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批转《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制定的《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顺德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场服务行业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及消防安全等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停车场所、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顺德区规划管理阶段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

顺德区规划管理阶段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

顺德区规划管理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1.总则1.1为加强对规划管理过程中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管理,保证规划管理各阶段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在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顺德各类民用、工业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过程中的设计文件编制,以下文中所述的设计阶段,均指规划管理过程中的设计阶段.1.3本规定编制主要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5]333号、《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1.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筑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建设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准。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深度需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和图纸均应表达清晰、准确,图件必须经严格校审,以减少各种差错.2.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阶段2.1一般要求2.1.1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1、规划说明书;2、规划总平面图;3、表达设计意图的表现图(鸟瞰图及沿街、主要朝向的透视效果图)或模型;4、绿化系统规划图;5、道路交通规划图;6、竖向规划图;7、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1)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需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2)如设置地下室须提交地下室平面图;(3)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若按《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难以确定或满足建筑间距控制要求时,提交专项日照分析报告;(4)为了表达清楚有关技术指标所需要提交的图纸:如联合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沿街单体建筑标准层平面图、单体建筑立面图、主要建筑剖面图等。

2.1.2封面标识内容:1、项目名称;2、设计单位名称;3、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签字,盖编制单位章;4、设计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5、设计文件目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顺德小区车位管理规定(3篇)

顺德小区车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顺德小区车位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顺德小区所有车位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规定由顺德小区业主大会授权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车位权属第四条顺德小区的车位分为专用车位和公共车位。

第五条专用车位是指根据购房合同、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由业主单独购买的车位,其权属归购买者所有。

第六条公共车位是指由开发商规划、建设,未出售给业主的、供业主共同使用的车位,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七条专用车位的购买者享有对该车位的独占使用权,但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八条公共车位的使用权根据本规定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三章车位分配第九条专用车位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分配给相应的业主。

第十条公共车位分配原则:(一)先到先得:业主购买公共车位时,按照购买顺序进行分配。

(二)公平公正:物业管理处负责公共车位的分配工作,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业主购买公共车位时,应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按照物业管理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业主申请后,应尽快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业主购买公共车位后,应与物业管理处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车位使用第十四条业主使用车位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车位租赁合同约定的车位位置停放车辆。

(二)保持车位整洁,不得占用、损坏车位设施。

(三)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四)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五)不得将车位出租、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公共车位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物业管理处规定的停车时间段停放车辆。

(二)遵守物业管理处关于停车秩序的规定。

(三)爱护公共车位设施,不得损坏。

第十六条业主在使用车位过程中,应自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不得因停车问题产生纠纷。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停车位等机动车停车场所。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管理,遵守规定,建立良好的信息化服务体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各级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和权限,对机动车停放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分级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共资源优先使用原则:优先保障公共资源的使用,避免将公共资源用于非法占用。

(二)现场灵活掌控原则:在现场运用灵活管理模式,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优先留存原则:在守法行为和非法停放行为之间,优先留存守法行为所占用的停车资源。

第二章停车管理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必须在规定的机动车停车位或区域内停放,不得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标明停车位数量和号码,明确停车顺序,并保证机动车停车顺序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停车费用应当按照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停放、非法占用、不按规定使用停车场所者的打击,保障停车场正常秩序。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遵守停车规定,保障停车秩序。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建立并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做到制度规范、权责分明。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通过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管理人员,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所的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机动车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独栋、双拼、联体等类型的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其物业服务项目应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并根据服务内容、要求不同分为五个服务等级。

物业服务费为五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各项服务可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

第四条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区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内,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参考《顺德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因成本等原因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前一个月,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核定价格的申请,以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控制价。

