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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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辩“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激辩“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激辩“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导语]保护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权力不能强制亲属作证,但亲属自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也应有权“大义灭亲”…[我来说两句]据报道,15年后的今天,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据悉,此次刑诉法修改对于证人作证方面或有较大的突破,比如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但近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和配偶。

这样一则消息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主流价值观中,往往是鼓励“大义灭亲”的,对于主动送子投案或带领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罪的亲人,向来是大张旗鼓地宣扬。

相反,对于为涉嫌犯罪的亲人提供场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则设立了包庇罪来惩处。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有学者称:“‘大义灭亲’的立法理念是错误的,不符合中国‘亲亲相隐’的传统。

”因此,“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

”然而,笔者以为亲属的作证特权应当确立,亲属之间的包庇罪应当废除,但“大义灭亲”仍应得到鼓励。

历史上,我们的确有“亲亲相隐”的传统。

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规定。

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等有权拒绝作证。

亲属之间有“亲亲相隐”的特权,这是值得吸收的。

因为,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

但是,“亲亲相隐”中也有亲属之间揭发犯罪就要受到惩罚的成分,比如在汉代,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

这种成分在现代社会必须接受拷问。

保护权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公权力不能强制亲属作证,但亲属自愿放弃这种特权,或者认为告发、作证比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更重要,他们也应有权“大义灭亲”。

2015年高考作文小陈

2015年高考作文小陈

2015年高考作文小陈2015年高考作文小陈【篇一:2015全国卷高考作文分析与例文为小陈点赞——致网友的一封信】审题:关键词:①、“父亲”:“接电话”“屡教不改” 关系:漠视规则、生命:“无奈”“举报”关系:规则意识、亲情“查实”“教育和处罚” 关系:执行者、管理者思考:三个主体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反面思考:如果不举报会怎么样?时间的矛盾中心在那里——“情”和“理”为小陈点赞——致网友的一封信各位亲爱的网友:你们好。

近来,警方微博公布的女儿因屡劝父亲不止,将父亲高速公路接电话行为举报一事引发我们的热议,女儿“大义灭亲”的行为受到部分网友质疑。

但我认为,我们都应为小陈的行为点赞。

首先,小陈清晰的规则意识值得点赞。

对于生活中许多规则如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接电话等,因其隐蔽性、难以查证的特点,我们往往不以为意。

甚至因为这些规则即使违背了也通常不会带来直接后果,我们“默契地”将其可以忽略而成为社会陋习。

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是对规则的漠视、对其他遵守者的不尊重,甚至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

开车接电话对行车专注度的影响不亚于酒驾,它的安全隐患不言而喻。

所以,小陈对父亲错误行为的敏锐发现,而非习以为常,是她清晰的规则意识的体现,这种意识难能可贵,值得点赞和提倡!其次,小陈敢于面对“亲亲相隐”的传统束缚,在“情”和“理”之间做出的理性选择值得点赞!细心的网友不难发现,父亲的错误行为一目了然,小陈举报父亲合乎法律,但小陈仍受到质疑和谴责。

这实际上时中国伦理要求中的“情”和“理”的矛盾冲突。

中国人伦关系要求“亲亲相瞒”,几时父辈犯错,子女也应为其隐瞒。

这被视为人之常情及应有孝道。

但如今毕竟是法治社会,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情”执“法”的做法显然要受到现代社会的淘汰。

故小陈的行为实则是一种榜样,“情”“法”相矛盾时,以“法”为先毋庸置疑!最后,小陈对父亲安全的关切值得点赞。

说到底,倘若不是被逼无奈,哪个女儿愿意去举报自己的父亲?这实际上是女儿以父亲安全为先的选择,是亲情在被逼无奈下的不得已选择。

叶公与孔子辩“直”:大义灭亲vs亲亲相隐

叶公与孔子辩“直”:大义灭亲vs亲亲相隐

叶公与孔子辩“直”:大义灭亲vs亲亲相隐书海泛舟,人间清欢大家好呀~今天,我们继续来读儒家经典,四书里的《论语》。

01.大义灭亲,为何不可取?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十三》党,乡党的党,吾党,是我们家乡的意思。

直躬者,躬身行直,正直的人。

叶公跟孔子夸耀说,“我们这里有一个特别正直的人,他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他大义灭亲指正了他的父亲。

