家庭不利的事项,不但对受害者的权利难以维护,而且纵容了侵害者,对于新的侵害也不能有效预防。

因此对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快侦查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化有积极方面就去盲目追捧,而放弃法律追求的公正,只是在具体的案件方面能考虑一些人的亲情和社会伦理道德,使案件最终的结果让人们在情与理上都能接受,而不是引起强烈的抵触心理,今天,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在法治的框架下确立一种动态的和谐,就有必要借鉴“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内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合理之处吸收利用。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3]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韦宇洁:《亲亲相隐原则及其现代意义》,《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期。

[7]陈小葵:《亲亲相隐法律思想的源流及其当代价值》,《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二期。

论文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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