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与物业买受人约定。

顺德中心城区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第十章-停车规划

顺德中心城区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第十章-停车规划

目录第十章停车设施规划 (303)10.1 停车规划的意义 (303)10.2 停车规划的出发点 停车现状 (303)10.3 停车设施发展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304)10.3.1 停车设施发展的指导思想 (304)10.3.2 停车设施发展的战略 (305)10.3.3 停车设施规划原则 (306)10.4 停车需求总量预测 (307)10.4.1 需求预测概述 (307)10.4.2 按车辆拥有量估算停车需求总量 (308)10.4.3 按人口估算停车需求总量 (308)10.4.4 按出行吸引模型估算停车需求总量 (309)10.4.5 停车需求总量的确定 (310)10.5 配建停车场的规划 (311)10.6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 (313)10.7 路边停车场的规划 (317)10.8 自行车停车场的规划 (324)10.9 停车场(库)的政策、控制措施及建议 (326)10.9.1 适用于各个地区的有关停车的政策和建议 (326)10.9.2 大良核心区的有关停车的政策和建议 (329)10.9.3 关于大良地区提高公共停车场利用率的建议 (330)插图目录图10-1 2020年各个交通大区的公共停车场和路边停车场泊位布置图 (317)图10-2 2005年顺德中心城区允许设置路边停车场的路段示意图 (323)图10-3 路边停车三种方式示意图 (324)表格目录表10-1 顺德中心城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所占的比例 (303)表10-2 停车设施供应结构比例表(单位:%) (306)表10-3 2020年顺德中心城区机动车拥有量和折算系数 (308)表10-4 国内部分城市规划泊位总体供应指标(2010年) (309)表10-5 顺德中心城区现状年的停车供需览表 (310)表10-6 顺德中心城区2020年的停车供需览表 (310)表10-7 顺德中心城区现状年建议的停车供应表 (311)表10-8 顺德中心城区2020年的停车供应表 (311)表10-9 顺德中心城区建筑物配建指标参考值 (312)表10-10 2020年顺德中心城区轨道站所需配建停车泊位 (313)表10-11 顺德中心城区2005年各交通大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议提供的停车泊位 (313)表10-12 顺德中心城区2020年各交通大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提供的停车泊位 (315)表10-13 路边停车场的设置与道路宽度的关系 (319)表10-14 2005年各交通大区建议的机动车路边停车场停车泊位 (319)表10-15 2020年各交通大区机动车路边停车场的停车泊位 (321)表10-16 各种自行车停车场类型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325)第十章停车设施规划10.1 停车规划的意义停车规划是整体交通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行车系统一样,是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物业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单(共106部)

与物业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清单(共106部)
1年修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8年3月1日 2000年1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建设部 建设部 建设部
规范建筑过程及标准 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关系 规范前期物业合同格式 规范前期招投标 规范房屋工程质量保修 规范住宅设计 调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规范物业合同格式 规范物业企业资质 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立 规范物业服务等级 规范保安称谓指导意见 调整规范市场价格 规范成本监督审核 规范明码收费 规范物业收费 放开物业服务价格意见
2012年7月19日
《关于测定公布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市局级规范前期物业收费类规 范性文件 市局级规范前期物业招投标类 规范性文件 市局级规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类规范性文件 市局级规范物业纠纷快速处理 类规范性文件 市局级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类 规范性文件 市局级规范物业等级收费类规 范性文件 省级物业综合类规章 省级实施上级供水条例类规章
镇 《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江
《镇江市物业服务项目接管验收管理办法》
河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北 河北 邯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 郸 浙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2013年5月1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12年1月31日 2007年7月1日 2008年5月1日 2008年5月1日 2014年9月1日 2015年2月1日 徐州市物价局 镇江市政府 镇江市政府 镇江市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顺府办发〔2010〕120号印发《顺德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顺德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1 —顺德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等。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专业停车场、配套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

专业停车场是指专门为提供停车服务而建设(即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的停车场所;配套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大(中)型建筑物及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施划及规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利用闲置空间、公共场地等临时设置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

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 2 —停车场是指无偿供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及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本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机构,监督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停车场规划方案,指导编制镇(街道)停车场专项规划。