”孔子抢白说,“我们那儿正直的标准和你们这里的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了。

”这个故事虽然小,内涵却很丰富,是对什么是“正义”的辩论。

“大义灭亲”这个词,有很多朋友都听过,但是孔子却并不赞同这个,认为应该是“亲亲相隐”。

而这一条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法》里的第一百八十八条里也有体现,“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亲、子女除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的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确认。

唐律对“亲亲相隐”做出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与唐律的大体相同:1. 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2. 控告相隐的亲属,要处刑;3. 有两类罪不适合亲亲相隐,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重罪;另一类是亲属互相侵犯罪。

放到现在,就是父亲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飞机,儿子不能隐瞒;或是父亲侵犯女儿,其他家庭成员不能包庇。

张居正说,“道不远于人情,事必求夫当理”。

一个人行事要符合基本人情和寻常道理。

如果一个人,像我们经常看到的,他自己家庭生活不管不顾,所有钱拿去捐给别人,这不是圣人,而是圣人深恶痛绝的。

因为圣人强调的是“天理人情”,是“道不远人”,是“自然之序”。

自然之序,就是先照顾自己家里人,再去关照家外面的人。

“先私后公”,所体现的其实也是人性。

一个人如果连基本的人性都没有,要么沽名钓誉,用心险恶,要么是偏执狂,都很可怕。

2024-2025学年高二上学期期中模拟考试语文试题(北京专用,选必上全册)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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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学年高二语文上学期期中模拟卷(含解析)(考试时间:150分钟试卷满分:150分)考生注意:1.答卷前,考生务必在答题纸上将自己的姓名、考生号、所在学校及班级等填写清楚。

2.所有试题的答案必须全部涂(选择题)或写(非选择题)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一律不给分。

答题时应注意试题题号和答题纸题号一一对应,不能错位。

3.测试范围: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上册1-4单元。

4.难度系数:0.8。

一、本大题共5小题,共18分。

阅读下面材料,完成1-5题。

材料一20世纪中国散文,其基本面貌与唐宋古文、晚明小品、桐城文章大不一样,最明显的特征莫过于使用“白话”而不是“文言”。

借“文白之争”来理解这个世纪文章风格的嬗变..,无疑是最直接也最简便的路径。

从晚清到“五四”的白话文运动,大大拓展了散文驰骋的天地。

可“白话”的成功,不等于“美文”的胜利,这中间虽不无联系,却仍关山重重....。

“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提倡“白话”反对“文言”发难,照理说得益最大的该是诗文;可革命的直接效果,却是“诗”的脱胎换骨,以及“文”的撤离中心。

从梁启超提倡小说为文学之最上乘,到胡适、鲁迅以小说为学术课题,都是借助西方文学观念来改变中国原有的文类等级。

伴随着小说的迅速崛起,散文明显失去昔日的辉煌。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散文的退居边缘,不一定是坏事,起码可以使得作家卸下替圣贤立言的面具,由“载道”转为“言志”。

这其实与传统中国不同文类功能的界定有关——处于中心位置的“文章”,属于“经国之大业”,因而无权过分关注一己之悲欢。

退居边缘,作家不必“搭足空架子”写“讲义体的文字”,小品文自然也就应运而生。

架子的倒塌与戒律的瓦解,使得原本正襟危坐....、目不斜视的“文章”,一转而变得最自由、最活跃,因而也最为充满生机。

脱离象征权力和责任的“中心”,走向寂寞淡泊的“边缘”,20世纪中国散文不但没有消沉,反更因其重个性、讲韵味、洒脱自然而突破明清之文的窠臼..。

法制史...亲亲相隐原则

法制史...亲亲相隐原则

“亲亲相隐”原则应该在当代法律中有所体现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亲亲相隐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反映了“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

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

亲亲相隐制度不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从古到今,也未曾消逝过。

该制度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法律价值,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

历如汉宣帝时期规定,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死刑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

后来的律法多以此为蓝本,以《唐律疏议》最为典型。

它认为血缘关系是亲属相为隐的基础,同时在较大范围内承认人情的合理性。

除谋反、谋大逆与谋叛此等重大犯罪外,亲属和同居者可以相隐不告。

历代立法者多肯定亲亲相隐的原则,一直到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一) 亲亲相隐强调的是“孝道”。

