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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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川农业[2009]1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农业厅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1.09
【实施日期】2009.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农业厅、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9日川农业[2009]1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组织部、宣传部、农办、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法制办、纠风办: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内谦政建设,切实做
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佥权益的要求,结合全省“三农”工作实际,就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坚持主管部门负责抓,各相关部门根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坚持把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确保监管工作机构稳定、职能强化、组织领导落实。
二、健全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把过去周期性清理涉农负担文件改变为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
即省、市、县三级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文件进行一次清理。
梳理和规范向农民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511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该文的通知(川价发[2008]133号),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取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各市、州将清理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并将清理项目按照“废止、调整、保留”等处理结果列表附报。
从2009年1月起,凡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及当年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于收费年度的1月31日前报县农民负担监管办审核、备案、备查。
二是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
严格按照《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川办函[2003]140号)的规定,加强对公示牌的动态管理。
公示要及时准确,凡属增、减、调整的项目,要在执行前更新,应变更未变更公示的项目,农民有权拒交。
国家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等)的各项补贴、补助、补偿项目,要及时公示标准、兑现时间等。
继续坚持完善“一户一卡(折)”的兑现方式。
公示到乡到村率均应达到100%。
三是坚持和完善“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制度。
内容包括:农民应得的各项补贴、补助、补偿,依法承担的款项和劳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选择登载涉及多数人或农民最关心的收费和价格项目。
四是坚持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
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不得超过或变相超过限额标准。
对摊派发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限额标准仍按(川办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的每年限额,即乡镇不超过2000元,大的乡镇不超过3000元;村级。