城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停车场建设方案和验收停车场建设工程,参与编制镇(街道)停车场专项规划。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对停车收费行为实施监管。

公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和管理,查处影响交通秩序、消防安全的违法停放车辆行为,参与编制镇(街道)停车场专项规划。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执法管理,参与编制镇(街道)停车场专项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本镇(街道)停车场— 3 —专项规划,组织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和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管理本级政府投资兴建的停车场及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纪检监察、宣传、综治、国土、房管、财税、工商、交通运输、公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工作;各公共服务机构要做好单位辖区对内、对外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营业性停车场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快公共交通发展,加大停车设施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调控汽车入户等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各镇(街道)根据本区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结合本辖区的停车需求和交通情况,协调规划、城建、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辖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区公共停车场专业— 4 —规划和镇(街道)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衔接。

第十条规划部门根据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并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配建指标应向社会公示。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物等应配建停车场,配套停车场的停车位配置须达到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

配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按规定执行的,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予以公示并投入使用。

在居住区内入口附近,应按该区配建车位数的一定比例设置访客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位置应当明确标示,停车位不得挪作他用。

访客停车位的比例由规划部门在制定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时一并确定。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物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增建、配建停车场(停车位)。

增建、配建停车场(停车位)的设计方案与主体改建、扩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不按规定执行的,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合格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予以公示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 5 —型建筑物,应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按照规划建设程序逐步补建和扩建。

在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应当根据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规划建设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或换乘。

大型绿地开发、广场建设应当利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停车场。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有关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专业停车场,应当经规划、城建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及时抄送公安、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置相应设施:(一)具有符合规定的照明、消防、排水、安全监控等设备设施;(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相关设施;(三)地面要有铺装,室内停车场应有通讯设备;(四)营业性停车场应配置计时计费设施,公示管理单位名称及其监督电话。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相关规范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十六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的区域,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所属镇(街道)可以在城— 6 —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也可以利用闲置空间、公共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位)。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应符合公安部《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的要求,施划方案应当征求规划、城建、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在专业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各镇(街道)每年会同规划、城建、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

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订辖区公交车、出租车停靠区和专用停车泊位布点规划,并规范设置标志、标牌、标线等设施;专用停车泊位应专门用于公交车、出租车停放,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十九条在居住区内,居住区配建停车场(位)不能满足业主(住户)和访客的停车需求的,可以利用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泊位施划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报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就施划方案征求规划、城建、房管、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区— 7 —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管理区域、大型建筑物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应在符合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满足停车条件的情况下,用于停放车辆。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性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等法定途径确定经营管理单位,并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订明退出机制;政府招标、拍卖停车场经营权的收入用于停车设施建设、维护和停车管理。

其他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营业性公共停车场,由投资建设单位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管理单位。

非营业性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属政府投资建设的由本级政府组织安排管理,属其他单位、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由投资建设单位安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向公众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的,应当经规划部门批准。

规划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公安、城市管理部门。

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公安、城市管理部门— 8 —同意。

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或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物价收费等相关手续,并向税务部门申请领取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照行业管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本办法相关规定,配置齐全停车场的相应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使用;(二)制定停车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三)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服务标志;(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场的环境卫生;(五)保障停放车辆安全,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六)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公示停车规则、管理单位名称及其监督电话;(七)严格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标明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采用自动计费收费方式的,要明示自动计费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和故障报告电话,并加强自动计费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人员,应当遵守下— 9 —列规定:(一)遵守公共停车场的停车规则和管理制度,不得损坏停车设备、设施;(二)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安全、有序停放车辆;(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不得在停车场内吸烟、破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四)在营业性停车场内停车的,须按规定支付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道路停车泊位由所属镇(街道)统一组织施划,并根据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和交通情况,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段。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管理秩序。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规定的使用时段,从顺行方向停放在泊位标线内,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标线范围。

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交费凭据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进行经营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停放人有权拒付停车费:(一)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二)工作人员未佩带服务标志;— 10 —(三)不使用专用发票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