中国社会在西周、春秋时期是家本位,战国和秦实行国本位,西汉至清末实行国、家本位。

所以,西周和春秋时期,君父一体,忠孝合一,以宗法等级精神来塑造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提倡无条件的亲亲相隐。

战国和秦时期,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要求臣民绝对服从国家利益,不主张亲亲相隐。

商鞅在秦变法,实行连座,奖励告奸便是例证。

汉代以后,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相互融合,形成“国家”与“家族”的统一。

因此,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总是与儒家提倡的“孝道”分不开的。

(二)亲亲相隐制度强调的是“人伦”。

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出于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

“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

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墨子兼爱中译文

墨子兼爱中译文

• 【译】:墨子说:“仁人处理事务旳原则, 一定是为天下兴利除害,以此原则来处理 事务。”既然如此,那么天下旳利是什么 呢?天下旳害又是什么呢?墨子说:“目 前假如国与国之间相互攻伐,家族与家族 之间相互掠夺,人与人之间相互残害,君 臣之间不施惠、效忠,父子之间不慈爱、 孝敬,弟兄之间不融洽、协调,这些都是
• 第四段:然而今日下之士君子曰:“然,
乃若(假如)兼则善(好旳)矣。虽 然,天下之难物于(对于…来说)故 (迂腐)也。
• 【译】:然而目前天下旳士 君子们说:“对!假如能兼 爱当然是好旳。 虽然如此,
它也是天下一件难办而迂阔 旳事。
• 第四段:
• 子墨子言曰:“天下之士君子,特(只是)不识其(指兼 爱)利(益处),辩其害故(缘故)也。昔者晋文公好 (喜欢)士之恶(è破旧或粗劣之衣)衣,故文公之臣皆牂 (zāng母羊)羊之裘,韦(熟牛皮,此指围着牛皮 带)以(用来)带剑,练帛之冠,入以(省略“之”, 以:凭借)见于(到)君,出以践(行走)于(在) 朝。是(这)其故何也?君说(同“悦”,喜欢)之,故 臣为之也。昔者楚灵王好士细腰,故灵王之臣皆以(把)一饭 为(看成)节,胁息(屏住气息)然后带,扶墙然后起, 比(等到)期年(一年),朝有黧黑(面容焦黑)之色,
• (补)今日下之君子,忠(内心)实(确实)欲 天下之富而恶其贫,欲天下之治而恶其乱,当兼 相爱,交相利。此圣王之法,天下之治(大治) 道(途径)也,不可不务(努力)为(做)也。”
• 【译】:所以墨子说道:“像少吃饭、穿破衣、 杀身成名,这都是天下百姓难于做到旳事。假如 君主喜欢这么,那么士众就能做到。何况彼此相 爱、交互得利是与此不同旳(好事)。爱别人旳 人,别人也跟着爱他;有利于别人旳人,别人也 跟着做有利于他旳事;憎恶别人旳人,别人也跟 着憎恶他;损害别人旳人,别人也跟着损害他。 这有什么困难呢?只但是是君王不用这么旳措施 施政而士人不用这么旳措施行事旳缘故。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此问题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人数
7如果您存在违法或者违纪的事情,您的同学或者 亲属举报了您的行为,你对他们怎么看待?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理解,可
原谅
7 90
理解,不 可原谅
34
不理解, 可原谅
38
不理解, 不可原谅
19
不清楚 9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1.4大义灭亲的举动值得提倡吗?
20% 43%
37%
是 否 不清楚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2您觉得包庇亲属的罪行,应该被判刑吗?
不知道
应该
不应该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此问题的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
1.1在我国,亲属享有出庭作证的豁免权吗?
不清楚 54%
大义灭亲含义与来源
大义灭亲原指为君臣大义而断绝父子私 情,后指为维护公义而舍弃亲情血缘关 系。典故最早出于《左转》
《论语》:“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 其中矣。”
亲亲相隐过往历史的追溯
亲亲相隐的过往的发展
西周时期亲亲相隐的起源 西汉时期上升到法律层面
以及历朝历代的发展
《汉书宣帝纪》记载: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 夫,孙匿大父母,皆毋坐。其父母匿子,夫匿 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以廷尉以闻。
复旦学生的看法
调查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
30
100
80
60
40
20
0 有
3
51
没有 106
不清楚 28
复旦学生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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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语文选修先秦诸子选读教案:第六单元 一、兼 爱

高中语文选修先秦诸子选读教案:第六单元 一、兼 爱

一兼__爱对应学生用书P108[基础·夯实]一、识记字音1.相篡.(cuàn) 2.不惮.(dàn) 3.牂.羊(zāng) 4.胁.息(xié) 5.黧.黑(lí)二、通假字1.贵必敖.贱通傲,傲慢地对待2.既以.非之,何以易之通已,已经3.天下之难物于.故也 通迂,迂远4.天下之士君子特不识其利、辩.其故也通辨,分辨 5.苟君说.之 通悦,喜欢 6.昔者楚灵王好士细要. 通腰 7.教驯.其臣 通训,训练 8.破碎.乱行 通萃,聚集三、古今异义 1.仁人之所以..为事者 古义:用来……的 今义:表因果关系的连词2.破碎..乱行 古义:“破”,人群分散;“碎”,通“萃”,聚集 今义:破成碎块 3.人必从而..害之 古义:跟随而来今义:连词,上文为原因、方法等,下文是结果、目的等 4.蹈火而死者左右..百人有余 古义:身边的近臣 今义:方位名词5.虽然..,天下之难物于故也 古义:虽然这样 今义:表让步关系的连词 6.特上弗以为..政 古义:按照处理 今义:认为四、一词多义1.独⎩⎪⎨⎪⎧①今诸侯独.知爱其国副词,唯独②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副词,独自③独.畏廉将军哉副词,难道2.以⎩⎪⎨⎪⎧①以.不相爱生连词,因为②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 介词,用③入以.见于君,出以.践于朝 介词,用3.然⎩⎪⎨⎪⎧①然.则察此害亦何用生哉连词,既然②然.而今天下之士君子曰连词,然而③然.,乃若兼则善矣形容词,对4.故⎩⎪⎨⎪⎧①天下之难物于故.也事情②特上不以为政而士不以为行故.也 缘故③温故.而知新 原来的④君安与项伯有故.旧交情⑤广故.数言欲亡 故意⑥暮去朝来颜色故.衰老五、词类活用 (一)名词活用 1.名词作状语今若夫攻城而野.战 野:在郊野2.名词作动词 (1)韦.以带剑 韦:用皮带子来系 (2)胁息然后带.带:束腰带 (3)越王亲自鼓.其士而进之 鼓:击鼓3.名词的使动用法 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 利:使……获利(二)动词的使动用法 1.越王击金而退.之 退:使……退 2.越王亲自鼓其士而进.之 进:使……前进(三)形容词活用 1.形容词作名词 (1)富.必侮贫. 富:财物多的人贫:财物少的人 (2)贵.必敖贱. 贵:地位高的人贱:地位低的人 (3)诈.必欺愚. 诈:不诚实的人愚:敦厚的人2.形容词使动用法 必兴.天下之利 兴:使……兴3.形容词的意动用法 是以仁者,非.之 非:认为……不对六、文言句式 (一)判断句此则天下之害也 (“也”表示判断) (二)被动句入以见于君 (“于”表被动) (三)宾语前置句1.何以易之 (“何”作宾语,前置) 2.此何难之有 (“何难”作宾语,前置)[课文·译注]子墨子言曰:“仁人 之 所以为事者, 必兴天下之利,先生墨子说:“仁人用来做事的原则,一定是兴天下的利,除去天下之害,以此为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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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和中国现代思想相接驳的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

本文旨在理清对这两个词的历史语境上的解读问题,并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体制权力社会伦理与司法容隐权的关系。

一在古典文献中的出处“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文献《国语》[1],作为经典叙述的“亲亲相隐”则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子为父隐”的典故。

这是儒家“亲亲相隐”主张的原始出处,也是儒家最明确的原则性伦理意见或伦理主张。

“亲亲相隐”在中华法律体系上称“亲亲相容隐”而首次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是《汉书》中汉宣帝的一份诏令[2],在唐朝时,该原则发展基本完备[3]。

此后“亲亲相容隐”一直是中华法系中一项原则性规定,指禁止或者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

“大义灭亲”出自于《左传》石碏为国诛子的典故,而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使犯罪的亲属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大义灭亲”的明确法律规定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则鲜见其例。

只有《秦律》中“夫妻相告”的条文,意指亲属间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4]二在传统思想体系中的解读有关于“亲亲相隐”的儒家经典中最典型的两段是“瞽瞍杀人”和“子为父隐”“瞽瞍杀人”见于《孟子•尽心上》,原文如下: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是儒家经典中饱受争议的一段话,有论者称其为“腐败行为”,[5]并以此否定“亲亲相隐”的合理性。

我认为这个案例问题的最关键在于;舜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和“隐亲”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从体制上来说舜是这个司法过程的“局外人”(夫舜恶得而禁之?)。

从伦理上来说舜是犯人的直系亲属(儿子)这个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它道出了“亲亲相隐”和“腐败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儒家伦理所倡导的“亲亲相隐”是就纯伦理关系而言的,而批评者构建的现象是“体制---伦理”重叠关系的,认为舜利用职权来“隐亲”。

而这明显是与事实不符的判断。

毫无疑问,舜的“隐亲”是一个纯个人的行为,他没有干涉皋陶的司法过程,腐败也就无从谈起了。

这个案例的另一点引发争议的是“窃负而逃”这一行为,我把它和“子为父隐”放在一起讨论。

“子为父隐”见于《论语•子路》,原文如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段话要简单得多,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少。

把“窃负而逃”和“子为父隐”这两种“隐亲”行为做一个比较。

可以看出,“窃负而逃”是一种积极的隐而“子为父隐”是一种消极的隐。

在中华法系里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亲亲得相首匿”与“亲亲得相容隐”。

[6]从这里看出,儒家的“亲亲相隐”伦理和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个别时候有较大的冲突。

关于“大义灭亲”的描述则多见于史料之中,典型的有“石碏诛子”和“干名犯义”“石碏诛子”见于《左传•隐公四年》,原文大意是;卫国大夫石碏的儿子和别人一切谋反,杀死了卫国国君。

石碏便把他的儿子和谋反者一起处死了。

[7] “干名犯义”[8] 出于《元史》,是一个法律名词,意指不得告发自己的尊亲属,即使告发属实也当予酌情处罚。

以上这个两个例子是对“大义灭亲”截然相反的两种解读,在这个问题上,伦理和法律似乎具有了某种紧张关系。

然而,仔细从“角色”来分析,我得出了一些有意思的结果;和上文的舜相反,石碏在这里并不是一种“纯伦理”关系而是“体制---伦理”双重关系,他是国家的重臣,有政治责任去“司法”和“执法”,即使对方是自己的儿子,他也没有徇私枉法选择“隐亲”。

这种“大义灭亲”在中国传统一直是被看作清官的一个特点,在伦理方面也是不受“亲亲相隐”限制的。

而后一个例子,则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完全否定了“大义灭亲”,更毋庸说伦理了。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证;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等有权拒绝作证。

亲属之间有“亲亲相隐”的特权,这是值得吸收的。

因为,打击犯罪很重要,维护亲情伦理和家庭稳定也很重要。

,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与西方法治国家的作证特权在这一问题上是有区别的。

在“亲亲相隐”中,亲属之间揭发犯罪要受到惩罚。

而在西方国家,亲属作证特权是一种权利,强调的是公民对于亲属犯罪有不作证的权利,但这项权利也可以放弃,也就是公民可以揭发自己的亲属。

因此,西方国家法律不惩罚亲属之间相互包隐的行为,也不惩罚亲属之间“大义灭亲”。

实际上,在欧美法治国家,“亲亲相隐”早已成为通行的原则。

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司法制度中都有关于罪犯亲属享有容隐权的规定。

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现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不朽巨著《论法的精神》中的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可以说,重新认可“亲亲相隐”是人性的回归。

“亲亲相隐”只适用于一般的案件,而不包括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手足相残之类的案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亲人是家庭的元素。

社会的和谐,必须以家庭和谐为基础;而家庭的和谐,必须建立在亲情的基础上——如果亲属之间都失去了信任关系甚至相互揭发,那么家庭就不可能和谐,社会也就不可能和谐。

因此,“亲亲相隐”取代“大义灭亲”的主流地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中国现在缺乏的是亲族之间的关爱,中国现在的关系都蜕化到了核心家庭层面,对于支系、旁系亲属的淡漠逐步形成整个社会的冷漠,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以经济人假设出发,人们更注重现实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一些东西。

另一方面,加快的城市化步伐,使得原来以地域为重要关系纽带的邻里关系,家族关系逐步松绑,还有就是现代城市生活的压力骤增,使得每个人都在忙于自己的事情,而忽略了这些方面。

所有的这些和在一起就构成了社会上面普遍的冷漠。

国家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强调八荣八耻,强调社会主义荣辱观,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就是看到了这方面的丧失对于社会的影响。

其实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社会之间普遍的关爱,大同社会,和谐社会也是可以看到的,从这个层面上看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普爱的价值观是可以接受的。

而我们去反思大义灭亲,在文革的时候非常强调大义灭亲,造成社会方面普遍的危机,人人自危,没有关系的约束人与人之间都成为一种敌人,而像国民党当时实行的保甲制度,武则天前期谋害忠良时候的告匿制度、、、许多过于强调大义灭亲,检举盛行的时代往往最终都是不得善终的。

在西方,大义灭亲也是为基督教伦理所不能容忍的,例如在澳大利亚,如果丈夫犯罪之后妻子是不能举证的,因为妻子的举证会破坏家庭关系,而这在西方看来是十分重要的。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固健康发展,是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最重要的保障。

是亲亲相隐还是大义灭亲,首先交锋于对亲属的犯罪是否检举揭发上。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检举揭发与陈述作证是完全独立的两个行为。

为了有效保护检举揭发者,可以不把检举揭发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即使需要检举揭发者作为知情人指证犯罪,也应当在诉讼中向其重新取证。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根本不涉及对亲属犯罪应否检举揭发的问题。

其实,在检举揭发犯罪这个问题上,是要求亲属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并非程序法能解决,而是需要实体法来规范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至第312条的规定,法律是要求亲属“大义灭亲”的。

“亲亲相隐”把隐瞒作为义务,惩治告发者;“大义灭亲”把告发作为义务,惩治隐瞒者。

二者都很极端。

随着法治的进程,不论是告发犯罪还是隐瞒犯罪,对亲属来讲,都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法律应予鼓励而不予强制。

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证人没有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出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条款,众多媒体一片叫好之声,认为是从大义灭亲的极左思潮向亲亲相隐人性思想过渡的标志。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明确表示,该条款跟亲亲相隐毫无关系。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亲亲相隐问题上没有任何改变。

众多媒体对其不仅误解,而且进行了错误的舆论引导。

他希望本刊“尽快刊登”此文,以正视听。

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

“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

” [6]“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中的规则是以正义为基础的。

换言之,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否则这个制度就不会可行,而且,由于它违反了根深蒂固的判断倾向和标准,所以它会不断的被人们所违反,进而它也不可能提供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正是该制度存在的理由。

” [7]这些论述都认为尊重人性与追求、实现正义不相矛盾。

事实上,只有尊重人性的法律才称得上是有正义基础的法律。

但是,一方面,正义的涵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正义观。

不同的阶层所追求的正义的内容是不同的。

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无法给正义下一个权威的没有争议的,有着普遍认可的标准的定义。

另一方面,对人性的合理假设,其实是一个假命题。

既然我们无法证明人性本身意味着什么,又何谈对人性的假设要合理。

并且所谓合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谁又有资格来判定其是否合理。

所以笔者认为由于正义和人性都是非常模糊的概念,所以无法就二者是否对立或是是否和谐作出明确的毫无疑义的判断。

事实上,古人的亲亲相隐原则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为这一法律原则寻找到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客观依据。

而现代中国法律要求实现“为恶者必受罚”是一项符合社会要求的正义的原则,为实现这一正义原则而要求即使至亲也应对犯罪者的行为予以指证,这就是在正义与人性发生矛盾时作出的选择。

为此,笔者试图重新分析人性与正义。

陈兴良教授说,人性,乃人之为人的基本品性,包括人的生存本能和性本能。

[8]告子说,食色,性也。

[9]孔子亦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10]为了满足自己的本能欲望,人又具有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

所以有学者分析,人性也可以说是人的一种趋利避害的功利性。

法律,尤其是刑法对人性的关怀,也体现在对个人功利本能的尊重上。

尽管我们不能否认不同的个体的“利”的认识是不同的,但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承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骨肉亲情是绝大部分正常看重的。

古语道:虎毒不食子。

更何况于人,父母对子女的慈爱,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是基于生理血缘所维系的。

骨肉血亲的利益也就是自己的利益,骨肉血亲的幸福更甚于自己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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